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有关公司申请在香港从事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一般资料。不过,该等资料仅供一般性参考。

发牌流程

发牌申请程序始于提交申请函、填妥的订明表格、辅助文件以及支付订明申请费。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将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该持牌法团及其拟定受规管活动的业务计划,合规职能,财务状况及其他方面,同时该持牌法团须使证监会信纳该持牌法团(须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主要股东及负责人员属适当人选。证监会将初步审核所受到的材料,然后向申请人发函,表示正式受理其申请;不过证监会经常会在正式受理该申请前要求申请人提交额外资料及/或澄清某些确定的重要事项。证监会处理法团发牌申请的服务承诺,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周内有效。发牌流程大约耗时4-6个月,依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证监会是否对该申请有特别专注事项而定,但是可能会因诸多因素(例如可能会被提起的事项的复杂程度以及证监会在任何特定时间处理的申请数量)而更长。

就法团成立而言,以下是一些主要拟备事项:

  • 设立一家香港私人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

  • 开立银行账户

  • 物色合适的负责人员(每项受规管活动至少需2名)并评估其监管拟进行活动的适当性

  • 拟备合规手册,业务计划,财务预测计划及其他政策及文件

  • 确定香港公司处所

  • 编撰发牌申请所有相关资料(含有关拟定负责人员及主要股东的表格及补充文件)

  • 向证监会提交发牌申请(含拟定负责人员批准申请)

设立一间香港公司的要求

就一家获发牌在香港进行受规管活动的法团而言,《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该条例)第116(2)条规定其须为在香港拥有一处主要营业地点(即分公司)的一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者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6部注册的一间海外公司。虽然有可能先设立一间海外注册母公司然后在香港注册一家分公司,但是证监会提出使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并表达了对使用分公司的强烈偏好。这是因为(包括但不限于):

  • 从执行角度而言,证监会更愿意使用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实体;

  • 从备存记录角度而言,在香港保存一间海外母公司的记录并不切实可行;

  • 从财务报告角度而言,定期报告符合香港规定的综合财务报表产生的合规费用更高;

  • 证监会优先考虑持牌法团保存在香港的法定资本;

  • 香港几乎没有使用分公司作为持牌法团的先例;及

  • 从法团风险角度而言,采用附属公司而非分公司可能是更有益的,因为附属公司是一个独立于母公司的法律实体-也就是说,该附属公司将完全独立于其母公司,以致该母公司不必对该附属公司的债务负责。

有关设立一间香港公司的资料,请参阅以下标题为「设立一家香港私人公司」的章节。

香港发牌

持牌法团

于获发牌在香港从事受规管互动的法团而言,该条例第116 (2)条规定其须为在香港拥有一处主要营业地点(即分公司)的一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者根据《公司条例》第16部注册的一间海外公司。如上文所解释,证监会偏好使用附属公司而非分公司。

第9类受规管活动

该条例附表5中将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界定为:(i)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或(ii)证券或期货合约管理。

就任何人而言,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指该人为另一人提供营办集体投资计划的服务,而(a)在该计划书下管理的财产主要由不动产组成;及(b)该计划是根据该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

就任何人而言,证券或期货合约管理指该人为另一人提供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的服务,但不包括以下人士/实体提供的服务:

  1. 纯粹向其任何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其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控权公司,或该控权 公司的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上述服务的任何法团;

  2. 就第1或2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且完全因为进行该类活动而附带提供上述服 务的人;

  3. 就第1或2类受规管活动获注册且完全因为进行该类活动而附带提供上述服 务的认可财务机构;

  4. 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个人:
    1. 名列于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20条 备存的记录册并显示为就第1或2类(视属何情况而定)受规管活动受聘于就该类活动获注册的认可财务机构的;及

    2. 完全因为进行该类活动而附带提供上述服务的;

  5. 完全因为在《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所指的香港律师行或 外地律师行以律师身份执业而附带提供上述服务的律师;

  6. 完全因为以大律师身份执业而附带提供上述服务的大律师;

  7. 完全因为在《专业会计师条例》(香港法例第50章)所指的执业单位以会 计师身份执业而附带提供上述服务的会计师;或

  8. 根据《受托人条例》(香港法例第29章)第8部注册且完全因为履行它作为注册信托公司的职责而附带提供上述服务的信托公司

该条例中有一些普遍适用于发牌规定的豁免条文,包括(但不限于):

  • 如阁下获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且阁下希望从事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或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则阁下无需就第4类,第6类,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前提是这些活动完全是因为阁下从事证券交易业务而附带进行。此项豁免通常适用于为其证券客户提供投资意见或管理酌情账户的证券经纪。

  • 如阁下获发牌进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且阁下希望从事第 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及/或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则阁下无需就这些受规管活动获发牌,前提是这些活动仅为阁下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而进行(于第4类及第5类活动而言,该等资产管理业务须涉及一项集体投资计划下的某一投资组合管理)。此项豁免通常适用于在管理其客户证券及/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过程中向交易商下达买卖指令或提供投资意见/研究报告的基金经理。

  • 如阁下仅向阁下完全自有附属公司,阁下控股公司(持有阁下所有已发行 股份),或该控股公司的其他全资拥有附属公司(集团公司)提供有关意见或服务,则无须获就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或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获发牌。

    • 有关资产管理活动

      此项豁免仅适用于就其所在集团公司(全资拥有)资产向该集团公司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法团。其不应被解读为适用于对属于该集团公司客户的资产的管理。管理属于第三方的资产将构成「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并须符合发牌规定。

    • 有关咨询活动

      此项豁免不应用于就其所在集团公司的客户资产向该集团公司提供意见的法团。但是,如该投资意见及/或相关研究报告是提供给该集团公司自行使用,则无论该集团公司是否全部或部分依赖该等给意见/研究报告为其客户提供服务,只要该等意见/研究报告是由该集团公司以自己名义发送给客户且该集团公司在发送该等意见/研究报告之前已经评估该法团的投入,则以上豁免条文仍适用。

  • 如阁下属信托公司,且阁下完全因为履行作为受托人的责任而附带提供该等投资意见或服务,则阁下无须就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或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获发牌。

  • 如阁下以主事人身份行事并仅与专业投资者交易,则阁下无须就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第1类或第2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

该条例附表1第1部特别对「专业投资者」进行了界定。

资本规定

证监会要求持牌法团维持一定水平的缴足股本及速冻资金。规定的资本款额取决于该持牌法团将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类别。

以下是该条例规定的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最低资本要求。

受规管活动

最低缴足股本

最低速冻资金

第9类 –

a

在与第9类受规管活动相关的情况中,该法团应符合不持有客户资产的发牌条件

不适用

100,000港元

b

任何其他情况

5,000,000港元

3,000,000港元

根据《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财政资源规则)(香港法例第571N章)规定,持牌法团须时刻维持其得以获发牌的资本规定,且这一点须密切监控。向证监会提交的材料通常包括有关缴足股本及速冻资金款额的《财政资源规则》合规性确认函,并随附银行证明副本。

持牌个人

负责人员

持牌法团须就其进行的每类受规管活动分别委聘两名负责人员(已获证监会批准为负责人员)(不过,同一个人可以获委聘为一类以上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获委聘的负责人员中至少须有一名为执行董事(被界定为积极参与或者直接负责监督持牌法团获发牌的某类受规管活动业务)。此外,该持牌法团的每位执行董事均须就其参与或监督的该类受规管活动获证监会批准为负责人员。

与此同时,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员随时监督该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且须居住于香港。对于另一名负责人员而言,如其能够履行其监督该业务的职责达致令人满意的程度,则没有必要严格要求其一定要居住于香港。有关因素包括该等负责人员为处理香港受规管活动及内部监控系统而出访的频率。

一般情况下,证监会预期该持牌法团的整体管理监督及主要业务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应就其监督的受规管活动寻求获证监会批准成为负责人员。更多有关核心职能主管的资料,请参阅下文「高级管理层」部分。

持牌代表

代表某持牌法团从事一项或多项受规管活动的任何个人均须申请获批准成为隶属于该法团的「持牌代表」。持牌代表可以隶属于多于一家的持牌法团。只要该持牌法团有两名负责人员,就无须再委聘更多的持牌代表。现时惯例是证监会会在批准该法团的发牌申请后处理所有拟定持牌代表的申请。

持牌代表及负责人员的胜任能力及考试规定

易周律师行已拟备了由证监会发出的《持牌代表及负责人员胜任能力及考试规定》的摘要。

一般而言,拟定负责人员须拥有适当的能力,技能,知识及经验以妥善管理及监督该法团的拟定受规管活动并符合以下四项基本要素:

选择 1

选择 2

选择 3

学业/行业资格

  • 指定领域的学位(会计,工商管理,经济学,金融或法律);或
  • 其他学位(至少通过指定领 域的两门课程);或

  • 法律,会计或金融专业国际认可专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或国际金融理财师);或
  • 认可行业资格

在香港中学文凭考试/香港中学会考或同等考试中通过汉语或英文及数学

不适用

行业经验

申请之前起计的过去6年中至少有3年相关行业经验

申请之前起计的过去8年中至少有5年相关行业经验

申请之前起计的过去11年中至少有8年相关行业经验

管理经验

至少2年经证实的管理技能及经验

至少2年经证实的管理技能及经验

至少2年经证实的管理技能及经验

本地规管架构考试

通过相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认可考试

通过相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认可考试

通过相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认可考试

来源:《证监会胜任能力的指引》(及更新的附录C)

拟定负责人员胜任能力评估

要评估拟定负责人员的胜任能力,须审核拟定候选人的履历(含对其学业及行业资格经验的详细描述)及其持牌记录和详细情况(含从海外机构收到的任何发牌资格)。

每一名负责人员均须拥有就申请涉及的相关受规管活动将履行的角色和职能相关的行业经验,并须在发牌申请中详细解释所有该等经验。为实现该项目的,证监会将考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获得的与将履行的职能紧密相关的行业资格及经验。通常情况下,证监会规定负责人员须在申请日之前起计的过去6年中拥有3年相关行业经验(或过去8年中有5年经验,或过去11年中有8年经验)以及至少2年经证实的管理技能及经验。

除有豁免条文适用,则所有负责人员须参加本地监管架构考试。

如拟定持牌法团,负责人员或持牌代表之前拥有发牌记录,则向本所提供该等资料更为适宜-含个人已参加的相关发牌考试卷(例如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卷)详细情况,例如何时通过该考试,所有发牌证书及证书批给日期等。这也会有助于本所评估是否需要参加更多考试或者是否能够申请任何豁免条文(理想情况下,有关人士会参加所有未完成的考试,因为豁免申请通常需要持牌法团及负责人员提供某些担保并就批给的牌照施加一些条件)。请参阅本地监管架构考试规定的可能豁免条文

高级管理层

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包括:

  • 董事;
  • 负责人员;及
  • 核心职能主管。

这三个角色并不互相排斥。例如,个人可以同时担任某持牌法团的董事,负责人员及核心职能主管。一名核心职能主管也能够负责多于一项的核心职能。就一家持牌法团而言,核心职能由以下8项职能组成:

  • 整体管理监督;
  • 主要业务;
  • 营运监控与检讨;
  • 风险管理;
  • 财务与会计;
  • 资讯科技;
  • 合规;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申请牌照的法团须提供其核心职能主管及其组织架构图方面的资料。持牌法团管理架构(含核心职能主管委聘)应获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应确保每位核心职能主管获知其被委聘为核心职能主管及其主要负责的具体核心职能。整体管理监督职能或主要业务职能的任何核心职能主管均须获批准成为负责人员。

获发牌后,持牌法团须通知证监会其核心职能主管委聘的任何改变或该等改变后7个营业日内其核心职能主管某些资料的任何改变。某些情况下,在向证监会提交该等改变通知的同时还可能须要同时提交更新的组织架构图。

有关核心职能主管及相关规定的详细资料,请参阅证监会的《致持牌法团有关加强高级管理层问责性的措施的通函》

拟定持牌法团及拟定负责人员的适当性

关于胜任能力,证监会规定所有持牌个人均须为适当人选,并应对申请人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的情况进行评估:

  1. 财政状况及偿付能力;
  2. 学历、其他资历或经验,这方面的考虑必须顾及申请人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
  3. 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而公正地进行受规管活动;及
  4. 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更多有关负责人员资格方面的资料,请参阅《适当人选的指引》《胜任能力的指引》(及更新的附录C)。

持牌法团的胜任能力

申请进行受规管活动牌照的申请人须向证监会证明其拥有适当业务架构,良好内部监控系统及合资格人士,藉以确保妥善管理其在从事其业务计划中详细描述的拟定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风险。在这一点上,应将详细资料添加进业务计划及合规手册中呈递。

另外,证监会已经设定一些非常明确的规定确保妥善的企业管治及合规,例如: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中规定:
    •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遵守一切适用于其业务活动的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最佳利益及促进市场廉洁稳健(一般原则7);及
    •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遵守、实施及维持适当的措施,以确保有关的法例、证监会所执行或发出的规则、规例及守则、其所属的或其参与的任何交易所或结算所的规则及适用于该持牌人或注册人的任何监管当局的规定获得遵守。(第12.1条 合规事宜:概论)。
  2. 刊发的《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中规定:
    • 须制定并维持适当的政策及程序,以确保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以及公司本身的内部政策及程序。(第V章 监察事宜)
  3. 还有诸多监控指引规定(i)管理层应在公司内部制定并维持适当有效的合规职能,该等职能应受公司规模限制,独立于所有营运及业务职能,并直接向管理层汇报;(ii)管理层应确保履行合规职能的员工拥有有效执行职务的必要技能,资格及经验;(iii)履行合规职能的员工应连同管理层设立,维持并执行有效合规程序;(iv)履行合规职能的员工应在公司出现任何重大不合规等现象之时立即向管理层汇报。

成为适当人选的主要股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士

为与申请对应的受规管活动而担任或即将获该法团雇佣成为或与该法团相关联的主要股东,人员及任何其他人士应为适当人选(该条例第129条)。

法团的「主要股东」指的是单独或者与任何联系人一起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人士:(i)拥有法团已发行股份总数10%以上的权益,或行使或控制行使法团股东大会上10%以上的投票权;或(ii)持有任何其他法团股份,该等股份赋予其(单独或与任何联系人一起)行使或控制行使该其他法团股东大会35%或以上投票权;或持有另一法团股份,而该等股份是该人士随之享有或者连同其他有联系人一起享有行使或控制行使该法团10%以上投票权。

就任何法团而言,「人员」指的是高级管理层成员(含董事,负责人员及核心职能主管),经理或参与该法团管理的任何其他人士或该人士之秘书。

业务架构

证监会将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组织及法团架构方面的资料作为发牌申请的一部分。

办公处所

持牌法团须拥有适当的办公处所进行受规管活动。在评估办公处所是否适当时,证监会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 该处所安全及是否有妥善的独立办公区域;
  • 主要办公设备及电讯系统是否处于仅可由公司人员接触的区域;
  • 公司是否已采取足够的行动/措施避免客户因为同一处所同时存在其他公司而产生混淆;
  • 是否对机密或非公开资料及客户隐私进行充分保护,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取用或泄露;及
  • 规管者是否能够随时进入该等场所访问。

如拟定持牌法团没有租赁/自有处所进行有关受规管活动,也可以与现有的运营商共享办公处所,而这也不会有问题,不过可能只需要在发牌申请中就办公空间共享安排进行解释说明即可(例如如何保证敏感/研究资料的安全等)。该条例或证监会发出的有关守则或指引中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禁止持牌法团在某服务办公室运营业务,但是申请人可能会被要求解释服务办公室何以适合进行有关拟定的受规管活动。

证监会没有批准海外处所作为该条例第130条规定的备存记录或文件的处所的惯例。

保险

《证券及期货(保险)规则》(香港法例第571AI章)(该规则)载列出有关保险规定,且给根据该规则第3条规定,该规则适用于所有持牌法团,但符合以下说明的法团除外:(i)并非交易所参与者;及(ii)在受法团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条件规限的前体下持牌。

该规则第4条进一步规定如证监会已核准某份总保险单,则受该规则管治的持牌法团须为该类受规管活动投购保险并将之保持有效。目前有两种总保险单分别适用于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交易所参与者及就第2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期交所参与者。就本所所知,迄今为止没有适用于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类似保险单。

发牌费用

应向证监会支付的申请费如下:

  1. 申请批准法团从事第9类受规管活动4,740港元;
  2. 申请批准个人为从事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代表1,790港元;
  3. 申请批准持牌代表为从事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2,950港元;及
  4. 申请转移隶属关系每个类别受规管活动200港元。

各持牌法团,持牌代表及负责人员还应缴付年费。

请参阅所有适用发牌费用清单

牌照申请要求的文件及资料

以下是阁下需就发牌申请拟备的文件及资料清单概要:

以下是持牌法团申请人须填妥的表格:

  • 表格A
  • 补充表格A及B(适何者适用而定)
  • 补充表格C(应至少指定2名负责人员),D及E
  • 调查问卷A
  • 调查问卷B(如适用)
  • 申请费

通常情况下,为寻求发牌核准而向证监会提交的申请函还应包括/附带以下资料/文件供证监会参阅:

  1. 申请人的法团注册证明书(及之后的名称改变证明,如具有)副本;
  2. 申请人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副本;
  3. 申请人商业登记证副本;
  4. 申请人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身份/详细情况;
  5. 申请人股东(含任何主要股东)身份/详细情况;
  6. 各类别受规管活动的拟定负责人员身份/详细情况(含经历,资格(学业/行业),适当性及其是否符合有关胜任能力规定的详细情况,并随附有关表格及支持文件,例如履历及发牌/考试记录);
  7. 描述申请人将如何开展/监督合规职能(即透过合规主管或委聘合规服务(连同应急计划)-请注意:如阁下/阁下的客户意欲让本所获取合规服务提供商的报价,请告知);
  8. 描述遵守《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财政资源规则)(含缴足股本款额及银行结单副本)的情况;及
  9. 财政预测计划。

有关以上内容,客户还应:

  • 备妥租赁/租契协议副本;及
  • 确保其有熟悉《财政资源规则》以随时监督合规情况的人员。

时间及证监会的服务承诺

证监会处理法团牌照申请的现时服务承诺有效期为15周。处理代表申请及负责人员申请的服务承诺分别为8周及10周。要将次指示性时间缩短可能比较困难,不过本所可以积极地与证监会沟通,以尽可能第缩短时间进程。尽管有以上服务承诺,但是证监会仍可能在正式受理发牌申请前后提出更多问题,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能立即回复证监会,就可能会延迟申请处理。

以上时间不包括拟备材料需要的时间。另外,材料拟备需要的时间取决于有关客户的准备情况及响应性,而且通常这会耗费大约3-4周。该客户的所在位置也可能是影响此项时间计算的一个因素。

未来合规性

为遵守所有适用的香港法律规定(该条例,相关守则及指引)及该《财务资源规则》,有关拟定持牌法团需要一名负责该拟定法团合规职能的具胜任能力及适当资格的合规主管。通常该人士具财政/会计经验。

本所可以应要求提供某些外部合规顾问的资料,该等资料可能对有关拟定持牌法团的合规职能有帮助。

合规主管(内部人员或契约雇佣)须确保妥善的合规措施安排到位,并由履行合规职能的员工监督,以满足《操守准则》及证监会刊发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尤其是,某些改变须提前获得证监会的批准才可进行。须注意的是以下清单非详尽无遗,仅供一般参阅。

持牌法团

需要提前获得核准的持牌法团牌照改变表列如下。该等申请一般都需要提交表格B。不过就涉及主要股东的申请而言,应提交表格D。亦可以透过证监会在线平台提交材料。

改变类型(相关该条例章节)

申请费

论述

添加受规管活动(第127(1)条)

第3类:$129,730

除第3类受规管活动之外的受规管活动:每类受规管活动$4,740

如该申请获核准,则有关持牌法团应将其旧牌照退还证监会修订或撤销(视属何情况而定)。可能会要求提交附属表格C,D及E。

提交材料以作为保荐人行事

可能会要求提交附属表格C,D及E。

减少受规管活动(第127(1)条)

每类受规管活动$200

如阁下意图停止上次阁下获发牌所针对的受规管活动,则阁下仅须通知证监会该项意图进行的改变。无需支付申请费。

发牌或注册条件修订或宽免(第134条)

$2,000

如申请获核准,有关持牌法团应将就牌照退还证监会修订(如必要)。

第129条中「适当人选」规定修订或宽免(第134条)

$4,000

财政年度结束日期改变及/或采纳超过12个月的期限作为财政年度(第155(3)条)

$2,000

本条适用于有关持牌法团及该持牌法团属非认可财务机构的关联实体。

如此项申请中包含申请延展呈交经审计账目截止日期的内容(第156(4)条),则应在有关截止日期之前至少1个月提交。

延展提交经审计账目的截止日期(第156(4)条)

$2,000

本条适用于有关持牌法团及该持牌法团属非注册机构的关联实体。

如使证监会信纳有批给延展的特别理由,则证监会可能会批出延展。如某持牌法团或某关联实体预期可能会需要延展申请呈交截止日期,则其应在有关截止日期之前至少1个月提交申请以延展呈递期限。

使用新处所备存记录或文件(第130条)

$1,000

此项申请于任何意图安排的新营业地址而言属必须。

一份申请支付一次费用,无论申请中拟定的处所数量。

还请参阅:常见问题(《营业及记录备存处所》)载列于证监会网站。

成为某持牌法团的主要股东(第132条)

$3,000

任何人士(包括任何法团)在能够担任或继续担任某持牌法团主要股东之前均须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

知晓其在没有证监会提前核准的情况下已就任某持牌法团主要股东的任何人士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且无论如何须在其知晓该情况之后3个营业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获核准继续担任该法团主要股东。

证监会应拒绝此项申请,除非申请人使证监会信纳如该申请获核准该法团将仍然为获发牌的适当人选。

此项费用每提交一份申请须支付一次,无论一份申请中拟定的主要股东数量及涉及的持牌法团数量。

该等核准(如获批给)最开始有效期为6个月,该期间内应完成意图的股份转让。

与该持牌法团没有「紧密联系」的申请人可能被准许就该申请提供较少一些的资料(详情请参阅《发牌手册》第7.12条),不过证监会之后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交额外资料及/或文件(如被视为必要)。

持牌代表(包括负责人员)

以下列出与持牌代表(包括负责人员)相关的牌照后申请。仅可透过证监会在线平台呈递申请。

改变类型(该条例相关章节)

申请费

论述

添加受规管活动(第127(1)条)

第3类:$2,420

除第3类受规管活动之外的受规管活动:每类受规管活动$1,790

减少受规管活动(第127(1)条)

每类受规管活动$200

如阁下意图减少上次阁下获发牌所针对的受规管活动,则阁下仅须通知证监会该项意图进行的改变。无需支付申请费。

发牌或注册条件修订或宽免(第134条)

$2,000

该条例第129条中「适当人选」规定修订或宽免(第134条)

$4,000

添加隶属关系(第122条)

$200

一份申请支付一次费用,无论申请中拟定新主事人的数量。

隶属关系转移(第122条)

每类受规管活动$200

如某持牌代表停止隶属于其主事人,则该持牌代表在其牌照撤销之前有180天时间申请将该隶属关系转移至另一法团。证监会无权延展该期限。

但是,如该代表就其从之前职位离任之后3年内已获发牌的有关受规管活动再次申请牌照,则其无需参加相关入门考试。

持牌代表成为负责人员(第126条)

每类受规管活动$2,950

请参阅《发牌手册》第4章(负责人员)。

如申请人拟定进行的第7类受规管活动是因为该申请人从事或拟定从事第1类或第2类受规管活动而附带进行的,则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言应支付的申请费可免除。

除以上之外,还有其他改变事项须通知证监会。有关通知规定的详细情况,阁下应参阅该条例(例如第123条及第135条)及《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规则》中的有关条文。就持牌个人而言,须透过证监会在线平台发送该等通知。请参阅《发牌手册》第9.8条(通知规定摘要)。

投诉主任及紧急联络人

除投诉主任外,该拟定持牌法团还需配备1名投诉主任及/或紧急联络人。该人士可以未持牌,但是最好应具有充分的权限并熟悉集团总体事务。我们建议该拟定持牌法团设立一份投诉登记册,对所有投诉及其如何解决进行记录。

持续专业培训

持牌法团主要负责设计及实行最契合其委聘的持牌代表培训需求的持续教育计划。该等计划应提高有关个人的行业知识,技能及专业性。该持牌法团须进行应尽的努力确保有关个人的持续专业培训合规。有关持牌个人通常须就其可能进行的各类受规管活动于每个日历年内完成5个持续专业培训小时。需要注意的重点是培训主题须与该人士履行的职能相关。

持牌法团应充分记录该等计划及有关个人进行的持续专业培训活动,将记录保存至少3年,并应证监会要求随时备查。有关个人亦应留存各自持续专业培训合规记录至少3年。

持牌法团及个人须确认(透过证监会在线平台提交周年申报表时)其在前一个日历年度内是否遵守相关持续专业培训规定。

参考材料

证监会已经发出与持牌法团相关的各类规则,守则及指引。其中一些如下:

  1. 《胜任能力的指引》(法团及持牌个人)及 《更新版附录C》
  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指南》
  3. 《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4. 《基金经理操守准则》
  5. 《适当人选的指引》
  6. 《发牌手册》

设立一间香港私人公司

就获发牌在香港从事受规管活动的法团而言,该条例第116 (2)条规定其须为在香港拥有一处主要营业地点(即分公司)的一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者根据《公司条例》第16部注册的一间海外公司。虽然有可能先设立一家海外注册母公司然后在香港注册一家分公司,但是证监会提出使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并表达了对使用分公司的强烈偏好。

一般而言,在香港设立一间公司有3种方式。各种方式的相关时间及规定程序如下。

  1. 透过实体呈交,从零开始成立一间公司(即向公司注册处呈递正本文件)-耗时4至5个营业日(自签署文件提交之日起算)

    一间公司可以用自行挑选的名称,并以含规定的有关条文在内的组织章程细则从零开始注册成立。应先在公司注册处记录中就拟定公司名称进行公司名称查册,以核定该拟定名称是否已被使用或者与已经注册的另一间公司名称相似。

    收到阁下提供的拟定香港公司董事及股东的详细情况后,本所将拟备相关注册文件并寄送给阁下以供有关董事及股东签署,包括组织章程细则拟本,NNC1表格-《法团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及IRBR1表格-《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收到正本文件后,本所将安排向公司注册处提交该等文件。本所估计自有关文件(惟有关文件齐全备妥)提交之日起算4至5个营业日内,公司注册处将签发《法团注册证书》,而税务局会签发《商业登记证》。届时本所将拟备其他法团成立后文件供阁下安排签署,包括首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2. 透过电子注册,从零开始成立一间公司-耗时1至2个营业日(自收到指示之日起算)

    如阁下不能在第二天或者第三天安排文件签署,本所可以指示一名代理透过电子注册方式用阁下挑选的名称成立公司。

    一间香港私人公司须有至少1名自然人股东。有关代理可以安排一名个人担任该拟定公司首位董事,且该个人将在公司成立后辞职。或者,阁下可以向该代理提供一名个人担任该拟定公司的首位董事。

    有关代理会安排其服务公司成为注册成立该公司的首位股东(即发起人)(须耗费1至2个营业日才能收到公司注册处签发的《法团注册证书》的电子副本及税务局签发的《商业登记证》的副本)。

    之后本所将拟备转让表格(转让文书,及买卖票据)以便阁下在公司成立后收购有关股份。转让表格须在订明期间(自转让之日起算)内于印花税署签署并加盖印章。

    这一方法的优势在于阁下能够使用自行挑选的名称于1至2个营业日内备妥公司名称及公司编号。但是,这一方法的不足在于有关代理的服务公司的名称将以首位股东身份出现在公司公共记录上,且公司的《法团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均为电子版副本。

  3. 购买空壳公司–收购完成即公司成立,但公司名称变更可能须耗时4至5个营业日。

    空壳公司是一间业已按照标准组织章程细则(或者是标准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如为《新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空壳公司))注册成立并能够被立即收购的现有公司。空壳公司的收购透过转让该空壳公司股份方式进行,办理该项转让需要的有关文件包括须在订明期间(自转让之日起算)内于印花税署签署并加盖印章的转让表格(转让文书,及买卖票据)。

    收购一间空格公司时,阁下可能希望变更该公司名称。为变更公司名称,应首先在公司注册处记录中就拟定公司名称进行公司名称查册,以核定该拟定名称是否已被使用或者与已经注册的另一间公司名称相似。

    变更公司名称须获得公司股东特别决议批准,须在15日(自该项特别决议作出之日起算)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NNC2表格(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且提交时须支付变更公司名称的规定费用。一旦收到NNC2表格(且文件备妥有序),公司注册处及税务局通常需耗费4至5个营业日发出《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及新的《商业登记证》。

    这一方法的优势在于公司可以立即成立且有关转让能够立即完成。但是,该空壳公司最初的名称会出现在该公司公共记录上。

    需由董事及股东签署的文件有各类转让表格及委聘新董事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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