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成立公司 – 中国
我们就成立中国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代表处,对客户提供指导。我们可以协助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 无论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合同)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 – 或设立代表处或分公司。我们也有在中国运营公司及中国公司结构方面的经验,并通过我们在北京和上海的办事处工作,并在中国各主要城市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及代理保持联系。
我们起草并完成中国的相关申请文件与英文翻译(如需要),并会安排您签署该等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档并注册。
关于在中国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更多资料,请点击这里查看我们关于“在中国设立公司”的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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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成立外商投资公司的一般批准
就在中国成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而言,需要获得的主要核准事项为商务部(商务部)许可,中央政府级别或其省级或对应地方级别的许可,依所在行业及要对该行业投入的款额而定。
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及商务部已经发出了《2011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目录),其中将产业部门划分为四类:鼓励,准许,限制及禁止。
总投资款额(即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的启动债项(股东贷款)及股本(注册资本)出资额)为3亿美元以下的属鼓励或准许类别的产业,或总投资款额为5000万美元以下属限制类别的产业通常仅须获得省级或当地商务部核准,而其他不符合以上标准的企业则须获得中央商务部核准。总体而言,外界认为,中央商务部因为其在全国的地位在批给核准方面更为保守,同时因为处理案件量大,可调节性要弱于其省级第地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法规中没有就商务部核准或者拒绝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规定详细的标准,但是原则上,只要所有文件准备妥当且相关产业的投资不属受限范围,即可顺利获得商务部核准。商务部可能会在批出核准之前施加某些条件并要求对已提交的文件进行修订。
一般而言,就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而言,商务部须在收到完整申请(自商务部正式确认收到且未查到有误之时起计)之后90日内拒绝或者签发一份批准证明书,而对于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合资企业而言,则应在收到完整申请之后45日内拒绝或者签发一份批准证明书。
除商务部核准外,还可能需要其他相关核准。例如,需先向发改委呈递项目申请报告就大型项目获得预先审批(例如属鼓励或准许产业类别且总投资款额超过1万美元的项目),然后提交到国务院(中国内阁)申请最终核准。某些受规管的产业还须从适用部委或委员会获得特定核准,例如设立银行及金融或经纪业务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者设立保险及保险经纪业务须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等等。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后须在成立之后的第一个月内到以下机构进行登记:
- 到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登记,申请签发营业执照
- 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登记,开设外币账户并收取投资款额转换成人民币
- 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登记,申请颁发税务登记证
- 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局)登记,申请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