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11月15日正式发布上证可转换债券流动性指数
资本市场
上交所:11月15日正式发布上证可转换债券流动性指数
为进一步丰富指数体系,为投资者提供新的分析工具和投资标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于2019年11月15日正式发布上证可转换债券流动性指数,包括:中证可持续发展100指数、中证科技驱动100指数、中证消费驱动100指数、中证周期100指数、中证民企300指数、中证民企创新指数、中证民企贡献指数、中证民企领先指数、中证高股息龙头指数、中证沪港深优选消费50指数、中证交易所中国铁路债券指数、中证可转换债券平衡策略指数、上证可转换债券流动性指数、沪深300美元50%对冲指数、中证500美元50%对冲指数、中证1000美元50%对冲指数、沪深300瑞士法郎对冲指数、沪深300欧元对冲指数、沪深300波动率控制5%指数、中证500波动率控制10%指数和中证红利波动率控制5%指数。
沪深交易所明确不同投票权架构港股公司首次纳入港股通条件
沪深交易所2019年10月18日晚间分别公布新修订的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明确了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的首次纳入条件。新的实施办法将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具体而言,一是满足稳定交易期时长,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在香港上市时间需要符合“6个月+20个港股交易日”条件;二是达到一定的市值要求,考察日前183日(含考察日当日)中的港股交易日日均市值不低于港币200亿元;三是流动性要求,考察日前183日(含考察日当日)港股总成交额不低于港币60亿元;四是满足合规要求,即股票上市后,股票发行人和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未因违反企业管治、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规定,而受到联交所公开指责、其他公开制裁或者触发不同投票权终止的情形;五是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要求。
为配套办法的实施,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新增关于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的相关风险提示。
财政部《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已于日前印发。
《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办法》明确,产权登记的登记主体为金融机构;要求办理产权登记的机构应当权属清晰;《办法》还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履行的职责。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简称《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以及进一步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提高了并购重组的适应性和包容度。
允许创业板重组上市,可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扩展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对于那些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而言,有利于这些企业扩展融资渠道,提升资本配置效率,整合行业资源,实现转型升级。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的目的在于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缓解高科技企业融资困难,从而有利于高科技企业做优做强。
全国股转公司调整业务规则体系,变更部分业务规则名称
目前全国股转公司对新三板市场现有业务规则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调整完善,并对23件业务规则进行了更名。此次更新调整均只针对规则名称,不涉及实质内容调整。
调整完善后,新三板业务规则体系包括基本业务规则、业务细则、业务指引和业务办理指南4个层级,其中基本业务规则以“规则”、“办法”或“规定”命名,业务细则以“细则”命名,业务指引以“指引”命名,业务办理指南以“指南”等命名。
此次调整在全国股转公司官网“业务规则”栏目同步予以更新。
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批复称,同意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首批信托受益权账户代理开户机构名单正式发布
2019年9月10日,全国集中管理的信托受益权账户系统正式在中国信登上线,并对外提供账户业务办理服务。中国信登于同年10月22日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信托受益权账户代理开户机构名单的公告(第一期)》,首期公告名单包括33家已具备对外开展信托受益权账户业务条件的代理开户机构,中国信登信托受益权账户代理开户机构开户业务由此正式启动。
值得信托投资人注意的是,未来信托投资人或信托受益人应当选择中国信登认可并经过官方渠道公示的,具有代理开户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相关业务;代理开户机构将依照相关规则,为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人或信托受益人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配发唯一信托受益权账户编码,并出具《信托受益权账户开户证明书》。
2018年监管评级结果公布,六家信托公司获评A类
日前,信托公司年度大考——2018年监管评级结果出炉。中国银保监会已将信托监管评级结果下发至各信托公司。与2017年相比,获得监管评级A-结果的公司今年再度缩小。相比2017年10家信托公司获得监管评级A-以上评级,2018年只有中信信托、重庆信托、杭州工商信托、华能信托、上海信托、外贸信托等6家公司获得A-以上评级。
根据银保监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68家信托公司被分为创新类(A+、A-),发展类(B+、B-)和成长类(C+、C-)三大类六个级别。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成长类公司只能从事基本业务,以及担任公益(慈善)信托受托人,开展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发展类公司,在成长类信托公司可从事业务基础上,还可以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受托境外理财、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等创新业务,还可以依法申请设立专业子公司。创新类公司,在发展类信托公司各项业务基础上,还可优先试点经银监会认可或批准的其他创新业务。
税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产
第二十二届科博会将在京举办
以“推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第二十二届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于2019年10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办。
本届科博会主要活动包括综合活动、展览会、14场推介交易活动和11场论坛会议。相较往届,本届科博会有五大亮点:聚焦高精尖产业,凸显未来竞争新优势;立足首都城市定位,展现全国科创中心建设新成果;助力科技跨界融合,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延伸区域合作链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科技服务,加速科技成果惠民。
目前,预确认有来自联合国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2个国际组织,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19个国家及地区的20多个代表团参会。天津、河北、辽宁等20多个省份及计划单列市参展参会。参展企业1200余家。
行业
融资担保业务机构将严格实行牌照管理
银保监会日前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下称《补充规定》),明确对实质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将进行从严监管。
《补充规定》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结清不持牌机构的存量业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难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要求:一,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二,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三,优化市场环境,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五,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六是加强法治保障。
四部门明确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全国扫黑办于2019年10月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多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4个法律政策文件,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非法放贷等问题明确提出指导意见。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对非法放贷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央行上海总部支持浦东改革开放再出发
近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与浦东新区政府共同研究制定《关于金融支持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支持中央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举措在浦东率先落地;要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新高地;支持发展总部经济,推动产业转型发展。支持国内外大中型企业总部入驻浦东;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或结算中心;要求优化金融发展环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上海金融法院发挥作用,善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调解机制。
央行报告:去年末人均个人消费贷款余额2.7万元,同比增长近两成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近日发布的《中国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2018年)》显示,个人消费贷款持续迅速增长态势。截至2018年末,全国人均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为27089.4元,同比增长19.54%。获得过借款的成年人比例与上年基本持平,在银行以外的机构、平台获得过借款的成年人比例城乡差距较小。
2018年,全国成年人个人未偿还贷款平均笔数为0.51笔,其中农村地区成年人个人未偿还贷款笔数为0.43笔,均与上年基本持平。2018年,全国成年人在银行获得过贷款的比例为39.88%,农村地区为34.62%;在银行以外的机构、平台获得过借款的成年人比例为22.85%,农村地区为21.08%。
并购
淮南矿业借混改东风谋整体上市
在各地方国企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下,安徽省国资委旗下的淮南矿业如今拟通过吸收合并的运作方式谋求整体上市。根据淮河能源2019年10月21日晚披露的资产收购方案,公司拟向淮南矿业全体股东以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进行吸收合并。
财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30日,淮南矿业总资产1157.72亿元。今年1-9月份,淮南矿业实现营业收入307.73亿元,创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65亿元。淮南矿业地处全国14个亿吨级煤炭基地之一的两淮矿区、6个大型煤电基地之一的淮南基地,煤炭资源储量雄厚。淮南矿区现已探明-1000米以上煤炭保有储量200亿吨,可采储量175亿吨。
根据公告,本次交易分为吸收合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两大部分。首先,上市公司拟向淮南矿业的全体股东以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对淮南矿业进行吸收合并。其次,淮河能源还将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向国开基金购买其持有的淮矿电力10.70%股权;向永泰红磡、李德福购买其分别持有的银宏能源41%、9%的股权。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2.53元/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淮河能源控股股东将变为淮河控股,安徽省国资委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