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规合规性
参与债券发行的各方
债券发行通常有如下各方参与:
参与方 | 角色概述 |
发行人/公司 | 为运营或项目而集资的公司。 |
债券持有人 | 债券持有人为以购买债券方式借款给发行人的投资者。 |
牵头经办人 | 由发行人委任的一家银行,负责安排整个债券发行,包括法律文件,交收程序及组成承诺认购债券并售卖给投资者的银团。在包销的情况下,银团成员应承诺在共同和个别的基础上对任何未售出的债券进行回购。 |
经办人 | 银团中将认购债券的银行成员。 |
财务代理人 | 财务代理人是由发行人委任的一家金融机构,担任发行人代理职责。其作为主要付款代理人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利息(不过债权发行中通常也会有其他付款代理人参与)。此外,财务代理人还承担行政事务,但是不同于受托人,财务代理人不会代债券持有人行事,亦不会代表债券持有人针对发行人/担保人采取强制措施。 |
受托人 | 可以委任一名受托人或财务代理人。受托人通常是一家专业信托公司,在债券有效期内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事。若发行人拖欠债券到期应付款项,受托人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债券持有人决议。受托人还可以根据债券持有人决议授权采取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委任受托人针对的是复杂债券发行,包括高收益债务,结构式债券或抵押债券发行。受托人不担任付款代理人的角色。 |
付款代理人 | 发行人的银行代理,负责接收发行人支付的利息及本金,同时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及本金。受托人负责委任一名主要付款代理人及其他付款代理人,其中财务代理人担任主要付款代理人职责,其他付款代理人通常另行委任。 |
担保人(若有) | 对发行人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款项进行担保的第三方,在发行人拖欠款项时承担向债券持有人付款的责任。 |
结算系统 | 结算系统(诸如欧洲清算银行有限公司及明讯银行)让债券持有人能够以电子形式持有债券。无需实物交付即可以电子方式转让过户证券进行债券买卖。 |
共同存管人 | 若债券在全球范围发行,那么该全球票据由一名共同存管人持有。该名共同存管人为一家拥有存管设施的金融机构,以结算系统保管人身份持有该全球票据。其接收发行人支付的款项,通常兼任财务代理人。 |
上市代理人(若债券上市) | 若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则委任一家金融机构为发行人的上市代理人,该代理人针对债券上市提供意见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文件。 |
律师 | 发行人,担保人(若有)及牵头经办人安排律师起草法律文件并编制法律意见书。通常由发行人及担保人律师修改由牵头经办人的律师起草的法律文件。受托人单独获取法律意见。 |
核数师 | 负责编制核数报告及在债券发行前向经办人提供确认函的会计。 |
诉讼文书代收人 | 若发行人不在债券文件适用法律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内,则发行人应在管辖法律所在司法管辖区内委任一名代收人接收诉讼中送达发行人的所有法律文件。 |
评级机构 | 发行人可以委托一家评级机构(例如穆迪,标准普尔或惠誉)给债券评定一个等级,显示该机构对发行人拖欠债券偿还款项可能性的意见。 |
过户登记处 | 负责备存(债券过户时)债券持有人及其变更情况记录的一家银行或信托公司。 |
债券发行文件
发行债券一般需要的文件如下:
邀请电传 – 向准经办人发出的正式邀请,允许该准经办人加入认购债券的银团。
债券发行条款清单 – 包含债券发行的主要条款。
发售文件 – 向潜在投资者提供所有必要关键资料使其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定的披露文件。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 债券描述 – 描述内容包括债券条款及条件(包括债券状况-即债券是否已为抵押债券,后偿债券或担保债券,利息计算条文,投资者保护(通常为负抵押及违约事件),信托契约或财务代理协议载列的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条款摘要,债券文件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管辖区)
- 风险因素 – 通知潜在投资者投资该债券的重大风险;
- 收益使用 – 概述将怎样使用募集到的资金;
- 描述发行人的业务及运营;
- 描述发行人运营的行业;
- 财务资料(包括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通常还包括被挑选的发行人过去5年财务资料。
- 适用该债券的售卖限制规定摘要;
- 与该债券相关的缴税条文。
发售文件初稿用作销售债券,其中会有说明表示该文件不是最终版本,且投资者应仅依赖发售文件最终版本提供的信息,但是不含定价信息,到期日,票面息率或发行债券的数量 ,这些资料仅在最终版本的发售文件中提供。
认购协议或购买协议 – 发行人承诺发售债券及经办人承诺认购/购买债券且在债券发行前在共同和个别的基础上按约定价格付款所依据的协议。发行人及担保人(若有)向经办人提供申述及担保(申述及担保事宜例如发售文件所含资料准确性及承诺对经办人因违反申述及担保而遭受的损失提供赔偿)。协议内容还包含一些必须在债券发行前满足的先决条件及经办人必须遵守的售卖限制规定。
经办人之间的协议 – 载列经办人之间互相负有的责任及义务的协议。
信托契约 – 构成债券及设立信托的契据。受托人承诺为债券持有人以信托形式持有某些财产。信托契约内容包括:
- 发行人契诺履行其债券条款下的责任, 包括支付债券到期应付款项及通知受托人违约事项或潜在违约事项;
- 受托人的权力,包括发生违约事项后自行决定加快债券发行进程,以便债券立即到期并须予支付及对发行人及任何担保人采取强制措施;
- 债券形式 – 全球票据及正式债券的形式通常载列于信托契据中;
- 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及通过债券持有人决议的条文;
财务代理人协议 – 若没有受托人,发行人和财务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由财务代理人协议管控,协议中包含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利息的流程。协议内容通常包括:
- 支付方式;
- 债券形式 – 全球票据及正式债券的形式通常载列于财务代理人协议中;
- 财务代理人义务 – 即其行政只能,例如针对损失的债券进行补发,召集举办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债券的款项支付;
- 发行人承诺将对财务代理人因发行人行为或疏忽而遭受的损失提供弥偿;
契约书 – 若发行人没有受托人,当发行人拖欠付款或在结算系统关闭时没有交付正式债券,债券持有人可根据契约书享有直接对发行人采取强制行动的权利。
全球票据 – 全球票据在信托契据或财务代理人协议附录中,在债券发行前作为一个单独文件生成并由发行人签署。
法律意见书 – 法律意见书让经办人相信债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意见书通常由如下人员草拟:
- 发行人(及担保人)其公司注册地点的司法管辖区的律师;
- 债券发行适用法律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律师依据其进行的尽职审查就债券发行合法性及因发行人业务产生的任何事宜向认购人提供法律意见。
核数师的确认函 – 核数师递送给发行人及担保人(若有)的函件,确认发售文件中的财务资料准确及不具误导性。核数师还确认发行人及担保人(若有)的财务状况自上次账目审计后没有重大不利变更。通常会签发两封确认函,一封在发售文件签署时签发,另一封在债券发行前签发。第一封确认发售文件中的财务资料在签署日的准确性,第二封确认函确认发售文件内容在债券发行前仍然真实。
公司授权书 – 发行人及担保人(若有)需要通过决议以授权进行债券发行及批准签署草拟文件。发行人及担保人还应提供一份在职证明书,列出所使用办公室及所有签署文件人员的签名式样。
诉讼文书代收人函件 – 若发行人(或担保人)在债券适用法律所在司法管辖区外注册成立,则发行人(或担保人)应委任一名诉讼文书代收人代发行人接收与债券有关的法律诉讼文件;及
签署及交割备忘录 – 载列所有需要递交的附属资料
高收益契诺
高收益契诺的用途
高收益契诺对发行人的各类行为进行规管,特别规管增加发行人风险的活动。
契诺将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划分为:
- 受限制附属公司 – 受高收益契诺约束;或
- 非受限附属公司 – 不受高收益契诺约束。
发行人的所有附属公司都是受限制附属公司(专门指定为为非受限附属公司的除外),其活动受高收益契诺限制。若发行人为首次发行人,其附属公司需有充分的理由才能被指定为非受限附属公司。
高收益债券通常由发行人的大部分受限制附属公司(“上游担保”)进行担保,这些担保人为债券提供资产保证。
高收益契诺的影响
高收益契诺限制发行人进行如下活动:
- 承担债务;
- 申报或支付股息;
- 对发行人,担保人及发行人所有受限制附属公司(“信贷集团”)以外的对象进行投资;
- 赋予自有资产担保权益(担保债券以外的债务);
- 售卖附属公司的资产及股本;
- 订立关联交易;
高收益契诺的影响:
高收益契诺限制发行人进行如下活动:
- 承担债务;
- 申报或支付股息;
- 对发行人,担保人及发行人所有受限制附属公司(“信贷集团”)以外的对象进行投资;
- 赋予自有资产担保权益(担保债券以外的债务);
- 售卖附属公司的资产及股本;
- 订立关联交易;
- 对他人借债提供担保;
- 将发行人或担保人基本上所有资产进行合并或售卖;
- 订立不同性质的业务;
- 订立会根本上更改信贷集团股权结构的交易;及
- 接受针对发行人,担保人或发行人某些附属公司资产分派及过户的限制规定。
非受限附属公司对信贷集团的影响
非受限附属公司和信贷集团的关系意味着:
- 非受限附属公司的财务业绩不纳入契诺中财务比率计算,因此不影响贷集团遵守契诺规定的表现;及
- 非受限制附属公司间及受限制附属公司和发行人间进行的交易比受限附属公司间及发行人与受限制附属公司间的交易限制更多。
高收益债券没有“财务维持契诺”,该契诺要求信贷集团长期维持或改善财务比率。当进行特定行为(例如借贷额外债务),仅会触发“触发性契诺”条款。
后偿化
后偿化
高收益债券可以是:
- 明示地进行后偿化及被称为后偿化票据;或
- 结构性地进行后偿化及被称为优先票据。
后偿化类型
后偿化的主要类型有:
- 通过合约进行后偿化 – 债务根据合约条款明示地进行后偿化;
- 结构性后偿化 – 控股公司没有利用上游担保的情况下发行高收益债券。运营公司或附属公司在发行人业务及资产所在地发行结构性优先债务;及
- 留置权后偿化 – 优先银行债务通常由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所有资产或实质上所有资产的第一优先留置权进行担保。
尽职审查
尽职审查的用途及范围
尽职审查可用于草拟发售备忘录时准确地描述发行人业务及运营。尽职审查期间,经办人及其他相关方及各自律师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层及其律师和其他相关方会晤。
一般情况下,尽职审查会对发行人的法律,业务及财务方面进行深入审核。尽职审查的范围及程度因案例不同而有差异。
通常由经办人及发行人律师进行尽职审查,后者在答疑环节协助发行人。
尽职审查类型
尽职审查通常可以划分为法律尽职审查,业务尽职审查及财务尽职审查。法律及业务尽职审查一般需要审核如下方面:
- 发行人公司结构及相关公司法律合规性;
- 重大合约;
- 知识产权;
- 环境事宜;及
- 发行人为当事人的诉讼。
财务尽职审查一般需要审核发行人如下方面:
- 中期及全年财务报表;
- 资金流动;
- 财务负债;
- 经营业绩;
- 利润及营运资本预测;及
- 一段时期内财务状况的重大变更。
常见的债券发行启动前时间表
虽然如下概述的工作中有很多是可以在债券发行启动(即正式宣告债券发行)后进行,但是对于首次在亚洲市场发行债券的债券发行人而言,最好是能够在启动之前就开始为发行事宜做准备。具体时间安排可根据发行人公司开展阶段及其是否已在其他市场筹集公债进行调整。最理想的情况是所有相关方都在债券发行启动前就着手准备发行事宜。需要的准备时间视发行人不同而不同,但是通常应为四个星期至十个星期。
如下概述的时间表是对7个星期(不考虑公众假日,但实际时间表中应存在因公众假日造成的工作停顿)内的工作进行的预设。该时间表能否落实取决于如下因素:发行人提供的用于准备发售文件草案的资料有用性,最近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及同意书等发行人现有债务承诺要求资料的可得性。
如下是对债券发行前可以完成工作的摘要概述:
第一星期
- 发行人设立一个虚拟数据空间,开通其律师,经办人及经办人律师的访问权限。要求进行尽职审查时(一般由律师向经办人提出此项要求)随时进一步更新该虚拟设局空间内容。
- 发行人,经办人及各自律师考虑发售架构及上市地点。
- 发行人,牵头经办人及各自律师商议包括契诺在内的债券条款。
- 发行人律师征询发行人意见开始草拟初步发售文件。
- 牵头经办人及其律师将管理层尽职审查问卷发送给发行人。
- 发行人律师编制宣传指引并由经办人律师作出评论。
- 经办人律师编制研究指引。
第二星期
- 发行人进一步向经办人及律师提供管理层资料。
- 与发行人现有债权人接洽以征求其同意(若要求);
- 就发行人律师初步草拟的发售文件及随时进行的修订本征求所有参与方的评论。
- 发行人及经办人律师进行尽职审查,并进一步索取资料。
- 经办人及其律师提供债券条款及文件草案。
第三星期
- 确定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 确定受托人及受托人律师。
- 发行人律师收到经办人律师评论后进一步草拟传阅发售文件。
- 经办人律师草拟债券及交易结构描述草案交由发行人律师评论,且在收到评论后修改草案。
- 就发售文件草案召开起草会议(若需要)。
- 草拟会计师聘用书及确认函。
- 经办人及经办人律师提供认购协议/购买协议草案。
- 发行人及经办人草拟评级机构简报。
- 发行人,经办人及各自律师确定发行人的现有债务及抵押安排情况(若需要)。
第四星期
- 发行人律师向工作小组分派修订的发售文件草案。
- 发行人律师就债券描述进行评论。
- 经办人及其律师就发售文件草案进行评论。
- 经办人,发行人及其律师将债券描述文件定稿。
- 再次召开起草会议起草发售文件。
- 发行人及发行人律师商议认购协议/购买协议草案并将评论发给经办人及其律师。
- 发行人及经办人将评级机构简报定稿。
第五星期
- 召开起草会议草拟发售文件(若需要)。
- 商议及确定债券条款(包括和受托人及受托人律师商议)及受托人文件。
- 商议认购协议/购买协议及其他协议(若需要)。
- 准备路演简报草案。
- 发行人律师将发售文件草案印刷文本提交给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将发售文件草案发给印刷公司准备印刷。
第六星期
- 完成认购协议/购买协议及其他协议的商议(若需要)。
- 电话拜访/会见评级机构。
- 预备的路演简报草案定稿。
- 证券交易所提供发售文件草案评论,发行人律师/其他相关方修订发售文件草案以反应交易所意见,然后发行人律师将修改的发售文件草案回复给交易所。
第七星期
- 公司律师将初步发售文件(包含证券交易所评论)定稿。
- 认购协议/购买协议及其他文件形成终稿。
- 路演简报形成终稿。
- 债权人同意及其他规定的同意书(若有)备齐
- 评级机构提供初步反馈
- 初步发售文件印刷
常见的债券发行启动后时间表
活动 | 自交易宣告日起算的营业日 | ||||||
0 | 1 | 2 | 3 | 4 | 5 | 6/7 | |
决定债券发行会议 | ✓ | ||||||
宣布路演及将进行的债券发行。 发布资信报告。 |
✓ | ||||||
安排召开投资者会议 | ✓ | ✓ | ✓ | ||||
会见投资者(提供发售文件及路演简报) 征询投资者的反馈 |
✓ | ✓ | ✓ | ✓ | |||
安排向市场发布发行资料及公告 | ✓ | ||||||
征询投资者的买卖指示 | ✓ | ||||||
确定最终定价及发行数量 | ✓ | ||||||
准备含定价资料的最终发售文件 | ✓ | ||||||
签署认购协议/购买协议 | ✓ |
常见的债券定价启时间表
活动 | 定价后的营业日 | ||||
1 | 2 | 3 | 4 | 5 | |
开始交易新债券 | ✓ | ||||
签署代理协议,确认函及信托契约(若有) | ✓ | ||||
全球票据签署及交付 | ✓ | ||||
发行债券,发行人收取净得益 | ✓ |
在香港证券交易所进行债券上市
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类型
香港是亚洲除日本之外的第三大债券市场,仅次于中国大陆及韩国。债券发行总额达4,780亿美元。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的债券数量一直在上升:2018年底为1,195只,而截至2019年12月份达1,388只。
主要有两种类型债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
- 向专业投资者发售的债务证券(受《主板上市规则》(“主板规则”)第37章规定管治)- 该种债券仅向专业投资者发售
- 向公众投资者零售发售的债务证券(受主板规则第22-36章规定管治)- 该种债券可向公众发售
大部分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权都是根据主板规则第37章规定向专业投资者发售的债务证券。
向专业投资者发售的债务证券上市
发行人必须为:
- 公司(包括国营公司);
- 国家(包括政府,机构,当局,中央银行,机关,部委,国家或国家内地区当局或地方当局的公众或法定人士或政府);
- 超国家机构(即香港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世界级或地区级别的机构或组织);或
- 信托。
向专业投资者发售债务证券的资格规定
资格规定
公司发行人或信托若满足如下规定,即可有资格进行证券上市:
- 净资产达1亿港币。但股票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超国家机构,国营公司,为资产抵押证券上市而组建的特定目的投资机构发行人则无此要求;及
- 提交上市申请前两年的经审计账目。但股票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及超国家机构,国营公司,为资产抵押证券上市而组建的特定目的投资机构发行人则无此要求。
若公司不符合这些资格标准,在满足如下要求的情况下可发行担保债务证券:
- 公司是合法成立的;
- 公司为国家,超国家机构或符合上述标准公司全资拥有;;
- 公司拥有人担保其义务;及
- 公司及其拥有人承诺遵守主板规则。
该债务证券必须可自由转让,最低面额至少达50万港币或等额外币。
发行人必须委任两名授权代表与香港证券交易所联络。该授权代表通常应为上市发行人的两名董事或一名董事和一名秘书。
向专业投资者发售债务证券的文件要求
主板规则规定发售通函或其他上市文件要包含专业投资者期望获得的资料。
须包含如下资料:
- 一份指定的免责声明;
- 一份责任声明书;
- 一份限制其对专业投资者分销债券的声明;及
- 香港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任何额外资料。
上市申请人必须提交如下文件:
- 填妥主板规则附录5中C部分的申请表格。若担保发行,则担保人亦须填妥申请表格;
- 上市费(此为一次性费用-无上市年费);
- 上市文件草案及正式上市通知书草案;
- 若申请人未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应提交如下文件副本:
- 申请人的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证书或对应文书(例如信托契约),以证明其为合法成立的公司;
- 申请人最近公布的财务报表(若担保发行则不要求);
- 若未由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担保发行,则应提交担保人如下文件副本:
- 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证书或对应文书,以证明其为合法成立的公司;
- 最近公布的财务报表;
- 授权证券发行的股东决议副本,及授权发行及分配债务证券,申请上市及签发上市文件的董事决议(或其管治机构决议)副本;
- 若担保发行,则应提交授权申请上市及签发上市文件的担保人管治机构决议副本;及
- 若该证券可转换成股票,则应提交授权该等股票发行及上市的许可副本。
发行人可以提交上述第(I)项中的申请表格草案及上述第(VI)项和第(VII)项中的授权书,以便香港证券交易所考虑发行人及其债务证券是否有资格上市。然后在提交上市申请后及上市前提交最终决议及授权书。
申请豁免向高资产值投资者发售债务证券
据主板规则第37.58条规定专业投资者为《证券及期货条例》附录1第1部分给出的专业投资者定义。该规定将定义限制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即获授权的金融机构,银行,保险人,集体投资计划,提供投资服务的中介人及政府机构),摒除了符合《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中“专业投资者”定义的高资产值投资者。
香港证券交易所在其2012年3月份的指引函中阐明将根据具体情况授予豁免遵守第37章的规定允许债务发行售卖对象包含高资产值投资者,以此回应2011年11月份实施现有制度后批判将高资产值投资者从专业人士定义中摒除的市场反馈。该项豁免权依据主板规则第2.04条规定已经具有广泛效力,之后自2013年5月份起香港证券交易所准许该豁免权成为一般豁免。
事实上,几乎所有符合第37章定义的发行人都申请专业投资者豁免以便自己在售卖证券中拥有更大的灵活性。香港证券交易所2019年12月份针对第37章的咨询文件拟定将把该项豁免编纂进《上市规则》中,不过目前仍然有必要申请豁免。
向专业投资者发售债务证券的处理时间
处理时间
香港证券交易所通常会在收到上市申请后五个营业日内就发行人及其证券是否合资格上市提供意见。
实际上,若上市申请不涉及新颖或不寻常特征,香港证券交易所通常就会在一个营业日内(若为香港上市公司)或两个营业日内(其他发行人)签发上市批准或合资格函件。发行人可以选择先取得上市合资格确认后再申请正式的上市批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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