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 - 中国
2020年 01月
深交所发布《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

深交所发布《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

资本市场

深交所发布《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

为落实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规范H股“全流通”的登记存管和交易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制定了《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有关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功能(包括额度内供股和公开配售)因技术原因暂未开通,后续待技术系统条件具备后按程序推出,具体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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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有关事宜

为健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央行于2019年12月31日就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有关事宜发布公告。

公告明确了所称到期违约,是指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到期兑付日,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券提前到期且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的情形。公告对到期违约债券的转让、结算、披露、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做出规定。公告将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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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2020年3月起施行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证券法修订,在系统总结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对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监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行政执法等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作出了系统性完善。此外,此次证券法修订还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证券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跨境监管协作制度等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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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市引入受托管理人制度,信用债违约有了处置机制

2019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改委及证监会,持续推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建设,制定起草了《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明确了违约处置的四项原则:底线思维原则;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方尽职尽责原则;平等自愿原则。《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同时,明确了包括发行人、持有人、中介机构在内的违约处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通知》指出,在继续发挥违约债券交易作用机制的基础上,丰富市场化违约债券处置方式,包括允许发行人在基于平等、自愿前提下,通过债券置换、展期等方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此外,《通知》还指出,应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交易商协会连发三大制度,聚焦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分别是《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修订稿)》。上述制度为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机制、明确债券违约的处置路径、丰富市场化处置手段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违约处置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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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发布

为建立健全证券行业流动性支持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投保基金)作用,根据国务院同意的扩大投保基金使用范围相关方案精神,2019年12月27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包括四大要点:一,明确投保基金使用情形。当证券公司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可能在短期内对金融市场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且证券公司具有持续经营及还本付息能力的情形下,证券公司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予以短期流动性支持。二,明确证券公司的主体责任。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证券公司应当首先采取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化解风险,在相关措施均未能生效的情况下,才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三,强化使用约束。为防范道德风险,对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程序、成本、期限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在使用投保基金期间,限制高管薪酬和股东分红等资本消耗行为,并提高后续投保基金缴纳比例。四,强化监督追责。监管部门及投保基金公司对投保基金使用实施全程监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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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迎统一规范

2019年12月27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将迎来统一规范,其监管标准将与货基等同类产品基本一致,并明确了投资范围的正负面清单。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

关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可投资资产的正负面清单,《通知》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应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以下品种: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通知》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和杠杆管控也提出了要求。比如,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在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

《通知》同时明确了长期制度安排,以促进相关业务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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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下调上市公司上市费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落实降费政策,降低直接融资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经研究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2020年1月1日起,下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含存托凭证)上市费收费标准。

具体调整如下:一,下调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含存托凭证)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收费标准,并暂免收取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上市公司股票(含存托凭证)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二,为支持科创企业发展,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含存托凭证)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收费标准按主板调整后收费标准的50%确定,并暂免收取。三,优先股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收费标准按上述同板块收费标准的80%确定,并适用上述暂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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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投资者门槛全面下调,精选层降至100万元

2019年12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分层管理办法》、《股票交易规则》3件基本业务规则及4件配套的细则和指南,标志着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措施进入实操阶段。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主要从三方面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行了调整。一是调整完善投资者准入资产要求。改革后,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的投资者准入资产标准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二是将个人投资者资产标准由金融资产调整为证券资产,提升可操作性,防范违规开通交易权限的风险。三是取消主办券商督促投资者持续符合资产标准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主办券商结合投资者信息及其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及时更新评估数据库,主动调整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分层管理办法》适当降低了精选层的入层标准,具体调整包括两方面。一是将企业ROE指标要求由10%降低至8%;二是将精选层准入标准中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进一步明确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股票交易规则》将精选层集合竞价收盘时间从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5分钟调整为3分钟。同时,将基础层、创新层集合竞价不可撤单的时间统一为3分钟,以进一步减少市场内部不同层级交易的细节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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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于2019年12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界定了适用范围: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特许货币兑换经营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金融机构的提出了行为规范,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提出具体要求,还为金融消费者明确了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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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坚持用市场化改革办法,促进实际利率水平明显降低

2019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19年第四季度(总第87次)例会在北京召开。

会议分析了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会议强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科学稳健把握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着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健全财政、货币、就业等政策协同和传导落实机制,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注重在改革发展中化解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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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推动农村中小银行简政放权

银保监会日前对《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本次修订主要着眼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相关股权监管规则一致性、进一步做好银行业对外开放工作,同时结合监管实际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条件予以优化调整,进一步提升准入监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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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等三部门发文提升外贸金融服务质效

近日,银保监会、商务部、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从完善产品服务、加强贸易背景审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等方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外贸金融服务质效。

《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将服务外贸发展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着力点。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立足外贸发展趋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丰富产品服务类型,提升外贸金融服务质效。《指导意见》还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深化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意义的认识,通过多种方式、充分运用各类信息,认真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着力提升薄弱环节的风控能力,以有效的风险管理推动业务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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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20年重点工作

日前,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委员会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2019年金融科技工作,研究部署2020年重点工作。

会议认为,2019年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守正创新、安全可控、普惠民生、开放共赢”原则,全面发力、多点突破,推动金融科技工作开创新局面。会议强调,2020年要坚持发展与监管“两手抓”,持续推动金融科技行稳致远。一是跟踪发展规划实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快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发挥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的重要作用,助力纾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二是加强金融数据治理,加快推动涉企信息的安全共享,促进数据资源有效整合和规范利用,提升金融惠民服务能力。三是加大金融科技监管力度,出台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系列监管规则,发挥标准规则、检测认证作用,构建涵盖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协会自律、机构自治的金融科技创新管理“四道防线”。四是加强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多层次、系统化的金融科技风险治理体系,增强风险的态势感知、分析评估和预警处置水平。五是推动金融APP备案全覆盖,规范开放应用程序接口管理,提升线上金融服务渠道安全应用水平。六是推动金融与科技产用对接,加强金融业关键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金融业先进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注入创新活力和科技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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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出台现场检查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框架,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现场检查的职责分工、立项管理、检查流程、检查方式等进行规定。

《办法》明确,现场检查是监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办法明确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在现场检查工作中的牵头和归口管理作用,进一步强调相关部门、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提升检查效率,形成监管合力。《办法》严格规范检查立项程序。确立“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明确“分级立项、分级实施”原则,突出现场检查立项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平性。借鉴国际经验,办法新增了检查手段和方式方法,强化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并根据工作需要,探索线上检查、函询稽核等新型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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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拟修改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2019年12月30日就《关于修改〈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修订内容涉及四大方面。其一,在坚持业务安全性和连续性等核心监管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卡清算机构采取多样化转接清算业务模式,相应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如采取合作模式应满足的监管要求。其二,根据《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最新要求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调整银行卡清算机构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其三,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工作程序,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申请人变更申请方案相关程序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法律责任。根据《外商投资法》,调整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相关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要求。其四,结合监管需要,为有效地维护银行卡市场秩序,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我国境内无商业存在但开展外币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境外机构的业务报告要求,以及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相关境外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监管要求,调整相关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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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措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措施。

会议要求要积极发展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为更有力应对老龄化提供支撑,满足群众其他保险保障需求。会议确定,一是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优化养老保险结构。借鉴国际经验,支持开发多样化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和适应60岁以上老人需求的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二是大力提升商业保险产品和服务质量。鼓励保险机构适应消费者需求,提供涵盖医疗、照护、生育等多领域的综合性保险产品,逐步将医疗新技术、新产品等纳入健康保险。发展面向低收入人群和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保险产品。三是加快推进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公平竞争促进保险业升级。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如: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部署推进步行街改造提升,优化商业环境促进消费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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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摸底人身险公司2020年发展规划

近日,银保监会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报送2020年度发展规划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人身险公司报送明年机构设立规划、资本补充规划、股东和注册资本变更规划、其他业务经营规划等关键信息。

具体来看,此次银保监会调研摸底有四方面内容。首先,是机构设立规划,主要涉及2020年省级分公司设立规划及其依据。其次,是资本补充规划,主要报送通过发债方式补充资本的规划。再者,是股东和注册资本变更规划,主要报送2020年拟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的规划。最后,是其他业务经营规划,包括:业务发展、偿付能力管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发展规划。

根据《通知》要求,各人身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要求,结合监管政策导向、公司和市场实际,科学审慎制定公司2020年各项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审议用过后如实报送。银保监会将把各公司发展规划纳入机构监管档案,作为审慎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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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区块链应用技术标准制定工作正式启动

2019年12月27日,“保险行业区块链应用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启动暨区块链保险应用白皮书发布仪式”在上海保险交易所举行,正式对外发布《区块链保险应用白皮书》,启动推进“保险行业区块链应用技术标准”建设工作,这标志着,区块链技术在保险行业标准化建设的序幕正式拉开。

该标准的制定,将从多个方面持续赋能保险行业。一是统一业内应用标准,减少不同公司、不同应用场景之间的技术摩擦,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与共识,提升保险行业整体运行效率。二是加速明确行业应用主攻方向,推动区块链技术突破,促进行业创新发展,有效解决重复建设、标准不统一等难题。三是夯实区块链创新基础,集行业之力推动区块链应用技术标准的突破,可以为保险业与区块链技术融合发展营造公开、公平、安全、高效的创新环境,为场景应用规模化拓展注入新的动能。

此次会议还正式发布了由中国信通院和上海保险交易所牵头、10家业内外机构共同编写的《区块链保险应用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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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我国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以下简称2020版《税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是《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包括根据国家关税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协定确定的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及归类规则,是海关计征关税的依据。2020版《税则》进出口税目,与2019版《税则》相同,未做调整;2020版《税则》最惠国税率、进口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在2019版《税则》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9〕50号)进行了调整。除2020版《税则》中已公布的税目税率外,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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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是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实施条例》提出要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同时,对中国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调整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二是细化外商投资促进具体措施。《实施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三是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力度。《实施条例》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征收补偿、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保护商业秘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作了细化,明确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政策承诺的具体内涵和要求。四是规范外商投资管理。《实施条例》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机制,细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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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1月2日,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根据工作部署,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至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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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在京启动建设

2019年12月31日,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建设启动会暨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和自动驾驶地图应用试点签约活动在北京召开。

组建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旨在构建能够承担从技术开发、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新型制造业创新平台,打造贯穿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的制造业创新生态系统。

会上指出,推进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建设要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着力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二是积极促进创新成果工程化能力提升;三是要加快技术扩散和产业化应用;四是要坚持企业化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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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法讯 – 中国 – 633 –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