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2022年10月的纪律行动
2022年10月,香港联合联交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发布两条纪律行动。第一条涉及对天成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名前任董事兼主席发出董事不适合声明及就该公司的附属公司所进行的交易违反《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向该公司发出谴责。
第二条联交所纪律行动关于对中生北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名董事未有配合联交所调查发布公开谴责及董事不适合声明。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布对涉嫌证券欺诈、妨碍证监会搜查工作、非法卖空、不符合欧盟卖空规定及违反持牌法团职员交易政策进行证券交易的个人采取行动的结果。它还公开批评一家公司违反了《香港收购守则》。
另一项纪律行动源于原讼法庭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称《条例》)第214条作出命令,要求桑德国际有限公司主席及执行董事购入该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这是第214条下的第一个此类命令,是另一份新闻资讯的主题。见法院命令桑德国际主席向投资者购入股份。
香港联交所对天成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采取的纪律行动
2022年10月5号,联交所公开谴责并对天成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成国际)前执行董事兼主席陈传进先生(陈)发布董事不适合声明,该公司曾在联交所上市,现已除牌。上市委员会发现:
- 天成国际违反联交所《上市规则》关于须予公布的交易的规定;及
- 陈先生违反联交所《上市规则》3.08条作为董事的职责及董事承诺。
违反联交所须予披露的交易的规定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认为天成国际的附属公司(附属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进行了若干令人担忧的交易及行为,包括:
- 与和天成国际公司控股股东有关联的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协议」),及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以担保其贷款义务。质押于2019年9月至11月强制执行,受益银行扣除质押存款约9.816亿元;及
- 在天成国际的财务汇报期结束之前和之后进行3.78亿元的循环付款。款项于2020年6月30日从与控股股东有关联的其中一家公司汇至附属公司并于一天后汇回(「即时汇款」)。附属公司声称即时汇款是一个操作错误,但法证审阅发现这不太可能。
此外,附属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显示附属公司认购了若干理财产品,价值超过人民币6.0298亿元(「据称认购」)。后来独立法证审阅发现此等认购不曾发生。法证审阅人员不接受附属公司解释为误会且对某些据称认购纪录的真确性有所怀疑。据称认购和循环付款可能是为了掩盖银行对质押合同的强制执行,因为即时汇款与据称认购金额的总和为人民币9.8098亿元。
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裁定天成国际公司就有关贷款协议未能:
- 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34条规定上市发行人必须在须予披露的交易的条款最后确定下来后尽快刊发公告;
- 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38A条规定上市发行人如进行主要交易,必须安排刊发通函送交股东及联交所。
- 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40条规定如属主要交易必须获股东批准后方可进行。
陈违反董事职责及董事承诺
陈传进先生就以下事项违反《上市规则》第3.08条规定的董事责任及其《董事承诺》:
- 尽管陈传进先生陈知悉贷款协议及质押合同,但他未有向天成国际汇报贷款协议及质押合同及采取措施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他的解释(指在重要时间因私人理由而没有向该公司汇报该等事项)不能作为其回避董事职务的正当理由。他是天成国际的主席兼执行董事,同时也是附属公司的主席兼法律代表,其违规行为也就更见严重。其重大失误导致该公司延迟发现贷款协议、质押合同、即时汇款及据称认购;
- 他亦未能保护天成国际的资产,特别是质押合同项下被抵押的存款;及
- 他亦未有配合联交所的调查;
联交所还指出他未能履行《上市规则》所述职责的性质为之严重及/或重覆。
天成国际从联交所除牌
天成国际暂停买卖是由于上述法证审阅,导致该公司迟至致令该公司延迟公布2020年度的业绩。
2022年5月,天成国际的上市地位被撤消。在取消上市地位时,该公司尚未能履行联交所规定的所有复牌指引,包括但不限于该公司未能完成对质押合同、贷款协议、据称认购及其他重大而未经授权财务资助的调查。
联交所的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点击此处。
联交所对中生北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名前董事的纪律行动
2022年10月24日,香港联交所对中生北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生北控)前副主席兼执行董事陈锦添先生及前执行董事陈建华先生(合称董事)发出公开谴责及发出“董事不适合声明”。
纪律行动提醒各位董事,即使已辞任董事,亦有责任配合联交所的调查。
香港联交所就董事是否违反《GEM上市规则》的事件展开调查(调查)。为了进行调查,联交所透过其通讯地址及电邮向相关董事发出了若干调查函及跟进函,。但联交所没有收到任一董事的回覆。
随后,两名董事于2022年2月25日被列入「要求协助」名单(要求协助名单),要求董事及有董事信息的人士尽快与联交所联络。董事或其他人士未对「要求协助」名单作出回应。
董事未能就调查与联交所合作,被认定为违反其董事承诺及《GEM 上市规则》。根据董事《承诺》条款,董事有责任(除其他外):
- 配合联交所上市科或上市委员会展开的任何调查;
- 及时及坦白地回答向他们提出的任何问题;及
- 不再出任该公司董事的日期起计三年内继续向联交所提供最新的联络资料。
即使相关董事已辞任上市公司董事,此等责任并不失效。
联交所亦强调,董事严重违反其《承诺》。
联交所的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点击此处。
Asia Research &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遭证监会谴责和罚款175万元并禁止其前高层人员黄严赐重投业界两个月
2022年10月31日,Asia Research &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ARCM,第9类持牌法团)遭证监会谴责和罚款175万元,该公司违反欧洲联盟的卖空申报规定(欧盟规例)及没有将其严重地违反监管规定一事立即通知证监会。ARCM前合规及营运主管兼负责合规的核心职能主管黄严赐(黄先生)被禁止重投业界两个月。
在发出谴责和罚款之前,2020年10月采取一项执法行动,指控ARCM在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违反了欧盟法规。在此期间,ARCM没有就其持有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Premier Oil plc(Premier Oil)的净淡仓向英国金管局作出合共155项通知及向公众作出153项公开披露,因而违反了欧盟规例。英国金管局(FCA)为此对ARCM处以873,118英镑的罚款。
合规缺失及内部监控不足
证监会发现,ARCM没有实施充足的措施,以确保欧盟规例获得遵守:
- 没有就其合规框架制定任何正式程序,以:
- 在新的司法管辖区投资时,要求其员工分析和了解适用的持股和淡仓申报规定;及
- 加入额外的监控措施,确保它履行在新的司法管辖区内的该等责任;及
- 没有“在其合规框架内实施任何系统及监控措施,以监察及确保其投资组合在欧盟市场内的持仓履行欧盟规例下的申报责任”。
证监会亦发现,尽管 ARCM 并不熟悉欧盟市场,但它在订立掉期交易和建立Premier Oil 淡仓之前,并没有就欧盟规例下的申报责任征询法律意见。它认为,若ARCM曾采取步骤查阅欧盟规例或就此事征询法律意见,而不是依赖了其主要经纪行提供的参考资料,它理应知道欧盟规例下有关透过掉期交易持有的淡仓的申报责任。
ARCM 因此违反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勤勉尽责),当中规定“持牌法团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确保市场廉洁稳健”及《操守准则》第7项一般原则(遵守法规)及第12.1段(合规事宜:概论),当中规定持牌法团应遵守、实施及维持适当的措施,以确保有关的监管规定获得遵守。
延迟将其违反欧盟规例一事通知证监会
证监会发现ARCM延迟将其违反欧盟规例一事通知证监会,违反《操守准则》第12.5段(向证监会发出通知)规定。
2019年11月,ARCM的法律顾问提醒其注意欧盟规例,并意识到其有责任向FCA进行披露。随后他将焦点放在拟备须向英国金管局送交的补救申报文件和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度。ARCM分别在2019年11月下旬将违规事项通知了英国金管局,并在2019年12初呈交了补救申报文件。然而,于2020 年1月16日才将其违反欧盟规例一事通知证监会,及在翌日呈交书面通知。
黄的行为违反证监会《操守准则》
黄在相关期间担任ARCM的合规及营运主管、担任负责合规的核心职能主管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他被发现在履行职责时有疏忽,特别是,黄没有:
- 实施充足的系统和监控措施,以确保ARCM符合欧盟规例;及
- 就ARCM持有的Premier Oil淡仓的申报责任征询(或指示他的合规及营运团队去征询)法律意见,即使ARCM是在一个新的司法管辖区作出该投资,且黄与他的团队均不熟悉欧盟的申报制度。
黄的行为违反《操守准则》第9项一般原则(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当中规定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应承担的首要责任,是确保商号能够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及遵守恰当的程序;及《操守准则》第 14.1段(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当中规定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应适当地管理与商号的业务有关的风险。
证监会认为ARCM及黄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已受到质疑。
证监会在作出谴责及对ARCM罚款及禁止黄重投业界2个月的决定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 ARCM及黄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 ARCM及黄与证监会合作解决其提出的关注事项;
- 英国金管局已就ARCM违反欧盟规例而对其处以罚款;及
- ARCM已采取补救行动以加强其内部监控措施,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违规事项。
联交所的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点击此处。
证监会禁止唐诗怡重投业界10个月
2022年10月31日,证监会禁止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中国银河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统称银河国际)的第1类持牌代表唐诗怡(唐)重投业界十个月,自2022年10月29日起执行。
证监会发现,唐在2019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违反了银河国际的员工交易政策:
- 唐在未经银河国际批准下,在某家外部经纪行开立并持有两个证券交易帐户,以及在银河国际不知情下以该等帐户进行了148项个人交易。根据银河国际的员工交易政策,所有雇员须:
- 在其他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开立并持有证券交易帐户及以任何外部帐户进行交易前事先取得银河国际批准;及
- 在外部帐户的交易确认及月结单日期起计一个月内,向银河国际提供有关文件的复本。
唐2020年8月才担任须与客户接洽的前线职位,并不排除有关政策的适用性;
- 隐瞒开立及持有账户并向银河国际作出虚假申报。唐违反该政策,直到2020年12月才披露这些帐户,她当时没有披露她的个人交易,也没有提供任何相关报表。2021年2月,银河国际进行内部调查时,她才披露了自己的个人交易。香港证监会随后发现,即使在她告知银河国际她会取消有关帐户后,仍进一步以有关帐户进行个人交易,而且没有就此取得银河国际的批准。
- 进行政策禁止的证券交易,即买卖银河国际内部限制名单上的股票及两度进行即日买卖。
银河国际政策反映《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12.2段所载的监管规定,当中要求持牌法团实施有关僱员交易的程序及政策,并密切监察其僱员帐户及相关帐户内的交易活动。证监会认为,唐没有就开立并持有有关帐户一事以及当中的个人交易作出披露,亦无事先就此取得批准,使她得以规避银河国际的内部监控,以及回避银河国际对其交易活动的监察。若将此事连同她曾作出虚假且具误导性的声明及公然漠视有关政策的举动一并审视,香港证监会裁定她的行为是“故意及不诚实的”。因此,法院认为唐并非持牌人的合适人选。
在做出禁止唐重返业界十个月的决定时,证监会已考虑下列情况:
- 唐过往并无遭受证监会纪律处分的纪录;
- 有需要向市场传递具阻吓力的讯息,以示证监会不会容忍持牌人蓄意规避内部监控政策;
- 唐的违规行为持续了逾一年半的时间,当中涉及总额超过170万港元的148项交易;及
- 唐在有关帐户内的交易活动未有损害了银河国际的客户利益或市场的廉洁稳健。
证监会关于唐的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证监会网站,点击此处。
富昌证券有限公司前客户主任被裁定证券欺诈罪成
2022年10月14日,东区裁判法院指控富昌证券有限公司前客户主任冯广成(冯)在其控制下的两个证券交易帐户之间,利用欺诈计划买卖8只股票的证券(“欺诈计划”),并判定罪行成立。他被裁定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不诚实地使用其客户的资金和证券进行有关交易。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在涉及证券的交易中从事任何具欺诈或欺骗性质的作为、做法或业务,即属犯罪。有关欺诈计划涉即利用其客户的资金以高价从市场买入股份,并以低价向其朋友的帐户出售该等股,或使用其客户的资金以高价从其朋友的帐户买入股份。
东区裁判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判处冯入狱两个半月。冯正在对判决提出上诉,并在此期间获准保释。
在10月被定罪和判刑之前,香港证监会采取了纪律行动,对他处以542,071港元的罚款,并于11月23日禁止他终身投入业界。香港证监会于2017年对冯的纪律行动声明可在香港证监会网站上查阅,点击此处。
散户投资者因非法卖空被判有罪并被罚款
刘智浩(刘)承认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0(1)条的控罪,即在他并无持有两家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下,在联交所发出卖出该两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被判非法卖空罪名成立。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0(1)条禁止任何人售卖证券,除非该人具有,或相信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具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该等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
刘被判处罚款20,000元及被命令须向证监会支付调查费用。
法院裁定黄敬凯妨碍证监会搜查行动罪成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2条,黄敬凯(黄)于2022年10月27日,在执行搜查手令时妨碍证监会雇员,他承认有关罪行,被裁定罪名成立。他于2022年11月10日被判处监禁两周。这是首次有人根据第382条,因妨碍证监会雇员执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授予的职能而被定罪。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2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妨碍任何指明人士(即证监会及其雇员或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2(1)条获委任调查任何事项的人)执行该条例授予的职能,即属犯罪。
证监会取得搜查令,以在黄的住所内搜寻、检取和移走与证监会就某香港上市公司股份可能涉及市场操纵行为所作调查有关的纪录及文件。黄涉嫌拖延不让证监会搜查队进入该处所,并试图处置两部手提电话及两本笔记簿。
证监会公开批评金龙世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收购守则》
2022年10月28日,证监会公开批评金龙世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龙)没有披露就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正)股份进行的交易,违反《证监会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22及一般原则6。
上海东正于2021年2月3日公布,其已发行股本总额中由控股股东所持有的71.04%可能会出售予一名潜在买家(《收购守则》规则3.7),有关要约期于同日展开。公布载有向上海东正的“联系人”作出的清晰提示,提醒他们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他们就上海东正的有关证券所进行的交易的责任。
在2021年3月12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相关期间),金龙以Seahawk China Dynamic Fund(Seahawk Fund)的投资管理人身分,就上海东正H股合共执行了53宗交易(有关交易),令Seahawk Fund持有上海东正H股的比例由6.45%降至4.75%。金龙及Seahawk Fund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作出了相关利益披露,但均没有按照《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交易。
《收购守则》规则22及一般原则6
《收购守则》规则22.1(a)规定“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及它们两者之一的任何联系人在要约期内为本身账户进行的有关证券的交易,必须加以公开披露”。“联系人”界定为包括拥有或控制5%或以上由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所发行的任何类别有关证券的人,包括因任何交易而拥有或控制5%或以上的人。
《收购守则》一般原则6规定:“所有与要约事宜有关的人应该尽快披露一切有关资料,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防止制造或维持虚假市场。涉及要约的当事人必须注意避免作出可能误导股东或市场的声明。”
违反香港《收购守则》
证监会执行人员(执行人员)裁定金龙未有披露有关交易,违反了《收购守则》第22.1(a)条。金龙作为Seahawk Fund的投资经理人,紧接要约期开始之前,持有或控制上海东正已发行H股的5%以上。因此,金龙是上海东正的联系人,并且须公开披露其在要约期内发生的交易。
尽管执行人员认同金龙在本事宜上态度合作,但认为应就违规事件采取目前的纪律行动,原因是金龙的合规系统存在重大缺失且未设有足够的系统以避免发生违规事件。其资源紧张(金龙在有关期间资源及人力的重点是针对其前执行董事、首席行政官及首席投资官的不当行为而进行的调查及民事诉讼)而未能根据香港《收购守则》规则22.1(a)作出披露的解释,并未获执行人员接受。
执行人员指出,《收购守则》22.1(a)刻意订明繁冗的披露规则,目的是要阐明在作出要约或可能要约的关键期内,高透明度对受要约公司股份及(就证券交换要约而言,要约人公司股份)的市场能否有效率地运作而言,至关重要。就联系人的交易作出适时及准确的资料披露,是确保收购在有序的架构内进行及维持市场廉洁稳健的关键所在。这做法符合《收购守则》一般原则6。
金龙采取的补救行动
金龙对于违反《收购守则》表示道歉及就纪律行动而言,金龙已落实多项改善和补救措施以确保《收购守则》日后得到遵从,包括:
- 金龙已指派职员定期检视:
- 其现有投资组合下全部证券的所有股票仓盘;
- 查核是否有任何股票持仓导致金龙成为任何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联系人;
- 金龙所管理的投资组合下全部证券于联交所网站登载的公告,留意有关公司有否作出展开要约期或与其有关的公告;及
- 证监会网站登载的要约期一览表。
- 金龙核心职能主管连同其他具胜任能力的职员一起检视了:
- 其基金投资组合内的全部现有仓盘,并确认在检视之时,金龙并无持有占任何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已发行股本总额合共超过5%;及
- 所有内部合规及程序手册,并确认它们就金龙的资产管理业务而言是足够的,亦符合业界标准;及
- 只要金龙继续经营其资产管理业务,它便会定期检上述上文(b)段所提述的程序。
- 金龙已订阅证监会的相关提示信息(包括《收购通讯》)。
证监会提醒有意利用香港证券市场的从业员及人士,在进行有关收购和合并的事宜时,必须遵守《收购守则》。
执行人员声明可点击此处取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