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发布经修订的《规则执行制裁声明》及新的《合作行为指引说明》
2022年10月25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刊发了其新的《合作行为指引说明》更新了其《规则执行制裁声明》。
香港交易所《规则执行制裁声明》
该《规则执行制裁声明》列明纪律委员会或上市复核委员会(委员会)就违反《主板上市规则》或《GEM上市规则》(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的事项而考虑及厘定制裁时,其一般须考虑的总原则及因素。该声明旨在协助委员会于厘定及施加制裁时贯彻一致。但是,其列明的因素或原则并非详尽无遗。该声明亦不会准许委员会减损在厘定于个别个案中施加适当制裁及指令时须顾及所有有关情况的责任。
总原则
委员会施加纪律制裁是为了保障公众以及香港市场及设施的持正操作,意图:
- 阻吓答辩人进一步违反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
- 改善企业管治;
- 纠正违反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行为;及
- 常规性阻吓受制于香港交易所纪律管辖的所有其他当事人再次进行同一或任何相类的失当行为。
委员会将考虑违规的情况、失当行为的严重性以及任何可减轻或加重制裁的相关因素,并对于重犯的失当行为,又或若有关失当行为「显示当事人是蓄意、故意不理会或罔顾」1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时施加更为严厉的纪律制裁。
委员会将根据违规的情况、涉及的行为以及以下可减轻或加重制裁的因素,厘定有关失当行为的严重性。
可减轻或加重制裁的因素
委员会或可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答辩人以往的合规纪录;
- 香港交易所以往就相同或相类违规行为或相类情况应用的纪律制裁;
- 答辩人提供的合作的程度及范围(参阅下文香港交易所的《合作行为指引说明有关章节);
- 任何源自失当行为的商业或财务利益的多寡;
- 有关行为是否有可能损害或有否损害香港交易所的声誉或其所营运市场及设施的持正操作;
- 该失当行为是否:
- 是否属于「非蓄意、疏忽、故意、鲁莽、蓄意、欺骗、操控性及/或欺诈行为」;
- 是否属于个别事件或已持续一段颇长时间;
- 是否属于系统性问题,或是显示了不遵守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模式;及
- 有否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他人士(如股东、投资大众、其他市场参与者及债权人等等)蒙受损失或损害;以及该等实际或潜在损失或损害的性质及程度。
- 答辩人有否:
- 及早决定不对向其作出的指控(包括任何施加制裁之建议或指令)作出抗辩;
- 对该失当行为自行作出适时并全面的举报,或者并未举报甚或企图隐瞒)有关失当行为;
- 为弥偿违规或为所造成的任何风险、损失或损害作补救而采取任何措施;
- 在违规后采取行动或措施防止重犯违规行为;
- 合理信赖独立专业意见及考虑会计或法律意见;
- 违规时设有「适当的监督、风险管理、运作或技术程序及/或监控措施, 力求符合《规则》的规定」;
- 参与纪律程序,呈交书面陈词;及
- 出席纪律聆讯(除非其已获豁免出席聆讯)。
委员会将根据向其呈交的证据及陈词厘定纪律制裁。此外,若一项纪律制裁涉及多名答辩人,例如一间上市公司的多名董事,委员会一般会考虑每名答辩人个别参与违规事项的程度及性质,以决定施加的制裁。
委员会在指令取消上市地位或除牌,又或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不得使用市场设施之前,要考虑下列非详尽无遗事宜:
- 失当行为的严重性;
- 相关合规纪录;
- 香港交易所提出的顾虑及问题是否已经或可以透过补救行动圆满解决;及
- 该指令对答辩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产生的财务影响或可能产生的务影响。
香港交易所《规则执行制裁声明》的更新
根据法讯《香港交易所有关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的变更条文于2021年07月03日生效》,香港交易所近期刊发了其对《规则执行制裁声明》的更新版本以及一份新的《合作行为指引说明》。香港交易所《规则执行制裁声明》的更新内容寻求:
- 阐明关于合作行为的预期;
- 就上市发行人的内部监控提供额外的详细指引;及
- 阐明个人在履行其职责方面或可依赖他人的程度。
第5段(总原则)增添条文及修订条文
该声明在第5段载列的「总原则」中增添了3个新的子段落:
- 5(a) – 认可「就香港交易所致力确保市场恪守《规则》、提升市场质素及加强企业管治、保障投资者、维持公众信心以及确保市场有秩序、信息灵通及公平而言,采取执行规则行动并施加纪律制裁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 5(c) – 声明:可招致施加纪律制裁的违规行为范围将「主动」及「被动」的不当行为均包括在内。被动的不当行为包括「未有充分采取行动履行责任」。同时亦声明在监控环境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包括内部监控不足或监管不足),相关发行人或个别人士须承担责任并将通常都适合被施加公开制裁。有关问题并未直接导致其他违反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情况或损失的事实不会妨碍答辩人被施加纪律制裁;及
- 5(d) – 如上文所述,若存在多名答辩人,现在该新的子段落(d)采用「所有董事均承担共同及个别遵守《上市规则》的责任原则」。
该经修订的《规则执行制裁声明》亦增添了作为子段落(b)中施加纪律制裁理据的「教育市场」原则。
新段落6 – 香港交易所可采用的有关的主要纪律制裁
该新段落现在明确表示,若委员会认定香港交易所纪律管辖范围内有任何人士违反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便可能会按《主板上市规则》第 2A.10 条或《GEM上市规则》第3.11条所载施加制裁及/或采取行动。
第7段(主要因素)修订条文及增添条文
该《规则执行制裁声明》第7段列明委员会厘定适当的制裁时,会纳入考虑的相关主要因素(减轻或加重制裁)。已作出的有关变更载列如下:
第7(m)段将答辩人予以依赖的人员范围拓展至包括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雇员。委员会亦会考虑其依赖有关人士就其情况而言是否合理,例如答辩人有否继续:
- 进行足够的监管;
- 抱持专业怀疑态度;及
- 行使独立判断。
根据第5(c)段增添的内容,经修订的子段落(n)现指明「适当的监督、风险管理、运作或技术程序及/或监控措施」由哪些内容构成。其中可包括:
- 稳健而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涵盖「整个监控环境,包括政策、程序及工作规矩」;
- 董事及雇员具备有关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措施的必要技能、经验、资源及培训;
- 监控环境定期检讨、维持及更新,以及遵守《企业管治守则》);及
- 有渠道可以提出有关风险或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问题,以及有否适当处理所提出或上报的事项。
香港交易所《合作行为指引说明》
香港交易所新的《合作行为指引说明》主张上市公司董事及其他相关方配合香港交易所的调查及纪律行动。上市公司董事无论如何须承诺按照《董事的声明及承诺》中的要求配合香港交易所的任何调查。
该《合作行为指引说明》指的是香港交易所《规则执行制裁声明》的条文,包括上市委员会及上市复核委员会在厘定适当的制裁时会纳入考虑的以下事宜,例如减轻或加重制裁因素:
- 答辩人有否全面协助及配合香港交易所的调查,及答辩人提供的协助及合作有否减少调查的时间及开支(或反过来说,答辩人是否未能全面协助香港交易所或配合香港交易所的调查);
- 答辩人有否及早决定不对向其作出的指控作出抗辩。2
关于作为减轻或加重制裁因素的合作水平,该指引说明阐明在香港交易所的工作范围内,哪些属于及不属于合作行为,以及香港交易所对合作一事所采取的方针。
该指引列出以下属合作行为的一些例子:
- 就涉嫌违反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或犯失当行为提供真实及完整的数据及文件;
- 采取积极的态度,表现出相关方愿意投放资源进行调查,优先处理相关事项和响应香港交易所查询;
- 以书面形式及早承认违规;及
- 提出和解或接受制裁。
反过来说,以下是一些会构成加重制裁的因素的不合作行为的样例:
- 不回复香港交易所,包括未能对香港交易所的全部或部分查询作出实质回应;
- 提供不准确、不完整或存有误导成分的数据;
- 不必要地延长香港交易所的调查;
- 在被要求出席的情况下,未能出席面谈或纪律聆讯;及
- 逾期提交陈述、证据或文件。3
该指引在文中亦涵盖相关人士的法律专业保密权,表示「真诚宣称此权利不会被视为不合作行为」,4 不过相关人士自愿放弃的法律专业保密权(即使只是有限度地放弃)或会有助香港交易所调查,而香港交易所于评估相关人士所提供的合作程度时,会将该事项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