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向公司提供香港法律建议
易周律师行可就客户的香港企业融资及资本市场交易提供高标准的香港法律建议,而无论其位具何处、属何行业或属何发展阶段。我们向全球运营的上市公司及寻求初期融资或公开招股前投资的公司提供香港法律建议。我们的客户位于香港、中国以及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及俄罗斯在内的主要海外司法管辖区。我们就各行业提供香港法律建议,并在天然资源领域具有独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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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系列
就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透过协议安排实现私有化的程序
易周律师行是一家香港律师事务所,专注公司金融法例。透过协议安排实现私有化须进行以下步骤:
(i) 向法庭申请并进行庭审
如要申请,有关上市发行人须向法庭呈递一份原诉传票(随附计划文件及该上市发行人董事提供的陈述背景的支持声明(誓章))指示召集股东会议批准该项计划并(一旦股东批准)寻求法庭批准该项协议。然后法庭将召开庭审,确保该上市发行人证券的所有必须或适当类别持有人均已获认可。
庭审之后,法庭将发出一份命令,委任股东会议主席并指示他向法庭汇报投票结果并发布会议通知。
(ii) 无利害关系股东批准
根据《公司条例》(该条例),该协议安排需由股东会议被符合以下要求的股东批准:(i)代表四分之三投票权(不论是亲身出席及投票或委派代表出席及投票)的股东;及(ii)超过半数(数量上)的股东(不论是亲身出席及投票或委派代表出席及投票)。
《收购及合并守则》(守则)进一步规定,除了符合法例(即该条例)施加的任何投票规定之外,私有化计划须在适当召集的无利害关系股份持有人会议上由附带于无利害关系股份(亲身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投出)投票权的至少75%通过。此外,该会议上为反对批准该协议的决议而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附带于所有无利害关系股份投票权的10%。
(iii) 法庭批准
股东批准该项计划之后,须将该项计划呈递法庭批准。股东会议出席将汇报会议结果,法庭将考虑该项计划,并特别审核以下方面:
- 是否已经有关于该项计划的法定条文(例如适当的法庭通知及解释性陈述),及该项计划是否已经妥善获批;
- 出席会议的人公平地代表股东,且法定多数人行为真诚;及
- 该项计划的获批合理,即但凡聪明而诚实的人,依据自己利益行事的有关群体成员均可能合理批准该项计划。
(iv) 提交
一旦法庭批准该项计划,则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法庭命令副本,并随附在该命令作出之后发出的每份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副本后。
如公司成员利益已经受到该协议安排的不利影响,则该条例应包括含准许该等成员寻求补救的条文。特别是,公司的任何成员如认为其利益已经遭受不公平损害,均可向法庭提出申请。如法庭同意该呈请,可批给适当补救,包括发出限制有关公司继续进行该行为的命令,委任一名接管人管理公司财产或业务并赔偿该等成员的损失等,透过协议安排实现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