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24年 07月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修订容许库存股份于2024年6月11日生效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修订容许库存股份于2024年6月11日生效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已公布对主板(主板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则)的修订,允许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在其注册成立国家的法律及其章程文件允许的情况下发行及持有库存股份。《上市规则》的修订于2024年6月11日生效,并载于联交所于2024年4月12日发表的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的谘询总结附录IV(主板)及附录V(创业板)。在联交所注册成立的海外上市公司,如获豁免取消回购股份,可享有由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1日之后的第二次周年股东大会的过渡期。联交所正在实施所有拟议的《上市规则》修订,并作出一些修改,以反映谘询总结回应人士的意见。

联交所刊发新的联交所指引信 HKEX-GL119-24 (GL119-24) 解释有关发行人于中央结算系统持有或存放库存股份的安排,以及有关库存股份的常见问题。有关原始谘询文件建议的摘要,请参阅易周律师行2023年11月的通讯。

上市规则主要修订

《上市规则》将作出以下修订,以实施库存股份制度。

1. 删除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

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将回购股票存于库内;这些股票将保持上市股票的地位。谘询的回应人士普遍支持这一变化,因为它将赋予上市公司更大的灵活性来调整其资本结构,尽管一些人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稀释影响的风险增加表示担忧。联交所提醒公司对其章程文件作出必要修订,以允许其持有库存股份,例如取消对持有和使用库存股份的任何限制。

《上市规则》为实施库存股份制度而作出的一些主要修订如下:

相关规则或规定

上市规则修正案

“库存股份”定义(《上市规则》第1.01条1)

第1.01条下库存股份的释义为:

「发行人(在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公司章程或同等组织章程文件许可下)购回并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就《上市规则》而言,包括发行人购回并持有或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在本交易所出售的股份

附注: (1) 就《上市规则》而言,库存股份持有人须就《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批准的事宜放弃投票。(2) 如发行人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公司章程或同等组织章程文件许可,库存股份可由发行人的附属公司或代表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持有。凡提及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之处,均包括由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代表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进行的出售或转让。」

上述定义修订了谘询文件中建议定义,以厘清:

  • 如公司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公司章程文件许可,库存股份可由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或代表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持有。例如,根据百慕大或开曼群岛的法律,回购的股票必须以公司自己的名义持有,才能被归类为库存股份。另一方面,中国法律并不要求库存H股必须以上市公司的名义持有;尽管被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所附带的股东权利将被暂停,无论这些股份是由上市公司还是被名义持有人持有。
  • 就于联交所及海外证券交易所双重上市的公司的美国存托股而言,购回的美国存托股在作为库存股持有之前,须转换为普通股。
  • 库存股的使用将不受联交所《上市规则》的限制。然而,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其库存股仅用于其注册管辖区法律和章程文件允许的目的。

取消购回股份的规定(《上市规则》第10.06(5), 19.16及19A.24条2)

修正案取消购回股份的规定,并允许上市公司将其作为库存股持有; 购回的股份将保持其上市股份的地位。

《上市规则》第10.06(5)条3

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库存股份得到明确界定和区分。4

于中央结算系统持有库存股份

GL119-24指出,上市公司可持有其打算再出售的库存股份,而中央结算系统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HKSCCN)的名义作为共同提名人注册。上市公司须将其库存股份存入中央结算系统的独立账户(该账户可由上市公司的经纪人或托管人开立),以便识别其在中央结算系统中持有的库务股份。5

司法管辖区要求以上市公司自己的名义持有库存股份

如果上市公司是在一个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而该司法管辖区规定回购的股份必须以上市公司自己的名义持有(例如百慕达或开曼群岛),该公司应将回购的股份从中央结算系统撤回,并以公司自己的名义登记在其成员名册内。上市公司只有在计划立即在联交所再出售库存股份的情况下,才能将库存股份重新存入中央结算系统。

虽然回购股份在将股份存入中央结算系统后,根据有关法例,其法定所有权将不再被归类为库存股份,但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回购股份将被视为库存股份,因为它们由上市公司实益拥有。在将回购股份存入中央结算系统时,上市公司须向其经纪商及股份注册处发出明确的书面指示,说明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回购股份将被视为库存股份。6

允许被提名人持有国库股份的司法管辖区

如果上市发行人的注册地(例如中国)的法律没有要求以上市公司的名义持有库存股份,那么一旦上市公司回购这些股份,无论这些股份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代持人的名义持有,相关法律将暂停这些股份所附带的股东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将回购的股份作为库存股份在中央结算系统的专户中持有。股份回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必须向其股份登记员和有关经纪人提供明确的书面指示,更新记录,并将在中央结算系统持有的回购股份确定为库存股份。7

在库存股在联交所再出售之前,上市公司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它们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获得任何股东应享权利。联交所举出的这些措施的例子是:

  • 上市公司应促使其经纪人不指示香港结算有限公司(HKSCC)在股东大会上就存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投票;及
  • 在股息或分配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在股息或分配的记录日期之前,从中央结算系统中撤回库存股,并以自己的名义重新登记为库存股或注销。

2. 将再出售库存股份视作发行新股

联交所将把发行新股的规定扩展至再出售库存股份。

相关规则或规定

上市规则修订

再出售库存股份

《上市规则》第2.03(6),13.36(1A), 13.36(20(b))条及13.36(8)条8

库存股的再出售必须以优先认购的方式进行,并按比例提供给所有股东,或由特定或一般股东授权批准。根据回购授权在一年内回购的股份数目,会加到一般授权限额内。一般授权限制和回购授权限制是根据上市公司在给定时间内持有的已发行股份数量计算的,不包括库存股份。

《上市规则》第13.36(5A) 条9

根据一般授权在市场上再出售库务股份,最高可获以下两者中较高者的20%折扣:

  • 再出售前紧接交易日的收盘价;及
  • 再出售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上市规则》第13.36(1A)及13.36(5)条10

所有在一般授权下以现金对价在场外再出售库存股份的交易,均受与新股发行相同的20%折扣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行人

对于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上市规则》10.05及10.06规管回购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因此,中国内地发行人回购A股并不受《上市规则》第13.36条的规管。根据中国法律,A+H发行人不需要注销其库存A股,可以持有和使用回购的A股,以满足员工股份计划、转换可换股证券或在公开市场再出售以稳定股价。持有和使用库存A股只需要董事会批准。由于A股并非在联交所上市,因此再出售库存A股将不受《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股东授权规定的约束,因此应只受其所在司法管辖区上市规定的约束。

股份计划

《上市规则》第17.01(4)及17.02(2)条

股份计划可使用库存股份来履行股份授予,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股份计划将被视为由新股资助的股份计划。根据该计划批出的股份将受股东根据第十七章批准的计划授权限制。

适用于再出售库存股份的其他规定

有关条文将作出修订,以反映库存股份制度对发行新股的现行规定的适用:

  • 第十四章(关联交易)
  • 《上市规则》第13.28条(公告)
  • 《上市规则》第11.04条(上市文件)
  • 《上市规则》第13.25A条(翌日披露报表)
  • 《上市规则》第13.25B条(月报表)
  • 《上市规则》附录D2第11及 11A 段(年报),
  • 《上市规则》第9.18至9.23条(文件要求,如与上市文件一起再出售的营运资金安慰函)11

再出售给关联人士

将库存股份再出售予关连人士,须遵守与第十四A章下新股发行相同的关连交易规定。因此,再出售将需要独立股东的批准,除非根据《上市规则》14.92获得豁免。

披露

公告:上市公司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28条宣布其库存股份的再出售及库存股份数量的变动,并须在翌日披露报表(《上市规则》第13.25A条)及下个月报表(《上市规则》第13.25B条)中披露。

翌日披露:在翌日披露报表中,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在场内再出售库存股份的资料,包括最高及最低出售价格、集资额以及所使用的一般性授权的详情。

年报披露:附录D2第11及11A段12,有在市场上销售的月度细目、筹集的资金数额、收益的使用情况、持有的库存股份的当前余额及其预期用途。

第十七章股份计划

《上市规则》附录D2第11、11A及41A段13所规定的年报或中期报告披露规定,不适用于股份计划符合第十七章规定的股本证券的发行或存股份的再出售。

上市文件规定

虽然上市发行人无须就再出售库存股份提交上市申请,但他们须遵守《上市规则》第9.18至9.23条的文件规定,如同申请新上市股份上市一样,并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1.04条提交上市文件。

联交所亦在《谘询总结》中就《上市规则》第13.36条厘清:

  • 再出售库存股份的最高价格折扣同样适用于两地上市公司,而20%的折扣价格上限将根据在联交所交易的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 在其他情况下(如场外股票回购)回购的库存股份的再出售也受一般授权限制;
  • 股东的批准,不需要从库存转让股份,以分配股票股息或满足股份计划下的股份授予;及
  • 一般授权和股份计划必须特别声明有关股份为库存股份。然而,如果需要修改股份计划,这将不构成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七章需要股东批准的重大变更。

3. 关于降低市场操纵风险和内幕交易的建议

(a) 购回股份及再出售库存股份的暂止期

联交所将根据《上市规则》10.6(3)(a)14就下列事项实施30天的暂止期:

  • 在场内或场外股票回购后再出售存库股份;及
  • 在交易所再出售库存股份后进行的交易所股份回购。

暂停再出售库存股份在以下情况可获豁免:

  • 在资本化发行下再出售股票(例如,发行奖金和期票股息);及
  • 在符合第十七章的股票计划下授予股票奖励或期权,以及在股票计划下授予或行使股票奖励或期权时新发行股票或转让库存股份。

联交所亦澄清,豁除条文适用于上市公司以可换股证券形式发行新股及转让库存股份,而该等可换股证券是在股份回购前已足额缴付认购款项发行的。

在股票回购之前,发行或再出售股票是为了履行认股权证、股票期权或其他发行在外的工具,这是对30天暂停要求的豁免。根据各回应人士的建议,进一步的修订还将扩大上述豁免发行或再出售股份,以包括以下情况:

  • 资本化发行,如奖金发行和股票股息;
  • 根据第十七章授予股票奖励或期权,或在授予或行使股票奖励或期权时发行新股或转让库存股份;
  • 发行人在转换可转换证券时发行新股和转让库存股份,前提是认购款项在股票回购之前已全部结清。

联交所还澄清,30天的暂止期也适用于两地上市的公司。不过,暂停交易规定并不适用于H股及A股分别在联交所及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再出售库存股A。

(b) 交易所库存股份再出售的交易限制

场内股票回购和场内库存股份再出售的交易限制如下:

相关规则或规定

上市规则修订

《上市规则》第10.06(2)(e)条及10.06A条15

当有未披露的内幕信息或在任何业绩公布前30天内,对股票回购的限制也将适用于库存股的再出售。

  • 最初建议的限制期限为任何业绩公告前一个月,现已修改为30天,以确保所有上市公司都适用相同的限制期限,无论其财务年度如何。

《上市规则》第10.06A条16

获委任再出售库存股份的经纪人,必须将再出售库存股份的情况通知香港交易所。

《上市规则》第14A.73(3), 14A.92B条及13.36(2)(b)条17 附注1

根据《上市规则》十四A章, 在场内再出售库存股份予关连人士,如该关连人士并不知道他们是从上市公司购买,则完全不受关连交易规定的限制。

(c) 场内再出售的其他建议

库存股再出售的披露和文件要求也适用于场内再出售。特别是,翌日报表应包括关键信息,如果再出售规模超过上市公司股份5%的门槛,则需要单独公告。根据《上市规则》13.28,不需要发布公告,但此要求例外。18 毋须按《上市规则》第 9.23(2)条的规定向联交所提交获配售人的数据。19 上市公司毋须按《上市规则》第 9.23(2)条的规定提交获配售人的数据。20 上市公司在场内再出售的信息必须在翌日披露报表中披露。

4. 有关新上市申请人的建议

新上市申请人如欲在上市后保留其现有库存股份,必须遵守以下对《上市规则》的修订:

相关规则或规定

上市规则修订

《上市规则》附录D1A第 23(1A)段及附录D1E21第23(1A)段

有关库存股的披露,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 所有实施重大回购的意图或计划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和现金流预测中充分解释和披露,以使投资者能够对新上市申请人的运营、管理、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作出知情评估

《上市规则》10.0822

新股上市后6个月内不得再出售(或同意再出售)库存股份。

《上市规则》第10.08(5)条

已从创业板转至主板上市的公司,可获豁免6个月的库存股份再出售的禁售期。

一些回应人士质疑,新上市申请人可否在上市前向信托发行新股,并在上市后用这些股份来履行其股份计划下的股份授予。参考联交所在《上市规则》于2022年修订后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091-2022,只有在有关安排有利于特定参与者的情况下,才允许这样做。如果新申请人建议在上市前向受托人发行新股,并在上市后使用新股来履行任何未来的股份授予,这将被视为不符合第十七章的规避,因为在向受托人发行新股时不能指定特定的参与者。

5. 《上市规则》其他部分的相应修订

(a) 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

《上市规则》第1.0123条的修订订明上市公司(作为库存股份持有人)须就《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批准的事宜放弃投票。

联交所亦修订《上市规则》第14.44及14A.3724条,厘清就本规则而言,“股东”的定义是指“库存股份持有人以外的股东”。

联交所亦澄清,根据《收购守则及股份回购守则》(“守则”),库存股附带的投票权并非“投票权”。

(b) 在计算已发行股份时将库存股份剔除

在计算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以确定公众持股量、市值、授权限制和交易规模测试等事项时,将不包括库存股份。联交所提醒上市公司须始终遵守公众持股量规定,如公司在股份购回后仍达不到公众持股量规定,则不得购回股份。

为回应对加权投票权的关注,联交所将修订规则,以澄清《上市规则》8A.15条规定,如果购回会增加加权表决权的比例,则加权表决权受益人必须按比例减少其加权表决权,这一规定将适用于股票被注销或持有的情况。

就《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对表决权的不同处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经检讨回应后,决定维持现行立场。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8(1)条的定义,库存股仍将是发行人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一部分,因为库存股的投票权已暂时暂停。

(c) 披露上市公司拟持有库存股份的意向

修订《上市规则》第10.06(1)(b)25条声明上市公司必须在拟议回购授权的说明函中包括其取消购回股份或将其持有于库中的意图。

大多数回应人士认为应给予上市公司更大的灵活性,根据回购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取消或持有回购的股份。联交所在谘询总结中澄清,披露意向声明并不妨碍上市公司其后更改其决定,而联交所将对拟议的《上市规则》修订作出以下修订:

  • 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4)(a)条,26 在翌日披露报表中的相关披露中,上市公司须披露各自回购后将被注销或持有的库存股份数量。如适用,上市公司亦应披露新安排与已在解释性声明中披露的安排有差异的原因;
  • 《上市规则》第13.25A(2)(b)(iv)27条的修订将强制上市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在翌日披露申报表中报告注销库存股份股;及
  • 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必须披露截至年底持有的库存股份数量及其预期用途。

(d) 透过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

联交所修订《上市规则》第1.0128条明确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透过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无论其是否知悉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

联交所亦澄清,在上市公司的股份计划取消、届满或失效时,如果有关股份并非上市公司成立为法团地的法律及其章程文件所规定的库存股份,则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股份计划受托人出售股份。

(e) 其他相应《上市规则》修订

联交所将修订《上市规则》第19C.11条,豁免在联交所第二上市的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第10.06A(1)、10.06A(3)及 10.06B条。

证监会将会就证监会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认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库存单位发布指引。我们将修订《上市规则》附录E3第 7 及 8 段有关翌日披露报表及月报表的规定,要求披露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库存单位数目的任何变动。

6. 其他轻微修订

《上市规则》其他轻微修订包括:

  • 《上市规则》D229第11, 11A及41A段–厘清以现金为代价发行证券的报告规定不适用于根据股份计划再出售的新股或库存股份。第17.07至17.0930条将改为适用;
  • 《上市规则》13.25A31 –上市公司在达到《上市规则》第13.25A(3)条规定的门槛后,可在翌日就其根据股份计划转让给承批人的新股或库存股份提交披露申报表。上市公司不需要在授予这些奖励时单独提交申报表。
  • 《上市规则》17.05–根据股份计划授予期权或奖励的限制期限将由公布业绩前的一个月修订为30天。这是为了配合上文所述在交易所购回股份及在交易所再出售库存股份的限时修订。

对香港其他法例的影响

香港政府现正考虑修订《公司条例》,以配合《上市规则》的修订,让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也能像在海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一样,受惠于库存股份制度。

就《守则》而言,库存股附带的投票权被明确排除在“投票权”的定义之外。这将影响在计算某些阈值时对无利益股份的解释,例如一般强制性要约的30%触发,2%的爬升或接受阈值。此外,在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期间,库存股不需要要约。证监会收购主任会在库存股份生效时发出应用指引,说明库存股份制度对守则的影响。

如前所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库存股处理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上市公司再出售库存股份的情况。证监会将会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出进一步指引。

最后,于二级市场再出售库存股份构成以有值代价而进行的现有股份处置。因此,成交单据必须按照《印花税条例》加盖印花,并缴纳从价印花税。

1 《GEM 上市规则》第1.01条

2 《GEM 上市规则》第13.14, 24.07及 25.18条

3 《GEM 上市规则》第13.14条

4 联交所GL119-24 第1段

5 同上。第8段

6 同上。第 10段

7 同上。第14段

8 《GEM 上市规则》第2.06(6), 17.39A及17.42E条

9 《GEM 上市规则》第17.42BB条

10 《GEM 上市规则》第17.39A及 17.42B条

11 《GEM 上市规则》第二十章, 第17.30, 14.06, 17.27A, 17.27B, 18.32 及18.32A条

12 《GEM 上市规则》第18.32及18.32A条

13 《GEM 上市规则》第18.55A条

14 《GEM 上市规则》第13.12条

15 《GEM上市规则》第13.11(4)及13.14A条

16 《GEM上市规则》第13.14A条

17 《GEM上市规则》第 20.71(3), 20.90B 条及第17.41条附注 1

18 《GEM上市规则》第13.27A条, 《GEM上市规则》第17.29A条

19 《GEM上市规则》第9.23(2) 条, 《GEM上市规则》第12.27(6) 条

20 《主板规则》第9.23(2)条, 《GEM上市规则》第12.27(6)条

21 《主板规则》附录D1A第23(1A)段及附录D1E第23(1A) 段/附录D1A第23(1A) 段

22 《GEM上市规则》第17.29条

23 《GEM上市规则》第1.01条

24 《GEM上市规则》第19.44及20.35条

25 《GEM上市规则》第13.08(12) 条

26 《GEM上市规则》第13.13(1)条

27 《GEM上市规则》第17.27A(2)(b)(vi)条

28 《GEM上市规则》第1.01条

29 《GEM上市规则》第18.32, 18.32A 及18.55A条

30 《GEM上市规则》第23.07及23.09条

31 《GEM 上市规则》第17.27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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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结算系统持有库存股份

再出售联交所库存股份

库存股份一般授权

股份购回
股份再出售
库存股份翌日披露
暂止再出售联交所库存股份
股份再出售后暂止购回
场内股份购回交易限制
库存股份投票权
CH-020973(网页门户)
2024-07-30(已刊发)
2024-07-30(已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