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根据对《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的建议修订条文(于2022年7月6日提交给香港立法会),针对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一项新的注册制度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1 该等建议修订条文载列于《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修订条例草案),其亦将订立一项新的虚拟资产交易所发牌制度,相关内容涵盖于本所法讯香港针对虚拟资产交易所的发牌制度将于2023年3月1日生效。
该等法例修订的目的是实施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要求,即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须履行与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人士相同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责任,同时还须遵守法定监管制度。该等修订订立之前,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2021年5月进行了公众咨询。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已经发出一份《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对有关建议的注册制度进行了概述。修订条例草案列出了该项新的注册制度的主要条文。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注册规定
任何在香港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交易业务的人员均需向海关关长注册为A类或者B类。未经海关关长注册而在香港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或声称或者自称为获授权的或者注册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即属违法。根据该项新的两级注册制度,进行12万港元或以上现金交易的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须注册为B类注册商,并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和其他规管要求,满足《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中载列的法定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要求,承担一般性的法定责任(例如证书展示及通知要求)以及海关关长施加的注册条件。A类注册商将仅可从事12万港元以下的现金交易。他们无须遵守适用于B类注册商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要求,但是须承担一般性法定职责及满足注册条件。
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交易
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交易业务将被界定为进行任何以下活动的业务—
- 买卖(即为售卖、提供出售、购买,提供购买或管有以供售卖)、进口或出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货品;
- 生产或提炼贵金属、宝石或贵重货品,或为贵金属、宝石或贵重货品增值加工(例如切割和打磨);
- 发行、赎回或买卖贵重资产支持工具;或
- 担任以上(a)、(b)或(c)项中任何活动的中介人
物流服务提供商将并不仅因在其通常业务运作中进口或者出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而属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定义范畴。
贵金属,宝石,贵重产品及贵重资产支持工具的定义
贵金属包括成品或非成品状态的金、银、白金或铂金、铱、锇、钯或钌。
宝石包括钻石、蓝宝石、红宝石、绿宝石、玉石或珍珠。
贵重产品的定义是由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兼由上述两者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兼备上述两者且其交易价的至少50%可归因于该等贵金属或宝石或上述两者(50%交易价门槛)的珠宝、表、服装、配饰、饰物或其他制成品。此项定义不涵盖构成任何医疗器具或工业设备的部分的制成品。
贵重资产支持工具指的是以一件或多于一件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支持的证明书或工具。此项定义不涵盖将受修订条例草案规管的虚拟资产以及已经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规管范畴的金融资产(例如证券、期货合约、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结构性产品及场外衍生工具产品。
一般注册要求
海关关长在对申请人进行注册时会考量拟将住宅处所用作业务处所(用于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易,对该注册人的事务或业务进行行政管理,处理交易或储存文件、数据或记录)的该申请人是否已经确实取得该处所的每名占用人的书面同意,让获授权人进入该处所进行例行视察。
海关关长在授予批准时须将该注册人的姓名或名称计入注册记录册,并指明其注册类别,发出注册证明书及为该注册人的每间分行(用作进行面对面交易但并非主要营业地点)(如有的话)发出分行证明书。
申请注册,注册续期或者注册批准的申请人须向海关关长支付费用。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进行的首次注册将获豁免支付注册费及进行适当人选评定准则测试的费用。海关关长会获赋权宽免某人或某类别的人的费用。
A类注册人
A类注册申请人将须提供以下文件:
- 有效商业登记证的副本;
- 申请人表明以下内容的声明:
- 申请人拟从事的贵重金属及宝石业务是为了合法目的而经营;或
- 申请人为了合法目的而从事并将继续从事贵重金属及宝石业务(就于2023年9月30日或之前向海关关长呈递其注册申请且于2023年1月1日前夕在香港营业的原有贵重金属及宝石业务交易商而言);以及
- 香港各业务处所的地址和通讯地址。
海关关长在将申请人注册为A类注册人时,将考虑该申请人是否为了合法目的而从事拟议的贵重金属及宝石业务或者该申请人是否为了合法目的而从事并将继续从事贵重金属及宝石业务(就于2023年9月30日或之前向海关关长呈递其注册申请且于2023年1月1日前夕在香港营业的原有贵重金属及宝石业务交易商而言)。
海关关长批给的A类注册为开放式——即其将持续有效直到被海关关长撤销(例如由于失当行为,注册类别变更或者该贵重金属及宝石业务交易停止营运)。
B类注册人
B类注册或者注册续期的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文件:
- 有效商业登记证的副本;及
- 香港各业务处所的地址和通讯地址。
B类注册的申请人,该申请人的个人,合伙人,董事及实益拥有人均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实益拥有人」的定义包括符合以下说明的个人:(就合伙而言)有权摊分该合伙的资本或利润的25%以上;控制该合伙的资本或利润的25%以上;有权行使在该合伙的投票权的25%以上,或支配25%以上的投票权的行使;或行使对该合伙的管理的最终控制权;或(就法团而言)拥有或控制(包括透过信托或持票人股份持有)该法团已发行股本的25%以上;有权行使该法团的成员大会上的投票权的25%以上,或支配25%以上的投票权的行使;或行使对该法团的管理的最终控制权。
海关关长在断定某人是否属适当人选时,将顾及的因素有:该人的财政能力及偿付能力,是否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因为任何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罪行或者其他涉及欺诈性、舞弊或不诚实的作为的罪行而被作出裁定;以及曾不遵守监管规定或者不履行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注册人的其他职责。
海关关长批给的B类注册人应要定期审查——即其有效期为3年,不过可由海关关长续期。B类注册亦会在发现有失当行为,注册类别变更或者该贵重金属及宝石业务交易停止营运后失效。该续期期限为3年,从续期当日起算。B类注册人将须在该注册届期之前至少60日向海关关长提交续期申请。B类注册及注册续期的申请人,该申请人的个人,合伙人,董事及实益拥有人均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并确实取得所有住宅处所(用作业务处所)的每名占用人的书面同意,让获授权人进入该处所进行例行视察。
若B类注册人在该注册届期之前至少60日向海关关长提交续期申请,那么该注册人将能够在该注册届期之后继续运营,条件是其续期申请在以下时间(以较早者为准)之前仍然未有决断:(i)海关关长批给或拒绝批给续期注册;及(ii)注册人撤回续期申请。
持牌小贩登记
希望从事贵重金属及宝石业务的小贩将获豁免商业登记,条件是其根据《小贩规例》(第132AI章)获发牌。就持牌小贩注册人而言,业务处所指的是该人可进行贩卖的固定摊位的位置或该人可进行贩卖的范围。
原有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过渡安排
在紧接2023年1月1日前一直在香港经营且持有有效商业登记证的原有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将能够在未有进行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的情况下(以被视为拥有B类注册的状态)继续运营最长可达9个月。若其希望在2023年9月30日之后继续运营,则须向海关关长申请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若原有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在2023年9月30日或之前向海关关长提交注册申请,那么该交易商将能够在2023年9月30日之后继续运营(以被视为拥有B类注册的状态),条件是其注册申请在以下时间(以较早者为准)之前仍然未有决断:(i)海关关长批给或拒绝批给注册;及(ii)申请人撤回注册申请。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注册人的责任
注册人将须遵守海关关长施加的作为注册条件的若干规定。根据经修订的《打击洗钱条例》,注册人须在其主要营业场所及其各处分行(如有)的一处显眼处或者透过其它方式(若有关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是透过互联网或者其他电子方式在网站上进行)展示其注册证明书。若注册人未有以该经修订的《打击洗钱条例》中指定的特定方式展示注册证明书且无合理理由即属犯罪,最高会被处以50,000港元罚款。
如下若干事宜须向海关关长具报:
- 该注册人提供的资料发生任何变更;及
- 注册人拟停止以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身份经营业务的意向。
未有遵从该具报规定的人员将构成犯罪,最高会被处以50,000港元罚款。
A类注册人
A类注册人须于其注册生效日后每个周年日当天或之前向海关关长支付年费,否则会被采取纪律制裁(罚款除外)。
B类注册人
在香港与非B类注册人士从事指明现金交易(即款额至少达120,000港元或其等值外币的现金交易)的B类注册人须遵守《打击洗钱条例》中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包括《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中载列的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记录规定。未能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的B类注册人将会被采取纪律程序及纪律制裁,包括谴责,纠正命令,最高500,000港元的罚款,以及暂停或取消注册资格。若指明现金交易是在两位B类注册人之间进行,那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不适用于交易中付款一方的注册人。
任何拟议成为B类注册人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合伙人或者董事的人士均须获得海关关长书面批准。海关关长需信纳该最终实益拥有人,合伙人或者董事属适当人选。任何在没有海关关长批准的前提下成为B类注册人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合伙人或者董事的人士,无合理理由即属犯罪,最高会被处以50,000港元罚款及6个月监禁。
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的豁免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注册规定将不适用于政府、银行、持牌当铺、以及或获证监会发牌法团(该法团从事的是附属于其获发牌的受规管活动的贵金属及宝石业务)。获授权保险人、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持牌工具设施、指定零售支付系统的系统营运者或交收机构亦将获豁免,惟其贵金属及宝石业务附属于其的主要业务。《打击洗钱条例》下监管的其他指定非金融业人士无豁免,该等人士目前仅在其从事与其各自部门相关的指明交易(不包括进行贵重金属及宝石业务)时被要求遵守《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中的打击洗钱规定。
该经修订的《打击洗钱条例》赋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秘书权力订明透过规管获豁免的人士的类别或描述。
如符合以下条件,海外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例如来香港参加商品展销会或者与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及其他客户打交道的外籍交易商)将获豁免:
- 该海外交易商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非通常居住于香港(就个人而言);或
- 属未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的海外公司(就法人而言);及
- 未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及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该人士在任何指定年份内未有在香港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总计超过60个日历日。
海外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无需遵守适用于B类注册人的海关关长注册规定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
海外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在香港从事指明现金交易时,须在以下日期(以较早者为准)之前向海关关长提交一份现金交易报告:(i)该交易之后的1日;或(ii)指明个人(即位于香港的个人交易商或者该交易商的个人代表)离开香港时的最早时间。该报告须包含以下内容:
- 基本的交易商资料;
- 与交易相关的各名指明个人的旅行资料;
- 交易资料;及
- 基本客户资料。
海外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如未能按指明方式及时间期限提交现金交易报告的均属犯罪,最高可被处以罚款50,000港元及监禁3个月。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记录册
海关关长负责备存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记录册。该记录册须指明注册人的姓名、注册类别、主要营业地址及各分行地址(如有)。该记录册须提供予公众成员以便他们能够确定他们正在与A类注册人或者B类注册人往来。该记录册在正常办公时间免费提供与公众查阅。海关关长如信纳存在合理理由,就能够在公众记录册中不披露有关主要营业地址或者分行地址。
对不合规或者失当行为的制裁
该经修订的《打击洗钱条例》包含可透过被处以罚款及/或监禁进行处罚的各类罪行,包括以下:
无注册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业务
在没有注册为A类或者B类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情况下,如在香港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或者声称或者自称为注册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或者是获授权在香港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士,即属犯罪。如未进行B类注册即在香港以业务形式从事指明现金交易,或者声称或者自称为B类注册人或者是获授权在香港从事指明现金交易业务的人士,亦属犯罪。
该等罪行最高可被处以罚款100,000港元,监禁6个月及注册资格取消。
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
如有人士在向海关关长提交的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申请,发送给海关关长的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通知或者为该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申请或者通知而提供予海关关长的任何其他文件中有以下行为,即属犯罪:(i)在要项上作出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并知道该项陈述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项陈述是否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ii)遗漏任何要项以致该项陈述成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及知道该项陈述遗漏该要项,或罔顾该项陈述是否遗漏该要项。该等罪行最高可被处以50,000港元罚款及监禁6个月。
海关关长关于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人的权力
海关关长拥有广泛的监管权,以执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及该经修订的《打击洗钱条例》中的其他监管规定。海关关长能够进入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人的业务处所作例行视察,调查不合规之处,要求提供文件及记录,以及施加纪律制裁。可能的制裁方式包括谴责、纠正行动令、罚款(仅针对B类注册人)及暂时吊销或撤销该人员的注册。如有以下情况,海关关长可以取消或者暂时吊销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a)A类注册人因为在香港以业务形式从事指明现金交易,或者声称或者自称为注册人或者获授权的人士(未进行B类注册)的犯罪而在香港被定罪;(b)未能遵从海关关长条例或者注册条件(包括适当人选的评定准则);(c)未能在到期日或之前支付年费;(d)未能遵守纠正行动令;(e)不再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f)为非法目的已从事,正从事或者将从事该业务;及(g)未能就将住宅处所用作营业处所供其进行贵金属及宝石业务而确保取得每名占有人的同意。
没有遵从采取纠正行动的命令的B类注册人可能会被要求就其犯罪状态持续的每一天支付最高10,000港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