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上市矿业公司
香港长期以来被视为是中国的金融市场门户,最近更已成为自然资源企业在亚洲募集资金的可行市场。 2010年6月,为了鼓励海外自然资源公司上市,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更新了矿产和石油企业的上市要求。
新的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8章”(包括涵盖了石油企业的“矿业公司”定义)澄清处于早期阶段而尚未生产(如勘探阶段)的公司可能豁免于联交所的正常金融测试及业务纪录期的要求从而获益。联交所已公开表示,希望将香港发展为自然资源公司的国际枢纽。因此我们预计上市自然资源公司的聚集将增加投资者对自然资源行业的关注和了解,从而逐渐提高香港作为自然资源市场的声誉。
易周律师行就下列事项对香港上市发行人及上市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
- 有关管理的要求
- 有关资源及储备的规定
- 关于矿业资产控股权的要求
- 重组和控股结构
- 关联交易
- 资产“分拆”
- 首次公开募股前提交上市适宜性申请
- 香港上市程序中的公布规定
- 现有的香港上市公司的持续公告规定
关于易周律师行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和交易重点的更多信息,请访问我们的自然资源法网站:https://charltonsnaturalresources.com/zh-h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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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上市申请人财务标准要求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8.05条,主板上市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财务标准之一:
- 在最近的财政年度,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及(2)上市时的预期市值至少为5亿港元;或
- 在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拟上市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1亿港元;(2)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及(3)(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或
-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及(3)(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18.04条,若矿业公司无法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规定的财务标准要求,其仍可透过以下方式申请上市,即证明其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而言拥有与该矿业公司进行的勘探及╱或开采活动相关的充足经验。当中所依赖的个别人士须具备最少五年的相关行业经验。相关经验的详情必须在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根据《主板上市规则》18.04条注释,矿业公司必须证明其主要业务为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以此申请豁免遵守财务标准规定。
2020年2月,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发布指引信(HKEx-GL52-13)(“指引信”),为属矿业公司的新申请人就以下方面提供指引:(1)上市文件的披露及(2)根据《主板上市规则》18.04条提出的申请。
指引信载列,矿业公司如欲依赖《主板上市规则》18.04条规定的豁免,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依赖《主板上市规则》18.04条的矿业公司新申请人须证明其清晰的商业生产计划,也有足够的相关经验。
指引信还阐明,一个矿业公司如何能够证明其清晰的商业生产计划,并就其董事和管理人员所需的相关经验提供了更多细节。有关指引信的详细讨论,请参阅易周律师行注释“关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简介”。
在矿业和自然资源领域,港交所的目标是发展成为矿业公司上市和募集资金的国际市场。目前,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中,有150多家是纯金属、矿业或能源公司,其市值自1999年以来已增长了30倍。
一些值得注意的上市公司包括:
恒兴黄金控股有限公司 – 一家涉及金矿开采、生产和勘探的公司,于2014年5月上市,募集3.752亿港元。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集黄金勘探、开采、加工、冶炼、销售于一体的黄金公司,于2018年9月上市,募集48.2亿港元。
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 金属锂及其他锂化工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于2018年10月上市,募集31.7亿港元。
兖煤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 澳大利亚最大的纯煤炭生产商,于2018年12月上市,募集11.83亿港元。
龙资源有限公司 – 主要从事黄金勘探、开采和加工,经营矿山,于2018年11月上市,募集10.1亿港元。
易周律师行在矿产公司上市和自然资源行业的其他事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