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设立基金
易周律师行就在香港及海外投资基金向基金经理和发起人的注册地、结构、设立及营销建议方面有重要经验。我们的律师提供可以提供有洞察力和高度个性化的服务,给予具有高影响力,智慧及实用的建议。
我们为所有形式的基金工具提供香港法律建议,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伞型基金、受保护转属帐户或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及单位信托基金。我们也对各种类型的基金结构提供香港法律建议,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主体/联接基金结构、基金中的基金、离岸基金和对冲基金。
易周律师行参与过的基金工作跨越全方位的资产类别,包括上市股票、固定收益和衍生证券、房地产、自然资源、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以及不良债务。我们还对一系列基金策略提供建议,包括好仓/短仓、套利买卖及社会责任投资。
我们帮助本地和国际的基金经理组织并开展在香港的投资基金。我们建议所适用的监管框架,并就结构,抛盘限制及其他解决方案提供建议,使基金和基金经理能够避免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认可申请授权及招股说明书登记。在零售和其他非豁免的资金的情况下,我们会协助申请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基金认可资格。
我们深入了解筹集资金过程中的关键法律及商业点,并在建议基金条款的发展及与主要投资者的谈判方面,有相当丰富的经验。我们将会准备信息备忘录和认购协议,起草和洽谈投资管理,托管,执行和其他服务协议,并编制企业的决议和其他启动文件。
我们在创造和构建离岸基金方面有广泛的知识,并在各种司法管辖区,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百慕达,设立既简单又复杂的对冲基金结构中有相关经验。
易周律师行也理解跨境投资产品系列的复杂性和挑战性。易周律师行与世界各地的律师事务所组成合作网络,并经常委托当地的律师和协调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有关国际基金产品的法律咨询,向客户提供单点联系和综合法律咨询服务。该网络使我们能够与全球经验丰富的律师协调,以提供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在海外司法管辖区关联基金抛盘限制和税收问题。
易周律师行有很多就在香港及海外成立基金及基金工具,和筹集资金提供法律意见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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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香港投资基金的主要规定
开放式基金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禁止向香港公众发出集体投资计划#要约,除非要约在明确的豁免范围内(例如,如果此基金仅售予专业投资者)或集体投资计划获证监会认可,相关要约文件包含证监会批准此要约的内容。
有关授权集体投资计划的规定载于非法定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中。在决定是否给予计划向香港公众发出产品要约的基金授权时,证监会会考虑以下事项的可接受性:
- 基金的法定形式和结构;
- 基金的主要运作方,包括基金经理及受托人/托管人;
- 基金运作特征,如交易频率、估值等;
- 基金投资性质以及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相关规定;
- 基金要约文件的披露质量;及
- 基金遵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授权后责任,如费用增加、定价错误等的通知期。
根据基金的结构及遵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程度,证监会亦会考虑与个别基金申请有关的其他因素。
证监会规定,集体投资计划申请授权委任在香港居住的人士,此人士须获得证监会批准,以便证监会透过此人士向集体投资计划送达通知和决策以及任何相关推广文件。
封闭式基金
根据一般政策,《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规定封闭式基金获证监会准许向公众要约,受限于《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所列的额外的条件和规定,包括此基金将寻求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并继续在该公司上市(因此将受《上市规则》第20章的规限)。
易周律师行有很多就在香港及海外成立基金及基金工具和筹集资金为基金经理提供咨询的经验。
#“集体投资计划”附表1的广义定义,指具有集体性质的投资产品。在香港要约的许多投资产品都是集体投资计划。投资者熟悉的常见集体投资计划类型包括共同基金及单位信托、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及房地产投资信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