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保险公司
易周律师行向保险及再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经纪、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及向保险公司提供服务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往来的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交易及监管意见。
我们在国内及国际保险及再保险交易以及相关监管事宜具有广泛的经验。我们的经验包括保险业的香港企业融资交易,例如合并与收购、合营企业、公司改组与重组、债务及股权融资。我们曾为友邦保险主要股东于2010年募集资金多于1590亿港元的首次公开招股中担任香港法律顾问。我们亦就包括向保险业监理处申请授权以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在内的监管事宜提供法律建议。易周律师行亦就诉讼、仲裁及破产事宜提供协助。
易周律师行提供具洞察力的及高度个性化的服务,向保险业客户就其复杂问题 提供具高度影响的、明智的及务实的法律建议,以向其提供支持。我们与客户发展良好的关系,这使我们对保险行业的主要业务问题具有深刻的理解。我们亦就保险公司在香港开展业务监管框架的主要发展向客户提供法律建议,如建议实施的保险中介机构新法定持牌制度及设立独立香港保险业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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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现时的规管制度
《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该条例)是规管香港保险业的主要立法。该条例中载列了适用于香港保险人及保险中介人的规管架构。
该条例引入并设立了独立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替代了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局的职能是(包括但不限于)规管与监管保险业,以促进保险业的整体稳定并保护现有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保监局接管了保险业监理处的责任,也接手了自我规管组织规管保险中介人的职责。保监局现在负责规管保险中介人,发出各类守则及指引,核准牌照,并负责调查及执行。
除了设立保监局之外,该条例还设立了两个业界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一个针对长期业务,另一个针对一般业务。
根据该条例,所有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人士均须获保监局发牌。受规管活动包括洽谈或安排保险合约,邀请或诱使任何人订立保险合约,或企图邀请或诱使任何人订立保险合约,邀请或诱使任何人做出关键决定,或企图邀请或诱使任何人做出关键决定,或提供意见。
该条例规定了5种类别的保险中介人:
业务实体牌照 | 个人牌照 | |
---|---|---|
保险经纪 | i.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 | ii. 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保险代理人 | iii. 持牌业务代表(经纪) | iv. 持牌个人保险代理人 v. 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 |
该条例修订了《保险公司条例》,分阶段实施。第3阶段及最后一个阶段于2019年09月23日实施。
易周律师行是一家香港律所,就保险法例提供规管性意见,并协助处理保险及再保险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