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金管局向高端专业投资者提供新的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刊发了一份联合通函,列出持牌中介人在遵守向具备高资产净值及丰富知识或经验的高端专业投资者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时可采纳的一项新的精简程序。该精简程序载列于2023年7月28日刊发的证监会及金管局《致中介人的联合通函:有关中介人为遵守向高端专业投资者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精简程序》1(有关高端专业投资者适当建议的联合通函)及《有关中介人为遵守向高端专业投资者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精简程序的<常见问题>》中。2
获证监会发牌及在证监会注册中介人的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
获证监会发牌或在证监会注册开展《证券及期货条例》(SFO)下规定受规管活动的实体(持牌中介人)须遵守证监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证监会操守准则)第5.2及5.5(a)段所载的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该等段落下规定的持牌中介人责任是应:
- 确保该持牌中介人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在考虑到持牌中介人透过尽职审查知悉或应知悉的资料的情况下,合理适合该特定客户(第5.2段);及
- 在向客户提供复杂产品服务时,确保 :
- 为客户执行的复杂产品交易,在所有情况下都适合该客户(不论该持牌中介人是否有建议或者招揽该项交易);
- 向客户提供有关复杂产品性质,特征及风险的充分资料,以允许客户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了解有关产品;及
- 向客户提供有关该复杂产品的清晰警告声明。
“复杂产品”指的是“由于其复杂架构其条款,特征及风险不太可能被零散投资者合理理解”的投资产品。3 在厘定一款产品是否符合“复杂产品”定义时,持牌中介人需考虑是否存在以下因素:
- 该投资产品属衍生产品;
- 投资产品可在二级市场以公开价格出售;
- 零散投资者可以获得有关该投资产品的充分及透明的资料;
- 投资者承担损失超过他们的投资金额的风险;
- 任何投资产品的特征或条款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该项投资的性质或风险或支付情况,或包含厘定回报的多个变量或复杂公式(例如发行人有权将票据转换为另一种不同票据的投资);及
- 投资产品的任何条款或特征都可能使其缺乏流动性或难以估值。4
有关持牌中介人为遵守向高端专业投资者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新的精简程序
证监会/金管局《有关高端专业投资者适当建议的联合通函》附件1列出持牌中介人在遵守向高端专业投资者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时可采纳的一项新的精简程序(精简程序)。这讲允许持牌中介人根据高端专业投资者的个人情况量身定制其提供合理适当销售建议的责任。
高端专业投资者的定义?
高端专业投资者指的是个人专业投资者(如《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第571D章)第5节所界定),其在有关日期符合以下要求:
- 证监会/金管局《有关高端专业投资者适当建议的联合通函》附件1第3段中载列的财政状况(附件1):
- 附件1第4.1段中载列的至少一项知识和经验;及
- 附件1第5段中载列的投资目标。
高端专业投资者:合资格财政准则
为在有关日期合资格成为高端专业投资者,个人必须拥有:
- 不少于4,000万港元(或其等值的任何外币)的投资组合;或
- 不少于8,000万港元(或其等值的任何外币)的除主要住所外的资产净值(即总资产减除总负债)。
“投资组合”的定义是以下产品的一个组合:
- 证券;
- 由香港认可金融机构或受任何离岸司法管辖区规管的银行发出的存款证明书;及
- 由香港认可金融机构或在任何离岸司法管辖区受规管的银行、证监会持牌法团或在任何离岸司法管辖区受规管的投资中介人为该个人持有的资金。5
持牌中介人在厘定高端专业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价值或资产净值时,可考虑(以下一项或多于一项):
- 该高端专业投资者本人的账户内的投资组合或资产净值;
- 该高端专业投资者联同其有联系者(即其配偶或子女6)于某联权共有账户内的投资组合或资产净值;
- 该高端专业投资者在联同一名或多于一名其有联系者以外的人士的联权共有账户内的投资组合或资产净值中所占部分,而所占部分为账户持有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协议中指明该高端专业投资者于该账户投资组合或资产净值中所占部分,或(如没有订立上述协议)为于该账户投资组合或资产净值中平均所占部分;及
- 在有关日期由该高端专业投资者全资拥有的投资控股公司的投资组合或资产净值。
高端专业投资者:知识或经验合资格准则
为合理地信纳高端专业投资者具备“相关程度的知识或经验以理解被视为高端专业投资者所产生的风险”,持牌中介人应评估该高端专业投资者是否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 持有会计、经济、金融财务或相关学科的学位或深造文凭;
- 取得金融财务相关专业资格(例如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CIIA”)、注册私人财富管理师(“CPWP”)、认可财务策划师(“CFP”)或其他同等资格);
- 拥有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从事金融界别专业工作不少于一年的相关经验(例如获发牌进行相关受规管活动);或
- 在过去三年内曾执行不少于五宗属相同产品类别的投资产品交易,其产品类别是根据投资产品的条款及特点、特性、性质及风险程度所作出的分类(“产品类别”)。
根据针对不符合上述任何知识及经验资格准则的资深专业投资者的精简程序,持牌中介人不得就属于其产品类别范畴内的任何产品执行交易。
高端专业投资者:投资目标合资格准则
持牌中介人不得将保守型客户(例如其投资目标为保本及/或寻求固定收入)视为高端专业投资者。
高端专业投资者:合资格投资交易
持牌中介人仅被准许以精简程序(如附件1第C节所描述)为高端专业投资者执行投资交易,而相关投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 属于为根据精简程序执行交易而订明的产品类别(根据附件1第7段);及
- 总涉及金额符合由高端专业投资者设定的精简交易限额(根据附件1第8段)(“合资格投资交易”)。7
产品类别及产品类别资料
持牌中介人应制订(或调整)产品类别,以根据投资产品的条款及特点、特性、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然后高端专业投资者能够选择可采用精简程序执行投资交易的产品类别。
持牌中介人须:
- 就那些产品类别能够采用该精简程序执行交易以文件记录高端专业投资者的选择;
- 向高端专业投资者提供“产品类别资料”以阐述及载明该产品类别内所包括的投资产品的条款及特点、特性、性质及风险程度(产品类别资料)。该产品类别资料能可以以小册子或网页连结等形式刊载。在适用的情况下,产品类别资料应向高端专业投资者提供有关分销复杂产品的警告声明;及
- 应高端专业投资者要求向其加以解释有关产品类别内所包括的投资产品的条款及特点、特性、性质及风险程度。
高端专业投资者:采用精简程序的限额
精简交易限额
高端专业投资者须订明精简交易限额,以绝对数值或持牌中介人为其所管理资产的百分比, 列明其能够以精简程序执行的投资交易的最高总涉及金额(“精简交易限额”)。
高端专业投资者订立合适其个人情况的精简交易限额。持牌中介人须记录高端专业投资者订立的精简交易限额以及高端专业投资者订立该特定水平精简交易限额的依据。
有效的系统及管控措施
持牌中介人必须建立和维持有效的系统及管控措施,以确保符合高端专业投资者的精简交易限额。特别是,他们应该:
- 确保以精简程序执行的投资交易的总涉及金额不超过精简交易限额;或
- 设立指定户口(或子户口),以整合高端专业投资者以精简程序执行的合资格投资交易。在此情况下,中介人应确保以精简程序执行的投资交易的总涉及金额,于高端专业投资者向该等指定户口增补或存入新资金后,保持在或低于有关精简交易限额。中介人应至少于进行年度检讨或每当新资 金存入指定户口时,与高端专业投资者筹商其分配至该等指定户口的总涉及金额,或该等指定户口相对中介人为其为所管理资产的占比。
持牌中介人亦有责任:
- 制订措施以侦测超高额或重大交易,并就该等交易向高端专业投资者发出警告声明;
- 中介人应对相关精简交易限额的合规情况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检讨;及
- 当以精简程序执行的投资交易及/或指定户口内的总涉及金额超出相关精简交易限额时,中介人应就此向高端专业投资者发出提醒。
高端专业投资者:精简程序
适用于涉及建议或招揽行为的交易,可精简的程序载于附件1第10段,适用于不涉及建议或招揽行为的复杂产品交易,可精简的程序载于第11段,以利便中介人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
适用于涉及持牌中介人建议或招揽行为的交易的精简程序
当持牌中介人向高端专业投资者推荐或招揽投资交易时,他们不必:
- 持牌中介人无须就高端专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及投资年期与每项合资格投资交易进行配对;
- 持牌中介人无须就高端专业投资者的知识和经验,及就每项合资格投资交易为该高端专业投资者所带来的集中风险进行评估;
- 持牌中介人无须提供产品说明(若高端专业投资者就该项交易向中介人提出要求及/或提出任何重要疑问除外)。持牌中介人须向高端专业投资者提供最新的产品发售文件,而中介人可选择透过以电子方式(例如电邮)向高端专业投资者发送该等文件的网页链接或附件;及
- 持牌中介人无须备存纪录及以文件载明其向高端专业投资者所作出的投资建议的依据。
适用于不涉及建议或招揽行为的复杂产品交易的精简程序
持牌中介人采纳的适用于不涉及建议或招揽行为的复杂产品交易的精简程序与上述适用于涉及持牌中介人建议或招揽行为的交易的精简程序一致。但是,除了向高端专业投资者提供发售文件的责任外,在复杂产品中进行交易的持牌中介人无须就高端专业投资者订明的产品类别内所包括的投资产品进行产品尽职审查。如果债券发售文件未提供给高端专业投资者,持牌中介人必须:
- 中介人应就证监会于2020年12月20日刊发的《关于涉及非招揽复杂产品进行产品尽职审查及披露产品信息的常见问题》编备及向高端专业投资者提供主要条款及特点的概要;
- 采用可靠的公开信息或数据提供者,就有关于该投资产品的主要条款及特点,向高端专业投资者提供充分数据。持牌中介人可透过书面、口头或同时以此两种方式(须备存纪录)向高端专业投资者提供投资产品的主要条款及特点。
持牌中介人亦可于每年(而非在每次执行复杂产品交易时)向高端专业投资者提供有关分销复杂产品的警告声明。
精简程序的应用
对高端专业投资者的评估
持牌中介人仅应在合理地信纳高端专业投资者符合财政状况及知识或投资目标以及非保守型投资者,才采用精简程序与该高端专业投资者进行投资交易。评估应以书面载述,持牌中介人应备存在评估过程中取得的所有相关数据及文件纪录,以说明评估结果的依据。
中介人亦应备存其与高端专业投资者的所有往来通讯纪录,以说明及支持该高端专业投资者订明的产品类别及精简交易限额。
证监会的常见问题指出,只要持牌中介人在“了解你的客户”过程中作出合理努力以获取客户资料,持牌中介人便可根据客户所披露的资料,来决定其是否合资格成为高端专业投资者。然而,持牌中介人须注意所提供的资料与中介人持有的资料之间的任何不一致之处。8
客户确认
在采用精简程序与高端专业投资者进行合资格投资交易前,中介人应:
- 与每位高端专业投资者订立书面协议,确认该客户同意被视为高端专业投资者(包括有关精简程序、产品类别及精简交易限额);
- 以书面载明该客户符合成为高端专业投资者的评估依据;及
- 以书面载明可采用精简程序为该客户执行投资交易的产品类别及所订明的精简交易限额;及
- 向该客户详尽说明被视为高端专业投资者的后果,以及该客户享有随时撤回被视为高端专业投资者的权利。
被视为高端专业投资者的后果包括
被视为高端专业投资者的后果包括:
- 中介人将会采用附件1(C)节所载的精简程序与高端专业投资者进行合资格投资交易,以遵守其须向高端专业投资者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
- 中介人的销售程序将会因考虑到高端专业投资者的相关程度的知识或经验及亏损承受能力而被相应地精简;且除受订明的产品类别及精简交易限额规限外,高端专业投资者或有可能在受到中介人招揽及/或未受到中介人招揽的情况下,以精简程序悉数投资于高风险投资产品组合,当中高端专业投资者未必获中介人提供向其作出投资建议的依据及/或有关复杂产品交易的警告声明;
- 高端专业投资者一经订明可采用精简程序执行投资交易的产品类别,即表示确认其具备相关程度的知识或经验及亏损承受能力,以理解和接纳以下事宜:
- 产品类别内所包括的投资产品的特性、性质及风险程度(载述于产品类别数据);
- 其享有在每次执行投资交易前,就该项交易向中介人提出问题或要求中介人为其作出产品说明的权利;及
- 其享有随时新增或删除所选的产品类别的权利;
- 高端专业投资者一经订明可采用精简程序执行投资交易的精简交易限额,即表示确认其具备相关程度的知识或经验及亏损承受能力,以理解和接纳以下事宜:
- 以精简程序执行的投资交易所产生的风险(包括集中风险)的程度;
- 所订明的精简交易限额与其个人情况(例如知识或经验及亏损承受能力)相称;及
- 其享有随时修订其订明的精简交易限额的权利。
持牌中介人年度检讨责任
中介人应为确认高端专业投资者继续符合资格准则进行年度检讨,并确认该高端专业投资者同意中介人就订明的产品类别及精简交易限额,继续以精简程序执行该等合资格投资交易。中介人在进行年度检讨时,应以书面形式提醒客户以下事宜:
- 该客户被视为高端专业投资者的后果;
- 该客户所订明的产品类别,以及相关产品类别数据所载关于产品类别的内容;
- 该客户所订明的精简交易限额,并就任何已发生的超额情况向客户发出提醒;及
- 该客户享有随时撤回被视为高端专业投资者,随时新增或删除所选的产品类别,及/或随时修订其订明的精简交易限额的权利。
1 证监会及金管局。(2023年7月)。《致中介人的联合通函:有关中介人为遵守向高端专业投资者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精简程序》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EN/circular/suitability/doc?refNo=23EC35
2 证监会。(2023年7月)。《有关中介人为遵守向高端专业投资者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精简程序的<常见问题>》https://www.sfc.hk/en/faqs/intermediaries/supervision/Sophisticated-Professional-Investors/Sophisticated-Professional-Investors
3 《证监会操守准则》第5.5段注释
4 同上。有关被视为复杂及非复杂产品的投资产品的进一步指引载于证监会网站:https://www.sfc.hk/en/Rules-and-standards/Suitability-requirement/Non-complex-and-complex-products
5 《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
6 同上。
7 证监会及金管局联合通函第6段
8 常见问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