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持续的公司秘书服务 – 香港
我们在每一个阶段为客户提供有关香港公司秘书的协助 – 从创建到解散以及之间的每一个阶段。
我们在为客户提供香港公司秘书服务的各个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从公司成立,到提交周年文件和提交其他文件,及在注销和清盘过程中与香港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处协调。我们提供的香港公司秘书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般秘书服务
编制并根据香港法例修订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相应地提交香港公司注册处
以我们的服务公司的名义担任香港公司的名义公司秘书
编制年度申报表并相应地提交给香港公司注册处
为年度股东大会准备有关文件
保存和更新法定账簿和记录
准备有关股权转让的文件及向印花税署申请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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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下内容准备文件并相应地提交给香港公司注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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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或公司秘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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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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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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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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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或分拆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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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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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香港公司接收及寄出邮件
讨论我们如何进一步就香港公司秘书的需要向您提供协助,请联系我们 。
易周律师行能够协助提供公司秘书服务,包括香港公司秘书服务(例如周年管理备案),拟备周年申报表及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周年管理备案文件,拟备相关文件及提供香港注册地址。如需进一步了解本所秘书服务执业如何能够服务于阁下的公司秘书服务需求,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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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庭命令清盘的公司
应按照《公司(清盘)规则》规定的格式以呈请方式(由该破产公司,债权人,成员,受托人等呈递,如适用)向法庭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盘,同时申请中应载列所有相关事实,并提供支持宣誓书。该呈请须在聆讯前至少7个整天(或法庭可能指令的某个更长时间)送达该公司并在宪报及至少2家香港日报上公告。该公司或某位债权人或成员可以提交反对宣誓书或中止或限定诉讼程序的申请。
如该项呈请未获异议,则聆案官将作出清盘命令(在公开法庭上),但是如该项呈请获异议,则须由法官裁定。在法庭召开的某项清盘呈请聆讯中,香港政府破产管理署署长可以出席并传讯,询问及交叉询问任何证人,且如其认为合适,可以支持或反对作出某项清盘命令。法庭可以驳回呈请,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押后聆讯,作出任何临时命令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命令。
自动清盘中(参阅上文第(a)(ii)段),法庭将在作出清盘令时适当考虑债权人及成员的利益,并且在会让主要独立债权人产生强烈且合法不满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作出该清盘令。
一旦清盘开始或者临时清盘人获委任,则:(i)按法庭命令的方式以外的任何方式处置公司财产均属无效;(ii)除非获法庭许可,否则不得针对公司提起或开始任何诉讼或程序;(iii)须向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提交一份经誓章核实,显示资产,债项及负债详情的公司事务陈述书,然后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向法庭提交初步报告;(iv) 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应保管或控制公司在诉讼中的所有财产或事物(或公司有权拥有的),且法庭可能会指示任何财产归属于清算人。
为避免疑问,清盘(如为自动清盘)决议作出之日或呈请(如为自动清盘外的其他情况)呈递之日起,清盘被视为开始。
成员的自动清盘
本所列出以下成员自动清盘程序摘要供阁下参阅:
- 首先须拟备直至切实可行范围内最近期的公司资产负债表;
- 然后董事召开会议(a)授权及签立有偿债能力证明书;(b)召开特别大会通过对公司进行清盘并委任清盘人的特别决议;
- 然后应将有偿债能力证明书递送公司注册处;
- 特别大会应在发出有偿债能力证明书后5周内召开,同时应提供特别大会通知;
- 应召开特别大会通过有关决议对公司进行清盘,委任清盘人并确定清盘人薪酬;
- 清盘特自别大会召开之日起开始,同时董事权力停止;
- 特别大会决议需在15日内提交公司注册处,同时以下文件应在有关特别决议通过后的订明期间内刊登宪报;
- 清盘公司的决议(15日内);
- 委任清盘人(15日内);及
- 对债权人的通知(无订明期间);
- 清盘人将接管公司资产,偿付公司债权人债项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
- 如公司事务清盘完成,清盘人将拟备一份清盘账目并召集股东最终会议;
- 在该最终会议上,清盘人将在会议前准备好决算,并在会议召开日起计7日内将该决算递送到公司注册处。
公司注册处登记该决算后3个月期满之时,公司解散。
估计从作出有偿债能力证明之时起至相关香港公司召开最后会议之时止,大约需要6-9个月,依就派发及结算有关香港公司未清偿资产及债务而将开展的工作的复杂性而定。
还请注意香港公司在解散之前须遵守所有法定义务,例如结算业务登记费及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
易周律师行能够协助提供公司秘书服务,包括香港公司秘书服务(例如周年管理备案),拟备周年申报表及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周年管理备案文件,拟备相关文件及提供香港注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