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资本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更好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赋予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后的《登记办法》增加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 转让和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两种形式,但我国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立法缺失,使得实际业务中交易一方(质权人或受让人)面临一笔应收账款同时被质押和转让,或被重复转让的风险。 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日益扩大,市场要求建立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的呼声强烈。 为顺应市场发展需要,根据各地方及行业协会对转让登记认可情况,《登记办法》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在附则中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质押登记办理的条款(第三十三条)。 转让登记虽为非强制性规定,但有助于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开展登记与查询,保护交易安全,为进一步在法律层面明确转让登记的法律效力积累实践经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获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颁布实施已有20多年。这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规制规则,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混淆行为,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了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二是商业贿赂,新法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三是虚假宣传,新法针对互联网刷单、炒信等方面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四是侵犯商业秘密,在现有法律基础上特别规定,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是另一企业的员工或前员工,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的,他再来使用的话,即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五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或者卸载他人的合法网络产品的行为等,新法作了进一步规定。
证监会就《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支持公募基金行业服务个人投资者养老投资,在养老金市场化改革中更好的发挥公募基金专业投资的作用,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对“养老目标”基金在以下方面做出专门安排:一是要求产品在投资策略上力求稳健,引入海外市场较为成熟且广泛应用的资产配置策略,力争获得长期稳健收益;二是将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与基金封闭运作期限或投资者持有时间挂钩,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获取长期稳健收益;三是要求基金采用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或设置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避免短期申购赎回对基金投资策略及业绩产生影响;四是鼓励“养老目标”基金设置优惠的费率,让利于民,支持投资者进行长期养老投资;五是突出“人合”,设置基金管理人条件,支持优秀的基金经理管理“养老目标”基金;六是要求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且反映投资策略,便于投资者识别并形成专门产品类别。
保险
中国保监会拟对《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要求险企增配独董
中国保监会拟对《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不仅要求保险公司尤其是存在控股股东的险企增加独董的人数比例,更要求独董不能受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影响,同时建议独董应享有一些特别职权。
相较于旧版办法,修订版在独董设置要求上进行了强化,首先,对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董人数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两名增至三名,且独董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更重要的是,要求存在控股股东的保险公司,其独董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应至少包括两名独董,并且独董比例应不低于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独董担任。
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中指出,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相应废止。另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知识产权
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便利申请人通知
为切实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运用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促进“三农”和区域经济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近日对外发布《关于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便利申请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商标局将采取五项措施,进一步便利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
《通知》中提出的五项措施主要涉及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的证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范围的认定,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关系说明,申请人检测监督能力证明材料以及地理标志商标变更、转让申请材料等。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通知》对相关材料予以进一步简化,将大大方便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地理标志商标是与“三农”联系最紧密的知识产权,不仅直接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还能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树立文化自信。
行业
国家工商总局深入部署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
国务院近期印发了《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旨在进一步深化涉企证照改革,破解企业面临的“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为了落实上述文件要求,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印发《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工商总局通过《指导意见》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履行企业登记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企业登记统一规范等工作明确了要求、作出了安排。《指导意见》指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中,要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省级审批部门沟通与协调工作机制,主动与审批部门对接沟通,形成《“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逐步建立完善涉企证照目录动态化管理机制。要做好企业登记信息部门共享推送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要求,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等两部门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调整经济结构的政策,释放多元化消费潜力,推动绿色环保产业经济发展,提升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供给质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中指出,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 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汽车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具体发放比例;切实加强汽车贷款全流程管理,强化贷前审查,不断完善客户资信评估体系,保证贷款第一还款来源能充分覆盖相应本金利息;不断加强残值经验数据积累,落实抵押品、质押品价值审慎评估政策,完善抵押品、质押品价值评估体系;完善贷款分类制度,加强不良贷款监控,足额计提相应拨备。
工业和信息化部完成“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等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废止规章2部、修改规章1部,废止规范性文件11件。
此决定一是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苗圩部长等部领导批示要求政法司组织做好清理工作。 二是制定清理工作方案。 三是完善清理工作机制。 建立了部领导亲自抓,政法司、办公厅牵头,国防科工局、烟草局和部机关各司局分别负责的清理工作机制。四是精心组织开展清理工作。系统梳理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的法规规章目录、规范性文件目录,指导各单位开展清理工作。各单位对其负责实施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分别进行了清理,提出了清理建议。 五是坚持开门清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2017年1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对外发布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是成本监管最核心、最重要的制度,更加注重加强垄断行业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标志着政府成本监管进入科学监管、制度监管的新阶段。 有关专家表示,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也是建立企业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政府制定价格的成本监审,是对纳入政府管理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副司长丁杰表示,在中央层面,电力、天然气、铁路等重要自然垄断领域全面开展了成本监审,将这些垄断行业的成本纳入了政府监管的范围,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在地方层面,以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行业为重点,大力推进成本监审。
并购
豫园股份拟258亿元收购28家地产公司股权
豫园股份2017年11月8日晚间披露重组预案修订稿,公司拟向浙江复星、复地投资管理等17名对象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上海星泓、闵祥地产等28家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同时,公司拟向黄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新元房产100%股权。上述标的资产预估作价合计为257.68亿元,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1月9日复牌。
资产重组报告书显示,复星旗下上海星泓、闵祥地产等28家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预估作价为241.60亿元,上海市黄浦区国资委旗下新元房产100%股权的预估作价为16.08亿元;标的资产预估作价合计为257.68亿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星泓、闵祥地产等28家房地产项目公司将成为豫园股份的控股或参股公司,新元房产持有的核心商圈资产也将成为豫园股份的重要资产。
博通向高通抛出1300亿美元收购提议
据海外媒体报道,全球最大的半导体制造商之一博通提议以每股70美元现金加股票方式收购高通,交易总价值达到1300亿美元。若收购成功,博通收购高通将成全球半导体行业乃至整个科技产业历史上的最大并购案,两大半导体巨头总市值将超过2000亿美元。
高通和博通目前是全球最大的两家手机用无线通讯芯片制造商。市场数据显示,高通与博通旗下的业务2017年营收总和将达到510亿美元,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总和预计将达到230亿美元。如果上述两家公司进行合并,将会给近年来开始涉足智能手机芯片产业的英特尔构成严重威胁。博通表示,美银美林、花旗、德意志银行、摩根大通和摩根士丹利都曾向公司提供建议,称他们非常有信心,将能够为拟议中的交易安排必要的债务融资。
美力科技拟1.8亿收购上海科工
美力科技发布公告,公司近日与COMFORT HILL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BVI公司”)、上海职工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职工科创”)和上海科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工”)签署了《股权收购意向协议》,拟以现金收购BVI公司和职工科创持有的上海科工100%的股权,交易对价初步定为人民币1.8亿元。
公司方面表示,本次收购完成后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公司地模具设计、生产能力,另外一方面,也能较大程度的拓展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汽车零部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公告显示,上海科工拥有完整的工程塑料汽车零部件开发能力,能为汽车零部件制造商,提供从产品设计到模具设计,以及汽车工程塑料零部件的生产、组装等服务,主要客户包括延锋百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长春奥托立夫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高田(上海)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等知名汽车零部件公司,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及知名度。
长城影视拟收购首映时代87.50%股权
近日,长城影视发布公告,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乐意传媒、韩伟及顾长卫等6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首映时代87.50%股权。 截至2017年8月31日,首映时代预估值为12.1亿元,双方协商首映时代100%股权交易价格暂定为12.1亿元,对应本次标的资产首映时代87.50%股权的交易对价暂定为10.6亿元,其中股份支付金额为8.4亿元,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为9196.8万股。
此次收购还存在对赌协议,首映时代承诺未来三年实现净利润3.65亿元。公告显示,乐意传媒、韩伟及蒋雯丽家族等7名交易对方为首映时代的业绩承诺方,承诺:首映时代 2018至2020年度的净利润分别将不低于 9000万元、1.18亿元、1.57亿元。如承诺年度的任何一年实际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则业绩承诺人应对长城影视进行补偿。另外,长城影视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以询价发行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亿元,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100%,同时,本次募集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20%。
千方科技拟45亿元收购交智科技,切入安防产业
千方科技近日推出重组方案,拟作价45.46亿元收购视频监控产品及解决方案供应商宇视科技的母公司交智科技,快速切入安防产业,借此进一步拓展智慧交通产业链。千方科技表示,将通过本次交易快速进入增长迅速的安防行业,通过与宇视科技之间的产品互补,进一步完善智能交通产业链。同时,宇视科技也能依托上市公司的产业资源快速拓展交通行业应用,巩固在交通行业视频监控应用市场的领先地位。
方案显示,千方科技拟以11.94元/股向关联方千方集团、建信鼎信、宇昆投资、宇仑投资等交易对手发行约3.81亿股,以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交智科技96.72%股权,交易作价为45.46亿元。同时,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定增募集不超过6亿元配套资金。此前,千方科技已持有交智科技3.28%股权,因此,收购完成后,公司将全资控股交智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