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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公司
易周律师行可为香港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如经纪人及代理人在合规与调查提供法律意见。根据《2014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监管被认为将会变得更加严格。
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是《保险公司条例》的主要监管机构及管理者。它授权并监督香港保险公司是否符合要求,如实收资本和偿付能力。
独立的香港保险业监管局为非政府的监督机构,并将于2015年取代保监处。根据立法提议,香港保险业监管局将有额外的功能,如促进持续市场发展。其对香港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负责人有更大的调查及纪律处分权力。香港保险业监管局亦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合作,以监管从事香港保险活动的金融机构。
中介机构将不再由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及香港保险业联会进行自我监管。类似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新的法定发牌制度将就“受规管活动”及无牌照执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
易周律师行就规管性合规及调查向保险人,再保险人及中介人(例如经纪及代理)提供意见。
《保险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该条例)是香港规管保险业的主要立法。
该条例引进和设立了独立保险业监督(保险监督”),替代保险业监理处(保险监理)。保险监督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规管和监督保险业,从而促进保险业的总体稳定以及保护现有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保险监督接管了保险监理的保险责任,以及对自我监管机构的保险中介人的规管责任。保险监督现在负责规管保险中介人,发出各类守则及指引,批给牌照并负责调查及执行。
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代理的身份对香港或者来自香港的保险合约提供意见或进行安排。保险经纪则以保单持有人代理的身份协商或者安排保险合约,亦或者就保险相关事宜提供意见。
该条例规定所有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均须获发牌。该条例所指的受规管活动包括协商或者安排保险合约的行为,邀请或诱使,或试图邀请或诱使某人订立保险合约的行为,邀请或诱使,或试图邀请或诱使某人做出重大决定的行为,或者提供意见的行为。
该条例规定了5类保险中介人。
业务实体牌照 |
个人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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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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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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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还规定了适用于持牌保险中介人的法定行为规定(该条例第90条)以及适用于保险代理(该条例第91条)及保险经纪(该条例第92条)的法定行为规定。该条例第90条规定保险中介人须行事真诚,公平,以保单持有人利益为上,行事持正,并有可对从事某类受规管活动的个人合理期望程度的谨慎,技巧及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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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责人员/技术代表的新规定
该条例规定所有持牌保险代理及经纪均须委聘一名负责人员,委任对象须为持牌技术代表且是解除负责人员责任的适当人选。负责人员须尽最大努力落实适当控制及程序确保符合《保险公司条例》指明的行为规定。商号如没有负责人员,其牌照可能会被随时暂时吊销。.
某些获授权保险人控制职能的关键人物
根据《保险条例》(香港法律第41章)(保险条例”)第13AE条规定,控制职能的关键人物须获保险监督批准。《保险条例》第13AE(12)(f)条规定一项有关中介人管理职能的规管制度,这也是获授权保险人控制职能之一。
获保险监督批准成为获授权保险人中介人管理职能关键人物的个人须由持牌中介人聘用,且须为适当人选(关键人物)。该关键人物将负责设立和维持获授权保险人的内部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