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24年 06月
香港联交所就「双重参与」限制增设新豁免安排
2023年11月21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了经修订的指引信HKEX-GL85-16(联交所指引信85-16),增设一项新的豁免安排,容许现有股东(包括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现有股东)及基础投资者参与首次公开招股进行「双重参与」。
「双重参与」指新申请人的现有股东或基础投资者在其首次公开招股1中认购或购买证券的行为,同时被《上市规则》所禁止,但是出现适用联交所指引信85-16中载列的任何豁免情况则除外。例如,在其修订走之前,该指引信已容许联交所准许现有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在符合联交所指引信85-16第4.20段所列条件(现有股东条件)的情况下参与首次公开招股。
新豁免安排实时生效,经修订的联交所指引信85-16使得新的上市申请人的现有股东及/或其紧密联系人及基石投资者能够在首次公开招股符合新的规模豁免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双重参与(而无需满足现有股东条件)。
该经修订的联交所指引信85-16下的规模豁免条件
如申请人是上市时满足以下条件,那么该项新的豁免容许现有股东及/或其紧密联系人及基石投资者在首次公开招股中额外认购或购买证券:2
- 发售(超售部分除外)总额至少为10亿元;
- 按此项豁免所允许的所有现有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无论是作为基础投资者或承配人的配股不超过所发行证券总数的 30%;及
- 上市申请人的每名董事、行政总裁、控股股东及监事(仅适用于中国发行人)必须确认,他们或其紧密联系人未有根据本项豁免获分配上市申请人的发售证券。
如「规模豁免条件」符合:
- 现有股东及/或其紧密联系人能够作为承配人或基础投资者参与相关首次公开招股;及
- 基石投资者能够作为承配人额外认购或购买证券。
豁免遵守该经修订的联交所指引信85-16下的规模豁免条件
根据该规模豁免条件,如可能向属上市申请人核心关联人士的现有股东或基石投资者配股,那么联交所将会授予豁免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第9.09(b)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11条)的规定。3 相关规则禁止主板新申请人的核心关连人士在预期聆讯审批日期足4个营业日(创业板上市申请人则由提交上市申请表格时起)之前买卖证券直至获批准上市为止。
比对新旧经修订的联交所指引信85-16的文件载列于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