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现有基金
易周律师行对投资基金就持续经营业务事项包括监管及合规事宜,及基金资产的买卖和投资等各个方面,提供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建议。
我们建议的基金涵盖了不同资产类别,包括上市股票,固定收益和衍生证券,房地产,基础设施,自然资源,新兴市场私人股本和风险资本,对冲基金以及不良债务。
我们就投资基金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全方位服务,涵盖资金持续运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基金文件的修订(例如,投资策略的变更)及额外的投资人认购。我们下游的业务还包括事务性工作,如基金展开投资活动(如涉及的投资组合公司的并购和融资回合),建议赎回和基金权益的转让,基金重组,退出转让(包括组合投资的公司的销售及首次公开募股),贷款服务(包括循环信贷和保证金融资)和监管事务的咨询意见。
我们根据香港证监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10章及第11章,向香港证监会认可投资基金就获认可后须持续遵守的规定提供法律建议。我们也对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投资公司就「第21章」投资公司就香港上市持续责任提供咨询意见。
我们还可以向投资基金和管理人员就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的权益披露要求和依据香港证监会《收购守则》因增加对香港上市公司的持股量而引起的潜在问题提供法律指导。
易周律师行对香港证监会认可投资基金有丰富的经验,而我们可向基金及基金经理提供香港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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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上市
零售基金
证监会认可投资基金可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20章上市。一旦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授予“原则上批准”,申请人可以提交正式申请至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所”)。申请人所需提交至交易所的上市文件需包含证监会授权披露文件以及有关投资资金上市的其他资料。
“根据第21章上市的基金”
未获得证监会认可的封闭式投资基金可以根据《上市规则》第21章在交易所上市。此基金不需要遵守《单位信托和互惠基金守则》的规定,但是由于其未获得证监会认可,此基金不能向香港公众发售和推广。此基金上市无需满足营业记录,但是基金经理需向交易所证明有专业知识和经验。此类投资基金的上市依据是只售予专业投资者。
有关根据第21章上市的基金所需满足的主要规定有:
- 不能向香港公众发售,上市时至少有300名股东,这些股东均须为“专业投资者”,如《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附表1所述(但是实践中,可以根据个案情况申请豁免减少至100名股东-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17-10第5段)
- 最低交易单位及最低首次认购金额为50万港元;
- 上市时,任何人不得控制该基金30%或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
- 新成立的基金,在首次上市后三年内,未经股东同意,不得改变其投资目标、政策和限制;及
- 交易所必须确保投资基金的董事、管理公司及/或投资顾问有能力履行其与本基金有关的职能,而执行管理委员会亦须具备代表第三方投资者进行专业投资管理的令人满意的经验。
易周律师行在香港证监会认可投资基金有丰富的经验,并且可以向基金提供香港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