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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合伙基金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

《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于2020年8月生效。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与资产管理产业已习以为常的离岸有限合伙基金载体十分相似。总体而言,其无须监管批准,有限合伙人无最低资本规定,投资无限制,合约订立自由具灵活性且有广泛的安全港制度。

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成立并在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有限责任合伙的注册及成立要求有该有限责任合伙须藉合伙协议组成,在香港有注册办事处,且成立时有最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及最少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普通合伙人有责任就该有限合伙基金进行若干委任。该等委任包括委任一名投资经理(该人可以是该普通合伙人或另一人),以执行该有限合伙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职能,以及委任一名本地香港核数师的责任,且该名核数师须独立于该普通合伙人及投资经理。普通合伙人没有委任保管人的责任。不过,该普通合伙人有责任确保该有限合伙基金的资产有恰当的保管安排。

《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就合约自由提供了灵活性。有限合伙基金就该有限合伙基金的营运一般拥有订立合约的自由。此外,《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就参与该有限合伙基金某些活动的相关方提供了若干安全港制度。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某些安全港活动,且该等活动不被视为对该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因此不会损害其对该有限合伙基金承担的有限法律责任状况。该等安全港活动的样例有:

  1. 出任该有限合伙基金的董事会或委员会的成员;
  2. 与该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投资经理讨论,向其提供意见或对其进行批准;及/或
  3. 召开、要求召开、出席或参与合伙人会议。

香港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由公司注册处管治,且注册有限合伙基金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申请。

海外有限合伙基金迁往香港

目前没有将海外有限合伙基金迁往香港的迁册机制。但是,香港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刊发了名为外国基金迁册机制的文章,其中表示其计划于本年度第二季度将一份立法草案提交至立法会进行一读和二读程序。该立法草案将提供一个迁册机制,准许已经作为有限合伙成立的外国基金在符合与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相同的资格规定的条件下迁移至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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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018963(网页门户)

    2021-05-18(刊载)

    2021-05-19(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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