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就关于中国发行人的《上市规则》修订条文进行咨询
2023年2月2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刊发了一份咨询文件,其中列出对有关在中国注册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中国发行人)的《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以反映最近公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中国法规的变动。《上市规则》该等建议修订亦反映对适用于中国发行人及在境外注册成立但主要业务营运位于中国内地的发行人(例如红筹及有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公司)的中国备案新规的引进。该咨询文件也建议删除或修改若干有关中国发行人但已再无必要的额外的股东保障《上市规则》条文,以及对《上市规则》作出轻微修订,删除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中内容重复又或已过时的条文。该等建议的《上市规则》修订条文亦将适用于创业板《上市规则》。
回应该咨询文件的期限是2023年3月24日。对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 修订《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删除与中国发行人发行新股和回购现有股份有关的类别股东会议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及牵涉 H 股股东的争议须以仲裁方式解决的规定;
- 删除《上市规则》附录十三D部,此附录要求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须包含《必备条款》及其他附带规定;
- 修订《上市规则》第九章和第十九A章中有关新上市申请提交文件的规定,以符合适用于内地公司境外上市的中国备案新规;及
- 准许就发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权以及股份计划的计划授权设置的限额根据中国发行人全部已发行股份计算(而非参考每只内资股与 H 股)。
境外上市的中国发行人的现有法律框架及监管规定
中国发行人境外上市的现有法律框架于1990年代初设立,由《中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组成。《必备条款》订明了中国发行人公司章程须载列的标准条文。《必备条款》进一步订明,内资股及H股(虽然均属普通股)的持有人须视为不同类别股东。因此,中国发行人须经股东大会及内资股及H股持有人各自召开的类别股东会议通过特别决议案,以修订或废除某一类别股东的权利。另外,《必备条款》及《特别规定》要求H股股东以外币收取股息、以仲裁方式解决H股股东与中国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争议、以邮寄方式收取会议通知及财务报表,并将 H 股股东的姓名╱名称记录在单独的香港股东名册。
为了反映载列于《特别规定》及《必备条款》的特定股东保障条文,以及处理因内资股与H股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份而衍生的问题,香港交易所于1993年推出了《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及附录十三D 部,为中国发行人上市订立附加及经修改规定,并要求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纳入《必备条款》。
然而,过去二十年间,中国法律和内地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已逐步收窄了内地及香港两地市场的分野。在证券上市及交易方面的重大进展包括:沪港通和深港通的推出,H股「全流通」计划的实施,以及非中国发行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双重上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中国新法规
2023年2月17日,国务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两份影响重大的受规管公告。国务院发布的是《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是《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其相关指引。该两份公告(统称中国新法规),将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
按中国新法规的要求,《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将予废除。中国发行人应使其公司章程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章程指引》)保持一致。因为内资股和H股的持有人不再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东,所以针对内资股和H股股东的单独类别股东会议规定将被取消。此外,仲裁不再是争议解决的必须方式。
内地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境外上市的新的备案制度
中国证监会将为内地公司的所有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及证券发行引入新的备案制度,以取代现行的核准制度。该项新的备案制度将适用于H股发行人以及在境外注册成立但主要业务营运在中国内地的发行人(包括红筹及有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公司)。根据该项新的备案制度,内地公司进行境外上市或证券发行时,须先就关键合规问题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数据以作注册备案。
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就《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被废除而做出的相应修订
该咨询文件列出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因应中国法规变动而作出的相应修订。该等修订将不做公众咨询。
删除中国发行人单独召开类别股东会议的规定及相关条文
在《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废除之后,香港交易所建议删除关于发行或者回购股份的中国发行人单独召开类别股东会议的规定。
香港交易所亦建议将删除其他反映《必备条款》的附加规定,以与适用于海外发行人的规定保持一致。相应地,香港交易所建议删除通过中国发行人发行或回购股份的特别决议案的规定。根据该经修订的《上市规则》,中国发行人发行或回购股份仅须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通过,而有关优先发行将获豁免该项规定。
香港交易所亦建议删除有关中国发行人根据其成立时采纳并于中国证监会批准日期起计15个月内实施的计划发行股份可获的豁免(鉴于该豁免于《必备条款》中订明)。
「内资股」与「H股」的定义以及股份「类别」的提述
香港交易所建议修订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反映中国发行人内资股与H股之间划分的取消。有关变更包括修订《上市规则》下「H股」的定义,以指中国发行人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删除「内资股」、「外资股」及「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定义,以及删除《上市规则》有关中国发行人将外资股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前须就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的相对权利保障事宜获得香港交易所确认的规定。香港交易所亦将于《上市规则》新增规则,阐明就中国发行人而言,有关上市的公众持股量及市值的规定专门适用于H股。
删除仲裁条款
《必备条款》规定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必须列明,凡涉及H股股东的争议,须以仲裁方式解决,并在香港或中国进行仲裁。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现载有条文,要求通过仲裁解决争议。香港交易所建议删除《上市规则》相关条文,使其与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中适用于海外发行人的条文达成一致。中国发行人的股东将能够通过在发行人注册成立地的法院或香港法院法律诉讼来行使其权利。
删除有关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香港交易所将删除规定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须载列《必备条款》及其他附属条文的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附录十三D部。
反映《特别规定》及《必备条款》的废除而作出的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其他修订
香港交易所亦建议对以下条文作相应修订:
- 《上市规则》第 19A.01 及 19A.02 条:删除有关中港两地法律制度及市场惯例差异的说明,并简化《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的前言;及
- 《上市规则》第 19A.39A 及 19A.39B 条:将中国发行人与其他发行人寄发通函及上市文件的时间要求划一。
为反映适用于内地公司境外上市的中国备案新规而作出的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修订
该新备案制度适用于中国发行人及在境外注册成立但主要业务营运在中国内地的发行人,将取代现行的核准为基础的制度。为了与该新的备案制度相符,香港交易所建议修订《上市规则》第九章中有关中国新上市申请人提交文件的规定。因此,其将:
- 删除《上市规则》第19A.22A条,规定中国新上市申请人须在呈递A1表格的同时提交一份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上市的文件副本;及
- 于《上市规则》第九章增设新条文,规定于香港所申请上市的新申请人须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向香港交易所提交中国证监会发出的确认新申请人完成中国备案程序的通知书。
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其他修订建议
另外,香港交易所将建议修改或删除若干有关中国发行人但鉴于最近中国法律及内陆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已再无必要的股东保障规定。香港交易所将就该等建议征集公众意见,其中包括:
- 使中国发行人发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权限额和股份计划的授权限额,可参照其已发行股份总数(而不是分别参照内资股和H股)计算;
- 删除中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须向发行人及其股东承诺遵守《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将《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有关合规顾问的若干规定移至《上市规则》第三A章,并删除《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中有关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职责的其他规定;及
- 删除《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中有关网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实体版本以供查阅及在作为中国发行人的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中国与香港的法律及法规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规定。
股份发行授权限额
根据现行《上市规则》,中国发行人可就以下事宜事先取得股东批准:
- 发行相当于其已发行内资股及H股各最多20%的证券(一般性授权);及
- 就《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股份计划项下所授予的期权及奖励,发行相当于其已发行内资股及H股各最多10%的证券(计划授权)。
内资股与H股之间「类别划分」取消之后,香港交易所建议将一般性授权及计划授权的整体限额分别设为中国发行人全部已发行股份的20%及1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向中国发行人及其股东的承诺
香港交易所建议删除要求中国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进行以下行为的规定:(i) 向中国发行人作出承诺,表示符合《中国公司法》、《特别规定》、公司章程、《收购守则》及《股份回购守则》的规定;及(ii) 协议中国发行人将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该份合约及其职位概不得转让。该等建议修订亦删除有关向代表每位股东的中国发行人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的规定。
保荐人及合规顾问
香港交易所建议透过将《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的现有规定(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移至《上市规则》第三A章协调《上市规则》中管治合规顾问及保荐人的条文,且该等条文中已包含适用于所有发行人的职责。《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的现有规定(适用于合规顾问及保荐人)早于《上市规则》第三A章生效,两者也略有不同。将被移至《上市规则》第三A章的《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的规定包含要求中国发行人须确保与其合规顾问可随时联系,并指示合规顾问及时告知中国发行人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的任何修订以及适用的香港法律或法规的责任。香港交易所还建议删除第十九A章某些冗余条文以实现与《上市规则》前后保持一致,该等冗余条文包括规定保荐人须确保有关中国发行人适合上市,及其董事亦了解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及适用的法例的规则,以及要求中国发行人所聘用的合规顾问承担额外的职责的规则。
网上展示文件及展示实体文件备查
香港交易所建议删除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9A.50条,该条文规定中国发行人须将以下文件登载于发行人本身网站及香港交易所网站:(i)已发行股本状况的报告;(ii)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核数师及监事会报告;(iii)特别决议;(iv)购回证券的报告;及(v)周年申报表。删除《上市规则》第19A.50条的理据是相关的文件在其他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条文规定下已须于网上登载,又或已属公开资料可随时查阅。香港交易所亦建议删除《上市规则》第19A.50A条,该条文要求中国发行人须准许于香港展示以下实体文件备查:(i)股东名册的全份副本;及(ii)股东会议纪录。香港交易所认为《上市规则》第19A.50A条不再必要,因为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附录三中的有关核心股东保障标准规定所有上市发行人均须公开其股东名册香港分册以供查阅,以及《上市规则》第13.39(5)条要求公布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的相关必要信息。
适用于香港交易所新上市申请人的上市文件规定
根据现有《上市规则》,中国上市申请人的上市文件须符合附加内容规定。该等规定包括:(i)有关中国与香港法律体系及监管结构不同的警告声明;(ii)有关中国法律及法规、政治及经济环境、外汇风险及管制等风险因素的讨论;及(iii)中国与香港公司法的重大差异的概述。香港交易所建议删除上述规定,因为上市申请人预期会自行评估及披露与其具体情况相关的重大事项及风险因素。
《上市规则》的轻微修订
该建议的《上市规则》轻微修订包括删除一些重复的条文及已过时的提述,并更正错误的条文提述。
过渡条文
中国新法规授权中国发行人根据《中国章程指引》修订其公司章程。但是,于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发行人须继续遵守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现有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反应《必备条款》下有关条文的条款)直至其对其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新上市申请人根据中国新法规规定制定其公司章程时应当参照《中国章程指引》。香港交易所认为,若此类申请人于《必备条款》被废除至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修订生效的过渡期间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则该等申请人即属符合《上市规则》规定。
对香港交易所有关咨询的回应
利益相关方可以透过完成并呈交问卷(载列于香港交易所网址:https://surveys.hkex.com.hk/jfe/form/SV_6sZETNHK8F8XfP8)回应该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