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20年 03月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发表《刊发业绩公告进一步指引》

2020年2月4日,针对因新冠病毒(COVID-19)爆发而实施的旅游限制,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为上市公司及核数师根据《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期货条例)关于披露财务资料及内幕消息的规定提供指引。

2月份《联合声明》摘要载列于《易周律师行2020年2月份法讯》

随后,联交所及证监会又跟进发布了《2020年3月16日联合声明》(《跟进联合声明》),就上市发行人刊发初步业绩及财政年度于12月31日终结的周年报告事项进一步提供意见。

该《跟进联合声明》认可了COVID-19爆发的严重性及不可预测性,并建议上市发行人根据各自情况就怎样合理履行各自汇报义务进行评估。

上市发行人应公布继续进行证券买卖所必须的重要财务资料(重要资料),以便之后其证券可以继续买卖。

该等重要资料包括:

  • 主要财务数据,例如资产,负债,收入及开支,及股东权益变更;及
  • 对上市发行人在该年度中财务状况及业绩的叙述性讨论,由此对已提供的财务数据进行补充,讨论内容包括已发生/进行的重大事件及重大交易的影响。

此外,该声明还应解释该等旅游限制是怎样影响及为何会影响上市发行人在截止日期前进行汇报的能力。

1. 《截止2020年3月31日(创业板发行人)及截止2020年4月30日(主板发行人)刊发周年报告指引》

联交所及证监会在《跟进联合声明》中联名公布了以下安排。该等安排针对的是在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创业板发行人)及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主板发行人)刊发周年报告事宜。

自2020年3月16日起,如上市发行人已于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公布了任何如下资料,就可以延迟刊发周年报告,最长可延迟60天。

  • 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49条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49条经核数师议定的初步业绩;
  • 未经核数师议定的初步业绩1
  • 管理账目2;或
  • 重要资料3

如上市发行人根据上述规定延迟刊发周年报告,则需:

  • 公布其预计何时刊发财务报告并解释其在符合该预期时间段要求时所顾及的因素;及
  • 酌情让市场知悉其周年报告预期刊发日期及其他变更。

重要的是,联交所及证监会意识到一些上市发行人所处情况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延期。必要时,上文详述的60天延展期可以再延长。这一点将由联交所逐案进行评估。

如上市发行人意欲申请延期,就必须向联交所提供如下资料:

  • 解释为何有必要延期;
  • 拟备及刊发周年报告计划详情;及
  • 就拟定延期提出发布的公告

联交所表示其在对进一步延期申请进行评估时会也会顾及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市场要充分知悉上市发行人财务状况及业绩的需求;及
  • 交易股票可用信息的可比性。.

2. 实用步骤及建议

上市发行人应评估该旅游限制及/或其他限制规定是否可能影响其财务汇报义务。上市发行人应连同其核数师一起进行该项评估。上市发行人应与核数师商讨核数截止日期,以及就任何可能对上市发行人汇报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新发展联络核数师,这也是评估的一部分。克服这些挑战需要上市发行人及核数师共同采纳灵活的方法。

在该等不确定情况下,主动性和通讯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

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易周律师行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易周律师行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你不希望再收到易周法讯,请发送电邮至 unsubscribe@charltonslaw.com告知我们。

Boutique Transactional Law Firm of the Year 2021
Asian Legal Business Awards

Charltons
香港皇后大道东43-59号,
东美中心12楼

电话: + (852) 2905 7888
传真: + (852) 2854 9596
www.charltonslaw.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