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构建离岸对冲基金

易周律师行在向对冲基金经理和发起人就基金的注册地、建构和在各种离岸司法管辖区,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百慕大,成立对冲基金提供法律意见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本行律师提供具有洞察力和高度个性化的服务,并提供具有影响力、明智和务实的建议。

我们就所有形式的对冲基金工具提供建议,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伞型基金,受保护专属帐户公司或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有限合伙及单位信托基金。我们也就各种基金结构提供建议,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主体/联接基金及基金中的基金及对冲基金。

易周律师行就不同资产类别的基金提供过建议,包括上市股票、固定收益及衍生证券、房地产、自然资源、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及不良债务。我们还就一系列对冲基金策略提供建议,包括长仓/短仓,套利及社会责任投资。

对于在香港市场出售的离岸对冲基金,我们会就适用的监管框架和建议结构、限售条件及其他可以使基金和基金经理避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授权及招股说明书登记的解决方案提供法律意见。在零售和其他非豁免对冲基金的情况下,我们将在香港协助对冲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请获得授权。

我们对资金募集过程中的法律及商业重点有深入了解,并对于拟定基金条款及与锚定投资者谈判方面提供法律意见有相当丰富的经验。我们将准备资料备忘录及认购协议,起草和洽谈投资管理、托管、管理等服务协议,并准备公司决议和其他文件的发布。我们也将参与并聘请离岸法律顾问和协调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咨询,以便为客户提供单点联系和综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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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正在就其《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的变更进行谘询,以限制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时担任的董事职务数量和任期,并增加董事会股息决策的披露。
香港证监会拓宽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豁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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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经修订的通函,简化对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规定,准许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买卖联接基金在符合指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于在海外上市的交易所买卖主基金(包括积极管理的交易所买卖基金)。
香港证监会就未获发牌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不当行为发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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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警告未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果虚假声称已申请证监会发牌,并提供受禁止的服务,如入股,可能会产生法律和监管后果。香港证监会的警告-经营手法不当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也警告投资者在未获发牌交易所交易加密货币的风险,这些交易所可能不符合其要求。
构建离岸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的纳税方法

在香港管理的绝大部分对冲基金是在税务中立的司法辖区(即地方当局不征收或者只征收少量的税)离岸设立的,例如开曼群岛,泽西岛,根西岛,百慕大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从香港税务角度来看,设立离岸对冲基金架构的一个主要考量在于确保有关离岸公司利润不受香港法例规管,原因是(i)该公司被视为透过设立常驻机构在香港经营贸易或者业务;或者(ii)该公司在香港被视为纳税居民。

被视为在香港经营贸易或者业务的未经授权对冲基金须就因售卖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证券(以资本资产持有的证券除外)或买卖合约在香港生效的未上市证券(场外交易)而赚取的营业利润缴纳利得税(目前税率为16.5%)。

在厘定一支基金在香港是否属纳税居民时,成立地点本身并非决定性因素。一般而言,基金的集中管理及控制不得在香港进行-通常来说这意味基金的大部分董事不应在香港常住,且与基金管理相关的董事会应离岸进行。

非香港居民基金就由获证监会发牌法团为进行基金管理活动从事或安排的指定类别交易免于缴纳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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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的纳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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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法律意见

售卖到香港市场的离岸对冲基金

规避证监会授权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税务居民对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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