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对冲基金投资
易周律师行为对冲基金的管理、交易和对冲基金资产的投资提供具有影响力的法律意见。从全球对冲基金管理者到规模较小的对冲基金管理者都是我们的客户。
我们就不同资产类别的基金提供过建议,包括上市股票、固定收益及衍生证券、房地产、自然资源、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及不良债务。我们还就一系列对冲基金策略提供建议,包括长仓/短仓,套利及社会责任投资。
我们跨学科、并拥有广泛的监管和交易经验(包括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贷款和资本市场)的律师向客户提供明智和实用的建议。
我们向客户提供具有洞察力和高度个性化的服务,在所有投资和融资阶段提供咨询,从起始阶段的A轮融资和后续的优先投资者融资,首次公开募股前投资和上市。我们凭借并购及首次公开募股交易的丰富经验,可以就早期投资结构是否有利于后续的流动性事件,如交易出售或首次公开募股,提供法律意见。我们还可以就上市前的规划和建构(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和香港联交所批准的首次公开募股前投资)提供协助。我们还就上市公司各种形式的股权和债务融资(包括配售、供股、公开发售和可转换债券)提供法律意见。我们还可以指导对冲基金管理者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有关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文件规定的资料披露制度。
关于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我们有就优先股的条款(如优先股股息和清算优先权)、资料和监督权、操作否决、董事会代表、发起人的限制(例如非竞争承诺、股权转让限制)、反稀释保护、发起人担保的范围进行谈判的丰富经验。
我们也就贷款融资(包括交易融资、过桥融资贷款和循环贷款)、债务重组和改组提供香港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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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推广
在香港向公众进行任何对冲基金的推广均须由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会)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法团或者隶属于获发牌进行该等行为的法团的个人(即持牌代表)进行。
获证监会发牌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对冲基金经理可以推广对冲基金,惟该等推广活动完全是作为其基金管理活动的附带而进行。一般情况下,这意味着对冲基金经理可能只能推广其管理的基金;如其希望推广不属其管理范围的基金,则需单独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证监会发牌。
未经授权对冲基金不可在香港推广,属《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载列豁免情况则除外。一些主要豁免情况有通过私人配售进行推广(即推广对象低于50人)及仅向「专业投资者」推广,《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中界定的「专业投资者」包括获证监会发牌法团,银行,保险公司,持有至少800万港元资产组合,集体投资计划的高净值人士及其经营人,总资产至少达4000万港元的信托公司等。
就未经授权的法团基金而言,额外的豁免条款载列于《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附表17中,其中包含要求每位投资者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50万港元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