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金融机构及证券公司

我们向金融机构及证券公司(包括保荐人、财务顾问、证券交易商、基金经理及对冲基金)提供具价值的香港法律建议。我们的律师在广泛类型的交易及监管合规问题中代表客户有深厚的经验。我们就不同实务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合并与收购、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及对冲基金。

我们亦就新兴及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发展及上市,尤其就发牌或监管规定以及持续合规事宜方面向金融机构提供香港法律建议。我们在资本市场方面,并就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而担任保荐人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律师方面具广泛的经验。我们亦定期就公开及私人合并与收购交易向金融机构提供香港法律建议,包括上市公司的收购及国际拍卖程序。

此外,易周律师行亦向天使及战略投资者、风险资本/私募股权基金及提供融资予新建、初期及增长型公司的投资银行提供法律建议。我们亦就香港证监会发牌要求、批准准则、申请程序及获发牌人士的持续责任向金融机构及证券公司提供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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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就2025年1月企业管治变更进行咨询

香港联交所就2025年1月企业管治变更进行咨询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正在就其《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的变更进行谘询,以限制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时担任的董事职务数量和任期,并增加董事会股息决策的披露。
香港证监会拓宽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豁免范围

香港证监会拓宽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豁免范围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经修订的通函,简化对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规定,准许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买卖联接基金在符合指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于在海外上市的交易所买卖主基金(包括积极管理的交易所买卖基金)。
香港证监会就未获发牌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不当行为发出警告

香港证监会就未获发牌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不当行为发出警告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警告未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果虚假声称已申请证监会发牌,并提供受禁止的服务,如入股,可能会产生法律和监管后果。香港证监会的警告-经营手法不当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也警告投资者在未获发牌交易所交易加密货币的风险,这些交易所可能不符合其要求。
金融机构及证券公司

香港金融市场受2个主要机构监管,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证监会是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其权力源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另一面,金管局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规定,负责银行业稳定性以及规管金融机构。如受香港金管局规管的金融机构在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进行活动,其还需要在证监会注册成为获注册机构以开展受证监会规管相关活动。

证券及期货市场监管

作为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证监会负责授权公司及其员工开展10种类型的“受规管活动”。其中包括:

  • 第1类:证券交易
  • 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
  • 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
  •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
  • 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
  • 第10类: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公司(获授权金融机构除外)须获得证监会发牌作为持牌法团,以便开展上述受规管活动。开展此类活动的员工同样需要获发牌成为持牌法团的持牌代表。持牌法团还需要委任2名以上负责人员以监督其所开展的每项受管制活动的运作。持牌法团的所有执行董事须获证监会批准成为负责人员,且每项活动中至少1名负责人员为执行董事。持牌法团须获得指明金额的缴足股本和速动资金,每项活动的金额取决于其所开展的受规管活动类型。如从事超过一项受规管活动,以最高金额为准。申请获发牌成为代表或获批准成为负责人员的人士须满足学历、行业经验及监管知识的某些“适合性及适当性”标准。

申请成为新的持牌法团一般需要15周的处理时间。如持牌法团从事第1、2、3、7及8类受规管活动,证监会发牌法团的持续性责任包括每月向证监会提交财务资源报表。

拟开展任何受规管活动的获授权金融机构(见下述金融机构监管)须获证监会注册成为获注册机构。为获注册机构开展受规管活动的员工须在香港金融管理局登记册上登记姓名,员工无需获得证监会发牌或注册。

金融机构监管

在香港,银行业有三级管理制度,由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以及接受存款公司组成,统称为“获授权机构”。香港银行业主要受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规管,其负责授权及监督香港金融机构。

只有持牌银行可以从事银行业务,银行业务指在现金、存款、储蓄或其他类似账户上按条件收取公众资金,条件包括(银行)按要求或在不到3个月内还款,或在被致电或在接到通知后不到3个月内付款,或支付或收取由客户签发或付款的支票。

有限制牌照银行通常从事资本市场交易和商业银行业务,他们可接受金额超过500,000港元的电话通知、通知或定期存款,而不受存期限制。

接受存款公司一般开展专门活动,如消费者金融及证券业务。其只接受10万港元或以上存款,存期或电话或通知期为3个月或以上。

易周律师行可以提供证券公司金融机构法律建议,在香港公司金融法有丰富经验。


金融机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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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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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

创业板市场

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金融法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香港银行业三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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