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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投资基金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3月28日颁布,并于2004年6月1日生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法》代表中国关于基金业的法律和监管的重大进步。

《证券投资基金法》适用于由基金经理管理并由和托管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托管的公开募集基金。该基金法包括监管投资基金的运作(包括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委任,以及披露相关信息的规定。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对《证券投资基金法》拟议的主要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正就《证券投资基金法》拟议的主要修订建议公开征求意见。该修订代表监管公开募集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的努力,包括提出将私募投资基金纳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下。公众被邀请在2012年8月5日前提交意见。

拟议修订的主要特点包括:

监管私募投资基金

根据拟议的修订,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监管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将只允许向能够满足收入或资产要求并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中国证监会将提供有关详情。私募投资基金不允许在公共场合做广告。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将受到相对宽松的监管。根据拟议的修订,根据拟募集的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数量,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仅须在中国证监会或基金行业协会注册,且无需证监会事先批准。

相对于发行公募基金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根据拟议的基金法修订,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资金仅须遵守提交中国证监会或基金行业协会备案的规定。

根据拟议的修订,私募基金经理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也可以管理公募基金。

投资基金的新形式简介

除现有的合同形式,拟议的修订引进基金的另外两种形式:

  • 委员会形式(可用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 无限责任形式(可用于私募基金)

在委员会形式下,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的日常运作。在无限责任形式下的基金,基金经理或对基金经理有控股权的机构須要对基金的负债承担无限责任。

允许投资产品的类型增加

根据拟议的修订,除上市股票和债券,中国证监会确定允许公募基金进一步投资其他类型的证券及投资产品(包括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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