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进行总结
2021年8月10日,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1)对香港证券市场实施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建议及(2)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引入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的建议的谘询总结文件。1 引入这些系统旨在让证监会更容易识别发出可疑指令或交易的投资者,并加强其监察功能。
谘询总结文件是在收到有关证监会于2020年12月4日发表的谘询文件2的回应后发表的。更多关于谘询文件的资料请参阅2020年12月的资讯。3 在考虑了市场回应和回应人士普遍同意这些建议后,证监会将在稍作修改后继续实施这两项制度。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预期于2022年下半年推出,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预计于2023年上半年推出。
在交易层面上对香港证券市场实施投资者识别码制度
关于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主要建议
证监会在谘询文件中发现的一个问题是仅可识别直接透过交易所交易制度配售证券订单的交易所参与者(即券商)。当出现可疑的交易活动时,证监会可能须向中介人获取资料,以识别交易背后的真实投资者。
因此,证监会在谘询文件中建议证监会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须:
- 编配予相关客户唯一投资者识别码-券商客户编码,该客户根据规则就在联交所的交易系统上市及/或买卖的证券发出须向交易所汇报的:(i)自动对盘交易指令或(ii)非自动对盘交易指令(于香港交易所碎股市场/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交易的碎股证券除外)。相关客户(指证监会《操守准则》建议5.6(m)段中的“客户”)是相关持牌人士或注册人士的直接客户,但以下情况除外:
- 如属自营交易,客户指应为自己编配一个券商客户编号的持牌人士或注册人士本身;
- 如自动对盘交易指令或非自动对盘交易指令经由一连串受规管中介人执行,客户指券商客户编码应编配予在此链中以非受规管中介人的首名人士;
- 如属共同持有的交易账户,客户应指联名证券账户的每名持有人;及
- 如属集体投资计划或委托账户,客户为集体投资计划、委托账户持有人或资产管理公司(已开设交易账户,通过该账户配售或拟配售订单);
- 确保已向每名相关客户取得最新的客户识别信息,以及在指定时间或之前,连同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一并提交(方式是将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载入券商客户编码与客户识别信息的配对档案内)予交易所维护的中央数据资料库;
- 确保相关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已包括在每项自动对盘交易指令及非自动对盘交易指令的资料,以及所有向交易所作出非自动对盘交易指令的汇报之中;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修改券商客户编码时,获得香港交易所的事先批准;及
- 采纳相关的资料私隐及保安措施,以保障所收集、传送及储存的资料,包括遵循资料私隐法例,就收集及处理客户的个人资料取得他们的明示同意。
证监会谘询总结文件对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主要修订
为对市场回应作出回复,证监会对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进行下列修订:
- “相关客户”的范围不再包括属交易所参与者海外联属公司客户的投资者;
- “相关受规管中介人”这一术语将替代“受规管中介人”,澄清证监会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仅在以下情况下才须承担这些义务:
- 进行自营交易,或
- 就通过为他人开设和维持的账户配售的订单为他人提供证券经纪服务;
- 任何附加至一个订单的券商客户编码应为证券交易账户用于配售订单的人士的券商客户编码;
- 识别码制度允许自动对盘交易指令及非自动对盘交易指令汇报4(“交易汇报”)中为碎股市场自愿附加券商客户编码。如果一手及碎股市场匹配,券商客户编码将附加至整笔订单;及
- 更改券商客户编码无需事先获得香港交易所的批准。然而,如果以配售订单且在配售订单之后但在执行之前更改了 券商客户编码,则需要取消订单并使用正确的券商客户编码重新输入。 如指令执行后需要更改券商客户编码,相关受监管中介机构应尽快通知香港交易所。
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
券商客户编码编配
证监会的新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将强制相关注册中介人向交易所交易系统配售或拟配售订单以供执行或汇报予交易所5的非自动对盘交易指令用以非自动对盘交易的相关客户编配唯一的券商客户编码。券商客户编码最多由10位数字组成,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将在交易系统上的券商客户编码前和券商客户编码与客户识别信息的配对档案中插入其中央实体编号(由证监会指定)作为前缀。
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不适用于在交易所碎股市场或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交易的碎股。该制度也不适用于首次公开招股发行、主要市场股份的配售或只涉及新股发行的企业分派。允许自动对盘交易及非自动对盘交易汇报中的碎股自愿附加券商客户编码。
生成券商客户编码并将其编配给每个相关客户并将其包含在自动对盘交易及非自动对盘交易以及交易汇报的订单资料的责任在于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券商客户编码应识别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特定客户,但不应与客户身份有任何明显联系,并且必须保密。相关受规管中介人预计将实施自动化订单管理系统,以确保将正确和有效的券商客户编码附加到相关订单。如未提供券商客户编码或券商客户编码无效,则自动对盘交易订单以及非自动对盘交易汇报将被拒绝。如果在订单匹配和执行之前需要修改附加到自动对盘交易的券商客户编码,则需要取消订单并使用正确的券商客户编码重新输入订单。但是,如果执行订单后需要修改券商客户编码,则必须尽快向香港交易所报告错误的券商客户编码。已执行的订单不会因券商客户编码的修改而被取消或失效。
客户识别信息
相关受规管中介人还须确保已向每名相关客户取得最新的客户识别信息,以及在指定时间或之前,连同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一并提交(方式是载入券商客户编码与客户识别信息的配对档案内)予交易所维护的中央数据资料库。
相关受规管中介人需确保遵循资料私隐法例,就收集及处理客户的个人资料取得客户书面或任何明示同意。证监会会就有关受规管中介人在取得客户同意时须遵守的规定发出指引。还需要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来保护客户信息。证监会及香港交易所亦会采取私隐保障及保安措施,以保障所收集的资料。交易资料只会提供给证监会和香港交易所的有限指定人员。
一连串相关受规管中介人
如交易指令是经由一连串受规管中介人传递,则券商客户编码应配予中介链中首名非受规管中介人,客户识别信息应从此人处收集。券商客户编码编配及收集客户识别信息的责任将与直接客户不是受规管中介人的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有关。
中介链中的每一名受规管中介人需在每项自动对盘交易指令及非自动对盘交易指令的资料(无论是其直接递交或透过另一名受规管中介人递交)载有编配予相关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且每次在向交易所作出交易汇报时,都有将券商客户编码包括在内。
获编配券商客户编码的相关客户
根据下列条文,获编配券商客户编码的相关客户为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直接客户:
在自营交易的情况下 |
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在進行自营交易時,应为自己编配一个券商客戶编码。 |
如交易指令是经由一连串券商传递 |
相关客户为中介链中首名非相关受规管中介人。 |
如交易是透过一个由两名或以上人士共同持有的证券帐戶所发出 |
尽管每名联名帐户持有人作为一个客户,券商客户编码应配予该帐户(而非帐户持有人)。券商客户编码与客户识别信息配对档案须包括所有联名账户持有人的客户识别信息。 |
在委托帐戶的情況下 |
附加至一笔交易订单的券商客户编码应为用以配售订单的证券交易帐户人士的券商客户编码。如证券交易账户是以委托账户经理的名义开立,经理的账户应被附加至交易订单中。 |
在投资基金的情况下 |
相关客户为在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开立证券交易帐户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个别基金(如适用)。 |
如属合并交易指令(指某个包含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不同客户就同一上市证券发出的两项或以上的指令) |
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其后须向交易所提交合并交易指令的各项相关交易指令的资料(包括各相关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 |
尽管每名相关客户均应获编配唯一的券商客户编码,但每个联名帐户将获另行编配一个唯一的券商客户编码以资识别。如某客户在某家相关受规管中介人设有多个帐户,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只应编配一个用来识别该客户的唯一券商客户编码。一旦编配完成,券商客户编码不得作出更改,亦不得重用于其他客户身上。
收集及提交客户识别信息
下列客户识别信息须从相关客户收集并提交至交易所中央数据资料库:
- 客户身分证明文件上所示客户全名;
- 身分证明文件的签发国家或司法管辖区;
- 身分证明文件类别:
- 就个人客戶而言,按以下优先次序排第, 他或她的:(1) 香港身份证6,(2) 国民身分证明文件或 (3) 护照;
- 就公司客户而言,按以下优先次序排第:(1) 法律实体识别编码登记文件,(2) 公司注册证明书, (3) 商业登记证,或 (4) 其他同等文件;及
- 身分证明文件号码。
就属信托的客户而言,需收集受托人的客户识别信息。然而,若信托是一个投资基金,则应收集在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开立交易帐户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个别基金的客户识别信息。就联名帐户的客户而言,应提供属同一券商客户编码的联名帐户内所有持有人的客户识别信息。
收集及提交客户识别信息的流程
向相关客户编配券商客户编码的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亦应同时负责从该客户收集客户识别信息。如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为交易所参与者,该受规管中介人应把客户识别信息和券商客户编码资料纳入券商客户编码与客户识别信息的配对档案,直接提交至交易所中央数据资料库。非交易所参与者可透过指定电子服务网站直接向交易所提交文件,亦可以经另一名受规管中介人,以传递自动对盘交易指令或非自动对盘交易指令的同一方式,间接向交易所呈交配对档案。须具备措施,确保券商客户编码与客户识别信息的配对档案在指定时间提交予交易所中央数据资料库。
如某自动对盘交易指令或非自动对盘交易指令经由执行该等指令的交易所参与者的联属公司传递,该交易所参与者便应确保有关联属公司从客户收集客户识别信息,并准备及向其提供券商客户编码与客户识别信息的配对档案。该交易所参与者在收到配对档案后,应向交易所中央数据资料库提交有关文件。
相关受规管中介人须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确保其收集以及提交至交易所数据资料库的客户信息是准确及最新的。标准与《操守准则》5.1段关于“了解你的客户”的规定一致。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应执行程序,要求客户在其客户身份信息发生改动时通知他们。如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收到客户客户识别信息变更或券商客户编码与客户识别信息配对档案需要更新的通知(例如客户账户新开或关闭,或现有客户的客户识别信息发生改动),载有所有相关客户的客户识别信息的完整档案应在更新当天(而不是仅在客户的下一次交易执行时)上传到数据资料库。对于在交易日获编配券商客户编码的新客户,可在提交订单之前或之后将包含新客户客户识别信息的券商客户编码与客户识别信息配对档案提交至交易所数据资料库,但无论如何应在交易日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
新加入客户可以在开户当日进行交易以及维持静止的客户可以在账户重新激活后进行交易。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在开户(针对新加入客户而言)或准备实施制度时(针对所有现有客户,无论他们是否为静止客户)编配券商客户编码。当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为新加入或静止客户输入证券订单时,必须相应地在该订单附加券商客户编码。
已在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开立帐户并透过该帐户进行交易的客户的客户识别信息一般应在投资者身分识别码制度建议实施日期前的指定期限内提交,最迟应在交易日的前一天(客户执行自动对盘交易指令或非自动对盘交易指令的当天)。 预计在实施该制度之前,将向业界提供9个月的时间,以便提交客户的客户识别信息。这是为了确保在该制度实施后,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前提交了大多数投资者的客户识别信息。
就合并交易指令而言,在执行交易后,相关受规管中介人须于指定时间内就该合并交易指令所涉及的每名相关客户,向交易所提交券商客户编码与客户识别信息配对档案。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按交易所订明的方式为该合并交易指令编配一个特定编码。当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为该合并交易指令提交自动对盘交易指令时,或向交易所作出交易汇报时,须将该编码附加在内。相关受规管中介人须在交易日期3日内(T+3)提交。
提交券商客户编码与客户识别信息的配对档案应属一次性的举动,而且仅在相关客户的客户识别信息资料有所改动时,才需作出更新。券商客户编码与客户识别信息的配对档案无须在每次将交易指令交予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时作出提交。如未能于指定时间向交易所提交券商客户编码与客户识别信息的配对档案,有关交易指令或交易不会因此失效,但可能构成违反《证监会操守准则》及相关《交易所规则》。
建议的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对资料私隐法例及投资者的同意的影响
实施建议制度时,相关受规管中介人须将现行的资料私隐及保安措施扩展至根据建议的香港投资者身分证明制度收集及使用的个人资料。
证监会认为由于个人客户的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相当可能构成《私隐条例》(第486章)下的个人资料。所有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应检讨现行措施的充足性,以确保他们符合《私隐条例》下的所有适用规定及任何其他适用的资料私隐法例,例如就收集、使用、储存、披露和转移客户识别信息、券商客户编码及券商客户编码与客户识别信息的配对档案,可能适用于客户居住地或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营业地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资料私隐法律。
如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拟将已收集的客户个人资料用作新的目的,而事先未通知客户,相关受规管中介人须须根据《私隐条例》获得客户的订明同意(即明确及自愿给予同意)。若使用有关受规管中介人在建议制度实施前已收集的客户个人资料,则须根据《私隐条例》取得订明同意。
只要是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客户,券商客户编码及券商客户编码配对资料应由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保留。在某人不再是该客户后,该记录应保存不少于两年。
获得相关客户的书面或其他明示同意
根据建议的制度,相关受规管中介人须就向交易所及/或证监会转移其个人资料(前提是该资料不用于新用途)获得相关客户(新客户和现有客户)的书面或其他明示同意。在收集客户识别信息或为个人客户提交客户识别信息之前,必须取得同意。 特别是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取得同意:
- 向交易所及/或证监会披露及转移其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
- 允许交易所:
- 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其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和券商客户编码),以便监察和监管市场及执行《交易所规则》;
- 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以便他们就香港金融市场履行其法定职能;及
- 为监察市场目的而使用有关资料进行分析。
- 允许证监会
- 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其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和券商客户编码),以便其履行法定职能,包括对香港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 及
- 根据适用法例或监管规定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
资料传输及资料保障
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将透过交易所的封闭式网络向交易所提交客户识别信息,保存在中央数据资料库内的所有客户识别信息,将进行加密。当交易所取得相关交易资料后,资料(连同已附加的券商客户编码)将经专属的安全数据传输线路传送至证监会的监察系统。证监会与交易所将会合作制订一个资料共享或同步机制。只有交易所和证监会的授权人员,才可查取资料库内的资料。高级行政人员会依据工作职责,严谨地向有需要查取资料的人员授出批准。有关方面会就任何资料查取举动及登入失败的情况保存详细的审计纪录,亦会记录并调查未经授权的登入情况。交易所作为中央数据资料库的建议营运者,亦须投放足够资源以确保其资料保安及资料查取监控措施保持更新,并确保定期检讨和更新相关政策和程序。所收集的资料只会按照《私隐条例》的规定,保存至履行其法定职能所需的时间。预计不会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执法机构披露。
识别码制度启动后,香港证监会将保留根据第181条发出调查投资者身份的通知书的权力,藉以查讯个别投资者的身分,如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未能覆盖某投资者,而有关交易牵涉疑似市场失当行为,届时本会便可运用这项权力。
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的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
证监会关于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的谘询文件建议
2020年12月《证监会谘询文件》建议,相关受规管中介人须在下列情况下向证监会汇报在交易所上市的普通股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某些交易:
- 当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不论是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为某项可征收香港印花税的场外证券交易进行股份转移(受非交易所记录的自动对盘交易指令及非须向交易所汇报的非自动对盘交易指令(“场外证券交易”)的其他交易影响)时;或
- 当股份的实体证书被存放于或提取自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不论是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 时;及
- 交付和接收股份的相关受规管中介人须在股份转移、存放或提取当日(香港时间)后的一个香港营业日内汇报。
证监会对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谘询总结的主要改动
证监会在谘询总结中采取下列修订:
- 汇报日期扩展至转移、存放或提取当日后的3个香港营业日;
- 如有以下情况,为某项可征收香港印花税的场外证券交易进行股份转移不需要汇报:
- 该宗交易获税务局给予印花税宽减(不论是全部或部分减免) ;或
- 股份转移是根据结构性产品或衍生产品的条款或为将存托凭证转换为股份进行的,或反之亦然。
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的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
在交易所上市的普通股及房地产基金的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旨在增强没有被交易所记录为自动对盘交易指令,亦无须向交易所所汇报的非自动对盘交易的其他交易的透明度。证监会在谘询文件中指出,在其调查的许多市场操纵计划中,都使用了场外证券交易。
该制度会在下列情况下对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施加汇报义务:
- 当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不论是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为某项可征收香港印花税的场外证券交易进行股份转移(在交易所上市的普通股及房地产基金)时,除非(i)该宗交易获税务局给予印花税宽减(不论是全部或部分减免)或(ii)股份转移是根据结构性产品或衍生产品的条款进行的;及
- 当股份的实体证书被存放于或提取自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不论是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时。
不属于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范围内的交易包括两名交易所参与者为同一名人士转移股份及某人在同一名交易所参与者持有的两个帐户之间转移股份。透过自动对盘交易指令进行或根据《交易所规则》须向交易所汇报的交易而作出的股份转移,将无须履行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下的汇报责任。
汇报须在股份转移、存放或提取当日(香港时间)后的3个香港营业日内完成。就两个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之间的股份转移的汇报,交付和接收股份的相关受规管中介人须在向证监会汇报交易。然而,如交付和接收股份的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为同一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则交易只须汇报一次。
证监会将建立提交资料的制度,并会在适当时候及在建议制度实施前提供汇报的格式。提交资料的网站将提供手动和自动数据传输功能。
每次股份转移均须向证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 转移股份的证券名称及证券代号;
- 每股成交价;
- 负责汇报的受规管中介人所处理的股份转移的数目;
- 有关交易的股份数目;7
- 股份转移日期;
- 交易日期;
- 负责汇报的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中央编号8及负责汇报的受规管中介人在该转移中的角色 (受让人/出让人/受让人及/或出让人的代理人);
- 如负责汇报的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对手方公司亦属于持牌人或注册人,则对手方公司的中央编号;及
- 受让人/出让人的客户识别信息 (如受让人/出让人为负责汇报的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客户)。
以下资料须在存放或提取实体股票证书时向证监会呈交:
- 证券名称及证券代号;
- 实体股票证书所提述的股份数量;
- 存放或提取日期;
- 负责汇报的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中央编号及角色(即无论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及
- 由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代为持有实体股票证书的客户的客户识别信息。
资料私隐及投资者的同意
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应就收集、使用、储存、披露及转移客户个人资料(如客户为个人)遵守《私隐条例》下的所有规定。这将要求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使其个人客户知悉,他们的个人资料在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下的目的。
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应取得其客户的书面或其他明示同意,以便在新的制度下向证监会转移其个人资料以及应在向个人客户收集或为个人客户提交客户识别信息时或之前取得书面或其他明示同意。若客户没有提供所需的同意,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不得接纳将股份转入该客户的帐户,或将股份的实体证书存入该客户的帐户的要求。然而,如客户不同意转移资料,该客户将仍然能够从其帐户转出股份或提取股份的实体证书。如客户拒绝同意根据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提交他或她的客户识别信息,则在提交这类销售订单时,须使用特定类型的券商客户编码。9
证监会将于2021年年底之前发布文件规格、汇报模板、提交渠道等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的技术细节的信息文件。
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预计将于2022年下半年推出,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预计于2023年上半年推出。
3 https://www.charltonslaw.com/sfc-consults-on-investor-identification-regime-and-otc-securities-transactions-reporting-regime/
4 交易所参与者在交易所交易系统外进行的非自动对盘交易及向交易所汇报的交易并须在《交易所规则》所订明的期限内。
5 每个相关受规管中介人负责向其客户编配唯一的一套券商客户编码。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作为客户的券商,是编配券商客户编码予客户的一方。
6 如果文档中包含中文和英文名称,需要同时输入。 如果文档只包含一个英文名称,则只需要输入英文名称。
7 在一宗交易中可征收印花税的股份数目
8 中央编号是证监会向某一受规管实体编配的参考编号。
9 细节将在香港交易所的资料文件中公布,包括有关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运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