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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一种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形式的开放式基金。虽然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以公司形式成立,但为了满足股东的认购和赎回要求,可以创建或取消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股份。这种灵活性不适用于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成立的传统公司。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以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形式设立。

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指未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认可,仅向香港的“专业投资者”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指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认可,可向公众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以结构化为单一基金,也可以结构化为拥有多个子基金(即伞型基金),每一种基金都将作为“受保护单元”运作,即每一子基金的资产和负债只属于该特定子基金,而在另一子基金破产时,该子基金的债权人无法获得该破产子基金资产和负债。伞形基金式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为投资经理提供了很大的灵活性,因为每个子基金可以采用不同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在香港设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申请须提交证监会批准。证监会一旦批准有关申请,便会将法团成立文书送交公司注册处办理。虽然法团成立文书是送交公司注册处,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IVA部成立的。

证监会已经表示,他们的目标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所有所需文件送交证监会及获证监会接纳之日起)的一(1)个月内处理设立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申请,基于我们的经验,这个时间是准确的。

请注意,证监会已表示,将于受理申请之日起(即所有所需文件送交证监会及获证监会接纳之日起)起1至3个月内处理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申请。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最新发展- 2021/2022年度预算案演辞

香港财政司司长在2021/2022年度财政预算案演辞中,宣布就设立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将海外公司资金迁册香港提供补贴。

香港政府宣布,自2021年5月10日起的未来三年内,就香港设立或迁册香港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向本地专业服务提供者支付70%费用补贴,上限为每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100万元及每名投资经理三(3)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有关这些补贴的详情,请参阅香港政府就设立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提供补贴的通讯。

虽然目前并没有法定的海外公司基金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身份在香港迁册的机制,但证监会就在2020年9月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发表的谘询总结中指出,根据拟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迁册机制,海外公司基金如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下现行适用于新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的主要要求,一般可在香港迁册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这些基本规定包括委任一名从事第9类活动的投资经理、一名托管人及一名董事,他们必须符合《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下的资格要求。这些建议亦载于立法会财务事务委员会有关“外国基金迁册机制”的文件内。立法会财务事务委员会的目标是在今年第二季向立法会提交所需的立法建议。

如欲了解更多有关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资料,请参阅我们关于在香港设立投资基金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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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CH-018.96.4(网页门户)

    2021-05-18(刊载)

    2021-05-19(更新)

    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最新发展- 2021/2022年度预算案演辞

    香港开放式基金

    香港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香港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伞子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A部(第57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