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及证监会近期采取的纪律行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于2022年1月底至2月份期间公告了3项纪律行动。该等纪律行动中包括香港交易所在2022年1月份谴责宜华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及其1名授权代表没有公布相关资料以避免虚假市场及没有申请停牌。2月份,香港交易所谴责了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4名前执行董事,向3名前非执行董事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并批评了15名董事及监事。2月底,香港交易所批评了花样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及与花样年和彩生活相关联的4名前董事。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对朱庆淞、天合化工集团及其执行董事、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南华期货有限公司、千里眼控股有限公司、梁肇伦及汇丰证券经纪(亚洲)有限公司采取了七项纪律处分。
香港交易所对宜华海外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纪律处罚
2022年1月19日,香港交易所谴责宜华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宜华)及其授权代表刘绍香女士(刘女士)延迟公布内幕消息等数据,未能有效避免出现虚假市场,没有申请停牌,以及延迟提供香港交易所要求的关于宜华支付其已发行债务票据利息的资料。而刘女士是宜华的唯一董事,因其未能履行作为宜华授权代表的职责,没有充当香港交易所与宜华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而受到谴责。有关《纪律行动声明》载于此处。
宜华的违约
宜华于2017年10月24日发行了按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第三十七(37)章上市的债务票据。该债务票据的利息于每年4月23日及10月23日按 8.5%的年利率进行半年期支付,直至该债务的到期日2020年10月23日。该债务票据的本金与利息支付由宜华的母公司提供担保。
倘若发行人连续30天未能在原定利息支付日支付债务票据利息,便会构成对该债务票据条款的违约。宜华及其母公司未能在2020年4月23日及在30日宽限期内支付到期利息,导致对该债务票据构成违约。
香港交易指令该债务自2020年8月4日起停牌直至2020年10月23日该债务到期日被除牌为止。
宜华未能回复香港交易所的查询
自2020年7月29日起,香港交易所多番尝试透过宜华的授权代表刘女士联系宜华,要求提供有关宜华对该债务票据利息支付情况的资料,但宜华延至2020年11月才回复。
违反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
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第2.12A条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香港交易所订定的时限内向香港交易所提供香港交易所为了调查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的事项或其在核实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而要求的任何数据。
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第37.47B(a)条表示上市公司须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披露内幕消息的同时公布有关内部资料。
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第37.47(b)条还要求上市公司如认为其已发行的债务证券可能存在虚假市场时须立即征询香港交易所,并在该项征询后公布任何避免出现虚假市场的必要资料。
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第37.47C条,若出现有根据《上市规则》第37.47B(a)条或第37.47(b)条所指须予披露但却未能及时公布的资料,那么上市公司必须立即申请短暂停牌或停牌。
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第3.06(1)条,授权代表须随时担当香港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
上市委员会发现:
- 宜华已经违反了:
- 《上市规则》第2.12A条规定,原因是其延迟提供香港交易所要求的资料;
- 《上市规则》第37.47B(a)条规定,原因是其延迟公布其无法按时支付该债务票据利息以及对该债务票据的违约。该等资料构成内幕消息且其未予披露导致产生与该债务票据相关联的虚假市场;及
- 《上市规则》第37.47C条规定,原因是其未能申请停牌;及
- 刘女士担当香港交易所与宜华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6(1)条规定。
因此,上市委员会谴责宜华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授权代表刘绍香女士。
香港交易所谴责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22名董事和监事
2022年2月10日,香港交易所谴责了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青传媒公司)及其数名前执行董事,向3名前非执行董事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并批评了15名董事及监事,原因是该公司向其控股股东及联属公司提供了超过人民币5.5亿元的贷款,但未有按照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遵守公告、通函、股东批准、书面协议及汇报规定。香港交易所进一步指令所有前任及现任董事(但是被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的前董事除外)须完成24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包括《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
北青传媒公司不符合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
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北青传媒公司通过旗下附属公司先后向其控股股东提供了13笔合计人民币3.332亿元的贷款,并向其联属公司提供了7笔合计人民币2.2亿元的贷款(统称贷款)。控股股东贷款构成《上市规则》第十三章下界定的给予某实体的贷款,以及《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及十四A章下界定的主要及关连交易。联属公司贷款构成给予某实体的贷款以及主要交易。部分贷款并无书面协议。
被香港交易所针对而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的前董事之一李先生对所有控股股东贷款及3笔联属公司贷款知情。3笔控股股东贷款的核准文件上都有其签署。汲先生、李女士、张延平先生及彭先生(均受到香港交易所的谴责)均对部分贷款知情及/或有参与其中。李先生、汲先生、张延平先生及彭先生得悉贷款的存在及/或参与其中,但并未通知董事会,亦没有采取措施促使北青传媒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其他18位董事及监事(何女士除外,其已于2018年3月离任董事)其后于 2019 年3月及4 月才得悉贷款之事。
北青传媒公司未有遵守《上市规则》第十三章、十四章及十四A章下的公告、通函、股东批准、书面协议及汇报规定。该公司承认,由于北青传媒公司内部监控系统存有缺陷,以及所涉员工的疏忽,该等在附属公司层面的贷款没有向董事会上报。北青传媒公司亦承认以下各项:
- 附属公司层面相关内部监控措施的实施已存在问题以及相关附属公司并未就实施该等监控措施建立完整及清晰的汇报程序;
- 相关人员缺乏监管合规事宜(包括汇报交易)的必要知识。他们没有全面了解相关监控措施及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以致没有及时向北青传媒公司汇报贷款;及
- 北青传媒公司缺乏适当的内部监控措施,没有制度监督其附属公司的汇报责任。
内部监控顾问在贷款借出后进行的内部监控审阅揭示了以下问题:
- 缺乏识别、汇报及执行须予公布交易并确保符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规定的书面程序;
- 附属公司层面负责汇报潜在须予公布及/或关连交易的人员并不熟悉《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及第十四A章的条文;
- 附属公司层面的负责人员没有遵守内部汇报程序,没向董事会汇报潜在的关连交易;及
- 附属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高级行政人员以及关连方的股东毋须向北青传媒公司申报业务关系及潜在冲突。
该等内部监控不足是导致北青传媒公司未能符合适用的《上市规则》的部分原因。尽管北青传媒公司的内部审计通常会每年审阅其内部监控措施两次,但其内部监控部门只有一名员工,且并未能发现上述内部监控不足。此外,李先生、刘先生及周先生未能配合上市科的调查。
违反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3.13、13.14及13.20条,如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超逾8%,则上市公司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有关贷款的详情。若到该上市公司半年度期间结束时或全年会计年度结束时,有关贷款仍然未予偿付,则该上市公司亦须在中期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资料。
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如一连串交易全部均于12个月内完成或属彼此相关者,香港交易所会准许该上市公司将该等交易合并计算,视为一项事务处理。
根据《上市规则》第14.34、14.38A、14.40、14A.35、14A.36、14A.39、14A.44、14A.46及14A.49条,上市公司须在主要交易及/或关连交易的条款最后确定或议定下来后即尽快遵守公告、通函、(独立)股东批准及汇报规定。该公司亦须就关连交易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提供建议。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条,上市公司进行关连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C.2.1条在相关时候也要求董事会确保最少每年检讨一次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并在其《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汇报已经完成有关检讨。有关检讨预期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方面,包括财务监控、运作监控及合规监控。虽然守则条文不是强制性的,但是上市公司须就其《企业管治报告》中与守则条文相偏离的任何地方说明原因。
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第3.08条预期董事须履行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
上市公司董事发出的《声明及承诺》(载列于《上市规则》附录5H(董事承诺))还要求董事:(i)尽力遵守《上市规则》;(ii)尽力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及(iii)在联交所上巿科所进行的任何调查中给予合作。
中国注册成立公司的监事还在监事承诺书(载列于《上市规则》附录5I(监事的承诺))中承诺尽力促使发行人及其董事遵守《上巿规则》。
上市委员会发现:
- 北青传媒公司已经违反了:
- 《上市规则》第 13.13、13.14 及 13.20 条,原因是其未在其财务报告中公布及披露向实体发放贷款的详情;
- 《上市规则》第14.34、14.38A、14.40、14A.35、14A.36、14A.39、14A.44、14A.46及14A.49条,原因是其未遵守针对该等贷款的公告、通函、(独立)股东批准及汇报规定;及
- 《上市规则》第14A.34条,原因是其未就属关连交易的两笔控股股东贷款签订书面协议;
- 该17名前董事,包括汲先生、李先生、李女士、彭先生及张延平先生,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其《董事承诺》,原因是其未能确保北青传媒公司维持充分及有效的内部监控,且当中汲先生、李先生、李女士、彭先生及张延平先生知悉贷款之事及/或参与其中,却未能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 李先生、周先生及刘先生均违反了各自的《董事承诺》,未有配合上市科调查;及
- 该5名前监事违反了其《监事承诺》,未能确保北青传媒公司维持充分及有效的内部监控、以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
谴责,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及批评
因此,基于上文所述原因,上市委员会决定谴责北青传媒公司,向3名前非执行董事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并批评15名董事及监事。香港交易所进一步指令所有前任及现任董事(但是被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的前董事除外)须完成24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包括《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
香港交易所谴责花样年控股集团,彩生活服务集团及4名前董事
2022年2月28日,香港交易所批评了花样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花样年)、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彩生活),潘军先生(花样年执行董事以及彩生活执行董事及前非执行董事);唐学斌先生(彩生活前执行董事及前非执行董事);林锦堂先生(花样年前执行董事及前非执行董事以及彩生活前非执行董事);及周勤伟先生(彩生活前执行董事)。
彩生活于2014年从花样年分拆出来,当时两家公司订立了契据及计划,以确保各自的业务清晰划分。香港交易所裁定花样年及彩生活分别违反有关契据及计划,原因为两家公司未有为遵守契据及计划制定充足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而导致彩生活年报的披露数据不准确。
潘先生、唐先生、林先生及周先生同属负责确保有关公司遵守契据及计划的管理团队之成员。香港交易所裁定,就有关内部监控不足导致有关公司违规之事,四人均违反了其董事责任。
证监会因朱庆凇违反《证监会收购守则》而向其施加制裁
2022年1月25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开谴责朱庆凇(又名朱庆伊)违反《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26.1下的强制全面要约责任,并对其施加为期12个月的冷淡对待令。朱庆凇将被禁止直接或间接使用香港证券市场设施直至2023年1月24日止。
证监会发现,2012年,朱庆凇与他的兄长在一项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之后取得融德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并有效控制了融德。这触发了《收购守则》规则26.1注释8下的强制全面要约,然而,当时没有作出全面要约。
虽然当事人已就2012年的交易寻求法律意见,但是证监会发现他们没有获告知有关在《收购守则》的规限下可能产生的影响。朱庆凇承认违反了《收购守则》规则26.1,并同意对他采取的纪律行动。
证监会对朱庆淞施加的纪律制裁
在考虑所有事实之后,证监会注意到虽然该宗交易在9年前发生,但是该公司的股东失去了接获全面要约的权利,而朱庆凇先生的行为足以使本会对其采取纪律行动。因此证监会公开谴责了朱庆淞先生并禁止其使用香港证券市场设施,直至2023年1月24日止。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制裁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执行董事
2022年1月25日,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裁定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合)及其执行董事魏宣先生(魏)曾干犯市场失当行为,发出内容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首次公开发售招股书,将该公司的收入夸大了逾人民币67亿元。证监会于2020年9月7日对其展开研讯程序。
证监会指称天合的招股书所载有关其在2011年至2013年财政年度的往绩纪录期间的销售收入和溢利在要项上包含虚假或具误导性数据。此外,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招股书所披露的人民币126亿元天合往绩纪录总收入之中,约有53%被夸大了。证监会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寻求的多项命令,包括(但不限于)指示天合及魏透过向所有在研讯程序于2020年6月2日展开时持有天合股份的公众股东,支付回复原状所需的款项或向他们回购该等股份,以便将他们回复至认购或购买有关股份之前的状况,及/或向该公司的公众股东支付损害赔偿。
由于审裁处信纳该首次公开发售招股书载有关于天合在2011年至2013年财政年度的往绩纪录期间,在要项上属虚假及具误导性的收入和溢利数据,遂作出以下命令:
- 魏(在关键时间是天合的主要间接股东兼行政总裁)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参与该等公司的管理,为期四年;
- 天合及魏各自不得作出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任何行为;及
- 天合及魏须向政府和证监会支付讼费。
审裁处推断,被夸大的收入和溢利相当可能会诱使他人认购或购买天合股份及/或令天合于香港的股价上升。
审裁处得出的结论是,天合及魏在授权发出招股书时,罔顾招股章程中关于公司收入和溢利的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信息。
天合就其于香港进行的首次公开发售,在2014年6月9日发出招股書,并筹得约35.2亿港元的所得款项净额。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因在利便客户活动方面犯有严重监管缺失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4825亿港元
2022年1月28日,证监会谴责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花旗环球金融)并处以罚款3.4825亿港元,原因是该公司在2008年至2018年期间,一直容许其现货股票业务部辖下多个交易柜枱向机构客户发布被错误标签的申购意向,并在执行利便交易时向该等客户作出失实陈述。申购意向是获持牌法团广泛采用以向客户进行宣传的一种方式,藉此寻找有意进行交易的潜在客户。
被错误标签的申购意向
至少自2008年起,花旗环球金融的股票销售交易柜枱便一直在并无真正的客户意向且花旗环球金融并无接触特定客户的情况下,向客户发出标示为“自然”、“接触中”及/或“P:1”的申购意向。该等被错误标签的申购意向是参照市场上特选蓝筹股的每日平均成交量的特定百分比而制备,以引发客户的查询,而其设计基于相信由于有关股份交投活跃,及花旗环球金融交易平台具备规模,故交易员将会能够觅得自然的反向流通量,以便与客户的交易指示进行对盘。交易员在接获客户的查询后,如未能以代理方式寻获自然流通量,花旗环球金融的利便服务柜枱便会介入以提供流通量。花旗环球金融错误标签申购意向的行为有悖相关行业指引,也违背了待客户以诚的基本原则。
证监会抽检了174项由花旗环球金融不同交易柜枱在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执行的利便交易,并发现其中127项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员:
- 向客户提供了在事实方面不正确的资料,或采取了积极步骤以隐瞒有关交易的主事人性质;
- 作出了具误导性的声明,而客户有可能将该等声明诠释为有关交易是以代理方式执行,或有时即使有迹象显示客户相信有关交易为代理交易,但仍保持沉默;及/或
- 对于利便服务柜枱参与交易一事保持沉默或没有向客户说明此事,并且在将客户的交易指示转发至利便服务柜枱以供执行前,没有取得客户同意。1
客户一般偏好以代理方式进行交易(即自然流通量)多于利便服务。花旗环球金融作出失实陈述,将利便交易称为代理交易,或不将利便服务柜枱有参与交易一事披露予客户达十年之久,会被视为不诚实行为。
内部监控缺失
上述失当行为相当普遍,持续了超过十年,这揭露了花旗环球金融的监控框架以及其第一及第二道防线整体出现了严重的系统性失误。在2018年11月之前,花旗环球金融没有:
- 制订任何政策或监控措施,以监察发出“接触中”及“P:1”申购意向的做法,及确保该等申购意向有特定客户的意向支持;
- 就利便交易进行交易前披露及取得客户同意设有足够的内部指引,并执行有关指引。反而,花旗环球金融在2018年修改其合规指引时,故意将须就利便交易取得客户同意的规定移除;
- 就其利便客户活动实施有效的合规监察,以确保交易员已就花旗环球金融的主事人身分作出交易前披露及取得客户的事先同意;
- 就申购意向及利便客户活动的交易前同意向交易员提供培训;
- 记录及监察代理柜枱与利便客户服务柜枱之间的通讯,并确保两者之间有足够的分隔;及
- 识别和纠正导致向客户发送不正确的交易后讯息的系统错误,有关讯息在花旗环球金融实际上以主事人身分行事时,错误地表示花旗环球金融是以代理人身分行事。2
花旗环球金融曾有多次机会识别和纠正上述缺失,但却直至失当行为在证监会于2018年底进行现场视察期间被发现时才这样做。之前于2014年7月,花旗环球金融的高级管理层出席了与证监会举行的圆桌会议,席间花旗环球金融知悉了在市场上的利便客户活动中所发现的常见缺失,包括未有取得明示的客户同意和没有就客户同意进行独立查核。花旗环球金融在该会议后进行差距分析,但却未能识别有关失当行为,也未能纠正有关缺失。于2019年2月,证监会发出通函,当中就公司在提供利便客户服务时应达到的操守及内部监控标准给予进一步指引。花旗环球金融在该通函刊发后进行了进一步差距分析,但却仍然未能识别有关失当行为,也未能纠正有关缺失。
针对花旗环球金融的纪律处分
证监会认为,花旗环球金融没有遵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及《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中的多项规定。
证监会还认为,花旗环球金融的履责缺失及失当行为可归因于其部分前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履行他们的监督职责所致。证监会稍后会对这些人士展开纪律程序。
南华期货有限公司因在利便客户活动方面犯有严重监管缺失遭证监会谴责和罚款480万港元
2022年2月14日,证监会谴责南华期货有限公司(南华期货)并处以罚款480万港元,原因是该公司在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没有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监管规定。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南华期货没有对19名客户用以发出交易指示的客户自设系统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也未评估并管理与客户使用该系统相关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或者其他风险。3 其也没有对与客户在其开户文件中声明的财政状况不相称的4个客户存款进行适当查询,而南华期货声称并无察觉该等异常情况。南华期货也没有设立有效的持续监察系统,以侦测及评估客户帐户内的不寻常资金调动及可疑交易模式,由此导致未能侦测出9个客户账户内的3,783项自我配对交易。自我配对交易指的是客户的交易指示与其本身的反向交易指示进行配对的交易。《打击洗钱指引》指明就证券及期货进行数量相同的买卖是可能会令人怀疑有洗钱情况的例子,因为该等买卖可能营造曾进行交易的假像,并显示出现操纵市场活动。
证监会发现,南华期货的系统及监控措施不足及成效不彰,且该公司没有确保《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和证监会《操守准则》获得遵守。
南华期货的这些缺失违反了《操守准则》一般原则2&3以及第4.3&5.1段,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2中的第23,5(1)(a),5(1)(b)及5(1)(c)条。
经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后,证监会认为南华期货犯有失当行为,及其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亦受到质疑。
法庭颁令内幕交易者向投资者支付1,290万港元
2022年2月16日,原讼法庭颁令将危娟女士及黄轶先生──同为易芳芳女士的有关联人士──就千里眼控股有限公司(千里眼4)的股份从事内幕交易而获取的12,949,875港元不合法利润支付予63名投资者。证监会之前已针对千里眼提起有关法律程序,并在2016年9月30日取得临时命令冻结来自内幕交易的利润。有关款项将会支付予法庭委任的管理人并会按照受影响的投资者于2016年2月29日至4月12日期间向危或黄出售的股份数目的比例而分发予他们。
证监会终身禁止梁肇伦重投业界
2022年3月01日,证监会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前副总裁梁肇伦先生被裁定贿赂罪成立后,终身禁止他重投业界。在2011年2月17日至2016年5月16日期间,梁获汇丰银行聘用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法院裁定,于2014至2016年期间,梁在负责为汇丰银行企业客户处理商业银行事务时,曾收受一名商业客户所提供的多项馈赠及利益。
梁向原讼法庭及其后向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均被驳回。这些是作为梁处理由该商业客户控制的两家公司的信贷申请及/或维持它们的信贷融通的报酬。自2013年8月起,这两家公司从汇丰银行获取了合共约4,800万港元的信贷融通。
鉴于梁的刑事定罪,证监会认为他不再属获发牌或注册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
汇丰证券经纪(亚洲)有限公司因违反监管规定遭证监会谴责和罚款630万港元
2022年3月3日,证监会谴责汇丰证券经纪(亚洲)有限公司(汇丰证券经纪)并处以罚款630万港元,原因是该公司曾干犯内部监控缺失及违反《操守准则》。证监会发现,在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期间,汇丰证券经纪在向买卖沪深港通下北向交易的汇丰合资格A股的客户编配券商客户编码,将客户识别信息与券商客户编码进行配对,及在向其客户指令附加券商客户编码方面,犯有多项错误。结果,汇丰证券经纪向香港交易所提交了错误的92名客户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当中涉及3,379,065项交易指令及4,202,534宗交易。5 这些错误是由于汇丰证券经纪在保存券商客户编码数据时使用多个系统,以人手方式开立帐户,及汇丰内的多个交易方均可能作为发出指示的一方,代表于汇丰设立的子帐户执行交易所致。
证监会亦发现,汇丰证券经纪在2019年2月至6月期间,曾九次超卖证券。超卖的股份总值约为2,000万港元。证监会经调查后发现,除了两宗人为失误所引致的事件外,其余超卖事件均归因于汇丰证券经纪的现金股票交易指令管理系统及汇丰证券经纪的内部程序买卖平台的多项系统缺失。
此外,证监会发现,2020年5月22日,汇丰证券经纪于香港交易所中午休市期间重新启动其庄家活动系统后,汇丰证券经纪错误地自行配对370项权证交易指令。汇丰证券经纪错误地假设当其庄家活动系统与香港交易所系统连接中断且所有交易指令取消时,该项系统重启会触发香港交易所的因中断而取消功能。不过,香港交易所的该项因中断而取消功能在12点及12点30分之间实际上无运作。在下午1时整恢复交易时,370项新交易指令在该项错误被意识到之前就已自行配对。
证监会认为,汇丰证券经纪在经营其业务时,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亦没有实施足够及有效的系统及监控措施,以确保遵守《操守准则》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1 由于花旗环球金融不再保留 2014 年以前的录音纪录,故证监会并无检视该段期间的任何利便交易。
2 交易指示讯息透过金融信息交换发送,而金融信息交换是一项适用于国际实时交换证券交易信息的电子通讯协议。
3 客户自设系统是客户开发用来让他们能够透过互联网、流动电话及其他电子途径进行电子交易的交易软件。该系统透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连接至南华期货的经纪自设系统,而该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提供一系列功能,让不同应用程序读取数据并与外部软件组件或操作系统互动。经纪自设系统是交易所参与者或供货商开发用来让交易所参与者能够透过互联网、流动电话及其他电子途径向投资者提供电子交易服务的交易设施。
4 千里眼现称讯智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5 香港交易所在2018年9月就沪深港通下的北向交易推出投资者标识符制度,准许采用更好的交易活动监察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