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提高持牌中介人及个人的胜任能力标准
2021年06月18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登了其《有关建议优化适用于中介人及个人从业人员的胜任能力框架的咨询总结》1(咨询总结)。该《咨询总结》是为回应证监会在2020年12月发布的咨询文件2(咨询文件)中提出的建议而作出,旨在更新牌照申请人入行要求及个人从业人员的持续胜任能力标准。该等变更适用于获证监会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及持牌代表,以及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注册的认可机构的主管人员及相关个人。有关该份《咨询文件》的详细摘要,请参阅本所法讯《证监会就持牌中介人及个人胜任能力规定的变更进行咨询》。3
该等新规定将于2022年01月01日生效。经修订的《胜任能力的指引》及《持续培训的指引》(持续培训指引)分别载列于该《咨询总结》的附录B及附录C中。
胜任能力规定的主要变更有:
- 提高个人牌照申请人的最低学术资格规定,及认可更广泛的学术资格;
- 就符合行业资格及监管考试规定给予申请人更多的灵活性;
- 豁免短期牌照申请人须取得认可行业资格的规定;
- 就相关行业经验规定加以阐释;
- 厘清负责人员的管理经验规定;
- 提高根据新的《收购守则顾问指引》(将载列于《胜任能力的指引)附录B中》)就香港《收购守则》相关事宜提供意见的个人的胜任能力要求;
- 将持续培训规定的基准从「受规管活动胜任能力组别」数量简化为「按个人」;
- 要求持牌代表及相关个人每个日历年度完成10个持续培训时数,负责人员及主管人员每个日历年度完成12个持续培训时数(包括就监管合规完成2个持续培训时数);
- 要求个人从业人员于每个日历年度中须就与其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直接相关课题参加至少5个持续培训时数。各个日历年度中,从事保荐人工作的人员将须完成2.5个与保荐人工作相关的持续培训时数,而从事《收购守则》交易的人士则须修满2.5个与《收购守则》相关的持续培训时数;
- 要求每名个人从业人员在每个日历年度就与职业道德或合规相关的課题至少完成2个持续培训时数;
- 要求每名新的个人从业人员(短期牌照持有人除外)在获发牌后12个月内完成有关职业道德的2个持续培训时数,此为一项非经常性规定;及
- 要求拟从事香港《收购守则》交易的持牌代表及相关个人通过《收购守则》的一项考试(《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卷17》)。在2022年01月01日之前的3年内曾参与一项已完成的收购交易的任何现有第6类持牌/注册个人可获豁免。
就胜任能力规定而言,证监会在该份《咨询总结》中回应的要点有:
- 证监会同意有条件地认可选择A中指定领域的深造文凭或者证书;
- 证监会厘清在金融行业取得的管理经验将获接纳;
- 证监会厘清有意以独立行事身份就与《收购守则》相关的事宜提供意见的负责人员或者主管人员须在紧接其申请日期之前拥有连续5年的机构融资经验。
- 就持续培训规定而言,证监会接纳有关意见,将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纳入为持续培训目的的相关专题内。
目前针对持牌代表及负责人员的胜任能力测试
就通过针对获证监会持牌代表及负责人员的胜任能力测试而言,目前有3种不同选择:
- 选择1针对的是拥有指定领域(即会计,工商管理,经济学,金融财务及法律)的学位,持有在指定领域至少有两门课程取得合格成绩的其他学位或者国际认可专业资格的人士。
- 选择2适用于在香港中学会考取得英文或中文科及数学科合格或以上的成绩或具备同等学历的人员。
- 选择3适用于不具备任何学术资格的人士(包括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学术资格的人士)。
持牌代表及负责人员胜任能力测试的变更
1. 提高个人最低学术资格要求,扩大认可学术资格范围
将最低学术资格要求提高至在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中获得英文或中文科以及数学科2级的成绩或同等学历
证监会将个人牌照申请人的最低学术资格要求提高至在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中获得英文或中文科以及数学科2级的成绩或同等学历的建议获得压倒性支持。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同等学历包括之前的香港中学会考及可据其入读大学的本地或海外证书或文凭,惟该类证书/文凭持有人须取得英文或中文科以及数学科合格成绩。
作为对回应者提出问题的回应,证监会确认:
- 普通教育文憑普通程度一直获认可为与香港中学会考等同;及
- 香港中学会考的「合格成绩」应更改为「取得E等级或以上成绩」。
认可其他学科之学位持有人的学术资格
证监会将认可尚未完成指定领域内两门课程的其他学科之学位持有人的学术资格,前提是其符合某些条件。
证监会持牌代表申请人须符合的额外条件是:
- 在过去5年中拥有2年相关行业经验;
- 拥有相关认可行业资格;或
- 作为一次性规定,于提交每项牌照申请之前的6个月内,就其申请的各项受规管活动中均已完成额外5个持续培训时数(额外持续培训)。
证监会负责人员申请人须符合的额外条件是:
- 在过去6年中拥有至少3年相关行业经验;及
- 已(1)取得相关认可行业资格;或者(2)完成额外持续培训。
至于完成额外持续培训中将涉及的课题,证监会阐明参加的持续培训须与所申请的受规管活动相关。个人须保留能够证明其曾参加或者已完成持续培训活动的记录,例如课程提供方签发的出席证明以及考试成绩。个人自行作出的证明是不够的。
一名回应者提出了认可选择A中深造课程的可能性。在回应中,证监会表示其将在选择A中认可指定领域的深造文凭或者证书持有人(或者至少完成两门属指定领域课程的证书持有人),惟该深造文凭或者证书为:
- 由本地或者海外大学或者其他类似大专院校签发;或
- 根据香港的资历框架获认可为6级或者以上水平。
豁免安排
证监会将采纳其建议,即给予之前根据选择3规定属合资格但是在经修订的《胜任能力的指引》生效后不能达到新的最低学术资格规定的现有及之前的持牌人以及注册人豁免。豁免安排亦将延展至适用于该等个人申请新牌照、增加一项受规管活动或者批准担任证监会负责人员的情况。如欲符合获豁免新的最低学术资格规定,个人须满足第4.2.1.3段(如属负责人员)及第4.3.1.3段(如属持牌代表)中指明的其他标准。
针对负责人员及主管人员的经修订规定
选择A |
选择B |
选择C |
||
---|---|---|---|---|
学术或者专业资格 |
指明领域2的学位1; 其他学位1(至少通过属指明领域2的2门课程);或 专业资格3 |
其他学位(无须通过属指明领域2的2门课程) |
在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中获得英文或中文科以及数学科2级的成绩或同等学历4 |
|
相关行业经验 |
过去6年中至少3年 |
过去6年中至少3年 |
过去6年中至少3年 |
过去8年中至少5年 |
认可行业资格或额外持续培训 |
– |
取得相关认可行业资格或者完成额外持续培训 |
取得相关认可行业资格 |
完成相关额外持续培训 |
管理经验 |
2年 |
2年 |
2年 |
|
本地监管框架考试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针对持牌代表及相关个人的经修订规定
选择A |
选择B |
选择C |
|||
---|---|---|---|---|---|
学术或者专业资格 |
指明领域2的学位1; 其他学位1(至少通过属指明领域的2门课程);或 专业资格3 |
其他学位(无须通过属指明领域2的2门课程) |
在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中获得英文或中文科以及数学科2级的成绩或同等学历4 |
||
相关行业经验 |
– |
过去5年中至少2年 |
– |
过去5年中至少2年 |
– |
认可行业资格或额外持续培训 |
– |
– |
取得相关认可行业资格或者完成额外持续培训 |
完成相关额外持续培训 |
取得相关认可行业资格 |
本地监管框架考试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 如持有学位的申请人已获得符合以下条件的深造文凭或者证书:(a)由香港或者其他地方的大学或者其他类似大专院校签发;或(b)根据香港的资历框架被认可为6级或者以上水平,那么在评估该申请人的胜任能力时该深造文凭或者证书亦会被纳入考量。有关香港资历框架的更多详细资料,请访问网站 https://www.hkqf.gov.hk/tc/home/index.html。
- 「指定领域」指的是会计,工商管理,经济学,金融财务及法律。
- 法律,会计或者金融财务领域的国际认可专业资格。金融财务领域的国际认可专业资格包括特许金融分析师,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及认可财务策划师。
- 证监会还认可以下相等于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同等学历:(a)英文或中文科以及数学科在香港中学会考中取得的E级或以上成绩以及(b) 在香港或者其他地方举行的其他高中公开考试(例如大学入学考试)中相同科目取得合格成绩。
2. 完全豁免短期证监会牌照申请人须取得认可行业资格的要求
证监会全面豁免临时牌照申请人须达到认可行业资格规定的建议获得了强有力的支持,将采纳该项建议。
证监会还阐述道,如海外规管当局仅批出公司层面的牌照或者注册,而非直接认可有关申请人,那么该申请人将需证明其符合证监会《发牌手册》4第5.3.7(a)(i)段至第(iii)段中载列的规定。
3. 对通过香港监管框架考试的有条件豁免的适用性进行微调
目前的有条件豁免:通过香港监管框架考试
目前,除非豁免适用,所有个人牌照申请人均须符合本地监管框架考试规定。有条件豁免准许持牌代表(现属持牌状态或者在过去3年内已获发牌)在申请成为某项有不同胜任能力要求的受规管活动持牌代表时,透过完成有关该项新受规管活动监管知识的额外5个持续培训时数,可获豁免参加本地监管框架考试(2003版本《胜任能力指引》附录E第8段)。
除第3类受规管活动外,所有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代表须通过的本地监管框架均相同(即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管理的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卷1)。就已经通过卷1考试的持牌代表而言,除非其就第3类受规管活动进行申请,否则其已经符合就另一项受规管活动申请发牌的本地监管框架考试规定,而无需完成额外的持续培训时数。
有条件豁免的变更:通过香港监管框架考试
证监会将采纳其修订有关有条件豁免的建议,以致其仅适用于具以下特征的证监会持牌代表:(a)从未报考过任何本地监管框架考试(例如因为其属在过渡安排中被转而纳入证监会制度中)但是仍须符合新的受规管活动的本地监管框架考试规定;或者(b)已经通过一项本地监管框架考试但是还须通过另一项考试以符合该新受规管活动的规定(例如就第3类受规管活动申请牌照时)。
该等个人能够就该项新受规管活动的监管知识完成额外的5个持续培训时数,以代替通过针对该项新的受规管活动的本地监管框架考试的要求。
关于经修订的《胜任能力的指引》5,请参阅第4.4.3.7段。
4. 证监会关于负责人员的相关行业经验规定
考量牌照申请人在该行业内的整体职业资历
现有规定
「近期」是在评估个人的行业经验中的一个核心要素:根据现有制度,仅在订明期间内累积的相关行业经验被才认可。例如,在选择1中,负责人员申请人须在过去6年中至少拥有3年相关行业经验。在该6年之外取得的经验可能不予计算。
相关行业规定的变更
证监会将采纳其建议,即对于不能完全符合其相关行业经验中近期要素规定的申请人,证监会还会依据个案考量其在该行业内的整体职业资历,不过早期的经验可能给予较低的比重。如证监会接纳该类早期经验的为相关经验,申请人或可获发牌照或者给予核准,但受发牌条件约束。
证监会将严格审查申请人透过仅在短期内隶属于前主事人而取得的行业经验。该等申请人可能需要就其在之前主事人担任的角色与承担的责任以及实际参与的活动提供全面的详细情况。在该份《咨询文件》中,证监会指出一些牌照申请人频繁变更主事人(例如在3年中曾6次更换隶属主事人的某位牌照申请人),且在短期内变更多家隶属主事人的模式可能会令人质疑该牌照申请人是否已累积足够的相关行业经验。
该项建议将适用于所有申请人,包括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及持牌代表以及注册机构的主管人员及相关个人。证监会在该份《咨询总结》中指出注册机构透过采取合理步骤使其信纳其相关个人之前已经从事过相关活动的方式负责确保其相关个人具胜任能力。
证监会还厘清了如申请被拒绝,惯常做法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的理据。
5. 证监会负责人员的管理经验规定
《胜任能力的指引》要求负责人员申请人拥有2年管理经验但未订明将获接纳的管理经验的类别。证监会将采纳其建议阐明管理经验限于在业务环境中监督及管理重要的受规管职能或者项目的亲身经验,包括管理从事该等职能或者项目的职员(经修订的《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1.13段)。
在对行业反馈进行的回应中,证监会同意接纳在金融行业中取得的管理经验,并已对经修订的《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1.13段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证监会通常不会接纳纯粹属行政性质的管理经验(例如人力资源或者办公室行政)。
在回应回应者提出的澄清管理经验规定的要求的过程中,证监会列出了以下将被认可为属管理经验的示例(非属详尽无遗):
- 担任持牌法团、注册机构或者金融行业中某法团高级管理层职位监督受规管活动或者金融服务的经验;
- 监督投资团队执行投资职能(无论是否受规管)的经验;及
- 从管理另一类别受规管活动中获取的经验。
6. 就香港《收购守则》事宜提供意见的个人的胜任能力规定
目前就香港《收购守则》事宜提供意见的合资格标准
就第6类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获发牌或者注册的负责人员以及主管人员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有资格以独立行事身份(即其牌照无任何限制)就与香港《收购守则》相关联事宜提供意见:
- 拥有监督一项已完成的受香港《收购守则》规管的交易的经验;
- 已属香港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成员(但是注意就成员须在该委员会服务的最短期间而言目前并无规定);或者
- 已属伦敦收购委员会成员、主管人员或者借调员工。
就香港《收购守则》事宜提供意见的负责人员及主管人员的经修订合资格标准
证监会将采纳提高合资格以独立行事身份就与香港《收购守则》相关联事宜提供意见的第6类受规管活动负责人员及主管人员的合资格标准。经修订的合资格规定载列于经修订的《胜任能力的指引》附录B中新的《适用于进行受<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规管的事宜有关的活动的法团及个人的额外胜任能力规定》(《收购守则顾问指引》)第2.2.1段。
该新的合资格标准规定有关人员须符合选择1或者选择2中的如下规定。
选择1要求有关人员:
- 就已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拥有至少连续5年的机构融资经验;及
- 紧接其受委任之前的5年中,曾于至少2宗己完成的收购交易中实质及相当程度地参与向要约人或者受要约公司提供意见。
选择2要求有关人士在之前5年中至少有2年已担任香港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成员。
选择1中的「实质及相当程度地」参与要求在整个《收购守则》交易过程中,有关个人在监督及执行该交易方面担任主要的领导角色(例如领导及监督尽职审查以及就与有关交易小组开展的工作相关事宜作出主要决策)。在厘定个人是否已经符合此项规定时会被纳入考量的事宜清单载列于《收购守则顾问指引》第2.2.4段中。
因应回应者索求的澄清,证监会作出以下确认:
- 申请人须在紧临申请日期之前至少有连续5年的机构融资经验。如在该5年期间内有职业休假的情况,证监会将依据个案考量具体申请。
- 《收购守则顾问指引》第2.2.2段指明会被视为机构融资经验的经验类别。在考量第6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或者主管人员是否合资格以「独立行事身份」就与《收购守则》相关联事宜提供意见时,前提是该人员须已参与并取得机构融资交易经验。已经在所需期间内就第6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但是未参与机构融资交易的申请人不会被视为拥有足够机构融资经验。
- 就拥有海外经验的申请人而言,虽然其收购交易不会被计入相关规定的2宗已完成的《收购守则》交易中,但是证监会可能会考量其在拥有与香港收购制度相若的海外司法权区的所有实质经验。该等申请人应预期其牌照或者注册(如获批准)须受到「非独立行事身份」条件所约束。
有意从事《收购守则》交易工作的持牌代表及相关个人的新考试规定
证监会将采纳该项意见,即要求有意从事香港《收购守则》交易的持牌代表及相关个人在其受聘任之前3年内(含3年)且不晚于受聘后6个月内通过专门围绕香港《收购守则》进行的一场考试(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发牌考试卷17)。除了适用的考试规定(即须已通过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发牌考试卷1的规定)之外,该项规定亦适用于所有持牌代表及相关个人。
一次性的豁免安排将适用于在2022年1月1日之前3年内,曾在至少一项已完成的收购交易中,由始至终以第 6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代表的身分从事收购交易工作。该等个人将获豁免遵守须已通过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发牌考试卷17的规定。
合资格以独立行事身份就与香港《收购守则》相关联事宜提供意见的第6类受规管活动负责人员及主管人员亦获豁免额外的考试规定。不过,能够以「非独立行事身份」就香港《收购守则》相关事宜提供意见的负责人员及主管人员将不会获豁免额外考试规定(如生效)。
7.对建议提高胜任能力要求的其他回应
3名回应者建议可持续发展计划应被视为在行业中担任高级管理层职位的个人的一项核心胜任能力。证监会没有将有关提议强制订明为入行规定,而是决定在经修订的《持续培训的指引》中将环境、社会及管治视为一项针对持续培训的相关专题。
关于经修订的《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1.8段及第4.1.9段,证监会将「相关行业经验」解释为透过在香港从事受规管活动或者在其他地方进行类似的受规管活动而获取的实际工作经验。「相关性」包括该经验的本质是否与申请的受规管活动以及该个人将履行的职能直接相关或者至关紧要。
证监会确认选择B及选择C申请人所适用的管理经验及相关行业经验规定的评估方式与选择A申请人相同。相关一般原则可于经修订的《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1.8段至第4.1.13段中获取。
持续培训规定的修订
1. 透过指明每年须完成的持续培训时数厘定持续培训责任的依据
根据该份经修订的《持续培训的指引》,每位个人从业人员均须在每个日历年度中完成一个固定数目的持续培训时数,而无论其获发牌的受规管活动的数目如何(《持续培训的指引》第5.2段)。
2. 每个日历年度最低持续培训规定
经修订的持续培训规定为:
- 持牌代表及相关个人每个日历年度至少10个持续培训时数;及
- 负责人员及主管人员每个日历年度至少12个持续培训时数(含与监管合规相关专题的2个持续培训时数)。
3. 与受规管活动直接相关的专题的最低持续培训规定
根据该份经修订的《持续培训的指引》:
- 每名个人从业人员均需就与其获发牌或者注册的受规管活动直接相关的专题完成至少5个持续培训时数。作为一般原则,这5个持续培训时数须根据该名个人在其从事的各领域的作业范畴所投入的时间,按比例分配以涵盖每个实践领域。
- 从事与香港《收购守则》相关交易的个人须就与该《收购守则》相关专题完成至少2.5个持续培训时数。该2.5个 持续培训时数可计入上文第(i)条中规定的5个持续培训时数中;
- 从事保荐人工作的个人须就与其保荐人工作相关的专题(例如监管规则及变更方面的知识)完成至少2.5个持续培训时数,且可计入上文第(i)条中规定的5个持续培训时数中。
4. 职业道德或者合规专题的最低持续培训规定
该经修订的《持续培训的指引》亦会引进一项新规定,即个人从业人员须于每个日历年度中就职业道德或者合规相关专题完成至少2个持续培训时数。这2个培训时数将计入个人从业人员须完成的10个培训时数中。然而,他们不能计入针对负责人员及主管人员规定的就与监管合规相关的专题完成的2个小时之额外持续培训中。
香港的每位新入行的个人从业人员(短期持牌人例外)均需在其获得牌照或者进行注册后12个月内就与职业道德相关连专题完成至少2个持续培训时数。虽然针对首次获发牌的个人在一个日历年度中的其他持续培训规定能够按比例计算,但是这2个与职业道德相关的持续培训时数不能按比例计算。
与「职业道德」相关的专题包括(但不限于)诚信,公平,适当的谨慎及努力,真诚,客观性,客户利益为上,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及客户资料保密。与「合规」相关的专题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行业的法律及监管框架,行为守则及行业指引。
如专题与指定受规管活动,监管合规及职业道德相关,则证监会给予个人及法团灵活性以厘定是否将该等持续培训时数计入该受规管活动相关的,监管合规或者职业道德规定中。但是,一项单一的持续培训活动一次只能用于满足一项持续培训规定。
证监会在该份《咨询总结》中阐述道,纯粹的精神健康及个人成长,压力管理及咨询方面的培训不会被计入职业道德培训中。
关于职业道德及合规持续培训的规定不适用于流动专业人员及短期牌照持有人。不过,这一点提示法团须确保其雇佣或者委任进行交易的任何人员均须适宜。
5. 持续培训专题及课程形式
证监会强调一项事实,即经修订的《持续培训的指引》第7.1段已将环境,社会及管治以及金融科技纳入持续培训的相关专题中。
在对回应者将持续培训规定延展至主管经理的建议进行的回应中,证监会提出主管经理无须符合持续培训规定,因为其可能不会获证监会发牌。
虽然以面对面方式及虚拟形式参加课程,讲座,演讲及研讨会均获接纳,但是个人随时易于使用的在线学习课程须进行一项独立评估(例如估值或者测试)以确保该项持续培训活动包含经修订的《持续培训的指引》第6.1段规定的互动要素。
该等修订内容的实施时间表
证监会经修订的《胜任能力的指引》以及《持续培训的指引》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1 证监会。《有关建议优化适用于中介人及个人从业人员的胜任能力框架的咨询总结》。2021年06月18日。载列于: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onsultation/conclusion?lang=EN&refNo=20CP8
2 证监会。《有关建议优化适用于中介人及个人从业人员的胜任能力框架的咨询文件》。2020年12月11日。载列于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onsultation/openFile?lang=EN&refNo=20CP8
3 易周律师行。《证监会就持牌中介人及个人技能规定的变更进行咨询》。2021年01月19日。载列于:https://www.charltonslaw.com/sfc-consults-on-changes-to-competency-requirements-for-licensed-intermediaries-and-individuals/
4 证监会。《发牌手册》2020版本第5.3.7段。载列于:https://www.sfc.hk/-/media/EN/files/LIC/handbook/licensing-handbook.pdf
5 证监会。经修订的《胜任能力的指引》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