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发出《第7期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
2022年12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刊发了其第7期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香港交易所通讯),其中涵盖修订有关上市发行人及其主要附属公司的股份期权计划及股份奖励计划(股份计划)的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条文,上市发行人为即将到来的年结汇报及股东周年大会作准备而需实施及/或处理的事宜及措施,以及寻求将其主要上市转往香港交易所的第二上市发行人可能会面对的监管及合规问题。
经修订的有关股份计划的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条文
香港交易所于2022年7月就建议修订有关上市发行人股份计划的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文件刊发了咨询总结(参阅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计划的新的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条文),之后提醒上市发行人对《主板上市规则》第17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3章的修订内容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并重述了以下主要修订:
- 合资格参与者 – 仅发行人集团的董事及雇员(雇员参与者),发行人集团的控股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董事及雇员,以及服务提供商会被视为合资格参与者。至于合资格的服务提供商,一般指「一直并持续向发行人集团在其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有助其长远发展的服务的人士」。1 不过,上市发行人须在其计划文件中说明合资格服务提供商的具体准则;
- 授股条款 – 股份的归属期为至少12个月,不过授予雇员参与者的股份的归属期可以较短,前提是须于计划文件清楚说明该较短的归属期相关情况。计划文件应披露授予股份所附带的表现目标及退扣机制或否定声明(表示该上市发行人的计划两者都不包含)。股份奖励不设授出价限制;
- 批准规定 – 计划授权限额(所有股份计划合计以不多于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10%为限)及服务提供商分项限额均必须经股东批准。如发行人(i) 向个别合资格参与者授予股份而超过1%个人限额;或(ii)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而比例超出以下最低豁免门坎,亦必须先经股东批准:
- 如属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 于任何12个月期内获授予股份奖励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0.1%(0.1%限额);
- 如属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主要股东 – 获授予股份奖励及股份期权超过0.1%限额。
如授股比例低于0.1%限额,或发行人是向董事授出股份期权,则经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便可。但是,若归属期少于12个月,或若发行人授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并不附带表现目标及/或不设退扣机制,薪酬委员会须对有关授股提供意见;及
- 其他股份计划的规定 – 如属涉及现有股份的股份计划,发行人须在其年报中进行若干披露。上述《上市规则》修订条文仅适用于上市发行人主要附属公司(指在最近3个财政年度中任何一年收入、利润或总资产的有关百分比率占发行人75%或以上的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其他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下授出股份或期权可能属于《主板上市规则》第14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所述的须予公布的交易。
香港交易所亦注意到上市发行人能够继续根据现有计划授出股份或期权,条件是:(如属根据股份期权计划授出期权)发行人尚有计划授权限额未使用,或(如属根据现有股份奖励计划授出股份),存在一份尚未使用的发行人向股东寻求的预先授权。如发行人根据现有股份奖励计划使用一般授权授出新股,则其在2023年1月1日后的第二个股东周年大会之日及之前仍可继续授出新股。
就年结汇报及香港发行人股东周年大会作准备
更换香港发行人的核数师
2022年,公布更换核数师的发行人的数目显著增多。香港交易所留意到,该项变化的最常见原因是核数师无法与发行人就审计费用或审计时间表达成共识(在某些个案中,背后原因有时是新冠疫情令审计程序延长及成本增加)。其注意到部分核数师的辞任时间临近发行人财务年度年末或在发行人财年年末之后,由此导致审计延迟甚至交易暂停。因此,香港交易所重述其对审核委员会的预期:
- 于整个审计过程中与核数师保持沟通,并持续评估任何具争议性的审计事宜;
- 清楚了解核数师辞任的底因,包括:
- 与离任核数师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其于审计过程中提出的任何具争议的审计事宜;
- 确保核数师的辞任函清楚说明其辞任原因;及
- 促使发行人董事会于有关核数师辞任的公告中,披露股东需要知悉和注意的任何可能影响到审计程序或费用,又或发行人与核数师的关系方面的问题或事宜;
- 确保新任核数师的审计费用与所需审计工作的范围相称,并中肯、认真评核新任核数师的能力及资源;
- 评估新任核数师是否清楚了解导致上一任核数师辞任的原因;及
- 与新任核数师讨论他们所建议的审计程序如何解决之前的相关问题,好使其取得「足够而适当的审计证据,从中得出合理结论再按而发出审计意见」。
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发行人符合核心水平
香港交易所促使发行人关注相关要求,即发行人在2022年1月之后的第二次股东周年大会上引用香港《上市规则》附录3所载列的核心股东保障水平(「核心水平」)(参阅香港交易所针对海外发行人的新上市制度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香港交易所留意到,大多数上市发行人注册成立的百慕达及开曼群岛并无某些核心水准2纳入其司法权区内的公司法中。尤其是,百慕达及开曼群岛并未有规定:
- 核心水平5 – 上市发行人须保证其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发言权;及
- 核心水平14 –上市发行人自愿清盘须经发行人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绝大多数票批准。
开曼群岛的法例亦未就如下核心水平作出规定:
- 核心水平7 – 发行人的少数股东(合资格股东支持比例不得高于投票权的10%)应有权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在会议进程中提出决议;及
- 核心水平10 – 上市发行人核数师的委聘、罢免及薪酬必须由发行人的大多数股东或独立于发行人董事会以外的其他组织批准。
在对发行人的查询进行答复过程中,香港交易所留意到:
- 就核心水平5而言,开曼群岛及百慕达法律没有限制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这一事实并不足以确保该核心水平获遵守。因此,于开曼群岛及百慕达注册成立的发行人需修订其组织章程,以涵盖股东在股东大会发言的权利;
- 就核心水平10而言,针对罢免发行人的核数师事宜设置一个较高门坎(即经由特别决议通过)不符合该核心水平,原因是该核心水平规定罢免核数师须经由普通决议通过。
香港交易所还建议发行人在股东通函中明确披露建议修订的原因及影响,并在必要情况下于召开股东大会前与股东接洽以避免股东因为缺乏对建议修订的内容理据及后果的了解而给予投票。香港交易所亦建议发行人应避免「捆扎」决议案予不相关联的修订条文。
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下新的企业管治及ESG(环境、社会及管治)规定
《企业管治守则》及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条文最新修订于去年生效(参阅香港交易所《企业管治守则》及《上市规则》变更条文于2022年1月1日生效),之后香港交易所提醒发行人采取以下措施(如果尚未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其符合有关董事委任及报告刊发的新规定:
- 如其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已过九年,发行人应在不迟于其2023年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委任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 在其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企业管治报告》中强制披露有关性别多元化的资料(包括董事会成员性别多元化的目标及时间表,以及雇员性别比例)以及有关股东通讯政策的资料(包括双向交流渠道及检讨其成效)的新规定;
- 董事会成员全属单一性别的发行人必须于2024年12月31日或之前委任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及
- 由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起,发行人须与年报同步刊发其ESG报告。
安排第二上市发行人在香港交易所转为主要上市
2022年,数名第二上市发行人在香港交易所转为主要上市,或表示有意转为主要上市。香港给交易所挑选出以下方面供发行人计划及注意:
- 找出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建立监控 – 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下对第二上市发行人的披露及其他规定「较为宽松」。因此,计划在香港交易所转为主要上市的发行人应注意,即使是在其目前作主要上市所在司法权区的资本市场上十分常见的部分公司行动(例如在美国上市的发行人的合并与收购、关联方交易、股本融资及雇员激励计划等),也可能需要遵守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的若干披露及其他规定(例如股东批准规定)。发行人亦应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即管治架构及相关程序),以确保能够在其转换为主要上市之前识别出该等公司行动和及时遵守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及
- 豁免《上市规则》要求 – 香港交易所了解到第二上市发行人可能已采用了其主要上市司法地区的常见的安排,且取消这些安排可能对发行人过分繁重。只要这些安排本身也不会对股东造成过度风险,香港交易所或会考虑豁免有关的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 。该等安排的样例包括:
- 一名在美国和香港作双重上市的发行人继续使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作为会计标准,并在其中期和年度报告中列出对《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与《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之间的相关主要差异的描述及对账表;
- 一名双重上市的发行人在美国继续采用非全权股份回购计划及董事交易计划以在禁止买卖期内进行证券交易,原因是美国法规就防止利用内幕消息买卖发行人证券提供了同等程度的保障措施;及
- 中国的科技发行人继续采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且鉴于预测滥用风险并不高,获豁免遵守若干有关关连交易的规定;及
- 寻求股东对企业行动的预先授权 – 鉴于发行人作主要上市的司法地区与香港的监管规定有别,香港交易所建议转换主要上市的发行人应提前计划其未来的公司行动,如有必要,可于股东大会上寻求股东预先授权。举例而言,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所有证券均以现有股东可优先购买的方式发行,或者必须经由现有股东批准才可发行。香港交易所建议转换主要上市的发行人就来年的股份发行取得一般性授权。
推出新的电子表格
香港交易所亦提醒发行人:其电子表格的更新版本可以在电子呈交系统下载。其之前版本的电子表格于2023年1月7日起不再获接受。
其他近期刊物
香港交易所在2022年下半年中刊发了以下刊物:
- 两份上市决策 – 一份是关于发行人建议进行的收购事项(其构成须予披露的交易)是否构成反收购行动(LD136-2022),而另一份是关于发行人可否继续其拟进行的具高度摊薄效应的建议股份发行(LD137-2022);
- 一份有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的若干问题(常问问题编号102-2022至117-2022);
- 一份有关长时间停牌及除牌事宜的经修订的指引信(GL95-18);及
- 有关香港特专科技公司的咨询文件(参阅《香港交易所就特殊科技公司新上市制度进行咨询》)。
1 所有进一步原因均来自香港交易所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