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及证监会于2022年6月份及7月份采取的纪律行动
香港交易所及证监会于2022年6月份采取的纪律行动
2022年6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公布了其于该期间内采取的3项纪律行动,针对对象及原因分别是:(i)长城天下控股有限公司及其11名董事没有告知其董事会某些交易;(ii)安山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及5名前董事没有回应香港交易所的一宗调查;及(iii)明发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及其4名前董事没有将多项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汇报予其董事会。
2022年6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亦公布了其在该期间所采取的3项纪律行动。第一项证监会纪律行动是针对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管理私募基金有缺失。第二项证监会纪律行动是针对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违反有关打击洗钱的部分监管规定。第三项证监会纪律行动是针对马胜金融集团及马胜金融未向部分投资者支付每月回报。
香港交易所对长城天下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24)及11名董事的纪律行动
2022年6月15日,香港交易所谴责了长城天下控股有限公司及8名其他前董事,批评了3名其他前董事,以及指令上述前董事须完成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香港交易所的纪律行动声明载列于此处。
针对未告知的香港须予具报及关连交易采取的纪律行动
长城天下控股有限公司在2016年收购一间内地公司。在收购完成后,长城天下控股有限公司没有派驻代表到该附属公司的董事会,且该附属公司的日常营运由其当地管理人员处理。在2016年至2019年间,该附属公司在未有明确通知长城天下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情况下,进行了多次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
在2016年至2018年间,该附属公司与3间内地公司订立了共5份协议,当中该附属公司向该等内地公司提供了若干服务。但是,该附属公司的2名董事拥有该3家公司(该附属公司一直在与该等公司开展业务)的大量股本权益,由此使得该等公司成为长城天下控股有限公司的关连人士,而该等服务协议亦因此构成关连交易。
在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间,该附属公司亦向上述3家内地公司中的一间公司以及另一间内地公司以及该附属公司之前的一名董事提供免息垫款,其中向该名董事提供的免息垫款之后在2018年12月被转换为一笔为期一年的贷款。该名董事持相应内地公司51%的股本权益,即有关垫款的主题,亦由此成为长城天下控股有限公司的关连人士。该等垫款及该贷款构成长城天下控股有限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亦构成须予公布的交易及《上市规则》第13.13条下的给予某实体的贷款。
就该等服务协议、该等垫款及该贷款,长城天下控股有限公司须要遵守《上市规则》下有关汇报、公告、独立股东批准及年度披露的规定。该公司未有遵守有关规定。
由此,香港交易所裁定:长城天下控股有限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3.13、14.34、14A.34、14A.35、14A.36、14A.46 及14A.49 条;而上述所有前董事均违反了他们的《董事承诺》,即尽其所能遵守《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长城天下控股有限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香港交易所对安山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3)5名前董事的纪律行动
2022年6月16日,香港交易所向安山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安山公司)5名前董事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声明香港交易所认为该5名前董事若仍留任安山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均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除上述向该5名前董事所作的声明外,香港交易所亦公开谴责他们各人。香港交易所的纪律行动声明载列于此处。
针对香港交易所上市发行人及其在香港的董事未给予回应而采取的纪律行动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已对安山公司董事有否违反《上市规则》作出调查。为进行调查,上市科向相关董事发出了多份查询信函及提醒信函,但没有接获回复。该等董事没有给予回应违反了其《董事承诺》,原因是其没有在调查中与上巿科合作以及妨碍香港交易所适当履行维持及监管市场秩序的职能。
香港交易所对香港交易所上市的明发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46)4名前董事的纪律行动
2022年6月27日,香港交易所谴责明发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明发公司)及2名前执行董事(即黄焕明先生及黄庆祝先生),并向另外2名前执行董事(即黄连春先生及黄丽水先生)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香港交易所亦指令黄连春先生及黄丽水先生须各自完成24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包括《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香港交易所的纪律行动声明载列于此处。
明发公司及相关董事已同意就此纪律行动作出和解,亦承认各自违规事项(如下文所述),并已接受香港交易所向他们作出的制裁及指令。
针对没有将香港的多项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汇报予董事会而采取的纪律行动
自2013年至2015年间,明发公司订立了几份涉及贷款及资产出售的协议,其中部分被证监会视为违反了《上市规则》。
2013年12月,明发公司订立了8份合约,以总金额人民币1.89亿元向黄焕明先生、黄庆祝先生及其家人以及另外2名董事(即黄连春先生及黄丽水先生)的家人出售8幢别墅的使用权。这构成明发公司的一宗关连交易,明发公司在该宗交易中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A章的公告规定。合约还规定全部款项须于 2013 年 12 月底或之前悉数支付,但八幢别墅的代价款项最终于2015年12月才付清。
2014年12月,明发公司与买方订立了一份协议,当中明发公司同意以人民币 6.63 亿元向买方出售一家附属公司的51%股权。该出售事项其后于2016年9月终止。作为4名相关董事的堂弟,该买家是明发公司的视作关连人士,而该拟出售事项则构成明发公司的一宗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因此,明发公司未有遵守《上市规则》第14及14A章的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黄焕明先生代表明发公司批准及签署了该股权转让合同;虽然其他3名董事知悉该拟出售事项,但董事会其他成员并不知情。
2013年1月,明发公司与2名订约方(为陈先生及黄焕明先生的配偶的兄弟)订立了2份框架协议。协议中规定立约各方可于5年期内互相借取款项,息率按当时银行利率加20%计算,于5年期结束时支付。于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明发公司根据框架协议向陈先生的关连实体借入及借出了多笔贷款。该等框架协议由黄焕明先生磋商、批准及签署,并未知会明发公司董事会。框架协议亦一直由黄焕明先生保管,直至2016年3月才提供予明发公司的核数师。黄焕明先生、黄庆祝先生及黄连春先生曾批准偿还明发公司根据框架协议借入的贷款。所有其他董事于2016年3月前对该等框架协议概不知情。
2015年11月,明发公司与2名总承建商及1名分包商订立了三方协议,该协议中各方同意明发公司偿付其欠2名总承建商的部分债务(即总债务人民币7.4311亿元中的人民币6.44亿元)。该项安排涉及将明发公司开发的42幢别墅的使用权转让给分包商(该2名总承建商都欠此分包商款项),然后分包商安排签署陈先生和上述买方接收42幢别墅。其后,明发公司与买方和陈先生另订协议,于2015年12月向其交付该42幢别墅。黄焕明先生批准了上述安排,并负责磋商及审批有关出售该42幢别墅的协议,而在正式出售该42幢别墅前并无对该等别墅进行专业估值。
2015年,明发公司订立了另一项安排,将其于一家全资拥有公司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予陈先生拥有的一家实体,然后再转让予一家第三方公司。转让代价由明发公司支付并退回明发公司。转让时承让人并无提供任何抵押品给明发公司。于2017年12月,第三方公司承让人表示其将无偿把成都梦谷归还给明发公司。所有该等交易均是经由黄焕明先生批准,且除黄焕明先生外,明发公司其余董事对成都梦谷转让或相关协议及付款概不知情,亦未曾知悉过。
2015年3月,明发公司与无锡三阳及担保人订立战略合作协议,内容有关明发公司拟投资无锡三阳兴建的物业项目。然而,明发公司未对无锡三阳进行任何尽职审查便已向其支付按金人民币1,500万元。根据战略合作协议,如投资最终告吹,无锡三阳须于15个月后退还按金。之后,最终没有投资机会告吹,而无锡三阳进行了清盘。明发公司在2018年只能从破产管理人处收回约人民币230万元。
明发公司亦未能于《上市规则》第13章规定的时限内刊发/寄发诸多1中期及年度业绩及报告。在该等交易的时间,上述4名董事负责明发公司的整体管理及运营。
就上述资金流的所有缺失而言,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及德豪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德豪)均发现明发公司的内部监控有缺失。安永及德豪发现明发公司并无订立书面的合约管理程序,亦无大额交易对账程序。此外,他们亦发现(i)明发公司没有制定利益冲突政策,要求雇员申报现有及潜在冲突;(ii)其关连人士及须予公布交易的名单并无分派给明发公司的附属公司;(iii)亦无规定明发公司与其董事进行贷款交易时须订立书面协议,并无书面融资管理政策,亦无保留贷款及合约条款的评估及审批纪录;以及(iv) 明发公司也没有保留其内部审计报告。
结果,德豪向明发公司建议了多项补救措施,董事会也同意采纳以弥补相关内部监控缺欠。根据明发公司于2019 年 4 月 30 日刊发的公告,该等建议的措施之后均已实施。
针对明发公司在香港违反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而采取的纪律行动
基于以上,上市委员会裁定明发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以下各条:
- 第14.34、14A.35及14A.36条(就拟出售事项);
- 第14A.35条(就出售8幢别墅);及
- 第13.46(2)(a)条、第 13.49(1)条及第13.49(6)条(就明发公司的有关年度业绩及报告)。
黄焕明先生就拟出售事项、出售别墅、框架协议及成都梦谷转让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条及其《董事承诺》,未能尽力遵守《上巿规则》并尽力促使明发公司遵守《上巿规则》。
黄庆祝先生就拟出售事项、出售8幢别墅及框架协议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条及其《董事承诺》,未能尽力遵守《上巿规则》并尽力促使明发公司遵守《上巿规则》。
黄连春先生就拟出售事项、出售8幢别墅、框架协议及无锡三阳投资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条及其《董事承诺》,未能尽力遵守《上巿规则》并尽力促使明发公司遵守《上巿规则》。
黄丽水先生就拟出售事项及出售8幢别墅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条及其《董事承诺》,未能尽力遵守《上巿规则》并尽力促使明发公司遵守《上巿规则》。
香港法庭颁令马胜金融集团及马胜金融因失当行为向投资者支付损害赔偿
2022年6月7日,继证监会先前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提起法律程序后,原讼法庭饬令马胜金融集团及马胜金融(统称马胜)就它们未能向已投资马胜投资计划的投资者返还款项事宜向投资者支付款项。原讼法庭案件资料载列于此处。
失实陈述及之后因为在香港的失当行为被香港法庭签发强制令
2014年2月,证监会收到投资者对马胜投资计划的投诉。之后证监会针对该事宜展开调查,并发现马胜从未获证监会发牌从事任何受规管活动,且马胜已经在其网站及社交媒体和社交媒体以及其诸多研讨会及该等研讨会期间分发的资料中作出诸多不准确的陈述(例如已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5年11月及12月,证监会针对马胜取得临时强制令,冻结其价值约2,350万港元的款项,并禁止马胜经营《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此外,证监会指控马胜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9(1)条及第114(1)(b)2条,并寻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2)条下的宽免以将相关方恢复至其于该等交易之前的相关财务状况。
香港法庭有关未获发牌及未注册公司的判决
马胜被认为在没有获发牌未经注册且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显示自己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1)(b)条。而且,其在没有获发牌未经注册的情况下明知而发出显示自己准备进行指明受规管活动的广告,亦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9(1)条。
因此,法庭饬令马胜勿显示自己在香港经营《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法庭亦颁布强制令禁止马胜发出、刊登、传阅、分发及/或传播任何广告;处置其银行账户任何款项;及关闭其所有网站。
另外,法庭还饬令马胜按比例把款项返还予受其失当行为影响的投资者。
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对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谴责及罚款380万港元
2022年6月16日,证监会公开谴责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光大证券)并对其处以380万港元罚款,原因是光大证券没有实施充足及有效的内部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制度和管控措施,以防范及减低与第三者存款(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相关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证监会的纪律行动声明载列于此处。
因应未能识别在香港的第三者存款而采取的纪律行动
在该2年间(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证监会抽样检视了234份客户存款,发现其中76%由第三者存入但当中只有一笔存款被光大证券识别为第三者存款。所有这些存款金额超过2.5亿港元。
光大证券表示其设有程序以识别透过其于不同的银行开立的指定汇集账户作出的第三者存款。然而,光大证券发现有关程序不适用于透过光大银行于一家本地银行开立的该等子帐户作出的客户存款。反而,光大证券仅进行每月审核。按照有关流程,光大证券的合规小组会随机选取该等子账户内最多 25 笔客户存款,及要求上述的本地银行就所选取的存款提供证明文件。
证监会认为该项每月审核存在缺失,原因是该审核是在存款已获接纳后才进行,且抽样规模有限。而且,本地银行未曾向光大证券作出任何书面回复。
针对香港的可疑客户存款采取的纪律行动
证监会在其对该事项进行调查期间成功识别出可疑存款,其发现:
- 11 名客户从多名与其关系不明的第三者收到5笔或以上的存款;
- 7名客户收到的存款净金额与他们的估计净资产不相称。在2宗个案中,存入客户账户的资金净额超过他们的估计净资产的12倍及14倍;及
- 在其中一次,5名看来互不相关的客户在4天内收到来自同1名第三者合共约 500 万港元,而该5名客户使用有关资金买卖同一只股票 。
尽管出现了上述迹象,但光大证券未能侦测到任何可疑的客户存款,也没有对有关情况作出查询。
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及证监会《操守准则》
鉴于上述缺失,光大证券由此违反了《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第5(1)(b)条及第5(1)(c)条。光大证券亦违反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2015年4月版本)(《打击洗钱指引》)第 2.1 段、第5.1(b)段、第5.1(c)段、第5.10段、第5.11段、第7.11段、第7.14段及第7.39 段,以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证监会《操守准则》)第 3项一般原则、第 7 项一般原则及第 12.1 段。
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犯有失当行为,因此对光大证券进行谴责并处以380万港元罚款。
证监会谴责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并处以罚款320万港元的纪律行动
2022年6月27日,证监会公开谴责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东金香港)并处以320万港元罚款,原因是东金香港在2015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担任两只基金的投资经理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东金香港没有对基金的相关投资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及进行监察;亦没有对声称就基金及其相关投资进行的尽职审查和监察保留适当的审计线索。证监会的纪律行动声明载列于此处。
背景及事实
东金香港获Worldwide Opportunities Fund SPC(WOF)委任为2只基金的投资经理。这2只基金是Evergreen Growth Saver SP(EGSSP)—— 2015年2月至2018年1月及Hong Kong Investment Fund SP(HKIFSP) —— 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该2只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透过将其大部分资产投资于收购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标的公司「Real Estate and Finance Fund」的参与股份,为股东提供结构性投资回报。
2016年3月,WOF的董事通过一项决议以修订投资范围,从而将 EGSSP的标的公司由Real Estate and Finance Fund(REFF)改为另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标的公司「Evergreen Growth Saver」(EGS),及订定标的公司EGS可投资于(其中包括)衍生工具及上市/非上市股票。HKIFSP亦进行类似修订,允许REFF投资于(其中包括)衍生工具及上市/非上市股票。该等修订统称为「投资范围变更」。
作为香港投资经理的缺失
由于EGSSP及HKIFSP的资产只投资于标的公司,该等基金的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标的公司的表现,并受到标的公司的投资风险的影响。同样地,东金香港本应透过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审查,以了解它们的背景、业务及相关投资和资产,以及持续监察标的公司的表现和风险承担,管理好该等基金的资产和监察其投资表现。
然而,东金香港对标的公司进行的尽职审查极为有限,以致对标的公司持有的投资及资产和有关的持有量,所知有限或甚至毫不知情。东金香港亦认为,其主要角色是确保该等基金的资产乃妥善投资于标的公司,而它并无义务或权利取得信息以确定标的公司的相关投资和资产。
虽然东金香港声称,在投资范围变更之后,它曾要求WOF提供有关标的公司的相关投资的信息,但是东金香港未能交出任何纪录以支持这个说法,也未能具体说明何时作出过有关查询。虽然东金香港曾获提供部分地产物业的估值报告,但是并无证据证明东金香港曾采取任何步骤,以确定该等物业与标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东金香港曾采取任何步骤,以确定标的公司的投资组合内的剩余资产、投资和负债。
在监察该等基金的表现方面,东金香港仅确认有关基金估值报告草稿中所载的数字与该等基金的认购/赎回及股份转让纪录相符,及重新计算了有关估值,以确保算术正确。东金香港并不知悉标的公司的真实估值。
东金香港声称其资产管理部为检讨该等基金的表现定期举行会议,但也一直未能交出任何有关会议的纪录或在有关声称会议上的任何讨论的纪录。每月报告亦仅载述一些有关整体市场的数据,但没有对有关市场会如何影响该等基金提供任何分析意见。
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东金香港声称其知悉EGSSP每股资产净值由2,251.987港元跌至546.872港元。它随后向WOF的董事查询,而他们的解释是,EGSSP 每股资产净值大幅下降是由于标的公司的资产组合价格下跌所致。东金香港没有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然而,鉴于没有提供任何记录,该声称的讨论未获证明。直至2017年8月,即证监会对东金香港身为该等基金的投资经理的角色进行了有限度审查后,东金香港才开始积极向WOF及标的公司的管理层查询标的公司的相关投资及价格波动。
证监会对东金香港缺失及违规的观点
鉴于东金香港的若干缺失及违规,证监会认为东金香港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违反了证监会《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第1.2(d)段(日期为2014年1月的第二版)以及证监会《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第VIII节。东金香港的上述缺失令其称职地进行受规管活动的能力受到怀疑,而且证监会质疑其作为持牌人的适当人选资格。结果,东金香港被公开谴责并处以320万港元罚款。
香港交易所及证监会于2022年7月份采取的纪律行动
2022年7月,香港交易所公布了2项香港交易所纪律行动。第一宗香港交易所纪律行动是针对中创环球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678)6名前董事而采取的,原因是其未有回应香港交易所上市科的查询。第二宗香港交易所纪律行动是针对企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08)及其1名前执行董事而采取的,原因是其未对前述前执行董事委任一事进行适当尽职审查。
证监会在2022年7月份期间公布了5宗纪律行动。第一宗证监会纪律行动是针对林其锋骗取其雇主的季度奖金。第二宗证监会纪律行动是针对加皇投资理财有限公司许多次没有按照《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的规定分隔客户款项以及亦违反了《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三宗证监会纪律行动是针对日发期货有限公司因违反香港监管规定而罚款900万港元。第四宗证监会纪律行动是针对金石同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违反香港《财政资源规则》。第五宗证监会纪律行动中,证监会协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禁止陈嘉熹重投业界6个月。
香港交易所对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中创环球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678)6名前董事采取的纪律行动
2022年7月14日,香港交易所公开谴责并对中创环球控股有限公司的6名前董事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中创环球控股有限公司的该6名前董事分别是:(i)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及前主席陈芳林先生(陈先生);(ii)该公司前执行董事申建忠先生(申先生);(iii)该公司前执行董事郑鹤斌先生(郑先生);(iv)该公司前执行董事许细霞女士(许女士);(v)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黄松青先生(黄先生);及(vi)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戴建平先生(戴先生)。董事不适合性声明是指列出的香港交易所认为不适合担任香港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各相关董事一份香港交易所公开声明。香港交易所的纪律行动声明载列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此处。
未有回应香港交易所的查询
中创环球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交易所的股份于2020年9月暂停买卖,以待刊发其年度财务报表及中期业绩。2020年12月,中创环球控股有限公司宣布其主要附属公司已被香港法院要求清盘,而在中国的该附属公司的若干股份已被出售。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香港交易所曾就有关中创环球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向中创环球控股有限公司作出查询,但中创环球控股有限公司未有响应任何查询。
中创环球控股有限公司其后于2021年5月宣布,申先生、郑先生、陈先生以及黄先生涉嫌参与有关该附属公司清盘的事件,因此各人的董事职务及于中创环球控股有限公司的所有其他职务均已暂停。上述各董事其后已于该项公告之后被解除中创环球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香港交易所拟调查所有相关董事有否违反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但除了许女士致电确认表示其已收到提醒信函外,未有收到其他任何响应。
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董事各自均须向联交所作出《董事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表示其须在香港交易所进行的任何调查中给予合作以及提供最新的联络资料。
裁定违反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违规事项
因此,香港交易所厘定该6名董事违反了其《董事承诺》且该违规情况严重。于是,该6名董事被施加上述制裁。
香港交易所对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08)及其1名前执行董事的纪律行动
2022年6月18日,香港交易所向企展控股有限公司前执行董事毛俊杰女士(毛女士)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并公开谴责毛女士及企展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纪律行动声明副本载列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此处。
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的未经证实及具误导性的履历资料
2020年12月,毛女士获委任为企展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该项委任于3日后(即2021年1月初公布)。毛女士任期为3年,其间有权获得酬金每月300,000港元以及年度酌情表现花红。该份公告载有据称是毛女士履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毛小姐曾于多间知名企业及不同的国际金融机构居高级职位;
- 毛小姐曾参与及完成多项香港、加拿大及中国之首次公开发售项目;及
- 毛小姐在股票债券分析、交易及投资组合建构、货币交易、不良资产投资、量化研究及衍生工具交易各方面均具丰富经验。(此表述亦于 2021年5月28日的股东周年大会再次作出)。
香港交易所收到多宗投诉,内容涉及质疑上文据称是毛女士履历的资料的真实性,而香港交易所因此向企展控股有限公司作出查询,之后企展控股有限公司刊发澄清公告,披露毛女士的薪酬调整为每年 2,000,000 港元(大约55.5%扣减),另加年度酌情表现花红。
企展控股有限公司承认无法核实据称是毛女士履历的资料,亦承认未对毛女士的委任及其薪酬作出适当考虑。当时,企展控股有限公司只由公司秘书知会各董事有关委任毛女士一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均没有就毛女士的委任另行召开会议讨论,也无考虑关键期间的其他人选。
毛女士于2021年11月8日辞任企展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于香港交易所调查期间,毛女士承认「当时某些语句纯粹是按她自己的意思作诠释,与市场一般的理解未必相同」。
违反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不准确真实及/或具误导性数据的规定
香港交易所裁定企展控股有限公司在董事委任公告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中所刊发有关毛女士的资料并不准确真实且具误导性,违反了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第2.13(2)条。而且,毛女士(a)向企展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并不准确真实及/或具误导性的数据;及(b)未能促使企展控股有限公司就董事委任公告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符合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第2.12(2)条的规定,违反其于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第 3.08 条下的责任及其《董事承诺》。
企展控股有限公司及毛女士通过和解方式承认其各自对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违规行为,并接受香港交易所向其施加的制裁。企展控股有限公司亦同意刊发公告,内容包括董事会其他成员于相关时间未能(i) 确保对毛女士进行的适当尽职审查;(ii) 确保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对拟议委任毛女士为董事一事及其薪酬作出考虑;(iii)促使企展控股有限公司就董事委任公告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符合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第2.13(2)条的规定;及(iv)在厘定毛女士作为董事的薪酬时保障企展控股有限公司的利益。
证监会因一项串谋欺诈的控罪罪名禁止林其锋重投业界3年
2022年7月18日,证监会在林其锋(男)及其母被判刑事罪名成立后,禁止林重投业界3年。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定,他们二人串谋骗取其雇主的季度奖金罪名成立。
林当时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银行)出任客户拓展部主任,曾有五名客户在其母促使下透过他开立支薪账户。为了提升林在渣打银行的工作表现,林母随后从她的个人银行账户将多笔介乎80,000港元至200,000港元不等的款项转至该5个支薪账户。
其后,林在该5名客户不知情及未经他们授权的情况下,把该等款项转回其母的个人银行账户。由于林的该等不诚实行为,渣打银行向林发放4,520港元的额外季度奖金,而该比奖金来源于其该项业绩表现提升。
林及其母之后于2021年3月29日被裁定一项串谋欺诈的共同控罪罪名成立。2021年4月21日,林被判处160小时社会服务令。
由于林被判刑事罪名成立,证监会认为他并非获发牌或注册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因此,林被禁止林重投业界3年,由2022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
加皇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因不当处理客户资产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770万港元
2022年7月20日,证监会谴责加皇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加皇)并对其处以罚款770万港元,理由是加皇没有分隔客户款项以及在并无客户授权的情况下将客户证券转移。证监会纪律行动声明载列于证监会网站此处。
加皇与分隔客户款项以及以在并无客户授权的情况下转移客户证券相关的众多缺失
在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加皇主动汇报多宗事件,当中涉及它没有分隔客户款项,并在没有向客户取得常设授权下将客户证券转移,因此违反了《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客户款项规则》)及《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客户证券规则》)。证监会遂就该等事件展开调查。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于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加皇先后86次没有分隔客户款项,涉及的个别交易金额介乎146港元至5,200万港元不等。没有分隔客户款项这些缺失详情载列如下:
- 68宗即日将资金从客户的独立账户转移到公司账户的事件,为了方便结算贷款还款、支付集团内部款项及支薪。之后会在当天下午4时进行每日调整,以确保将适当金额的客户款项分隔开来。该作业手法违反了《客户款项规则》第5(1)条。加皇了解到其职员至少从 2000年起便一直沿用该作业手法;
- 11宗计算错误的事件,没有充分地分隔客户款项,原因是电子表格模板中的加总公式被不慎删除,违反了《客户款项规则》第4(4)条;
- 加皇先后5次没有在从加皇的公司账户收取股息后1个营业日内,将所收取的股息存入其客户的独立账户,因而违反了《客户款项规则》第 4(4)条。这是由于系统缺失及人为错误而引致的;
- 发生过一宗事件,该事件中一名制表员3向核对员表示,其在将用来计算需予分隔的客户款项额的电子表格呈交予核对员检查后,发现自己没有将一笔存入的客户款项加到该等电子表格内。然而,之后该核对员只更新了其中一份相关电子表格而没有更新另一份。而该2份电子表格需一并使用,方能计算每日客户资金的分隔金额。这事件的结果是导致客户的独立账户有4,850万港元没有被分隔,因而违反了《客户款项规则》第 4(4)条;及
- 2018年1月,发生了一宗事件,该事件中一名加皇职员犯了人为错误,将在某个错误日期的人民币余额用来厘定需予分隔的客户款项款额,结果导致了有大概人民币18,000元没被分隔开来,因而违反了《客户款项规则》第 4(4)条。该错误是因制表员而造成的,且没有被核对员检查出来。
还存在在没有有效常设授权下将证券抵押品存放至认可结算所的缺失。
2020年3月,加皇的合规组就营运组在所有上市期权交易客户的常设授权书方面所遵循的程序,向营运组作出查询。加皇根据该等常设授权书,获授权将客户保证金账户内的客户证券存放至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作为抵押品,以履行对客户的未平仓期权淡仓的保证金规定。次日,营运组向合规组表示,自2011年起,它便再没有延续年度常设授权书。
加皇检视了在2012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2,074项期权合约交易,当中涉及124个账户。加皇亦发现在该124个账户中,有65个属非专业投资者的账户,而他们的证券被转移至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作为抵押品。
加皇未有延续常设授权书违反了《客户证券规则》第4(3)、7及10条,且这是因为加皇当时的营运主管及当时的合规经理错误诠释《客户证券规则》所致。
证监会对加皇违反香港《客户证券规则》的观点
加皇没有分隔客户款项及在没有有效常设授权书的情况下将客户证券转移至结算公司作为抵押品的行为违反了《客户证券规则》第4(3)、4(4)、5(1)、7及10条。加皇还违反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证监会《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第3项一般原则、第 7 项一般原则及第8项一般原则;及第4.1段、第11.1段及第12.1段。因此,鉴于加皇对《客户证券规则》及证监会《操守准则》的若干违规行为,证监会对加皇进行谴责并处以770万港元的罚款。
日发期货有限公司遭证监会谴责和罚款900万港元
2022年7月25日,证监会谴责日发期货有限公司(日发)并处以罚款900万元,原因是该公司没有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没有对客户的资金调动进行充分的监察以及没有对客户的互联网交易帐户实施更为安全的登入方法。证监会纪律行动声明载列于证监会网站此处。
透过经纪自设系统经有关子账户进行未获授权买卖
证监会已接获有关多家持牌法团的众多投诉,指它们容许客户透过一款名为信管家的软件,向它们的经纪自设系统发出交易指示,这就使得这些客户招揽中国内地的投资者藉由信管家发出交易指示经有关子账户进行买卖。
1名投诉人指称,信管家让该等持牌法团的客户得以在他们于该等持牌法团所开立的账户之下开设子账户,而这些客户曾招揽中国内地的投资者在无须于香港的该等持牌法团另行开设证券账户的情况下,藉由信管家经有关子账户进行买卖。日发是上述投诉所针对的该等持牌法团之一。在2016年5 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日发曾允许 310 名客户利用客户自设系统(包括信管家)发出交易指示。4
没有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
日发在容许客户自设系统连接至其经纪自设系统前,会先要求客户:
- 向有关经纪自设系统的供货商申请证书;及
- 向日发请求作出最终批准,让他们使用该客户自设系统。
但是,日发并无对其客户使用的客户自设系统进行任何尽职审查或测试,而只是就客户自设系统与其经纪自设系统之间的连接进行穿行测试。虽然日发已声称其依赖该经纪自设系统供货商对该客户自设系统进行尽职审查,但经纪自设系统供货商却表示日发从未指示它(或者实际上已经)对客户自设系统进行任何尽职审查或测试,以查检有关系统的设计及功能。
证监会指出,日发没有对其客户使用客户自设系统进行妥善尽职审查工作,或可导致其自身承受无牌活动中的重大风险。
没有对客户存款的资金调动进行充分的监察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有5名客户已将款项存入的其账户内,而该等款额与他们申报的收入及资产净值不相称。日发除了进行定期及特别复核客户资料以及对其客户的资金调动进行季度覆核之外,亦于数月后访问了4名客户查询存款的理由。该等客户解释道,该等资金调动是因为他们的投资、业务及所得租金令收入增加所致。日发接纳了该等客户的答复而没有进一步作出任何查问,亦无要求他们提供任何证明文件。
所以,日发未能证明进行了足够的「认识你的客户」检查,适当地查问不相称的存款,进行了及时而有效的电话通话,以及没有设置明确的政策及程序。
证监会有关日发违反证监会《操守准则》、《打击洗钱条例》及《网络保安指引》的调查结果
日发的该等行为导致其违反了证监会《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及第3项一般原则;第4.3段及第5.1段;《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5(1)(a)条、第5(1)(b)条及第5(1)(c)条;以及《降低及纾减与互联网交易相关的黑客入侵风险指引》(《网络保安指引》)第1.1段。因此,证监会认为日发犯有失当行为,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4条对其处以罚款900万港元。
金石同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没有遵守香港财政资源规定而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
2022年7月28日,证监会谴责金石同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金石同方)并处以罚款400,000港元,理由是该公司在2018年12月13日至18日期间没有维持其约280万港元的规定速动资金,及当其察觉已无能力遵守相关财政资源规定时,没有通知证监会。证监会纪律行动声明载列于证监会网站此处。
没有维持其规定速动资金
2018年12月13日,金石同方于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在香港交易所主板进行首次公开招股时,认购后者的股份。金石同方的认购资金来自一笔贷款,而该次认购导致速动资金短欠。在该次认购完成后,金石同方就该等股份及该项贷款订立一份转让协议,并改签该协议的签立日期,企图以回溯方式防止出现速动资金短欠。
《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财政资源规则》)第4条订明,持牌法团须时刻维持《财政资源规则》第4条规定它维持的数额的财政资源。金石同方作为获发牌进行2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须时刻维持不低于500万港元的缴足款股本。5
《财政资源规则》第6条订明,持牌法团须时刻维持不少于该法团的规定速动资金的速动资金(即就金石同方而言,其规定速动资金为约280万港元)。
《财政资源规则》第27(1)(a)条(持牌法团的自营交易持仓)订明,持牌法团须将它实益拥有的上市股份的市值减去该等证券的扣减数额后所得的数额,列入该法团的速动资产内。在金石同方个案中,当计算金石同方的速动资产时,根据《财政资源规则》附表2表1第(1)(c)项,适用于该等股份的扣减百分率为 30%。
《财政资源规则》第44(1)(a)及(g)条(集中自营交易持仓)订明,持牌法团如为它本身持有上市股份,而该等证券中名称相同的证券的净市值相等于或多于该法团的规定速动资金的25%,则如该净市值相等于或多于该法团的规定速动资金的51%,该法团须将该净市值的10%,列入其认可负债内。在金石同方个案中,金石同方须将504万港元(即该等股份的净市值的10%)列入其认可负债内。
金石同方因疏忽而没有预计《财政资源规则》下的总额。证监会计算金石同方的速动资金状况,结果显示在2018年12月13日至18日期间,金石同方的速动资金短欠金额接近 2,000万港元。
没有遵守通知规定并向证监会作出失实陈述
金石同方于2018年12月17日察觉其速动资金跌至低于其规定速动资金的 120%(336万港元)后,没有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证监会。证监会于4个月之后的2019年4月26日方获金石同方的核数师通知。而且,当证监会查问金石同方在2018年12月13日至18日期间的速动资金计算详情时,金石同方作出失实陈述,指其实际上在该期间内维持了充足的速动资金。金石同方其后厘清指该贷款的转让协议的签立日期被改签,但是未能提供解释以支持改签该转让协议的签立日期属合理做法。
证监会认为金石同方没有遵守香港财政资源规定
因此,证监会认为金石同方违反了《财政资源规则》第 55(1)(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46(1)条的规定。金石同方没有遵守《财政资源规则》的相关规定一事,表示其亦没有遵守证监会《操守准则》第7项一般原则及第12.1段的规定。结果,证监会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4条,公开谴责金石同方并对其处以罚款400,000港元。
陈嘉熹被禁止重投业界6个月
2022年7月28日,证监会禁止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银行)前雇员陈嘉熹(男)重投业界6个月,由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金管局发现陈曾将一名客户的签名剪贴在一份表格上,藉以欺骗渣打银行及保险公司,令它们误信该表格已获客户签署。证监会纪律行动声明载列于证监会网站此处。
剪贴客户签名
当时,陈受聘于渣打银行的零售销售部任职保险策划专家(财富策划经理)。该居于海外的客户希望为她的保单设立直接付款授权。陈于是寄了一份「更改缴费方式及直接付款授权书 ── 银行户口」表格(直接付款授权表格)给该客户以签署有关授权。
起初,该文件第2及第4页上本应签署,但该名客户只签署了第 4 页。为了替该客户设立直接付款授权,陈将原本在表格第4页上的客户签名剪下来,并将其贴在一张空白的直接付款授权表格第2页上,并将其复印。然后他再以人手填上各项详细资料及将剪切的签名换到该直接付款授权表格 4页上,并将其复印和填上日期。之后,他将原本的直接付款授权表格的第1及第3页,与合成的第2页及合成的第4页合并,从而使其看似是一套完整并经客户签署的直接付款授权表格。陈向金管局确认,该客户既不知悉他将客户自己的签名剪贴在合成表格上,亦没有授权他这样做。
渣打银行一名职员发现该合成表格第2页被放置于陈工作的分行的复印机内无人理会,从而揭发有关事件。
证监会对陈的行为的看法
鉴于陈于2021年5月已不再是获金管局注册的有关人士,故金管局将本案转介予证监会。证监会得出结论,即陈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9条,且陈并非作为诚实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的注册人士的适当人选。
1 2015年年报(延迟33个月),2016年中期业绩(延迟34个月以上),2016中期报告(延迟33个月以上),2016年全年业绩(延迟27个月以上),2016年报(延迟26个月以上),2017年中期业绩(延迟22个月以上),2017中期报告(延迟21个月以上),2017年全年业绩(延迟15个月以上),2017年年报(延迟14个月以上),2018年中期业绩(延迟10个月以上),2018中期报告(延迟9个月以上),2018 年全年业绩(延迟3个月以上),2018年报(延迟2个月以上)。
2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9(1)条规定:凡 (i)某人在任何广告中显示自己准备进行第4、5、6或9类受规管活动;而(ii)该人没有按本条例规定就该等活动获发牌或获注册,则明知有第(i)及(ii)节所述情况而发出该广告或为发出而管有该广告的人,即属犯罪;或(b)任何人发出其本身知道载有上述广告的文件,或为发出而管有其本身知道载有上述广告的文件,即属犯罪。第114(1)(b)条处理。
3 “制表员”及“核对员”是加皇的营运组职员,负责编制和核对客户资金电子表格,以计算需予分隔的客户款项额。
4 客户自设系统透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连接至日发的经纪自设系统。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提供一系列功能,让不同应用程序读取数据并与外部软件组件或操作系统互动。
5 《财政资源规则》第5(f)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