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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与期货条例
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是规管香港证券与期货市场的主要法律。它覆盖范围宽泛,从规管香港上市公司及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为到提供投资产品的授权准则及其发行的规管。
我们提供建议的主要领域包括:
- 权益披露制度要求香港上市公司所持有披露所持有的股份及债券及其它权益;
- 对希望在香港进行商业活动的金融服务领域公司的许可制度;
- 香港规管投资产品发行的制度
- 有关香港上市证券之禁止内幕交易及其他市场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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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成立于1989年,是为规管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而设立的一家独立法定机构。
证监会因《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获得众多进行调查,纠正及纪律处分权力。证监会致力于确保证券及期货市场有序运转,保护投资者,并帮助推广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及中国的一个主要金融市场的地位。证监会的资金来源为对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及香港期货交易所进行的交易的征费及对向证监会申请并持牌的人士或者进行其他类型牌照申请的人士收取的费用。
该条例授予证监会多项角色,主要是致力于在行业参与者,市场玩家及社会各界之间实现利益平衡。更准确地讲,证监会涉及的工作范畴包括设置及执行市场规例,例如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及市场失当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尤其是,证监会参与对以下类别中介人发牌及监督事宜,该等中介人寻求从事证监会拥有规管性责任的受规管活动,例如经纪,投资顾问及基金经理。证监会亦参与监督市场运营(包括交易所,结算所及其他交易平台),帮助改善市场基础设施及在向零售投资者分发投资产品之前就该投资产品及/或其文件发行进行授权。从更大的角度而言,证监会审查规管公众公司收购合并的规例以及香港交易所有关上市事宜的规例,同时证监会还与本土及境外规管机构合作并向其提供帮助,协助投资者了解市场运营,投资风险及其权利和责任。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有关上市的披露责任《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该条例)第XV部涉及上市法团主要股东及董事向香港交易所进行披露并就其持有权益通知该上市法团的责任。该等披露责任于公司上市之时对该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生效,且相关披露文件被提述为「初步具报」。
豁免该条例第XV部豁免某些权益须遵守披露规定。这些不会在本附注的交易中讨论,但须注意以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可能获豁免履行披露责任:
- 酌情信托受益人的权益(但是该受益人同时亦为该上市法团董事的情况除外)
- 无权限就股份权益的交易或该权益附带权利行使酌情决定权的被动受托人的权益
- 「获豁免保管人权益」,其中有关权益由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团持有:该法团所经营的业务,是为另一人(不论以信托或合约形式)持有证券以作保管,及该法团在进行该股份权益的交易时或在行使附于该股份权益的权利时,并没有行使酌情权的权限。
- 单位或计划的股份持有人,认可集体投资计划,某些退休金或公积金计划,以及合资格海外计划的受托人或保管人的股份权益
- 「获豁免的保证权益」,其中的有关权益是由合资格出借人(即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或保证金融资交易的认可财务机构,认可交易公司的交易所参与者,认可保险公司及中介人)仅为进行他在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订立的交易而持有的保证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