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的修订
2022年4月22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了一份数据文件(数据文件),概述为因应《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证监会的《操守准则》)1内有关参与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的发行人及中介人的新操守规定而对主板市场及创业板市场《上市规则》(统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
联交所《上市规则》的修订包括:
- 针对证监会的新《操守准则》条文作出的相应修订(《上市规则》的相应修订);及
- 不牵涉改变政策方向的轻微修订(《上市规则》的轻微修订)。
联交所《上市规则》修订全文载列于联交所数据文件附表A及附表B中。《上市规则》修订后的规定将适用于在2022年8月5日或之后就特定类别配售提交的上市申请。2 证监会《操守准则》下参与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的中介人的新的责任亦于2022年8月5日生效。该等新的证监会《操守准则》下的责任是为证监会于2021年10月29日刊发的咨询总结而进行的公众咨询的主题。关于该咨询建议及总结的更多资料,请分别参阅易周律师行2021年2月法讯及2021年12月法讯。
联交所《上市规则》因应新的证监会《操守准则》条文作出的相应修订
受影响的配售
根据新的《主板上市规则》第3A.32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A.39条),该等新规定将适用于涉及簿记建档活动的以下发售种类(如该新的证监会《操守准则》条文中所界定):
- 配售将于联交所上市的股本证券或者权益,包括:
- 与新上市相关联的配售(无论是透过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54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54条)规定被视为一宗新上市的已上市发行证券或权益的反向收购以及第9A章规定的股本权益从创业板到主板的迁移;及
- 配售初次上市的新股本证券或者权益类别或者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7.12A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3条)中的一般性或特别授权或其他相关守则及指引配售某类已上市的现有股本证券或权益类别的新股本证券或权益;及
- 由股本证券或者权益现有持有者配售已上市股本证券或者权益,条件是股本证券或者权益现有持有者亦有增补认购发行人的新股本证券或者权益。
《上市规则》相应修订所涵盖的发售类别与新证监会《操守准则》条文涵盖的范围相同。3 联交所《上市规则》有关债务证券配售的条文不会有任何特定修订,不过中介人会被预期遵守该新的证监会《操守准则》针对债务资本市场交易所预期的操守标准。
新证监会《操守准则》条文载列了股本证券或者权益首次公开发售上市流程时间表,条件是在初步阶段就厘定银团架构及费用安排。该证监会《操守准则》条文还将对参与首次公开发售的资本市场中介人施加额外的义务及责任,包括汇报、刊发及披露责任。为了反映该等条文,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新规定将仅适用于参与和联交所新上市相关联的簿记建档活动的配售活动。
委任资本市场中介人的书面协议规定
新的证监会《操守准则》条文规定委任一名在香港参与簿记建档及/或配售活动的资本市场中介人。该资本市场中介人在进行任何特定活动前,须根据书面协议获委任。而该书面协议应订明(包括但不限于)该资本市场中介人的角色及职责、费用安排及费用支付时间表。4
为反映该经修订的证监会《操守准则》上述规定,联交所《上市规则》被修订以将该等规定纳入《主板上市规则》第3A.33条及第3A.34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A.40条及第6A.41条)。
委任整体协调人的规定
证监会《操守准则》的修订条文要求在涉及配售的首次公开发售的初始阶段就委任一名整体协调人。5 该整体协调人以银团主事人身份行事。该项修订的目的是加强对参与香港簿记建档及/或配售活动的中介人的操守的监管。
如属首次公开发售,证监会《操守准则》将要求不晚于提交(或再重新提交)上市申请之后2周(须于整体协调人进行任何特定活动之前)委任整体协调人,6 但是就主板市场首次公开该发售而言须受与委任至少一名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相关的额外规定的约束(根据新的「兼任保荐人」规定)。
就参与在首次公开发售之后进行的香港簿记建档活动的其他配售类别而言,证监会《操守准则》规定上市发行人在从事任何特定活动之前根据书面协议委任整体协调人。7 其还将要求以书面形式委任一名整体协调人并将指明最少条款纳入该书面协议中。8 联交所《上市规则》修订条文会将相应的规定引入新的《主板市场上市规则》第3A.35条至第3A.37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A.42条至第6A.43条)。
联交所首次公开发售整体协调人的声明
根据该经修订的证监会《操守准则》,整体协调人的责任包括就公司及其董事在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监管规定以及联交所关于配售活动及采取合理步骤的相关指引中的责任向其提供建议及指引,以确保其了解该等责任。9 尤其是,整体协调人须确保董事,现有股东,其紧密联系者及委聘代名人仅根据适用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获分配股权。该整体协调人亦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价格探索过程可靠及具透明度,挂盘册获妥善管理,以及向公司提出的分配建议和最终的分配均有恰当的依据。10
新的《主板市场上市规则》第3A.40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A.45条)将要求就首次公开发售相关而参与的整体协调人按附录5新表格E(创业板为附录7表格I)格式提供一份关于发行人在配售及分配相关事宜上符合《主板市场上市规则》第8.08条,第10.03条及第10.04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3条及第13.02(1)条)的声明,目前该声明由保荐人在交易开始之前提供。
在主板市场首次公开发售中委任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兼任保荐人」)
该经修订的证监会《操守准则》规定,如属主板首次公开发售,至少有一名整体协调人必须与独立保荐人属同一法律实体或同一公司集团。11 这在证监会咨询文件中被称为「兼任保荐人」。两者(即整体协调人及保荐人)的委任必须在递交(或再重新提交)上市申请前不少于两个月同时作出。
为了反映上述关于「兼任保荐人」的规定,联交所《上市规则》修订条文在新的《上市规则》第3A.02条及第3A.43条中将相应的规定引进《主板上市规则》。该整体协调人在联交所《上市规则》修订条文中被称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而在证监会《操守准则》中被称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
设置兼任保荐人的目的是确保在主板市场新上市申请的整个上市过程中至少有一名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一直处于获委任状态。如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终止其委聘(无论其是否仍然担任保荐人),则该上市申请人须在正式委任替代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在提交上市申请之前至少两个月已获委任)之日起至少2个月内提交新的上市申请。
联交所上市申请人及其董事的责任
就首次公开发售而言,为了使得资本市场中介人识别哪些投资者在股本证券或者股权分配上按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须受限制(或须获得联交所事先同意),该经修订的证监会《操守准则》要求整体协调人建议该新申请人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提供一份以下人员的名单:(i)该上市申请人的董事、现有股东、及其各自的紧密联系者;及(ii)由上述任何人士就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或股权而委聘的代名人。12
为了协助资本市场中介人履行其在经修订的证监会《操守准则》及联交所《上市规则》修订条文中的责任,将对联交所《上市规则》进行修订,以要求上市申请人与每一位银团成员订立书面协议,明确该上市申请人及其董事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无论如何应于该上市申请人的上市委员会聆讯日之前至少4个完整营业日内)提供相关资料的责任。13
以文件载列作出定价及分配决定的理由
虽然整体协调人最终须对定价及分配决定承担责任,但是根据该经修订的证监会《操守准则》,如在股份发售的情况下公司的决策可能导致欠缺公开的市场、投资者的分散程度不足,或可能对有关股份权益在二级市场上有序和公平的买卖产生负面影响,则根据该经修订的证监会《操守准则》,该整体协调人应向公司解释潜在的顾虑。14 公司一般应根据该整体协调人的意见或建议作出该等决定。
联交所《上市规则》将予以修订,将一项新规定纳入《主板市场上市规则》附录6第19段(《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6B条)中,以便公司以文件载明其作出定价及分配决定的理由,尤其是当相关决定与整体协调人的意见或建议相反时。联交所《上市规则》还规定该整体协调人须在公司作出的任何决定致使不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中与包括(但不限于)由该整体协调人或者该公司进行的配售活动相关的规定时通知证监会及联交所。
禁止投资者回佣及优惠待遇
根据该经修订的证监会《操守准则》,禁止资本市场中介人向其投资者客户提供任何回佣,或将由公司提供的任何回佣转赠予其投资者客户,以防止投资者就在一场配售中发售的相同股权支付不同的价格。15 就首次公开发售而言,资本市场中介人亦不被准许使其任何投资者客户就每股获分配的股份所支付的款项少于上市文件所披露的总代价,即由公司厘定的有效的最终发行价。16
联交所《上市规则》现有条文已禁止透过扣减经纪佣金而向投资者客户提供回佣。联交所《上市规则》的修订将引入新规定,加强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现有措施并将联交所《上市规则》与该经修订的证监会《操守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联交所《上市规则》的修订条文要求:
- 每名新申请人须确认其本身,其控股股东及董事以及相关银团成员未在该首次公开发售的最终发行价公告及配股结果中向任何承配人或者公众提供任何回佣;17 及
- 所有参与该首次公开发售的整体协调人,任何其他银团成员及任何其他分销商均须以书面形式向联交所保证每名承配人就在首次公开发售中认购的股权应支付的对价等同于由该公司厘定的最终发行价(加任何经纪费,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证监会交易征费及应付的交易费)。18
新联交所汇报,刊发及披露规定
联交所《上市规则》修订条文还针对上市申请人以及已经上市的公司引进新的汇报,刊发及披露规定。
(i) 新申请人
该等修订条文针对首次公开发售上市申请人引入下文载列的若干规定。
- 公告整体协调人的名称
上市申请人须于与其提交上市申请及刊发申请版本同一日(或者,如适用,与其向证监会提交授权申请及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20.25条刊发申请版本的同一日)在联交所网站上刊发一份公告,其中载列其整体协调人名称。委任额外的整体协调人或者终止现有总体协调人的委聘须进一步刊发公告。19 获准按保密形式向联交所呈交申请的上市申请人无须在其呈交上市申请时公告其整体协调员的名称,但须在与其在联交所网站刊发其聆讯后数据集的同日刊发一份公告列出其整体协调员的名称;20
- 于上市委员会聆讯之前4个完整营业日提交资料
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就主板市场首次公开发售而言)或者整体协调人(就创业板市场首次公开发售而言)须在上市委员会聆讯前不少于四个完整营业日将下列资料应提交予证监会:
- 每名整体协调人的名称;
- 将向每名整体协调人支付的定额费用;
- 将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关于公众认购部分及配售部分的总费用(以占首次公开发售筹集所得款项总额的百分比列示);及
- 将向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定额与酌情费用的比例(按百分比计算)。
如上述资料有任何重大更改,该整体协调人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联交所并说明该等更改的原因。21
这一规定反映该经修订的证监会《操守准则》中的相应规定;22
新申请人必须在上市文件中披露总费用(以占拟议将在认购部分及/或配售部分筹集所得款项总额的百分比列示)及已向或者将向银团成员支付的定额与酌情费用的比例;23 及
-
买卖开始之前,上市申请人须在上市之时或之前确认厘定酌情费用(绝对款额)的分配以及应支付予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的总费用的支付时间表。24
(ii) 已经上市的公司
就已经上市的公司而言,将引入一项新规定,要求整体协调人的任何变更均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被报告予联交所。25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现有条文,单独的《销售声明》亦须在相关股权买卖开始之前呈递予联交所。26
对联交所《上市规则》作出不牵涉改变政策方向的一些修订(《上市规则》的轻微修订)
不牵涉改变政策方向的《上市规则》的轻微修订主要是反映联交所目前合并主板网站与创业板网站的一些修订。还有一些修订是关于其他行文上的事宜。
主板网站与创业板网站合并
目前,主板市场及创业板市场各有单独的网站,其中一些资料仅在各自网站上提供(例如,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历史市场统计数据仅刊载于创业板网站上)。联交所已经将主板市场及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资料提供予联交所企业网站及/或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为了精简获取市场资料的渠道,联交所现正将主板网站与创业板网站合并,且相关技术基础设施正在更新。联交所希望该项合并会配合其企业品牌及降低多余的技术基础设施费用。
目前预计在2022年5月28日,创业板网站的所有重要资料将会并入香港交易所企业网站及/或披露易网站,过时或者重复的资料除外。创业板将针对联交所企业网站及/或联交所披露易网站专门开设一个单独的部分。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但凡对「创业板网站」的提述均更改为「联交所网站」,以配合联交所对主板网站及创业板网站的合并工作。
其他轻微修订
对联交所《上市规则》作出的其他轻微修订是关于以下方面的:
时间表及实施
《上市规则》相应修订
为了配合证监会《操守准则》修订条文的实施时间表,《上市规则》相应修订中的新规定将适用于在2022年8月5日或之后呈递的上市申请。
联交所已经刊发常问问题编号077-2022,其中提供了适用的过渡安排详情。简而言之,该过渡安排规定:
- 如主板上市申请人在2022年8月5日之前已提交的上市申请将会在2022年8月5日或之后再重新提交,则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联交所将接受由现有保荐人或其集团公司担任「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的角色:29
- 该现有独立保荐人在2022年8月5日前已获委任,其委任日期距离将再重新提交上市申请的日期相隔至少两个月,且联交所于2022年8月5日前已获通知有关该保荐人的委任;
- 该独立保荐人或其集团公司在2022年8月5日前亦已获委任为整体协调人,且该委任在再重新提交上市申请至少两个月前作出;
- 在再重新提交上市申请之时,上述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的聘任仍然有效;及
- 再重新提交上市申请的日期距离上一份上市申请失效的日期相隔不多于三个月。
如申请人预计需要在2022年8月4日或之后再重新提交申请,应考虑在2022年6月5日或之前作出相关整体协调人委任,以享上述过渡安排之便。
《上市规则》的轻微修订
所有的《上市规则》轻微修订将于2022年8月5日生效,但反映主板与创业板网站合并的修订则预期将于2022年5月28日左右生效,实际生效日期以联交所稍后正式公告为准。
2 现预计将于2022年5月28日左右生效的关于主板网站及创业板网站合并的一些《上市规则》的轻微修订除外
3 证监会《操守准则》第21.1.2(a)段
4 证监会《操守准则》第21.3.2段
5 证监会《操守准则》第21.4.1(b)及(c)段
6 证监会《操守准则》第21.4.1(b)及(c) 段及第21.2.3段
7 证监会《操守准则》第21.4.1(a)段及第21.2.3段
8 证监会《操守准则》第21.4.1(a)段
9 证监会《操守准则》第21.4.2(b)段
10 证监会《操守准则》第21.4.2(b)段
11 证监会《操守准则》第17.1A段及第21.4.1(b)段
12 证监会《操守准则》第21.4.5段
13 规则第3A.46(1)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A.48(1)条)
14 证监会《操守准则》第21.4.2(c)段
15 证监会《操守准则》第21.3.7(a)段
16 证监会《操守准则》第21.3.7(a)(i)段
17 规则第12.08条附注2(《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6.13条附注3)
18 按附录五 D表格(《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五 D表格)的形式作出的《销售声明》
19 规则第3A.37条及第3A.41(2)条及《第22项应用指引》第17A段(《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A.44条及第6A.46(2)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第5项应用指引》第16A段)
20 《第22项应用指引》第18段(《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第5项应用指引》第17段)
21 第9.11(23a)条附注2(第12.23AA条附注2)
22 证监会《操守准则》第21.4.8段
23 附件1A第3B段及附件1E(《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1A第3B段)
24 此项确认在附录5表格F第10A段的声明中(《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5表格E中第10A段)
25 规则第3A.41(1)条及第9.10B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A.46(1)条及第12.08条)
26 规则第9.23条及第13.28(7) 条及附录6第16段(《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2(4)条,第12.27(6)条及第17.30(7)条)
27 附录5(表格A1,表格A2)(《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5(表格A,表格B,表格C))
28 附录24(《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 17)
29 《常问问题编号077-2022》第22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