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本摘要根据截止2014年9月20日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阐述其观点。

  1. 内容提要

本摘要概述了公司可以考虑设立或收购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国”)金融实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以开展,除其他外,中国本地和国外证券交易(为客户或以自己的账户形式进行)、投资、贷款、融资及其他一般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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