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周律师行 | 香港联交所董事培训系列 | 15 | 须予公布的交易

易周律师行(Charltons)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归纳列举了须予以公布的交易类别,并进一步解释了如何判定一项交易是否须予公布以及如何公布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规定。《上市规则》第14章列出了6大类型须予公布的交易,即股份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以及反收购行动。

易周律师行是一家独立、多元化且充满活力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收购、并购、企业投融资交易以及合规监管等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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