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 - 中国
2017年 01月
证监会:要求资本市场有关主体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

证监会:要求资本市场有关主体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

资本市场

证监会:要求资本市场有关主体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7项准则(以下简称”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要求,资本市场有关主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需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为此,证监会发布公告,明确资本市场有关主体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时间和范围,要求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要求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积极配合准则实施、强化公司治理、加强信息披露。

公告中指出,对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对于股票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A+H股公司),其内地上市部分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在香港上市的部分,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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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开通股东权益变动信息自行披露渠道

日前,在深交所网站开通了”股东业务专区”,此专区提供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第二渠道,股东可以选择自行披露权益变动信息,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得到了进一步提升,这标志着股东权益变动信息自行披露渠道正式开通。这是深交所落实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积极应对市场新情况、新问题,深化信息披露制度改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又一重要举措。

根据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业务办理指南》,股东权益变动信息自行披露渠道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严格落实用户注册程序,把好身份验证关。股东在实施信息披露前,必须通过上市公司协助网上注册,或自行网上注册并在深交所办理激活手续。二是实现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公告类别全覆盖,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注册成功后,股东可提交包括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权益变动进展公告和减持预披露提示性公告等在内的各类权益变动公告。三是股东可在同一账户下完成多家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注册成功后,股东可通过”权限管理”功能添加对其他上市公司的持股信息,并在该账户下实施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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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修订《定期报告相关披露事项备忘录》

近期,为贯彻落实证监会修订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深市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深交所修订了《定期报告相关披露事项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在备忘录修订过程中,深交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根据各自特色完善了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定期报告披露的新要求。根据证监会定期报告准则的修订精神,要求公司披露形成商誉的基础资产经营情况、商誉减值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二是做好执行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衔接。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需要结合所适用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在相应章节披露行业信息,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针对性。三是统一定期报告内容的披露口径并新增了部分披露内容。针对上市公司日常咨询较多的定期报告披露事项,结合监管实践,明确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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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完善上市公司扶贫信息披露

深交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扶贫工作信息披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完善上市公司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工作。

《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细化了上市公司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要求。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章节中,充分披露公司年度精准扶贫概要、扶贫工作具体成果、后续精准扶贫计划等内容;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还应当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单独、重点披露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的情况。二是增加定量披露要求。即要求公司以数据说明在产业发展脱贫、转移就业脱贫等8个方面的具体成果。三是鼓励上市公司通过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设立扶贫产业基金、参加扶贫公益活动、实施扶贫投资项目的重大进展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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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上交所、深交所等成功收购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部分股权

近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巴基斯坦哈比银行组成的联合体成功竞得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40%股权,其中中方三家交易所将持股30%。

此项投资有利于拓宽中巴两国经济金融合作领域,有利于落实”一带一路”战略和中巴经济走廊建设规划,并为中巴两国的传统友谊注入新内容。联合体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推进完成股权收购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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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三部门发布《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指出,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另外,《通知》中还明确,违反本《通知》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进口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进口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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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中国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公司产品开发,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指引》首次细化了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原则和禁止性规定。《指引》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条款费率开发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如不得开发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合法利益、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等8类产品。此外,《指引》规范了公司产品开发组织和制度,强化公司产品开发主体责任,要求公司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制作为公司产品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进一步明确了产品开发管理流程,指导公司建立涵盖产品全流程的管理制度;要求公司按规定对产品进行评估,及时完善修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每年清理保险产品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及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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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将险企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至1/3

为进一步加强股权监管、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对相关风险隐患的查处手段和问责力度,中国保监会近日就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办法》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有效发挥制衡作用,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

《办法》基于股东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三个类型,本着”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的原则,针对三类股东,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另外,《办法》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至1/3传递了一个明显的信号,上限下调后,未来单一股东几乎不再成为实际控股股东,以此解决保险公司中实际控制股东”一股独大”的问题,也是为近期个别险资恶意收购上市公司立下的”红线”,有助于保险公司实现股权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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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国家发改委:二十条措施扩大开放吸引外资

近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表示,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将于近期出台,明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利用外资工作的政策导向,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等3个方面提出20条措施。

《若干措施》提出了一系列开放措施。在行业领域方面,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在国家战略方面,支持外资参与”中国制造2025″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在区域发展战略方面,鼓励外资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等区域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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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国务院办公厅:农产品加工业将更有活力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为主线,对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目标和路径作出全面部署,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意见》中提出,在财政支持和税收政策上,要求有关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各地要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公共设施建设等。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调整完善和明确初加工优惠范围;在金融服务上,加大对绿色加工、高效利用、食用安全等领域信誉良好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环节,农产品收购、加工产业链条的贷款支持和服务,创新银担合作模式,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用地用电政策上,深加工用地列入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入股、联营等形式用于兴办加工企业。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的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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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指出,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同时,分别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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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水平

北京市住建委日前发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水平,保证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暂行办法将于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

针对北京市房屋征收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房屋类似、分布密集的成片房屋征收项目,《暂行办法》提出了成片房屋市场化评估技术思路,明确可先设定或选定标准房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用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再对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进行修正,测算出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暂行办法》还明确了房屋征收中可能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具体规定,包括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机器设备、物质等搬迁费用评估及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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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

苏宁云商拟斥资42.5亿收购天天快递

2017年1月2日晚间,苏宁云商发出公告,公司旗下子公司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将收购估值42.5亿的天天快递全部股份。此次收购分两次完成,2016年12月30日,苏宁以现金出资人民币29.75亿元收购天天快递70%股份;剩余的30%的股份作价12.75亿元,将在交割完成后12个月内完成。

苏宁的物流近年来已经驶入高速发展通道。去年11月1日,”苏宁云仓”智慧物流基地正式亮相,其仓储规模、日出货量、自动化水平等均打破了亚洲物流行业记录。去年12月初,苏宁物流又宣布成立物流研究院和S实验室,投入亿元用于研发智能技术。此次收购对苏宁物流社会化运营能力将会有进一步提高,苏宁物流的社会化业务占比将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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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宣布并购德国库卡集团

美的集团近日宣布,对德国库卡集团发出的要约收购已获得所有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满足所有监管条件。公司将合计斩获库卡已发行股本及现有投票权的94.55%。

按照美的集团的计划,本次收购将于2017年1月上旬完成资产交割,按照最终控股94.55%的要约收购结果,美的集团的收购总金额将略低于292亿元人民币,收购资金来源为银团借款和公司自有资金。另外,美的集团承诺将保持库卡的独立性,不仅包括维护库卡集团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还将完全支持库卡目前的业务战略、人才基础和品牌发展,同时仍将保持库卡在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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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拟以7.2亿收购湖南雅城和江苏鹏创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发布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湖南雅城100%股权和江苏鹏创100%股权,交易作价7.2亿元。湖南雅城交易价格为5.32亿元,其中70.44%的对价以20.43元/股价格发行1834.22万股股票支付;江苏鹏创交易价格1.88亿元,其中70%的对价以20.43元/股价格发行644.15万股股票支付。

合纵科技表示,此次收购是上市公司拓宽业务领域,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步骤。通过收购江苏鹏创,合纵科技实现产业链延伸,拓宽业务范围,与现有业务将形成良好的协同发展;而通过收购湖南雅城,合纵科技进入新能源储能领域中的锂电池正极材料制造领域,该等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丰富了上市公司业务类型,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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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法讯 – 中国 – 526期 – 2017年01月06日

中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

内地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业务办理指南

深交所定期报告相关披露事项备忘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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