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 – 全球领先的国际交易所
资料来源:根据来自全球证券交易所联会及彭博信息的香港证监会数据。伦敦交易所集团的数据由伦敦证券交易所及意大利证券交易所的数据组成; 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的数据由阿姆斯特丹 Euronext、布鲁塞尔 Euronext、里斯本 Euronext 及巴黎 Euronext的数据组成; 和日本交易所集团的数据由东京证券交易所及大阪证券交易所的数据组成。
香港交易所:最佳新股集资平台
- 在全球经济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就集资金额及新增上市公司数目而言,香港交易所依然是2016年上半年度全球最佳新股集资平台。
- 2016年,香港IPO募集所得的金额为$251亿美元。
- 于2016年,香港有126*家新上市公司
- 主板 – 81家
- 创业板 – 45家
*包括6家由创业板转到主板上市的公司
资料来源: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2016年十大香港创业板 IPO
公司名称 | 行业 | IPO集资额(百万港元) | |
1 | 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 金融业 – 证券及经纪 | 1,330 |
2 | 中国数字视频控股有限公司 | 消费者服务业 – 广播 | 294.5 |
3 | 古兜控股有限公司 | 消费者服务业 – 酒店及度假村 | 156.0 |
4 | 阿仕特朗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金融业 – 其他金融 | 120.0 |
5 | 中国金典集团有限公司 | 消费品制造业 – 美容及个人护理 | 107.5 |
6 | 陆庆娱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消费者服务业 – 消闲及文娱设施 | 94.5 |
7 | 饮食概念控股有限公司 | 消费者服务业 – 餐饮 | 90.0 |
8 | 浩德控股有限公司 | 金融业 – 其他金融 | 85.0 |
9 | 正利控股有限公司 | 地产建筑业 – 楼宇建造 | 84.9 |
10 | 节能元件有限公司 | 资讯科技业 – 半导体 | 83.4 |
资料来源: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历年十大 IPO
公司名称 | 行业 | IPO 集资额(亿港元) | |
1 | 友邦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 金融业 | 1,590.8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 | 金融业 | 1,249.5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 | 金融业 | 935.2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 | 金融业 | 867.4 |
5 | Glencore International plc | 原材料业 | 777.5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 | 金融业 | 715.8 |
7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 | 金融业 | 591.5 |
8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 电信业 | 436.1 |
9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 | 金融业 | 387.6 |
1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 | 金融业 | 329.2 |
资料来源: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吸引来自各行各业的发行人
创业板IPO数目 – 按行业按划分(2016年第一至三季)
- 零售、消费品及服务务业发行人于2016年首三季主导新股上市市场
- 约一半的新主板发行人来自零售、消费品及服务业
资料来源: 罗兵咸永道
香港交易所:强大的股份集资平台
2016年股份集资总金额(亿港元)
- 强而有力股份集资平台:
- 2016年股份集资总额为$4,867亿港元
- 继续为最佳新股集资平台:
- 2016年度IPO集资总额为$1,948亿港元 – 尽管录得比去年下跌26%,香港仍是世界最佳的新股集资平台
- 畅旺的上市后集资市场:
- 2016年上市后筹资活动总共募集了$2,919亿港元
资料来源: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 高活性的证券交易所
股份每日平均成交额 (亿港元)
- 强劲的市场流动性:
- 香港交易所是个高活性的证券交易所。於2016年录得的总股份成交金额为$111,731亿港元。
- 股份每日平均成交额为$456亿港元。
- 强大流动性的部分原因是其多元化的投资者基础
资料来源: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现货市场交易研究调查 2014/15
香港交易所: 多元化的投资者基础
现货市场交易金额分布 – 按投资者来源地划分(2014 /2015年)
^ 其他地区包括澳洲、日本及台湾
资料来源: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现货市场交易研究调查 2014/15
香港交易所:中国企业的主要融资平台
单位 | 总数 | 内地企业^ | 总百分比 | |
于2016年12月30日 | ||||
上市公司的数量 | 家 | 1,973 | 1,002 | 50.8% |
市值 | 亿港元 | 247,613 | 156,639 | 63.3% |
截至2016年12月30日 | ||||
股份每日平均成交金额 | 亿港元 | 456 | 322 | 70.6% |
股份集资总额 | 亿港元 | 4,867 | 3,472 | 71.3% |
– IPO集资额 | 亿港元 | 1,948 | 1,824 | 93.6% |
– 上市后集资额 | 亿港元 | 2,919 | 1,648 | 56.5% |
^ 指H股公司,红筹公司和内地民营企业
资料来源: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 鉴于多元化的投资者基础,香港交易所一直是寻求走向国际的中国企业的主要融资平台:
- 就上市公司数量及市值而言,中国企业占香港上市市场超过50%
香港:中国与世界的桥梁
国际公司于香港上市的好处
- 连接中国大陆的投资者 – 目前透过: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允许中国机构投资者投资于海外资本市场,包括香港
- 中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通分别于2014年11月和2016年10月推出,允许中国内地投资者直接对在香港上市的股票作出投资。互联互通机制有助于扩大投资者基础及增加香港市场的流动性,继以增加市场的动力。
- 提高公司在中国和其他亚洲市场的品牌知名度及声誉。
- 可靠和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框架: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基于英国普通法,为公司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以筹集资金,同时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 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香港于《2016年经济自由度指数》排名第一,采取自由市场政策,没有资本流动限制。香港也享有资讯自由。
资料来源:美国传统基金会/华尔街日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部份选择在香港上市的国际公司
资料来源: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的市场
- 主板
- 适合具规模公司,以能够符合主板对盈利及其他财务要求
- 创业板市场(“创业板”)
- 二板市场适合较小的成长期公司
- 有较低的上市要求
- 是在主板上市的垫脚石
已接受的司法管辖区域
- 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允许成立于香港、中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的公司上市
- 联交所已接受了24个司法管辖区域为上市申请人的注册地 –
- 澳大利亚,巴西,英属处女群岛,加拿大(阿尔伯塔省,英属哥伦比亚省及安大略省),塞浦路斯,法国,德国,根西岛,印度,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卢森堡,韩国,纳闽,俄罗斯,新加坡,英国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及内华达州)
主要创业板上市规定
创业板 | |
营运历史及管理 | 创业板申请人必须有至少2年的完整会计年度营业纪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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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测试 | 创业板申请人需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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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持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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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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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上市规定
- 会计师报告: 上市文件须包括记录期内的有关财务资料的会计师报告。最后一个会计期间的结算日期,距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
- 独立非执行董事: 须至少3名:须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技能。自2012年12月31日起,独立非执行董事须至少占董事会人数的1/3。
- 获授权代表: 须至少2名:两名董事或一名董事及一名公司秘书。
- 股票过户登记处: 发行人须在香港聘有一名经许可的股票过户登记处以设置其股东名册。
- 审核委员会: 仅须由非执行董事组成;至少有3名成员;1名须由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技能;大多数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薪酬委员会: 大多数成员(包括委员会主席)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海外发行人的程序代理人: 海外公司须委任并授权一名人士代表其该公司香港负责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
- 合规顾问: 新上市的公司,从开始上市之日至上市后第一个(对于主板发行人)及第二个(对于创业板发行人)完整财政年度财务业绩的结算日这段期间,须委任一名合规顾问。
- 监察主任(仅适用于创业板发行人): 创业板发行人须委任其中的一名执行董事作为监察主任。
就创业板上市申请须提交的文件
❶ 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2 – 12.23条规定的文件 | ❷ 在正式付印前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3A及13.19条规定的文件 | ❸ 在通知原则上批准之后但于发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 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4(及适用的函件12.25条) | ❹ 在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但于买卖开始之前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6条规定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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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时间表
易周律师行
- 易周律师行在企业融资方面具有广泛的经验,令我们拥有独特的资历提供顶级法律服务
- 广泛的首次公开招股及上市交易经验
- 我们在北京、上海及仰光均设有代表处
- 易周律师行于2002、2003、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及2016年均获《亚洲法律事务月刊》(Asian Legal Business) 颁发「年度最佳专项律师事务所」奖
- 于英国Corporate INTL杂志2014全球大奖中获颁发「香港年度企业融资律师事务所」
- 于欧洲货币法律传媒集团(Euromoney Legal Media Group) 设立的2012 及 2013 年度商业法律亚洲杰出女律师奖项中荣获香港「最佳独立律师行」
- 就向友邦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在港上市提供意见,易周律师行于2011年均获《亚洲法律事务月刊》颁发「年度最佳股票市场项目」大奖
- 与世界各地的律师事务所有极佳的联系及沟通。
- 周怡菁律师于2002、2003、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及2016年先后被《亚洲法律与实务》 (Asia Law & Practice) 评选为「优秀律师」 。
- 就易周律师行对粤海投资有限公司的工作,获颁《国际金融法评论》(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Review) 2000年「年度最佳亚洲重组项目」。
- 就易周律师行对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 Monterrico Metals plc 的投标工作,入选《中国法律与实务月刊》(China Law & Practice) 2007年「年度最佳项目(合并与收购)」。
业务范畴
- 投资市场
- 企业及商业
- 证券
- 收购及合并
- 投资基金:中国及离岸
- 衍生工具
- 重组
- 创业资金
-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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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领域
- 易周律师行有大量丰富帮助公司于香港交易所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的经验。
- 易周律师行有广泛的中国实务经验。
易周团队
我们的团队具有下列知识及技能::
- 有关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招股及股本集资的详尽香港法律知识及实务技能。
- 就香港及与中国有关的首次公开招股交易,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广泛经验。
- 对香港交易所创业板及主板的上市规则的深入知识。
- 就有关首次公开招股及上市交易,向公司提供意见的广泛深厚经验 。
新保荐人监管机制
- 关于监管保荐人的新规定带来下列三方面主要变化:
- 招股章程法律责任
- 修订《公司条例 》,清楚订明保荐人商号对有问题的招股章程负有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以下简称 “《操守准则》”)新增的第17段
- 对保荐人提出了新的或更高的行为准则,特别着重尽职审查的标准及完备保存保荐人工作记录的要求
- 联交所发布经修订的上市规则(以实施新的保荐人监管机制)
- 亦发布了大量新的或经修订的上市申请核对表、指引材料及模板
- 招股章程法律责任
- 《操守准则》第17段只列载了证监会所期望的成果及标准,但沒有确切地提出如何实现及最好地达到该等标准。
- 为了解决如何满足证监会及联交所对保荐人所设定的标准和期望,本所担任协调律师事务所的角色 ,与多家律师事务所、投行共同推出《首次公开招股尽职调查指引》 (以下简称 “《尽职调查指引》”) 。
- 除了负责起草《尽职调查指引》其中的章节,本所更负责管理,推动及带领出版《尽职调查指引》 。
- 《尽职调查指引》可在本所建设及营运的网站 http://duediligenceguidelines.com/ 免费下载。
- 此《尽职调查指引》长达762页,在进行了一年多的广泛咨询后完成,其中涉及香港多家主要律师事务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及超过40多家银行或金融顾问机构。
- 他们包括香港大多数国际的及中国内地的投资银行及超过十二家本地较小型机构,举例如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及毕马威。
- 《尽职调查指引》有32个章节,包栝:
- 认识上市申请人及其管理层
- 核实常规
- 业务模式
- 会见主要业务持份者
- 控股股东与上市申请人的关系
- 关连人士及关连交易
- 财务
- 内部监控
- 重大合同
- 生物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