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17年 07月
证监会通函-关于负责人员及大股东

证监会通函-关于负责人员及大股东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了《致持牌法团的通函 – 关于负责人员及大股东》(通函),提醒持牌法团证监会不会接受仅在名义上受聘的负责人员,而有关的负责人员实际上并无参与监督有关持牌法团的业务。该通函同时告知准备收购持牌法团的买家,新大股东申请的评估及审批程序会与新持牌法团申请的相关程序一样严谨,尤其是当有关持牌法团看似没有业务运作时。此反映了证监会对于愈来愈多在证券业并无任何经验的人士收购或成立持牌法团的趋势,以及不活跃的持牌法团获得大额溢价收购及聘请不参与持牌法团管理或运作的负责人员的报道,表示关注。

证监会重申,如持牌法团或个人实际上并无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证监会可撤销其牌照。上述现象即为本律師行于2017年5月26日刊登的法律简讯所提述的“借壳持牌”。

负责人员的职责及牌照申请

负责人员须具有充分的权力,以监督其获核准为负责人员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证监会不会接受仅在名义上受聘的负责人员;负责人员必须参与监督有关持牌法团的业务。否则,有关安排会令证监会质疑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有否妥善监督该法团的受规管活动,而证监会亦可能会认为该持牌法团及负责人员并非适当人选。持牌法团及负责人员可能会因而遭受纪律处分,包括遭公开谴责及被撤销牌照。

在申请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时,申请人须说明其作为负责人员在监督有关持牌法团的业务方面拟担任的特定职责。在有需要时,证监会亦可能会直接联络负责人员,以确定其职责范畴及其所监督的持牌法团业务。如证监会发现该负责人员实际上并无参与监督有关持牌法团的业务,该持牌法团及其负责人员均可能干犯了其在申请牌照时向证监会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罪行。

在评估申请人是否可获发牌成为负责人员的适当人选时,证监会将会考虑该人士能够投放的时间以履行其身为负责人员的职责,以及该人士能否妥善管理因其任何其他职位及/或业务利益而引起的任何潜在利益冲突。因此,证监会多数不会认为替多于一家持牌法团行事的人是可获发牌的适当人选,除非该等持牌法团隶属同一企业集团或由同一控股股东拥有。如该负责人员同时担任其他持牌法团或申请人的董事、外部顾问或合规顾问,亦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

大股东变动

任何公司或个人在成为持牌法团的大股东前,须获得证监会的事先批准[1]。一名人士会成为某法团(首述法团)的大股东,只要该名人士单独或联同其有联系者:

  1. 拥有首述法团的股份权益:
    1. 该等股份权益相等于首述法团10%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
    2. 该项拥有使他(不论单独或联同其任何有联系者)有权在首述法团的成员大会上直接或间接行使或控制行使10%以上的投票权;或
  2. 持有另一法团的股份,而该项持有使该名人士(不论单独或联同其任何有联系者)有权在该另一法团或其他法团的成员大会上直接或间接行使或控制行使35%或以上的投票权;而该另一法团或其他法团则本身(不论单独或联同其任何有联系者)有权在首述法团的成员大会上直接或间接行使或控制行使10%以上的投票权[2]

通函亦指出,现有持牌法团大股东的变动的评估及审批程序,在严谨程度上不下于新持牌法团申请的相关程序。此举是为了确保有关人士无法借收购现有持牌法团,來规避新法团牌照申请须涉及的评估及审查程序。证监会审批大股东申请所需的时间很可能与审批新的法团牌照申请所需的时间相若,根据证监会的服务承诺,审批新法团牌照的申请大概需要15周。如有关持牌法团看似没有业务运作,证监会便会更加仔细地审查有关核准成为该持牌法团大股东的任何申请。

若申请人无法令证监会信纳成为大股东的申请一旦获准,有关持牌法团会仍然是适当人选,则证监会可能拒绝核准该申请人成为该法团的大股东。证监会或会查问准大股东的资金来源及财政能力,借以评估有关资金的合法性,以及确定身为大股东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已提出其核准申请。

证监会亦会评估在持牌法团的拥有权变更后,其业务计划及高级管理层可能出现的任何变动。持牌法团在某些变动(包括其业务计划的重大更改及高级管理层有所变动)发生时,必须在七个营业日内通知证监会[3]。证监会或会寻求确定实际上发生了什么转变,以确保有关各方愿意合作,提供资料。要留意的是,向证监会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即属犯罪,可处罚款及监禁的刑罚。

如欲获取更多这方面的资讯,请查阅本律师行所刊发关于“借壳持牌”、核心职能主管及高级管理层的法律责任的法律简讯。

[1]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1条。

[2]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6条。

[3] 《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及2016年12月16日发布的《致持牌法团的通函 – 有关加强高级管理层问责性的措施》。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

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易周律师行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易周律师行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你不希望再收到易周法讯,请发送电邮至 unsubscribe@charltonslaw.com告知我们。

Boutique Transactional Law Firm of the Year 2021
Asian Legal Business Awards

Charltons
香港皇后大道东43-59号,
东美中心12楼

电话: + (852) 2905 7888
传真: + (852) 2854 9596
www.charltonslaw.com.cn

Charltons – Hong Kong Law (香港法律) – 369 – 2017年7月5日

香港持牌法团

负责人员

大股东

监督受规管活动

证监会负责人员的规定

证券及期货条例大股东

证监会核准成为大股东

证监会评估及审批程序

证监会申请牌照

适当人选的指引
证监会发牌手册
借壳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