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基金中基金指引
资本市场
证监会发布基金中基金指引
日前,证监会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下称《指引》),自公布之日施行。
《指引》内容如下:一是要求基金中基金应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且遵循组合投资原则。二是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销售费双重收费。三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中基金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的次日,及时披露基金中基金份额净值。四是要求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五是规定管理人应设置独立部门、配备专门人员,且基金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经理。六是明确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相关职责,强化主体责任。
财政部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在定义”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基础上,进而规定,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财政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按要求安排使用。《办法》明确,对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可按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2016版社保基金投资信托规范出炉
近日,全国社保基金会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下称《办法》),自9月20日实施。
相较于之前,此次《办法》规定,大型企业也具有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资格,并明确有关大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的信用评级;同一大型企业全部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50%;偿债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净资产的1.5倍。同时,《办法》给予信托公司一定的项目推荐权,信托公司只要满足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资产的条件,便可向社保基金推介信托贷款项目。此外,《办法》还对实际操作中需明确的一些细节作出规定。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发布
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修订形成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下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管理要求:1.在原有的两项产品基础上,推出信用违约互换、信用联结票据两项新产品。2.放宽市场进入门槛,将原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参与者的资质门槛要求调整为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两类。3.对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产品,保留原有创设机构的相关要求,同时简化创设流程。4.建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管理”大规则+子指引”的伞形框架。
税务
税总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近日,国税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下称《公告》),自10月1日施行。
《公告》要求,国税机关应按放管服结合等原则,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为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对退税管理类别为2-4类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了10-20个工作日不等的退(免)税办理时限。《公告》规定,选取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符合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另外,《公告》还明确,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且由委托方办理退税业务实行无纸化管理。
两部门发文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日前,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对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且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通知》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也进行了调整,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通知》还对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激励政策规定了7方面限制条件。
行业
国办转发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下称《方案》)。
《方案》提出,到2018年,物流业降本增效取得明显成效,建立支撑国民经济高效运行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为此,《方案》从五个方面提出了21项具体措施。一是简政放权,建立更加公平开放规范的市场新秩序。二是降税清费,培育企业创新发展新动能。三是补短强基,完善支撑物流高效运行的设施和标准体系。四是互联互通,建立协作共享和安全保障新机制。五是联动融合,构建产业链共赢新格局。其中,《方案》提出,将深化公路、铁路、民航等领域改革,推动航空货运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公路、铁路、民航部门和企业整合资源,开展一体化物流运作。
司法部修订发布《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日前,司法部发布《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下称《办法》),自11月1日施行。
与以往相比,《办法》强调,律所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等六类行为。《办法》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所承担赔偿责任。律所赔偿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另外,《办法》还明确,公检法等机关对律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处分建议的,有关单位应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并购
清投视讯拟收购泰科力合51%股权
清投视讯9月28日晚间公告称,拟4080万元现金收购北京泰科力合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交易完成后,泰科力合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交易对象中,北京宜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俊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德弘昌盛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泰科力合12.5%、20%、18.5%股权。
泰科力合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绩承诺方面,泰科力合2016年-2018年三年的税后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394万元。
万丰奥威拟收购万丰摩托剩余25%股权
万丰奥威9月26日晚间公告称,拟收购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简称”万丰摩轮”)余下25%股权,已与DEG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公告显示,公司拟以现金583万欧元收购DEG手中万丰摩轮25%股权。DEG是一家德国公司。
万丰摩轮为全球摩托车行业的领跑者,市场占有率达30%,是本田、铃木、雅玛哈等顶级摩托车巨头的战略合作伙伴。根据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2011年,公司收购了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张锡康等持有的万丰摩轮75%股权,同时与DEG签署协议,公司有权于2006年8月29日十年后收购DEG持有的万丰摩轮25%股权。
普邦园林拟收购博睿赛思
普邦园林9月26日晚间公告,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北京博睿赛思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100%股权。并购完成后,普邦园林有望快速切入移动互联网行业,夯实”生态景观+绿色环保+智慧民生”综合平台化战略。
根据方案,博睿赛思此次收购作价9.58亿元。普邦园林拟以6.81元/股的价格发行8440.53万股,购买博睿赛思60%股权;支付现金3.83亿元购买博睿赛思40%股权。同时募集不超过2.6亿元,用于支付部分现金对价、支付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和博睿赛思移动营销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立思辰2.85亿收购百年英才
日前,立思辰对外宣布,公司以自有资金2.85亿元收购百年英才百年英才100%股权,交易完成后,百年英才将成为立思辰的全资子公司。
立思辰方面表示,百年英才专注于高考升学咨询服务领域,拥有较强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和创新的商业模式,是该领域为数不多的线上与线下结合且实现快速业绩增长的企业。而高考升学服务是立思辰教育战略当中教育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收购百年英才是立思辰完善教育服务布局的重要举措。
洲际油气收购班克斯公司交易完成
洲际油气9月30日早间公告,当日,公司收到班克斯公司通知,上海泷洲鑫科间接持有的境外全资子公司195802 Alberta Ltd.于加拿大卡尔加里当地时间2016年9月29日完成了对班克斯公司100%股权的收购工作,并收到了阿尔博塔省登记的公司合并证书。自此,上海泷洲鑫科收购班克斯100%股权的交易完成,班克斯公司成为上海泷洲鑫科间接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调整后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上海泷洲鑫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96.7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上海泷洲鑫科100%股权。公司通过上海泷洲鑫科收购班克斯公司100%股权和基傲投资100%股权。
中国广核集团收购比利时最大在运陆上风电场
中国广核集团旗下中广核欧洲能源公司与比利时Windvision公司,9月29日在巴黎签订Esperance项目股权转让协议,收购该项目100%股权。
Esperance项目装机容量81兆瓦,是比利时目前装机容量最大的在运风场,采用德国Enercon风机,单机组额定功率达到7.5兆瓦,是目前世界上单机容量最大的陆上风电机组。
其他
两办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提出,到2018年,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为此,《意见》确立了11类37项惩戒措施,包括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出境限制、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等。《意见》还要求,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明确风险提示与救济、失信名单退出、惩戒措施解除及责任追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