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24年 03月
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于2024年10月2日生效

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于2024年10月2日生效

2023年3月24日,证券及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发拟议修订法例及守则的谘询总结,以引入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以规管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存管人,即顶层受托人及保管人。相关集体投资计划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互惠基金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及集合退休基金,以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注册及获认可的开放式基金公司。最初的谘询文件于2019年发布,谘询总结和进一步的谘询于2022年2月发布。

在最近的谘询期内,证监会接获了来自不同持份者的五份意见书。证监会注意到,回应者普遍支持有关建议,而大多数意见与澄清技术问题有关。

新的第13类发牌机制

界定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

根据证监会的建议,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香港证监会第13类规管活动)将被定义为为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提供存管服务的活动,这意味着:

  1. 提供相关集体投资计划财产的保管和安全。就信托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而言,相关集体投资计划财产是指根据构成或规管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信托契约,由该信托持有或受该信托支配的财产。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相关集体投资计划财产是指:(i)根据构成或管辖集体投资计划的信托契约,由该信托持有或受该信托支配的财产;以及(ii)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守则》,由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拥有或控制的任何特殊目的公司拥有、控制或持有的任何财产;及
  2. 对相关集体投资计划进行监督,以确保其按照其组成文件的规定运作。构成文件是指规范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形成或构成的文件,以及规定与相关集体投资计划财产的保管和安全或监管相关集体投资计划运营有关的义务的文件。

为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提供a)及b)中的服务的人士:

  • 在信托的形式下,指根据构成或规管有关的信托契约获委任为受托人的人;
  • 在信托以外的形式下,是指根据该人与有关个人资料提供者订立的或就有关个人资料提供者订立的书面协议而指定为保管人的人。

存管人的代表(例如其分保管人)将不在《香港证监会条例》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范围内。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存管人无须就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或注册,因为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定义将不包括: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所界定的注册计划或其成分基金;及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所界定的核准汇集投资基金(核准机子投资基金),只提供予:专业投资者;《强积金条例》所界定的雇主;《强积金条例》所界定的注册计划或其成分基金;《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所界定的职业退休计划及统筹安排;及其他经核准的集资投资基金。

证监会注意到,集资退休基金和核准集资投资基金,既提供给强积金计划,又直接提供给散户投资者,并不排除在有关独立投资组合的定义之外。因此,他们的受托人将需要获得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或注册。

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定义将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的修订内。这个定义是:

  • 由于受托人已受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强积金局)规管及监督,因此只负责纯强积金产品的受托人无须就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及
  • 受托人同时为纯强积金产品及有关的综合保险公司行事,须同时受到积金局(就强积金产品而言)及证监会(就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监管。

从事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个人的发牌规定

根据拟议法例,从事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公司负责保管及保管计划财产的个别职员,须就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照或注册。

如保管人将保管及保管职能委托予另一实体(例如分保管人),负责监察受托人表现的保管人的职员须就第13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照或注册。

如果保管人全部或部分履行保管及保管职能,则下列人员将需要持有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或注册:

  • 获授权就有关资讯保安服务的保管业目的批准指示或交易的职员;及
  • 对这一职能的执行承担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

但是,从事保管业务但没有批准权或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不需要领取执照或登记。证监会将监管职责界定为监察“集体投资计划”的各项运作,包括监察其是否遵守投资及借贷限制、现金流量、基金会计及估值,以及“集体投资计划”的单位或股份的发行、回购、赎回及注销。

然而,如果存管人担任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的基金管理人、转让代理人或注册人,则仅从事提供这些服务而不承担任何监督责任的工作人员将不需要为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柜获发牌或注册。同样,对于只从事营销活动的个人,也不要求保管人获发牌或注册 。

根据香港证监会条例第13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的人士,必须具备相关的行业经验,即在香港或海外的实际工作经验。证监会表示,在实施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计划时,会为从业员提供豁免安排。个人如符合证监会《胜任能力指引》第4.4段所载的豁免准则,亦可寻求豁免于认可的行业资格及本地规管架构文件的规定。

财政资源要求

获发牌照予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法团,须有最少1,000万港元的实缴股本及最少300万港元的流动资本。

专业赔偿保险规定

存管人将被要求应投购足够且与其业务相称的专业赔偿保险,与集团或实体一级相称。

行为和内部控制要求

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持牌或注册存管人及个人须遵守相关的证监会守则及指引,包括: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士操守准则》(《操守准则》);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管理、监督及内部控制指引》(《内部控制指引》);及
  • 《产品守则》,包括《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房地产投资信托守则》、《集资退休基金守则》及《开放式基金公司守则》。

反洗钱(AML)和反恐怖主义融资(CTF)义务

证监会一般预期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的存管人会对向其提供存托服务的独立企业(无论是信托、公司或其他形式)进行客户尽职审查。然而,一旦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机制生效,证监会将会发出常见问题解答,提供进一步指引。

对现有证监会相关守则及指引的修订及补充

《操守准则》附表11

证监会新的《操守准则》附表11包括适用于获发牌牌或注册为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存管人的规定,内容涉及:

  • 与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管理公司进行沟通和监督;
  • 对代表或第三方的任命和监督,包括评估其能力、持续监测和处理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 记录;
  • 监督申购和赎回程序;
  • 监测估值、价格及净资产值计算、分配支付、现金流量及投资情况;
  • 有关集体投资计财产的保管和安全;
  • 确保对由有关独立资料提供者或其代表所进行的关连方交易有适当的管制;及
  • 公平对待不同类别的投资者。

将这些要求纳入附表11的理由是,包括关于受托人和托管人应具备的内部控制的指导,该指导载于《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附录G。此外,证监会指出,附表11“[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存管人的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在设计合适的内部监控系统及确保该等系统得到充分、有效及妥善实施时,作出专业判断”。1

产品守则

根据《产品守则》的修订建议,《产品守则》有关向证监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的规定将被取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4.2(d)条亦会修订,规定有关投资组合的受托人或托管人必须是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存管人,或在其本地市场受到证监会认可的监管机构审慎规管及监督的海外银行或实体。《房地产信托基金守则》及《集资退休基金守则》亦会修订,以反映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推行。证监会将确保《开放式基金公司守则》中有关开放式基金公司托管人的资格规定与上述《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修订下的规定保持一致。不过,对私人提供的开放式基金公司托管人的要求将另行谘询。

附属法例

证监会亦建议修订附属法例,使现行规则与香港证监会新的第13类受规管机制一致。拟议的重要修订和补充如下:

  • 《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2:i)新增第2A部(第9A-C条)及第10A条,即“由中介人在进行第13类受规管活动收取或持有及由其有联系实体收取或持有的计划证券”,就计划证券的存放或注册、处理计划证券的规定,以及对计划证券的处理的限制;及ii)第2条中计划证券的定义。
  • 《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3:新增第3部,即“由持牌法团在进行第13类受规管活动收取或持有及由其有联系实体收取或持有的计划款项”,就将计划款项存入或取出独立账户及有关的“集体投资计划”账户、处理存放在独立账户及有关的“集体投资计划”账户内的计划款项的利息,以及有关书面指示及收取计划款项支票的规定。
  • 《证券及期货(备存纪录)规则》4:i)新增第3A及4A条,订明就第13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的中介人及其联系实体的备存纪录规定;及ii)附表2详列根据新第3A条就第13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的中介人须备存的纪录。
  • 《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5:i)新增第37A条,规定获发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牌照的法团所收取或持有的任何计划款项及认购及赎回收益,如未存入单独帐户,则须视为其优先负债;及ii)更新附表1,列明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实收股本及所需流动资本要求。
  • 《证券及期货(保险)规则》6:修订附表2第2部,以指明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存管人的保险金额为“零”。
  • 《证券及期货(帐目及审计)规则》7:修订第4及5条,以配合《客户证券规则》、《客户款项规则》及《备存记录规则》中与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存管人有关的新条文。
  • 《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8:修订第3条,以反映《产品守则》部分所述的更改。
  • 《场外衍生工具汇报规则》9:关于对反映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存管人(即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方),作为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受托人,将获豁免申报责任。但是,他们将受到《场外衍生工具汇报规则》的备存记录义务的约束的修订。

实施过渡安排

香港证监会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存管人及其相关职员将有18个月的时间(由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的刊宪日期(“刊宪日期”)起计)完成发牌或注册程序。由刊宪日期起计,他们有四个月的时间提交牌照或注册申请。此外,在过渡期内,受托人在提交有关香港证监会第13条的申请时受雇提供存管服务的个人,只要他们在取得牌照或注册批准后的12个月内完成不少于5小时的香港证监会第13条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培训,便可豁免通过本地监管框架文件的要求。此培训必须由持续的专业培训机构提供。

在完成立法程序后,第13类受规管活动机制预计将于2024年10月2日生效,届时过渡期将结束。

1 《证监会关于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存管人的拟议规管制度(2019)》的谘询文件第36段

2 《为实施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存管人规管制度(2023)而建议修订附属法例及证监会守则及指引的谘询总结》(见附录B第1节)

3 同上。附录B第2节

4 同上。附录B第3节

5 同上。附录B第4节

6 同上

7 同上

8 同上

9 《2023谘询总结》,附录B第5节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

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易周律师行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易周律师行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你不希望再收到易周法讯,请发送电邮至 unsubscribe@charltonslaw.com告知我们。

Boutique Transactional Law Firm of the Year 2021
Asian Legal Business Awards

Charltons
香港皇后大道东43-59号,
东美中心12楼

电话: + (852) 2905 7888
传真: + (852) 2854 9596
www.charltonslaw.com.cn

Charltons – 香港法律 – 490 – 2024年3月5日

第13类受规管活动

存管人集体投资计划

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存管人的拟议规管制度谘询文件

为实施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存管人的规管制度而建议修订附属法例及证监会守则及指引的谘询总结

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存管人监管制度建议谘询总结及为实施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存管人监管制度而建议修订附属法例及证监会守则及指引进一步谘询

第13类发牌机制

证监会认可投资计划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

第13类强积金产品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士操守准则》
CH-020085(网页门户)
2024-03-05(已刊发)
2024-03-05(已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