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23年 03月
香港拟议针对被动收入适用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香港拟议针对被动收入适用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根据香港的拟议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离岸被动收入将被视为来自于香港,且(如符合某些规定)须缴纳香港税金。香港政府计划于2022年10月引入有关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修订条例草案,以便于2023年1月1日将该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生效启用。

香港位列欧盟「观察名单」

2017年12月5日,欧洲联盟理事会为税收目的制定了欧盟不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1 其将一个管辖区列入该名单所采用的标准是基于欧盟认为属公认的国际税收标准,且重点在于透明度、税收公平以及实施经合组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最低标准。该清单包括两份附录,其中附录一包括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欧盟标准的司法管辖区,附件二(通常称为观察名单)包括尚未符合所有国际税收标准但承诺实施改革的司法管辖区。一旦一个司法管辖区履行了所有承诺,它的名字就会被从该附录中移除。

2021年10月5日,鉴于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欧盟将香港列入其观察名单。2 作为对欧盟关注的回应,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已发出一份立法会文件3,文件中向立法委员简要介绍香港拟议的针对被动收入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拟议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立法会会议于2022年7月4日召开(香港立法会会议4

香港政府已承诺修订或废除其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香港政府已批准于2022年12月31日前调整其法例。若届时尚未实施或未能充分解决欧盟的担忧,欧盟或可将香港列入附录I及/或对香港的商业实体采取防守性措施(例如征收更高的预扣税)。

香港的地域来源原则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5香港《税务条例》)第14(1)条,仅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应征收利得税。因此,源自香港以外的被动收入(即利息、知识产权收入、股息、以及与股份或者股权权益相关的处置收益)一般无需在香港缴纳税金。另外,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26条及第14(1)条,应在香港征收利得税的从法团收取的股息获豁免课税,而且本质上属资本的与在香港股份或者股权权益相关的处置收益无需在香港课税。

如对在香港有实质经济业务的收款方公司没有任何规定,那么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或可导致对被动收入的「双重不征税情况」(即同时应用两个国家的征税规则结果导致在两个国家均不征税的情况)。

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根据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离岸被动收入将被视为来自于香港,且(如符合某些规定)须缴纳香港税金。

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纳税人

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将仅适用于由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在香港收取的被动收入(受涵盖的收入)。跨国企业集团及相关词汇的定义见经济合作发展组织颁发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6第1.2.1条,这指的是包括至少一家不在最终母公司实体管辖范围内的实体或者常设机构的任何集团。

香港的投资基金

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并未具体涉及香港的投资基金是否被排除在受涵盖的范围之外。根据《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7第1.5.1条,被排除在外的实体包括养老基金及投资基金或房地产投资工具。被排除实体还包括由被排除实体所拥有的一些实体,这些实体持有资产或投资资金,且仅从事辅助活动,或大部分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第1.5.2条中规定的全球反税基侵蚀税基8。因此,香港的大部分资金应从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中剥离出来。不过,香港某些类型的基金可能是不可分割的。例如,根据《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一只基金若不是为汇集若干投资者的资产而设计,则可能不会被视为投资基金。

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征税范围

根据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受涵盖的收入如是由在香港的跨国企业实体成员收取,且该成员未能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就非知识产权被动收入而言),关连方法(就知识产权收入而言)或者持股豁免(就股息以及股权处置收益而言),或可被视为来源于香港且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经济实质要求

假如以下经济实质要求获满足,则非知识产权的受涵盖收入或可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1. 纳税人在香港从事与有关被动收入相关的实质经济活动(有关活动)包括:
    1. 就非纯股权持有公司而言,有关活动包括就其取得、持有或处置的任何资产作出所需的策略决定,以及管理及承担主要风险;及
    2. 就纯股权持有公司而言,有关活动包括持有和管理其股权参与,以及遵守香港公司法例中的存档规定。
  2. 足够水平测试包括:
    1. 雇佣足够数量的合资格员工;及
    2. 为进行有关活动而在香港招致足够的营运开支总额。

在该场香港立法会会议期间,关于如何通过足够水平测试的若干问题有被提出,例如须雇佣多少名合资格员工以及应招致多少营运开支总额。香港政府已表示难以为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设置确定数字,原因在于其包含来自不同行业及具不同性质的公司。将发出指引对足够水平测试进行说明(例如应根据不同行业从事的商业活动的性质雇佣平均员工数),这一点将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及欧盟采用的国际标准相符合。在厘定某一公司是否能够通过足够水平测试之前,纳入考量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公司经营,性质,规模及营业额)。香港政府已表示其将会总体考量各类因素。

如对在香港进行的有关活动进行足够的监管,那么外判有关活动将被准许。

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关连法

在厘定离岸知识产权收入于何种程度获豁免时将应用关连法。该方法的目的旨在确保有关收入与有助取得该收入的开支两者之间有直接关联。关连法的主要特征包括:

  • 只有来自专利及功能上等同于专利的其他知识产权资产(例如带版权的软件)的收入,才符合资格享有税务优惠待遇。与营销相关的知识产权资产(例如商标及版权)的收入被排除在外;
  • 离岸知识产权收入获豁免的程度根据关连比例而定。根据定义,关连比例指合资格开支在纳税人开发相关知识产权资产所产生的整体开支中所占的比例;及
  • 根据纳税人已招致的非合资格开支的程度,合资格开支增长30%。

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股息及处置收益持股免税安排

如满足以下标准,离岸股息及处置收益将获豁免缴纳税金:

  • 该投资公司属香港居民(即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如在香港以外地方注册成立,通常由在香港的相关方管理或者控制),或在香港设有的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
  • 该投资公司在该获投资公司中持有不少于5%的股份或者股权权益;及
  • 该获投资公司收取的收入中不超过50%为被动收入。

以上持股免税安排受以下反滥用规则制约:

  1. 切换规则:如获投资公司的有关收入或者利润须缴纳税金的一般税率低于15%,则税务宽免会由持股免税安排切换至外地税收抵免(即该投资公司仍须缴纳香港利得税,但是能够就相关收入扣减已缴纳的外地税项);
  2. 主要目的规则:如作出的任何安排或系列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税务利益(与该项豁免的目的不符),或者该项安排或该系列安排非属真实的,则持股免税安排将不适用;及
  3. 反混合错配规则:倘若该获投资公司可扣除有关股息款项,则以该项扣除为限,持股免税安排将不适用。

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单边税收抵免

根据现有的税收制度,税收抵免仅给予已与香港签订全面性双重课税安排的管辖区。

为避免对在香港及尚未与香港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的管辖区应课缴利得税的范围内的离岸被动收入进行双重征税(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管辖区重叠课税,以致每项收入或者利润的相同项目均须课税),拟议了一项单边税收抵免。

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时间表及实施

香港政府计划于2022年10月引入一项关于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修订条例草案,以将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启用。税务局将发出指引对有关变更进行说明。政府将在实施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后设立专责小组处理有关该等变更的征询。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

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易周律师行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易周律师行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你不希望再收到易周法讯,请发送电邮至 unsubscribe@charltonslaw.com告知我们。

Boutique Transactional Law Firm of the Year 2021
Asian Legal Business Awards

Charltons
香港皇后大道东43-59号,
东美中心12楼

电话: + (852) 2905 7888
传真: + (852) 2854 9596
www.charltonslaw.com.cn

Charltons – 香港法律 – 453 – 2023年3月28日

香港针对被动收入适用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跨国企业集团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经济实质要求

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知识产权收入的关连法

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股息及处置收益持股免税安排

在香港的实质经济活动

香港的足够水平测试

香港拟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单边税收抵免

CH-019702(网页门户)
2023-3-28(已刊发)
2023-3-28(已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