香港法律
2024年 10月
香港证监会拓宽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豁免范围

香港证监会拓宽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豁免范围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经修订的通函,简化对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规定,准许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买卖联接基金在符合指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于在海外上市的交易所买卖主基金(包括积极管理的交易所买卖基金)。有关修订将简化的交易所买卖主基金规定扩展至主动管理的交易所买卖基金,旨在扩大香港投资者可选择的投资产品范围,并提升香港作为国际基金管理中心的地位。

在证监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立场

此前,香港证监会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守则》)第7.12段允许基金将其总资产净值的90%或以上投资于主基金,但前提是交易所买卖联接基金及交易所买卖主基金均须获得证监会授权。1 然而,这限制了获证监会授权的交易所买卖联接基金投资于海外上市的交易所买卖主基金,限制了可供投资的产品。此外,获得香港证监会授权的程序繁琐而昂贵,特别是当交易所买卖主基金在海外上市时。

随着交易所买卖基金越来越受欢迎,香港证监会收到了许多要求,要求允许证监会授权的联接机构在未经证监会授权的情况下投资于在海外上市的交易所买卖主基金。根据香港证监会的数据,截至2024年第一季度末,全球交易所买卖基金市场管理的资产规模增至12.7万亿美元,而自2019年以来,积极管理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增长速度远快于交易所买卖基金。

2019年12月,香港证监会实施了一份关于简化对采用联结基金结构的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要求的通函2019年通函),允许被动管理的证监会授权交易所买卖联接基金投资于合资格的海外上市交易所买卖主基金,而交易所买卖主基金无需另行获得证监会授权。该框架于2022年2月更新,证监会发布了关于简化采用联结基金结构的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要求的补充通函《补充通函》),放宽了交易所买卖主基金的基金规模和往录要求。

修订简化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采用联结基金结构的规定通函

根据修订后的通函,香港证监会将根据具体情况,授权联接交易所买卖基金投资于境外上市的交易所买卖主基金,无论交易所买卖主基金是被动管理还是主动管理。主要要求是交易所买卖主基金必须:

  1. 在顾及其标的资产、投资策略、所属司法管辖区适用的规则及规例的情况下,有令人满意的保障及措施为投资者提供与证监会认可交易所买卖基金大致相同的保障;
  2. 管理的资产规模庞大-证监会已取消对特定类型的计划(基本上是由管理公司在可接受的检查制度下管理的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或根据基金相互承认安排合资格的计划)适用简化规定的限制;和
  3. 连同其管理公司及受托人/托管人,对其所属司法管辖区的规则及规例有良好的遵守纪录,而就交易所买卖主基金而言,则须遵守其上市地点的规则及规例。

修订后的通函还删除了2019年通函和补充通函的具体基金规模和业绩记录要求。

交易所买卖联接基金要求

寻求证监会批准在香港公开发售的联接交易所买卖基金须符合以下规定:

  1. 交易所买卖联接基金必须是获证监会授权在香港注册的交易所买卖基金;
  2. 交易所买卖联接基金必须由持牌或注册从事第9类受规管活动并有良好合规记录的管理公司管理;
  3. 如果交易所买卖主基金不再符合通函所载的规定,交易所买卖联接基金的管理公司应尽快向证监会报告,并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迅速纠正情况;及
  4. 交易所买卖联接基金的管理公司应作出适当安排,及时通知香港投资者交易所买卖主基金的任何重大变动或对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证监会如认为有需要或适当,可考虑引入额外规定或条件。

交易所买卖联接基金亦必须遵守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基金及互惠基金守则、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的总体原则部分及所有其他适用的证监会规管规定及指引。

香港证监会强调,在修订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交易所买卖基金规定时,有意平衡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发展的需要。香港证监会认为,放宽限制将提高香港在吸引海外交易所买卖基金方面的竞争力。

证监会的修订通函可于证监会网页()阅览。

1 证监会《单位信托基金及互惠基金守则》第7.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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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香港法律 – 517 – 2024年10月3日

关于简化对采用联结基金结构的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要求的通函

香港交易所买卖基金

《单位信托基金及互惠基金守则》第7.12段

海外上市的交易所买卖主基金

证监会对交易所买卖主基金的授权

简化联接基金结构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规定

香港注册的交易所买卖基金

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基金及互惠基金守则、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

管理的交易所买卖主基金资产

关于简化采用联结基金结构的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要求的补充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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