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17年 07月
英属维尔京群岛《2017年实益拥有权安全搜索系统法》

英属维尔京群岛《2017年实益拥有权安全搜索系统法》

英属维尔京群岛《2017年实益拥有权安全搜索系统法》(BOSS系统法)于2017年6月12日于宪报上刊载,并于2017年6月30日生效,目的是建立一个安全的搜索系统,令使用该系统的所有公司及法律实体对实益拥有人的资料进行有效的存储和搜索。该法同时使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与英国政府关于共享实益拥有权资料的交换照会生效[1]

此举乃全球趋势一部分,反映了各国制定国内法以加强法律实体(如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的披露。实益拥有权安全搜索系统(BOSS系统)代表了国际在防止及检测非法活动方面合作的重大扩展。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OSS系统法建立了一个电子平台或系统,提供取用RA数据库资料的途径。注册代理人有责任就每间有关公司及法律实体建立及维持一个RA数据库,並须将订明资料的详情输入该数据库,包括各实益拥有人的详情。实益拥有人包括最终拥有或控制有关公司25%或以上股份或投票权的自然人,或能以其他形式对该公司的管理行使控制权的自然人。注册代理人须采取合理步骤去鉴定实益拥有人的身份,其公司及法律实体亦须鉴定其实益拥有人的身份,并将实益拥有人的详情提供予注册代理人。实益拥有权资料须保持最新。只有指定人士方可使用BOSS系统进行搜索。

目前,英国的国家打击犯罪调查局—金融情报单位是暂时唯一可以请求英属维尔京群岛当局在BOSS系统进行搜索的外国机构。BOSS系统法亦规定该搜索权可延伸至代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搜索,但需经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内阁批准。

BOSS系统法适用于《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3条所定义的公司及法律实体。

建立BOSS系统

根据BOSS系统法,BOSS系统是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金融调查局维持,其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金融情报单位。BOSS系统提供一个取用RA数据库资料的平台。

BOSS系统将只能由指定人士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的指定安全地点使用。BOSS系统亦规定有义务对一项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搜索的事实保密,除非指定的有关机构明确披露此类通讯。

指定人士可能使用个人姓名或公司及法律实体的名称,同时搜索与BOSS系统有连接的所有RA数据库。

实益拥有人

根据BOSS系统,法实益拥有人被定义为最终拥有或控制一间公司或法律实体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

  1. 如属法人(但其证券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或法律实体除外),则是最终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该法人25%或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权的自然人;
  2. 如属法人,则是以其他方式对该法人的管理行使控制权的自然人;或
  3. 如属法律安排:

    1. 合伙人或控制合伙的合伙人;
    2. 受托人或其他控制该法律安排的人;或
    3. 财产授予人或其他作出该法律安排的人。

实益拥有人亦可包括公司及法律实体的清盘人、破产管理人或接管人,就公司或法律实体25%或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权委任接管人的债权人,或死者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个人代表,而该死者作为公司及法律实体的股东,本来会成为其实益拥有人。

仅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不会被视为实益拥有人:

  1. 拥有公司及法律实体的股份或投票权的抵押权益所赋予的利益;或
  2. 根据金融衍生工具或类似的合约安排,会因公司及法律实体的财务表现对该人士造成商业影响。

豁免人士

BOSS系统法定义豁免人士为:

  1. 《2010年证券和投资商业法》认可、注册或批准为互惠基金的公司及法律实体,或该公司及法律实体的附属公司;
  2. 其证券于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法律实体,或该公司及法律实体的附属公司;或
  3. 持牌人。

一间公司及法律实体为另一间公司及法律实体的附属公司,只要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附属公司75%或以上的股份的实益权益或75%以上的投票权的实益权益。

豁免人士不受施加于注册代理人的鉴定实益拥有人及可登记法律实体的职责所规限,亦不受施加于公司及法律实体的鉴定实益拥有人及可登记法律实体以及通知注册代理人有关实益拥有人及可登记法律实体的职责所规限(请参阅下文“注册代理人鉴定实益拥有人的职责”一节)。

此外,豁免人士获豁免遵守适用于实益拥有人及可登记法律实体的订明资料规定(请参阅下文“维持RA数据库的职责”一节)。

可登记的法律实体

BOSS系统法亦包括“可登记的法律实体”的概念。

对于一间公司及法律实体,可登记的法律实体是指当其为个人时,法律实体会是实益拥有人,及当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适用时:

  1. 其为豁免人士的法律实体;
  2. 其证券于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实体;
  3. 其为持牌人或外国受规管人士;或
  4. 其为主权国或主权国的全资附属公司。

注册代理人对可登记的法律实体只有有限职责。关于注册代理人要鉴定实益拥有人的职责(请参阅下文“注册代理人鉴定实益拥有人的职责”一节),注册代理人无需鉴定公司及法律实体的任何实益拥有人,如该等实益拥有人通过可登记的法律实体直接或间接地持有该公司及法律实体的权益,而该注册代理人为此目的鉴定该可登记的法律实体。

注册代理人鉴定实益拥有人的职责

注册代理人为持有以下牌照的人士:(a)根据《1990年公司管理法》发出的从事公司管理业务的牌照;或(b)根据《1990年银行及信托公司法》发出的牌照,授权其提供注册代理人服务。

注册代理人须采取合理步骤,以:(a)鉴定其代表的每间公司及法律实体的实益拥有人及可登记的法律实体;及(b)收集订明资料(见下文“维持RA数据库的职责”一节)。如注册代理人履行其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例所要求的义务,采取步骤以鉴定及核实实益拥有人的身份,即符合“合理步骤”的要求。该法例包括《1997年犯罪行为所得法》、《2008年打击洗钱规例》及《2008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实务守则》。

公司及法律实体须鉴定属实益拥有人或可登记的法律实体的任何人士的身份,及于鉴定身份后15天内告知注册代理人。

如注册代理人或公司或法律实体并无合理因由而不履行其责任,即属犯罪,注册代理人可被罚款,公司或法律实体可被罚款及/或被监禁。

维持RA数据库的职责

注册代理人须就其代表的每间公司及法律实体建立及维持一个RA数据库,并须将订明资料的详情输入RA数据库。该订明资料包括公司及法律实体的详情,及实益拥有人、可登记的法律实体及豁免人士的指定资料。

公司及法律实体的详情包括名称、成立编号、成立日期、公司状况及注册地址。实益拥有人的订明资料包括姓名、居住地址、出生日期及国籍。

至于可登记的法律实体亦有订明资料,如适用于公司及法律实体的相同详情,以及其成立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及获指定为可登记的法律实体的依据。

关于豁免人士的订明资料,包括如其属公司及法律实体时适用的详情,以及该人士获豁免的依据。

如注册代理人无合理因由,而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罚款。

保留期

公司及法律实体解散后,或公司及法律实体不再是公司及法律实体后,RA数据库上的资料须保留五年。

于2016年1月1日前,已不再是公司及法律实体,或已从公司登记册中剔除的公司及法律实体,注册代理人无需保留其资料。

更新实益拥有权资料的职责

公司及法律实体须于知悉任何订明资料发生更改后的15日内,告知其注册代理人相关更改。当公司及法律实体将任何订明资料发生的更改通知注册代理人,或注册代理人以其他方式获知任何订明资料发生更改后,注册代理人须于15日内安排新的资料存储于RA数据库。

如公司及法律实体,或注册代理人无合理因由,而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罚款。

使用BOSS系统的指定人士

只有指定人士可使用BOSS系统,以对RA数据库进行搜索或取用该系统上的任何数据。

指定人士须通过安全审查测试,鉴定为适当人选,及作出保密宣誓,以及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金融部部长通过命令指定。

当下列英属维尔京群岛有关机构的高级官员提出请求时,指定人士负有对BOSS系统进行搜索的法律责任,该等机构包括金融调查局、金融服务委员会、国际税务局或检察署。

只有在搜索请求被证明为:(a)适当、合法及符合管辖请求机构事务的法例及其施行的任何国际协议;或(b)是对指定执法机构的请求的回应,即英国国家打击犯罪调查局—金融情报单位,才能进行搜索。

指定人士须于收到请求后15日内,提供对BOSS系统进行的任何搜索的结果,除非为紧急请求,在此情况下,须于收到请求后1个小时内或于相关机构及指定人士同意的时间提供资料。

指定人士若未能遵守本条所述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罚款及/或被监禁。

保密

对根据BOSS系统法作出的请求的有关详情及所有事项均须保密。指定人士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其收到请求这一事实或所要求的资料详情或所提供的资料,但符合BOSS系统法的规定则除外。

每个RA数据库中保存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信息,只可由指定人士通过BOSS系统取用,及由相关注册代理人查阅。

任何人士如违反上述的保密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罚款及/或被监禁。

按照BOSS系统法的规定披露有关资料或提供有关文件的人士,不会仅因其遵守BOSS系统法的规定,而违反任何法律、协议或专业守则,及不能够因披露有关资料或提供有关文件而遭到任何民事、刑事诉讼或纪律处分程序。

对注册代理人的保护

如订明资料已由注册代理人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收集,或收纳BOSS系统法未指定的RA数据库资料,则此等资料的收集及收纳应被视为符合BOSS系统法,而该注册代理人将不会被视为违反任何协议、专业守则或法律。

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注册代理人如蓄意向RA数据库提供关于公司及法律实体的虚假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罚款及/或被监禁。

公司及法律实体如在将实益拥有人或可登记的法律实体告知注册代理人时,以及如将关于实益拥有人或可登记的法律实体的订明资料变动告知注册代理人时,蓄意提供虚假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罚款及/或被监禁。

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易周律师行只有就香港法律提供意见的资格,并无资格就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提供意见。上述内容基于易周律师行对该司法管辖区情况的理解。关于任何具体情形,应向该司法管辖区的执业律师寻求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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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Hong Kong Law (香港法律) – 371 –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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