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投资银行

易周律师行向在资本市场及合并与收购交易(包括首次公开招股及公开收购)中担任香港保荐人、包销商及顾问的投资银行提供具价值的法律建议。我们理解投资银行运营的环境,我们广泛的经验使得我们能就投资银行进行交易的所有方面向其提供具洞察力的建议及专有技术。

我们在资本市场方面,并就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创业板上市中担任香港保荐人(及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包销商) 的律师方面具广泛的经验。我们在有关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第21章基金及第18章的矿业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首次公开招股提供法律建议方面具有独特经验。我们亦就香港保荐人在首次公开招股程序中的各個工作向其提供法律建议,包括就委任函、包销协议及配售协议的谈判、协助香港保荐人对上市申请人进行尽职审查及编制招股章程核证报告。最近,我们就起草《香港保荐人尽职审查指引》担任协调顾问,该指引是主要的市场先锋,就有关上市申请人首次公开招股尽职审查的香港法律及监管规定以及的市场标准创立了一套指引。

易周律师行就公开及私人的合并与收购交易投资银行提供法律建议,包括收购上市公司及国际拍卖程序。我们会就中国境内及境外投资及收购提供法律建议。最近数年,我们曾在若干最具开创性的中国“境外”合并与收购交易中担任代表律师,包括紫金矿业收购蒙特里科金属公司 ,这是中国收购方收购英国上市公司的首批收购之一。我们亦在广泛行业就合并与收购交易提供香港法律建议,尤其在天然资源方面的交易具有丰富经验。

我们亦就香港证监会发牌要求、批准准则及申请程序向投资银行提供法律建议。我们能就特殊情况下是否须香港证监会发牌(及何种类型的牌照)、所建议的“负责人员”的经验及资格是否充足提供法律建议,并指出申请程序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我们亦将协调牌照申请程序,包括协助公司起草商业计划书及合规及运营手册、与客户一起回应香港证监会质询,并编制免于或豁免遵守具体发牌规定之申请。易周律师行亦就获发牌人士的持续责任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申请额外牌照或负责人员。

我们的团队由多文化及能操多种语言,并在国际交易方面具有大量经验的律师组成。本所与全球60多个国家的律师事务所亦具有广泛的联系,并在须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建议的重大企业金融及资本市场交易中,时经常担任协调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律师能向我们的投资银行客户提供具洞察力的及私人化的服务,能有弹性地工作,以交付跨越数个时区的交易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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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

拟进行证监会规管的10项受规管活动任意一项活动的获授权金融机构(即持牌银行、有限制持牌银行或获香港金融管理局授权的吸收存款的公司)须在证监会注册成为获注册机构。10项受规管活动为:

  • 第1类:证券交易
  • 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
  • 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
  •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
  • 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
  • 第10类: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投资银行(或其它获授权金融机构)雇员代表其从事任何受规管活动,须获香港金融管理局注册成为相关人士,但无需获得证监会发牌。然而,获授权机构需要确保他们的相关人士满足某些适合和适当的准则。

易周律师行向作为香港资本市场及并购交易中担任保荐人、承销商及顾问的投资银行提供法律建议。.

投资银行法律建议

并购交易

香港资本市场

香港并购交易

投资银行及金融机构的香港法律建议

香港资本市场法律实践

为香港资本市场中担任保荐人、承销商及顾问的投资银行提供法律建议

就第21章基金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事宜向投资银行提供法律意见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8章上市矿业公司的首次公开招股

香港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香港风险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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