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23年 04月
香港交易所、香港证监会&香港金管局2022年8月的纪律行动

香港交易所、香港证监会&香港金管局2022年8月的纪律行动

2022年8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发布两条纪律行动。第一个涉及汇创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三名董事,涉及该公司违反此前的纪律行动后GEM上市委员会发布的指示,以及该公司刊发了一份不准确和具误导性的公告。

交易所发布的第二条纪律行动,涉及平安证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清盘中)及其2名前董事,该二人促使该公司的附属公司授予合共约2.74亿港元的贷款。该等贷款仍未偿还,影响该公司的附属公司的三宗出售事项,导致该公司在并无收取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丧失对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

香港证券期货委员会(证监会)公布了2022年8月结束的两项纪律行动的结果。第一次涉及证监会向天财资本国际有限公司罚款300万港元,因其作为首次上市保荐人未能对第三方付款进行合理的尽职审查,并就声称已进行的有关上市申请的尽职审查工作备存妥善的纪录。

第二项行动是由证监会针对两名散户投资者陈小娣及其姊陈昉妤发起的,他们被东区法院裁定非法卖空罪。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亦公布其对Commerzbank AG香港分行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采取纪律行动的结果。

香港交易所对汇创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三名董事采取的纪律行动

2022年8月5日,香港交易所公开谴责并对已除牌的汇创控股有限公司的(汇创)三名董事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汇创前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黄锦辉先生(黄先生);除牌时的执行董事及主席郑品先生(郑先生);及除牌时的非执行董事曹新华先生(曹先生)。GEM上市委员会发现,汇创:

  • 未能遵守GEM上市委员会在先前纪律行动后的指示;及
  • 刊发不准确和具误导性的公告,违反《GEM上市规则》规定。

香港交易所的纪律行动声明可以在香港交易所的网站(点此)上找到。

刊发公告违反香港交易所《GEM上市规则》

于2020年1月7日,汇创科技就委聘新核数师取代其前核数师(开元信德)刊发公告。有关公告中表示开元信德及该公司董事会均已确认有关更换核数师一事概无任何情况需要知会该公司股东。

有关公告刊发前经由董事会会议批准,会上黄先生(时任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向董事会表示开元信德已作出相关确认。有关公告并不准确且具误导性,因为其实开元信德并未作出有关确认。于 2020年1月13日,汇创刊发公告澄清开元信德从未作出有关确认及承认其就有关公告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7.56(2)条。

不遵守GEM上市委员会指令

2018年9月,继之前向该公司及其当时的董事作出的纪律行动后,GEM上市委员会指令汇创委聘独立合规顾问,为期两年。汇创委聘了三名合规顾问,合计总任期仅约一年零九个月,每次均因为该公司未有支付合规顾问的费用而终止委聘。黄先生于2019年5月获重新委任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黄先生于任期内持续地扣起该公司向合规顾问支付的款项。

于2020年5月至11月,上市科多次就上述事宜向汇创及其董事作出查询。黄先生未有就上市科直接向其作出的查询提供实质的回应。在关键时间,郑先生及曹先生分别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他们有参与该公司较早前向上市科作出的回应,因此理应知悉汇创的调查事宜,但二人并未促使该公司回应上市科最后发出的查询函。

香港交易所就董事违反上市规则及董事承诺作出纪律行动

GEM上市委员会发现黄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条以及《GEM上市规则》附录六A表格所载的董事声明及承诺(《承诺》),致使该公司刊发不准确且具误导性的公告,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7.56(2)条,持续地扣起该公司向合规顾问支付的款项及未有配合上市科的调查。

郑先生及曹先生违反各自在《承诺》下的责任,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7.55A条(提供上市科就其调查合理要求的资料及文件)及配合上市科的调查。

因此,GEM上市委员会对三名董事发布了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该声明是指,交易所认为,如果他们留在公司董事会,他们的职位会损害投资者权益。

联交所对平安证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清盘中)及两名前董事的纪律行动

2022年8月10日,香港交易所公开谴责平安证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平安证券)及2名前董事,前执行董事龚卿礼先生及前执行董事林红桥先生。其还对2名前董事发布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涉及滥用平安证券资产的制裁:两位前董事对促使公司附属公司授予约2.74亿美元的贷款负有责任,且该贷款未有偿还,影响该公司的附属公司的三宗出售事项,导致该公司在并无收取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丧失对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交易 所的纪律行动声明可以在香港交易所的网站上找到,点击此处

违反交易所《上市规则》

该公司的附属公司持有香港放债人牌照,于2018年7月至9月期间先后向三名独立借款人授予合共约2.736亿港元的贷款。根据交易所《上市规则》,该等贷款每笔均构成该公司的主要交易,须符合《上市规则》项下的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该等贷款由龚先生及林先生以执行委员会成员身份安排。根据职权范围,执行委员会有权代表该公司批准交易,但无权批准任何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公告、通函及/或股东批准规定的交易。此外,执行委员会处理事务完毕后也须将其相关决定汇报董事会。但执行委员会及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均不知悉也未授权该等贷款。该公司一直未有公布该等贷款,直至2019年10月11日才公布,比规定的时限足足迟了一年多。该等贷款事前未经股东批准,最终也未获偿还,导致平安证券蒙受损失,损失金额占2019年录得的亏损总额约30%。

2019年7月,董事会批准该公司以400万元人民币的代价,出售其于联润(上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联润)的 60%股本权益。及后发现林先生原来于2019年8月订立了一项声称信托安排,由买方以信托形式代平安证券持有联润,而买方无需支付任何代价。过了不久,平安证券丧失了对联润的控制权。

2019年9月,龚先生及林先生以代价1美元出售平安证券在另一附属公司Super Harves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SHAM) 的权益。龚先生及林先生更改了 SHAM 及其附属公司 Super Harvest Global Fund SPC (SHF) 的董事名称为他人。出售事宜被取消,但龚先生及林先生并无恢复其董事身份。11月,SHAM透过另一项声称信托安排,以1美元的代价向第三方转让其于SHF的唯一一股管理股份。平安证券并无收取任何代价,及后亦丧失了对 SHF的控制权。

根据《上市规则》,各项出售事项均构成须予披露的交易。除了最初出售联润一事有获批准外,其后的信托安排及出售SHAM和SHF等事项全部不为董事会所知亦未经其批准。该公司于2020年3月及6月才公布出售事项。

平安证券成立了特别调查委员会,调查涉嫌失当行为,发现龚先生显然是两宗出售事项的主要策划人,而林先生与另外二人只是协助执行。但由于资料不足、详情不明,难以推断出售事项的性质、内情及商业理据。林先生及后更拒绝回覆公司,龚先生更是完全没有回覆。他们亦未有配合上市科的调查。

违反交易所《上市规则》须予披露的交易的规定

平安证券每笔贷款均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34、14.38A、14.40 及14.41条的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每宗出售事项同样违反了《上市规则》14.34条的公告规定。该等贷款及出售事项均属代表该公司进行的交易;而该公司未有如期刊发相关公告,该等贷款亦未经独立股东批准。龚先生及林先生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3.08 条项下的董事责任及其承诺。

因此,交易所向龚先生及林先生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并谴责平安证券及两名前董事。

证监会谴责并罚款天财资本国际有限公司300万元

2022年8月1日,证监会谴责天财资本国际有限公司(天财资本)并处以罚款300万元,原因是该公司没有履行其在中国糖果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糖果)的创业板上市申请中的保荐人职责,未有进行合理的尽职审查及就尽职审查工作备存妥善的纪录。吴文广的牌照被暂时吊销,原因是处理中国糖果的上市申请及监督负责上市申请的交易团队期间,没有履行其作为天财资本的负责人员兼保荐人主要人员的职责。证监会纪律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点此

未就三方付款进行合理的尽职审查

中国糖果是中国内地的糖果生产商,在中国内地和海外地区售卖糖果。天财资本,作为独家保荐人,于2015年9月重新提交了中国糖果的上市申请,起因是其距离其首次申请的日期已超过六个月。2015年11月,中国糖果于创业板上市。按中国糖果的要求,该公司的股份由2017年12月起暂停买;中国糖果解释称,其股份暂停买卖是因为该公司无法确认某些银行资料的真实性。交易所由2019年12月31日起取消了中国糖果的上市地位。

两名主要客户(统称客户),占据中国糖果的大部分收益-分别占约23%和25%,而它们向中国糖果的大部分款项都是透过第三方来支付的。透过第三方进行支付是一项明显的预警迹象,原因是第三方付款可能被用作掩饰资金的原本来源及/或利便进行欺诈计划。因此,天财资本作为保荐人有必要进行适当的尽职审查,以了解进行第三方付款背后的理由并严谨地评估第三方付款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但是,第三方付款的问题,完全不是天财资本在当时有考虑到的事项。吴声称,虽然他知道第三方付款,但虽然数量不可观,但他认为没有进行任何后续尽职调查的理由。天财资本的交易团队的人员声称他们不知悉第三方付款,因此没有作进一步的查询及/或评估是否此等付款方式是合法的。天财资本表示,它没有对第三方付款进行严格尽职审查的基础,原因是使用第三方付款代理对菲律宾公司来说是常见的做法。然而,没有证据显示这事实上是导致当时没有就第三方付款进行尽职审查的决定的理由。

违反证监会《操守准则》保荐人的责任

天财资本对就中国糖果进行尽职审查工作时,没有进行一切合理的尽职审查及抱着专业的怀疑态度。天财资本没有就第三方付款进行合理的尽职审查,因而无法妥善地评估两名主要客户利用第三方付款人一事是否属于应在中国糖果的招股章程内披露的重大资料。因此天财资本违反了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1《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第17.2(b)及17.4(a)段以及第17.6(a)段、(b)段及(c)段。

没有就尽职审查工作备存妥善的纪录

保荐人须备存妥善及准确的纪录,同时可应证监会要求就其工作提供适当的线索。记录应包括保荐人尽职审查的结果及它对这些结果的评估。保荐人须能清楚表示他们已因应某个案内容及情况而将焦点转往应该进行哪些必需及合理可行的查询工作。即使保荐人最终结论是该事项的重大程度并未达致应该作出披露的程度,保荐人都应保留文件纪录以说明如何得出该结论。证监会在保荐人主题视察报告结果2(于2011年3月发表)就保荐人在上市申请过程中的责任提供指引。报告第59至63段涵盖关于保荐人就尽职审查备存妥善的文件纪录的责任的指引。

天财资本没有就声称已进行的有关上市申请的尽职审查工作备存妥善的纪录,没有纪录显示天财资本是如何就第三方付款作出查询及/或得出第三方付款的重大程度并未达致应在招股章程内作出披露的地步的结论。有关谁人拥有该等客户的资料亦有不一致之处,而部分交易团队的人员知悉有关情况。然而,没有纪录能够显示天财资本有妥善地考虑过这些不一致的情况,及得出它对有关情况没有顾虑的结论。

天财资本违反证监会《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第7项一般原则及12.1段、第 17.2(e)及17.10段。

证监会认为,天财资本的缺失可归因于吴,因吴是负责处理上市申请及监督交易团队的保荐人主要人员。他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处理工作。因此吴违反了《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第9项一般原则、4.2段及14.1段。

香港散户投资者被裁定非法卖空罪成及判处罚款

2022年8月18日,东区裁判法院在陈小娣及其姊陈昉妤承认非法卖空的控罪后,裁定她们二人罪名成立。他们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0(1)条,禁止“无抵押”或“无担保”卖空。这就是说任何人透过交易所售卖证券属犯罪,在销售时,该人士(或其当事人,如他以代理人身分售卖)具有或相信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具有(或其当事人)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该等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第170)条不适用于场外卖空。

诉讼由证监会发起。姊妹二人被判处罚款114,000元及被命令须向证监会支付调查费用。

她们在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9月5日期间,曾27次发出交易指示出售七只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证券的股份,而她们当时并无持有任何该等股份。她们事后把股份回购,以将其沽空短仓平仓,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0(1)条。证监会裁定公告可在证监会网站找到,点击此处

香港金管局对Commerzbank AG香港分行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处以6,000,000港元罚款

2022年8月26日,金管局宣布已完成对Commerzbank AG香港分行(Commerzbank)的调查及纪律处分程序,因其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并处以6,000,000港元罚款。香港金管局的纪律行动声明可以在金管局网站找到,点击此处

香港金融管理局对Commerzbank进行现场审查,发现 Commerzbank在2012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有关期间」)违反四项指明的条文,即《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3(1)条(a)段、3(4)条(b)段、19(1)条及19(3)条。

违反《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3(1)条(a)段、3(4)条(b)段

金管局的样本审查发现在有关期间,Commerzbank在与17名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没有执行指定的尽职审查措施。执行相关措施的延迟由两至46个月不等。因此,Commerzbank违反《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3(1)(a)条。

Commerzbank在未能够遵守《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3(1)(a)条时没有结束与12名客户的业务关系,相关的延迟由六至46个月不等。因此,Commerzbank违反《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3(4)(b)条。

违反《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

Commerzbank违反《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Commerzbank未能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Commerzbank在2015年8月前只对客户而没有对客户的实益拥有人进行自动化政治人物搜索。此外,Commerzbank未能有效地实施其对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为政治人物的人工搜索,在进行与政治人物相关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搜索时有些延迟,在识别该等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时亦有遗漏。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

Commerzbank在有关期间所采纳的客户尽职审查措施未能符合《打击洗钱条例》及金管局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认可机构适用)内相关要求的标准。该些措施容许即使在未能遵守客户尽职审查措施下只要获得前线经理批准便可维持业务关系。没有在任何程序或手册中就检查客户尽职审查措施是否在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完成设定及维持相关要求。因此Commerzbank违反《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

金管局就Commerzbank违反《打击洗钱条例》 而处以600万港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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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香港法律 – 456 –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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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尽职审查《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
保荐人尽职审查 第三方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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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7(已刊发)
2023-4-27(已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