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在香港成立对冲基金

易周律师行就在香港架构,设立及推广对冲基金向基金经理及发起人提供意见方面拥有大量经验。本所律师提供具洞察力及高度个性化的服务,给予富影响力,机智及实用的意见。

本所就所有形式的基金载体提供法律意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伞子基金,单元保护公司或隔离投资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及单位信托。本所还就各类基金架构事宜提供意见,包括开放式基金及封闭式基金,母/子基金及基金的基金。

易周律师行一直为所有资产类别中的各类基金提供服务,包括已上市股票,固定收益及衍生证券,物业,自然资源,私募股权,风险资本及不良债项。本所还一直就广泛的基金策略提供意见,包括多头/空头,套利及社会责任投资。

本所就须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及相关豁免条文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牌的各类别受规管活动提供法律意见。本所还协助对冲基金经理申请证监会牌照及履行持牌法团的持续责任。

本所帮助本地及国际对冲基金经理在香港构建及推出投资基金。本所会就适用监管框架提供法律意见,并就基金架构,售卖限制及其他解决方案(会使得基金及基金经理规避该条例授权及招股章程登记的要求)提出建议。如属非获豁免及零售对冲基金,本所可以协助根据该条例及证监会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规定申请有关基金在香港的授权。

本所对集资过程中的主要法律及商务要点有深入了解,同时拥有大量经验就制定基金条款及与主要投资者协商方面事宜提供法律意见。本所还能够拟备资料备忘录及各类认购协议,草拟及协商投资管理,受托人,行政管理及其他服务协议,以及拟备公司决议及其他发起文件。

易周律师行拥有就在香港设立对冲基金,向基金经理提供法律意见及与香港对冲基金相关的诸多事宜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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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成立对冲基金

香港对冲基金的规管

香港的对冲基金通常属私有及非零售性质,且无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授权。其主要是由位于香港的基金经理的规管行为进行规管,该基金经理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V部获证监会发牌并遵守证监会《基金经理操守准则》。该等基金经理(及其大股东及负责人员)须使证监会信纳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获发牌:(i)是且会继续是从事基金管理活动的适当人员且具胜任能力;(ii)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以及证监会各类守则,指引及通函规定的各类订明资本规定及其他规定(含具适当业务架构及良好的内部系统);及(iii)遵守所有证监会可能会对其施行的条件。

零售对冲基金在香港不常见。这类基金被要求获证监会授权,且须遵守附属法例及证监会若干守则及指引,其中尤其包括《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其中载列了更多有关管理公司,主要经纪(如有),各投资者最低认购金额,一般披露及披露业绩费,交易及估值等的专门规定)第8.7条。

上市的零售对冲基金应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约束。然而,迄今为止香港没有上市的对冲基金。

易周律师行拥有以下方面经验:就成立对冲基金向客户提供意见,就与香港对冲基金相关的诸多事宜向基金经理提供法律意见

香港对冲基金

基金经理法律意见

成立对冲基金

在香港成立对冲基金

对香港对冲基金的规管

对香港对冲基金的法律意见

香港对冲基金经理法律意见

香港对冲基金经理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8.7条
《证券及期货条例》授权及招股章程登记
对冲基金法律意见解释
成立离岸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