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公司投资及合资企业 – 香港

我们就香港所有类型的投资及合营企业提供法律建议方面具有广泛的经验,包括公司合营企业、合伙、合约合营企业、协作及合作协议以及战略联盟。我们就广泛的行业提供法律建议,例如天然资源、技术、卫生、电讯及广播、电影及娱乐、旅行及旅游、航运、餐饮及饭店。

客户可从多学科并在合营企业及外商直接投资、资本市场、合并与收购、竞争法、知识产权许可、劳工法及管理奖励计划方面具有广泛交易经验的律师获得明智及务实的法律建议。我们旨在理解拟设立的投资或合营企业背后的驱动力及目标,并与其他专业顾问一起建立符合客户法律、运营、会计、融资及税务需要的投资及合营企业架构。

我们向客户提供具洞察力的及高度度身定制的服务,并就投资及合营企业的各方面提供法律建议,包括首次出资及持续资金要求、董事会组成及管理安排、盈利抽取、限制性合约、少数股东保护、僵局解决方案(就各占50%的合营企业而言)、锁定期、优先购买权、跟随权及强卖权、期间及终止、雇员问题及监管规定。

我们参与谈判并起草所有投资及合营企业文件,包括初期投资条款清单、保密协议及独家协议、认购协议、组织章程文件、股东或合伙协议、以及所须的辅助性文件,例如雇员合同、资产转让、知识产权许可、营销、分销、许可及供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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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就2025年1月企业管治变更进行咨询

香港联交所就2025年1月企业管治变更进行咨询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正在就其《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的变更进行谘询,以限制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时担任的董事职务数量和任期,并增加董事会股息决策的披露。
香港证监会拓宽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豁免范围

香港证监会拓宽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豁免范围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经修订的通函,简化对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规定,准许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买卖联接基金在符合指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于在海外上市的交易所买卖主基金(包括积极管理的交易所买卖基金)。
香港证监会就未获发牌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不当行为发出警告

香港证监会就未获发牌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不当行为发出警告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警告未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果虚假声称已申请证监会发牌,并提供受禁止的服务,如入股,可能会产生法律和监管后果。香港证监会的警告-经营手法不当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也警告投资者在未获发牌交易所交易加密货币的风险,这些交易所可能不符合其要求。
公司投资及合资企业 – 香港

股东协议或组织章程细则可以赋予某些股东提名及选任通常被视为代表提名股东利益行事的董事的权利。不过,重要的是这些董事要明白其对整个公司的义务,而非仅仅是按提名董事的利益行事。董事责任及义务来源众多,包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普通法律及适用法,例如《公司条例》及《证券及期货条例》;就上市公司而言,义务来源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含其中的《企业管治守则》及《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董事对交易所的声明及承诺;及公司注册处的《董事责任指引》。

在这一方面,未能遵守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普通法及立法规定义务的董事可能会被提起民事及/或刑事诉讼。香港公司注册处已经列出以下11项非详尽原则供董事考虑:

  1. 有责任真诚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体行事
  2. 有责任为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并为适当目的使用权力
  3. 有责任不转授权力(经正式授权者除外),并有责任作出独立判断
  4. 有责任以应有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5. 有责任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6. 有责任不进行有利益关系的交易,但符合法律规定者除外
  7. 有责任不利用董事职位谋取利益
  8. 有责任不将公司的财产或资料作未经授权的用途
  9. 有责任不接受第三者因该董事的职位而给予该董事的个人利益
  10. 有责任遵守公司的章程及决议
  11. 备存妥善会计记录的责任

易周律师行在就香港所有类型公司投资合资企业提供法律意见方面拥有广泛经验。本所能够就董事责任及 义务提供意见。

香港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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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

在香港的香港公司合资企业

香港的公司投资

董事责任指引

在香港的外国直接投资

合资企业之间交易经验

公司法董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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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治守则

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董事对交易所的声明及承诺
合资企业文件
董事责任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