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21年 11月
香港与泰国基金互认安排的实施

香港与泰国基金互认安排的实施

2021年6月17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泰国证券及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泰国证交会)公布香港与泰国基金互认安排已经生效。该项安排由证监会以及泰国证交会于2021年01月20日订立的《关于担保基金及担保管理公司互认以及相关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管治。1 该项安排规定,香港及泰国获授权或者核准在各自注册地司法权区市场零售分销的基金将透过《泰国证交会通函》2及《证监会通函》3中载列的简化程序获授权或核准分别在对方市场进行零售分销。

香港与其他市场之间已有诸多基金互认安排,与泰国的这项基金互认安排是其中最新的一项。证监会的基金互认安排完整清单载列于:https://www.sfc.hk/TC/Regulatory-functions/Products/List-of-publicly-offered-investment-products/Mutual-recognition-of-funds-arrangements

就本法讯而言,「泰国担保基金」指的是合资格获证监会授权及/或根据《香港与泰国基金互认安排》已获证监会授权的泰国注册基金。「香港担保基金」指的是合资格获泰国证交会核准及/或根据《香港与泰国基金互认安排》已获泰国证交会核准的香港注册基金。

香港与泰国基金互认安排 – 一般原则

寻求证监会(或者泰国证交会)授权或者已经获得证监会(或者泰国证交会)授权在香港(或者泰国)公开发售的基金通常须遵从香港(或者泰国)的相关法例法规。但是,根据该基金互认制度,如有泰国或者香港担保基金遵从相关国内法例法规以及《证监会通函》(针对泰国担保基金)中载列的条件或者《泰国证交会通函》(针对香港担保基金)中载列的条件,则该基金将被视为符合在另一司法权区公开发售的法例法规。于是,该基金将受益于简化的授权程序,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散户投资者提供其单位或股票。

根据该基金互认制度,对于将获核准在另一司法权区公开发售的香港担保基金或者泰国担保基金而言:

  1. 该基金须符合《泰国证交会通函》(针对香港担保基金)或者《证监会通函》(针对泰国担保基金)中载列的资格规定;
  2. 该基金须就在其注册司法权区向散户投资者发售,推广及分销已获授权并继续处于获授权状态;
  3. 该基金须根据相关国内法例法规及其章程文件营运管理;
  4. 该基金的单位或者股份售卖及分销须遵从另一司法权区的适用法例法规;
  5. 担保基金及其管理公司须遵从泰国证交会或者证监会就该基金在其他司法权区进行零散发售,推广及分销的授权,授权后及持续合规性实施的任何附加规则;
  6. 担保基金及其管理公司须确保香港及泰国司法权区的投资者获公平对待(包括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及资料披露方面)。不得有使某一司法权区的投资者享有优于另一司法权区投资者待遇的安排;及
  7. 基金资料的持续披露须同时向两个司法权区的投资者进行(考虑到时区及公众假日,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

香港与泰国基金互认安排 – 合资格基金类别

如欲申请证监会(或者泰国证交会)授权,泰国担保基金(或者香港担保基金)须属以下合格基金类别之一:

  1. 一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及混合基金;
  2. 非上市指数基金;
  3. 被动管理的指数跟踪交易所交易基金,包括实物黄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及
  4. 联接基金,其中相关基金本身不属联接基金,而属于以上第(i),(ii)及(iii)段范畴内的基金,并遵从《证监会通函》或者《泰国证交会通函》规定;

证监会及泰国证交会可能考虑拓展该基金互认安排的范畴以致在将来涵盖其他类别的基金。

寻求证监会(或者泰国证交会)授权的管理公司须向证监会(或者泰国证交会)表示有关基金属于哪个类别的合资格基金。泰国担保基金(或者香港担保基金)亦须分别遵从《证监会通函》及《泰国证交会通函》附录A及附录B中载列的规定。

香港担保基金及泰国担保基金的规定

1. 香港及泰国的基金代表

每只泰国担保基金(或者香港担保基金)均须在另一司法权区委任一家公司代表其行事。

2. 营运及持续规定

注册地司法权区监管

泰国担保基金(或者香港担保基金)须就在其注册地司法权区向公众发售单位持续获得其国内监管机构核准。该基金的管理公司亦须持续处于获其国内发牌机构(由泰国的证交会推荐的财政部及香港的证监会)发牌的状态。该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均须受其国内尽管机构的持续规管及监管。

香港法庭及泰国法庭的管辖

根据该基金互认安排获授权在香港分销的泰国担保基金的管理公司须确保及促使其分销活动确保香港投资者能够就该只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在香港法庭采取行动。类似地,获授权在泰国分销的香港担保基金的管理公司须确保及促使其分销活动确保泰国投资者能够针对该只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在泰国法庭采取行动。

泰国担保基金及香港担保基金的变更

不得对泰国或者香港担保基金作出会致使其不再符合《证监会通函》附录B或者《泰国证交会通函》中载列资格规定的任何变更。如注册地司法权区监管机构知悉发生该等变更,应尽快通知另一司法权区的对应监管机构。

泰国担保基金(或者香港担保基金)须根据适用国内法例法规及其章程文件的条文进行变更。泰国担保基金(或者香港担保基金)的任何变更均不得违反适用的国内法例法规或者《泰国证交会通函》或《证监会通函》(如适用)中载列的规定。

仅影响外国投资者的变更以及对与该等变更相关联的发售文件进行的修订须根据两个司法权区相关法例法规的规定作出。

管理公司须确保另一司法权区的监管机构尽快(无论如何须在该国内监管机构收到或者核准之日起一周内)获知悉国内监管机构收到或者核准的任何变更。

国内监管机构将向其外国对应机构确认泰国担保基金(或者香港担保基金)将:

  1. 透过持有人许可进行变更;
  2. 变更受托人(或者保管人);及
  3. 变更投资获转授权代表,

以继续符合相关通函附录B中载列的资格规定。

相关基金管理公司须将泰国担保基金(或者香港担保基金)的任何变更同时通知两个司法权区的投资者。

违反香港或者泰国规定

如存在对国内法律法规或者《泰国证交会通函》或《证监会通函》规定的实质违反,基金经理须同时通知泰国证交会及证监会并立即修正有关违规行为。

如在获得泰国证交会或者证监会授权之后,香港担保基金或者泰国担保基金不再符合相关通函中载列的规定,则基金经理须立即通知相关司法权区的监管机构。该基金的单位或者股份不得再向另一司法权区的散户投资者发售且管理公司不得再接纳该司法权区的投资者的认购,但是该司法权区的监管机构事先同意的情况除外。

停止发售香港管理基金

泰国证交会批准香港担保基金后,如其基金管理公司不再希望向泰国散户投资者售卖该基金单位或者股份,须根据相关泰国法例法规通知泰国证交会及泰国投资者其暂停发售的意图。

证监会授权撤回

证监会授权泰国担保基金后,如其基金管理公司不再希望维持该只基金的授权,须申请撤回证监会对该只基金的授权,并根据相关香港法例法规通知香港投资者其不打算维持该项授权的意图。

3. 售卖/分销,基金发行文件,持续披露及广告宣传

在香港及泰国售卖及分销基金

在另一个司法权区售卖及分销泰国担保基金(或者香港担保基金)的单位须透过获该司法权区监管机构发牌或者注册的中介人进行,且须遵从与售卖及分销基金单位(或股份)相关联的法例法规。

香港担保基金及泰国担保基金的发行文件

与泰国担保基金及香港担保基金相关联的资料的披露须完整,准确,公平,清晰及有效。

泰国担保基金(或者香港担保基金)的发行文件须为最新版本并包含必要资料使得投资者能够在充分知悉的情况下就向其建议的投资作出判断。

泰国担保基金(或者香港担保基金)可使用国内监管机构核准的招股章程。某些事宜(例如文件类型,内容,格式,更新频次以及更新程序)须遵从适用的国内法例法规以及该基金的章程文件的条文。该国内核准的招股章程可透过一份担保文件进行补充,以符合另一司法权区适用的披露规定。该招股章程须披露可能对另一司法权区投资者产生实质影响的所有资料。发行文件以及外国担保文件不得包含任何与国内监管机构核准的发行文件不一致的资料以及/或任何关于该基金的不准确或者具误导性的资料。

基金管理公司须采取合理步骤及措施确保任何更新的发行文件及其变更同时向泰国及香港投资者披露。

香港及泰国的基金广告宣传

与在香港发售的泰国担保基金相关联的所有广告宣传均须遵从香港法例法规,包括(尤其)证监会的《适用于根据产品守则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的广告宣传指引》。4

与在泰国发售的香港担保基金相关联的所有广告宣传均须遵从相关泰国法例法规,包括(尤其)《证券公司广告宣传及推销细则》。

向香港及泰国投资者进行持续披露

基金管理公司亦须采取合理步骤及措施确保同时向泰国及香港投资者披露与担保基金(例如定期财务报告,通知及公告)相关的资料(考虑到时区及公众假日,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如暂停买卖,基金管理公司须立即通知另一司法权区的法定机构。泰国担保基金及香港担保基金须分别遵从《证监会通函》及《泰国证交会通函》附录A中载列的规定。担保基金亦须持续披露可能对另一司法权区投资者产生实质影响的任何其他资料。

语言

泰国担保基金的发行文件及向其香港投资者发送的通知均须以中英文双语提供。不过,泰国担保基金的章程文件及财务报告均可以英文或者中文提供。

香港担保基金的发行文件及向其泰国投资者发送的通知及其章程文件及财务报告均须以英文或者泰语提供。

1 证监会及泰国证交会。2021年1月。《证监会与泰国证交会关于担保基金及担保管理公司互认以及相关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载列于: https://www.sfc.hk/-/media/EN/files/ER/MOU/MoU-and-Appendices_20210120_Thai.pdf

2 泰国证交会。2021年1月。《香港与泰国基金互认》。载列于: https://www.sec.or.th/TH/Documents/LawsandRegulations/MRF/HK-TH-MRF_SEC-Circular.pdf

3 证监会。2021年1月。《有关泰国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载列于: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ircular/doc?refNo=21E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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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香港法律 – 415 – 2021年11月26日

香港与泰国基金互认

证监会与泰国证交会关于担保基金及担保管理公司互认以及相关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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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基金

香港泰国基金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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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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