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发出《有关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的通函》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香港政府发表《有关虚拟资产在香港发展的政策宣言》(2022年10月31日香港金融科技周期间)后不久即发出其有关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的通函。该通函列明若干规定,而证监会将根据该等规定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及第105条考虑对在香港的公开发售的虚拟资产授权提供接触渠道(主要是透过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所买卖基金。
最初,证监会仅会授权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且该等基金拥有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买卖的比特币期货或者以太币期货作为其相关资产,不过证监会在该通函中表明其将保持对这一点的审核,且未来可能拓展合资格虚拟资产期货市场的范畴。
因此,证监会对2018年11月对虚拟资产基金专业投资者的唯一立场创设了有限的例外,理由是根据证监会和金管局在2022年1月发布的《有关中介机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香港对此类产品的需求增加,以及获证监会发牌及注册的中介机构有能力「向香港散户投资者提供合资格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交易」1。这预示着证监会现在准备接受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授权的申请。
有关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要求
寻求授权在当地公开发售的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仍须符合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常规适用规定,即遵守证监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投资相连保证计划及未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手册》的《总原则》章节以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简称《单位信托守则》)。
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亦需符合以下额外规定,该等额外规定非属详尽无遗,但须视因应证监会视为必要或适当时引入的额外要求而定:
- 其管理公司须:
- 拥有良好的监管合规往绩记录;及
- 拥有3年管理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可追查往绩记录。
只要管理公司(在委托的情况下)或至少一家管理公司(在共同管理的情况下)符合上述两个标准,就可以允许委托或共同管理;
- 仅在传统受规管期货交易所买卖的虚拟资产期货才被准许。最初,这些将仅限于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买卖的比特币及以太币期货;
- 预期管理公司将会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使投资组合的组成具有灵活性(如多个到期日的期货头寸多样化)、滚动策略及应对市场动荡事件。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净衍生品敞口」(如《单位信托守则》中所界定)不得超过该交易所买卖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00%;
- 在产品主要事实说明书中预先披露交易所买卖基金的投资目标及与投资虚拟资产期货有关的主要风险,例如:
- 虚拟资产期货潜在的巨大滚动成本;及
- 与虚拟资产期货相关的操作风险(例如保证金风险及与相关方施加的强制性措施相关的风险);
- 分销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衍生产品及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中介人,需符合证监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士或注册人士操守准则》第5.1A及5.3段的规定,以及证监会与金管局《有关中介机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下的虚拟资产知识测试规定;及
- 在香港推出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之前,管理公司将须进行广泛的投资者教育。
证监会的该份通函载列于证监会网站此处。
1 所有的援引内容均来自证监会《有关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的通函》(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